技师毕业后怎么开学籍证明学籍怎么查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1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1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广告共享计划
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工作的
&发布日期:&&&&&&&&&&&&&&&
来源:职业能力司&&
人社厅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使用
信息系统是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资助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规范使用信息系统,有助于及时准确掌握技工院校数据信息,实现技工院校宏观管理;有助于推动技工院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做好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决算;有助于规范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毕业管理,提升技工院校管理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操作和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定信息系统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利用信息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毕业处理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技工院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督导。
二、切实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管理
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省级、地市级和院校级三级用户。省级用户有权设置或撤销地市级用户和省属学校用户,地市级用户有权设置或撤销市属学校用户。院校基本用户为“校长用户”,由校长本人或校长授权专人使用,负责本校全部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审核和提交。根据工作需要,技工院校可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开设一个“学校用户”,专门负责所有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和提交等系统操作工作,或申请分设“教务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免学费管理用户”、“助学金管理用户”、“就业管理用户”、“毕业管理用户”等分类用户,负责不同业务的信息录入、申报和提交等系统操作工作,分担“校长用户”的部分系统操作工作。为强化校长责任,“校长用户”的审核功能不能分配给其他用户。学籍注册和异动、免学费和助学金申请、毕业证书申请等信息的申报,必须经“校长用户”审核后才能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严格规范用户管理。各级各类用户实行专人负责制,用户负责人要对账号和密码严格保密,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并签署保密承诺书。用户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业务操作,及时更新维护系统内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三、关于信息填报
(一)详细填写院校基本信息。省级和地市级用户要认真填写技工院校基本信息,包括院校名称(应与学校公章一致)、代码、类别、性质、隶属关系等内容。技工院校用户要认真填写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实训设施设备、教师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二)规范填报专业信息。技工院校要依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规范填报专业,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为做好学籍注册、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毕业处理和毕业证书打印等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填写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等信息。技工院校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学生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和编号等信息,并根据学生就业情况填写学生就业方式、就业地区、就业领域、就业时间等信息。
四、关于学籍管理
(一)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技工院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认真核实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生源地、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将新生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经与教育部中职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加强学籍注册管理,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应分别于每年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
(二)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学生出现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技工院校要在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申报,经“校长用户”审核后,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上级管理部门应于接到异动申报10日内进行处理。
(三)定期清理重复学籍学生。技工院校要对信息系统中提示的重复学籍学生及时进行核实,查清重复学籍学生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确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要积极联系重复学籍的学校,请其注销该生学籍;未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要及时注销学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技工院校重复学籍学生核实清理工作的检查,保证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五、关于免学费和助学金管理
(一)认真核实信息。技工院校要积极主动向学生宣传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指导学生做好资助申请表填写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学生提交资助申请材料后,技工院校要根据《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号)及本省(区、市)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申请学生是否符合享受免学费或助学金政策规定条件。
(二)及时进行申报。技工院校要对符合享受免学费或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结束且没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信息系统进行享受免学费或助学金政策资格申报。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助资格取消或新增受助学生的,要及时在信息系统内申报。
(三)严格审核审批。校长作为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校长用户”对申报享受免学费或助学金政策学生名单进行严格审核。上级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技工院校上报的学生人数和学生信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核准学生受助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严格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资格的申报和管理,确保每一位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学生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学生申报审批工作应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完成。
六、关于毕业处理和证书打印
(一)及时进行毕(结)业处理。对完成规定学制时间和课程学习的学生,技工院校要准确核对学生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系统内进行学生毕业处理。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结业处理。&&
(二)按时申报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要根据本校毕业学生人数,通过信息系统向省级管理部门申领统一印制的空白毕业证书,并于批准通过后,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毕业证书。对于学校提交的毕业证书申报,上级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保证于学生毕业前在信息系统内生成毕业证书。
(三)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毕业证书。技工院校在完成学生毕业处理和毕业证书申报并在信息系统中生成学生毕业证书后,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学生毕业证书。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于2015年7月上线运行,2015年6月及以后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可通过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www.jxzs.)进行查询验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务必使用信息系统为全部毕业生申报和打印毕业证书,确保查询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实现从今年暑期起的全部毕业证书可公开查询。
各地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晶
联系电话:0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font COLOR="#2F年7月10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网站、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和调剂指定网站
专业与行业:&
电子政务平台
学籍学历信息查询与认证服务
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唯一网站,可查询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
在线快捷申请、验证。在学籍学历查询基础上,提供便捷的在线验证服务。
学籍验证报告
学历验证报告
 |  | 
教育部唯一授权的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历认证报告
成绩认证报告
免费查询本人学籍学历信息
申请在线验证报告
应届毕业生可校对本人学历照片
在线验证报告
高校招生信息服务
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
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和调剂指定网站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网
 |  | 
内地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
(志愿参考)
(学历查询)
其他信息服务
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
英语四六级考试官方成绩查询网站
为单位招聘大学生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
学信网官方微信
主办单位:学信网
客服热线:010-
客服邮箱:.cn(将#替换为@)
Copyright (C)
京ICP证030485号
京公网安备号您的位置: &
&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逾期两周,即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批准,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报到,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注册,学院定期对已注册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各院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者旷课记载,并向学生工作部备案。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者请假但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而未续假者,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批准,某些课程可通过自学、网络教学等方式在校外学习。
第十条&&& 课堂教学、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五学时计旷课。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须附医疗单位证明和院卫生处意见),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至7天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含)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取得的学分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依专业不同,三年制学生应修满135-145学分、二年制学生应修满90-100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应占总学分的70%,其中公共课20%,专门课50%;选修课应占总学分的30%,其中限选课20%,任选课10%。
思想政治理论课三年制8学分,两年制4学分。
体育课三年制3学分,两年制2学分。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也可以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超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院选课办法进行选课。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最低不得少于应修学分数的四分之三。
第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并交纳学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学制为三年的学生,可以提前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或论文)。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者,可以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
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最小单位为0.5。
学生参加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技能训练等经考核合格后按1学分/周计算学分,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追加学分,追加学分见《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附加学分管理细则(试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以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或“缺交作业”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应如实列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课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在结束时由各院系自行安排考核。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核的课程,在征得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并上传至学院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成绩由院系通知学生并在网上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院系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当及时向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院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免修、重修、缓考
第三十条&&& 经课程所属院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可以参加免修考试。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因故缺考,不另行安排,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给予相应学分,登记成绩。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1、属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者;
2、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
3、修读课程成绩低于40分(含40分)者;
4、课程要求实践性较强的。
第三十三条&&& 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应当办理重修(重考)手续。重考不及格,允许申请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第三十四条&&&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已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或院系组织的重考。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次年五月,申请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应当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一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不承担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六)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五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五十一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当学年所获学分数重考(重修)后低于本学年应修学分50%(含50%)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七)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学工部审核,院长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院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在籍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院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次年五月,可向学院申请重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应当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地址:武汉市关山大道463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邮编:430074  联系电话:027-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毕业后怎么开学籍证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