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生实习总结升本的学生在学习期间会有实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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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通知
京教职成[2010]14号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为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教职成司函〔2010〕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和特点,经市教委201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 日起在全市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意义
  近年来,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坚持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内涵和特色发展道路,依托一批集生产实习、专业实践、职业培训和经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推进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制度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实训学生的权益,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实训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范围必须覆盖学生实习实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实训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实训第三者责任(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不得少于附件中保险实施方案的保障内容,即不得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标准)。
  (二)投保主体(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和保障对象。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但如果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作为投保人的,投保主体则为企业。保障对象为参加实习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三)经费(保险费)保障。一般的,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除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如果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用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投保方式。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采取学校自行投保的方式,即学校决定是否选择及选择哪家保险经纪机构,并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保险公司共同具体确定学生实习实训责任 保险的实施方案。附件中的保险实施方案推荐各学校参考使用。
  (五)保险公司(保险人)的确定及职责。按照教育部保险实施方案,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调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共保体,共同承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在自行投保方式下,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选择以上两家保险公司共保或者其中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也可以另外择优选择经营财产险的其他保险公司承保(选择时可参考北京保监局官方统计材料,详见)。
  (六)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及职责。由于保险事宜比较复杂,条款比较专业,所以在投保和理赔时,学校可以通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规模采购的优势,切实维护学校权益。北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选择熟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和行业企业用工制度的保险经纪机构,作为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顾问,负责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具体办理投保手续并代收保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为学校提供保险中介服务。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开发风险管理课程并组织培训
  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市教委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收集、研究分析相关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风险管理案例培训教程,对各区县教委职教负责人和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培养培训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生产常识、懂得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实习指导教师,努力完善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着力提高学校和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实训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
  (二)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各区县教委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纳入职业教育和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作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扎实地做好有关工作。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以工作为导向的教学改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科学合理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实训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落实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抓紧建立学生实习实训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形成实习实训前有专门培训、实习实训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区县委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在加强学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风险、增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顶岗实习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以促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教委联系。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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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中职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工学交替实习活动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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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职学校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 我市各中职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工学交替实习活动。
工学交替实习即学生校期间就可与企业零距离接触,为学生顺利就业和实习、尽快适应职业岗位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能够取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5月21号,吉林经济贸易学校24名学生到长春市灯泡电线有限公司参加为期一年的工学交替实习活动。学生经过2天的模拟培训后进入大约1个月的实习培训阶段。之后开始独立操作,完成所在岗位的生产定额和各项指标。吉林经济贸易学校就业处副主任孟庆华:
【同期声】从去年年初开始,我们学校多次安置学生在该公司参加顶岗实习,部分学生实习结束后,选择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并在所在岗位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年的实习里,学生将把学校学习的理论化为实践,并在实践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今年6月,2011级部分学生将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5险1金。
近期,吉林轻工业学校组织2013级汽修营销专业和幼师专业的学生进行工学交替实习活动。目前,两个班的全体学生已经分别进入我市多家汽车4S店、幼儿园开始为期1个月的工学交替实习生活。
吉林轻工业学校以学前教育专业为突破口,尝试在学生工学交替过程中采用看、试、练、干 &&&四岗&实训相互交替进行的一体化实践操作模式。学生刚入校就深入幼儿园,学习目标明确,技能训练针对性强,实践能力强,就业稳定率高。(2014年6月9日在市经广台都市110教育之声栏目中播出)
(责任编辑:许士龙)&&【】&&【】教育部要求确保中职学生实习安全
教育部要求确保中职学生实习安全
    新华网北京10月5日电 针对新学期开始大批职业学校学生将要到生产一线开展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情况,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通知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通知指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成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及时为参与顶岗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通知强调,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形成学生实习前有专门培训、实习中有过程管理、出险后及时赔付的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真正做到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涉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企业、学校、学生家长等各个方面,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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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提前实习&寻找学习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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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提前实习 寻找学习动力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见习记者刘辉通讯员刘武报道:“完成了农行代收学费的实习任务后,我相信自己将来一定能很好地融入社会。”近日,武汉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0401班财会微机专业的50名学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实习后返回学校,这是一次提前的实习,学生们感触颇多。
  从8月19日开始,该班50名学生奔赴“工作岗位”―――农行设立在武汉市各高校的
学费代收点,开始了近一个月的实习。POS机、验钞机、假币,这些书本上的名词突然变得触手可及,考验着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责任感。
  不按照要求着装、上班迟到要受严厉批评;技术不过硬、出现差错、对工作感到畏难和厌烦也会被毫不留情地清退回学校……实习期间,学生真实地感受到了社会的残酷,但他们也庆幸:“实习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的不足,改正还来得及。”
  “一位交费的家长拿着的钞票都长了霉,我们突然明白了什么叫可怜天下父母心,不由得对自己的父母多了一份理解。”一名学生感慨。实习不仅带给学生专业技能上的锻炼,更带来了心灵的触动。据了解,绝大多数职校学生存在着迷茫感和失落感,觉得自己和社会“脱了节”,学生和家长也很少有交流。通过这次实习,学生们体会到了父母的不易,也找到了学习的动力。
  该班班主任胡艳告诉记者,中职学生一般在三年级才有顶岗实习的机会,这次学校为二年级学生争取实习机会,就是希望学生从中寻找差距,从而提高对专业的兴趣,转变学习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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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员EMAIL: 电话: QQ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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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
生成日期:
发文机构:
教育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07]4号
信息类别:
内容概述: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政策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学生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五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九条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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