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圣源学校校2010到2011六年级优秀学生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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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夏邑县圣源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夏民初字第663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刘某某诉夏邑县圣源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夏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闫翠花。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绳显,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雅,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委托代理人刘志伟、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夏邑县圣源学校7年级学生,日,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田径比赛,一名学生在跳高跨越竹竿时,触碰到竹竿,竹竿被踢出场地扎入原告的右眼中,致原告受伤,经查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给原告在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辩称,事故发生后学校即派专车将原告送往医疗治疗,并多次向原告家人支付55000元给原告治疗。由于校方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原告的请求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原告应将55000元退给学校。
  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辩称,校方在我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公司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户口本一册:原告之父刘运景,原告之母闫三静(又名闫翠花);刘某某。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日原告刘某某的老师何磊夏邑县圣源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日,学校举行田径比赛,一名跳高运动员跨越竹竿时,双脚触碰竹竿,竹竿飞入观看的人群扎住了原告的眼睛,后及时转入省人民医院治疗。以此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3、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病历5页,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各一份,检查报告单5页。以此证明,原告经诊断为右眼穿通伤,右眼眼内炎。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诊断为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玻璃体积血,右无晶体眼,右角膜裂伤缝合,术后右眼球破裂伤。证明原告右眼受伤的情况。
  4、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计款10603.69元,其它医院收费票据58张,证明原告从日至4月17日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日至5月24日、6月4日至6月17日、12月2日至12月6日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日至6月4日在北京市监狱管理中心医院治疗,日至11月19日在浙江富阳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在上述医疗治疗,支付医疗费37415.5元。
  5、住宿费票据9张,证明原告在治疗时支付住宿费4810元。
  6、交通费票据67张,证明原告治疗期间支付交通费7190元。
  7、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收费票据2份,证明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已达五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10000元,鉴定费1300元。
  8、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原告从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夏邑县圣源学校学习,长年吃住在校,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经庭审质证,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对原告提交的第1、2、3、8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4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多个医院治疗,多个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在日期上存在重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对原告提交的第5、6份证据。原告提交的第7份证据申请重新鉴定。
  经庭审质证,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观点同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但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应待原告将所有的住院病历及其发票提供给我们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向本院提交4份收条,以此证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给原告现金55000元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原告、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对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保险条款一份,证明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和间接损失,伤残等级赔偿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认为不是法律规定,且并不知道保险条款合同的内容。
  经庭审质证,被告夏邑县圣源学校质证观点同原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分别作出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1、2、3、4、8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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