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派出所所未经受害人同意,有权去医院拿片子然后私自去司法机关鉴定伤害等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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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程序中,并不难发现瑕疵,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荡然无存!!这就是一件公检法“默契配合”出的冤假错案,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的“铁案”。让受害者无处伸冤!请求中国李克强总理与高院领导班子对该案关注,通过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说明判决是错误的。并给以依法公正的解决。希望能在上级领导部门关注与支持!&以下是证据和相关材料
&这是受害人住院录像
&&&&做几张是被犯罪人用拳头砸车,留在车机盖子上的坑,犯罪人自己已经供认砸车的事实,但是伊春区向阳派出所干警没有去调查采证?派出所在掩饰什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了照片,说明情况。法院办案人也置之不理,为什么??难道不是犯罪人孙鹏用手砸车在打人,手受伤了吗!在卷中是犯罪人的手伤粉碎性骨折。法院认定是受害人把犯罪人孙鹏的手是掰伤???
&&&&这两张是向阳派出所把受害人之前提供的材料丢失,后来又向受害人索要时,受害人要求派出所干警给打的收条?法院为什么不去调查原因?
这是在受害人多次恳请三个多月鉴定出的轻伤鉴定书
这是司法鉴定的是八级伤残鉴定书。但是被法院办案人高淑芬废掉,重新给受害人鉴定了个十级伤残,还是在受害人伤势愈合的情况下做的。法院的高淑芬是不是在为犯罪人减轻罪责???
伊春区检察院用不在场的证人冯青芬、王崇春把受害人起诉到法院,检察院办案人是什么行为????
伊春区法院判决书中的证据相互矛盾、黑白颠倒一目了然?法院有在做什么???
二审受害人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所有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也说明缘由,但是受害人没有得到公平?他们有做了些什么就被驳回???
&&&&受害人已经向伊春区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的理由是不是伊春区向阳派出所提供的不予采信!重要的是受害人在伊春区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求公平审理此案,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重视,送交的材料视而不见,潦草结案!如在调查孙鹏个人情况时为什么不出示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而用户籍证明,而控告人却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同样的犯罪主体,为什么用不同样的查询信息?派出所干警与法院办案人在掩饰什么???包括录音、照片、电话记录单和派出所打的收条。。。
&&请求中纪委给予重视,通过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说明判决是错误的。并给以依法公正的解决。并请求中纪委领导严肃查处伊春市伊春区向阳派出所干警、伊春区检察院、伊春区法院隐瞒事实真相、黑白颠倒、与犯罪人相互勾结做伪证等徇私枉法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向阳派出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控告人马立新请求上级政府对伊春区向阳派出所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案件中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马立新、男、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伊春区制材街铁路委。身份证号150019,电话
&&以下是受害人在日到如今所发生的详细经过和受害人提出的问题&&
&&&2010年被伊春市伊春区向阳派出所立案侦查,说我犯了故意伤害罪,事实是该派出所的干警刘训威、邹景峰等人与犯罪人孙文才家人相互勾结对案件处理时,徇私枉法,黑白颠倒,找人做伪证办错案,导致我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二年管制!因此将伊春市伊春区向阳派出所警员刘训威、邹景峰等人对案件处理时的经过记录出来向社会媒体披露,恳请社会媒体和正义之士给予关注。受害人马立新在哈医大附属眼科第一医院的诊断为左眼眶壁骨折、左下颌骨骨折,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矫正视力0.3、鼻中隔移位的严重后果。。后经伊春市刑事科学技术协会鉴定,控告人马立新左眼眶壁骨折,左眼视神经挫伤至左眼矫正视力0.3伴左下颌骨骨折多出轻伤,综合评定为八级残。
&&事情起因是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受害人驾驶出租车在伊春区向阳街人才市场道口由东向西左转弯时与无证驾驶孙文才的由北向南直行的面包车相刮,在与无证驾驶人孙文才争论时我就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时间16点36分),这时走来一个年轻人,此时我在正驾驶室车门口站着,不问事情原由就和我争吵起来,嘴里还骂骂咧咧的还用脚踹我的车,又用左手砸受害人的车前机盖子,将受害人出租车前机盖子砸出坑。受害人这时又在接电话(时间16:43)边接边走到车头时,(后来得知是无证驾驶人孙文才的儿子孙鹏)被那个年轻人用拳头击打头部,被打后受害人就报了警时间是16:48分。等了很久我的家人才来把我送到伊春市市医院救治,在晚上18.00时办理的住院手续。证人出租车司机左恩波第一时间就报了警,伊春市伊春区向阳派出所的人也没有来,是证人左恩波开车把他们(警察)接到医院来的,来到医院了就要给我录口供,那时我刚打上点滴,我的嘴痛疼难忍,肿了起来也张不开嘴,别说说话了!家人跟来的俩个警察说;他伤的这么严重现在怎么能录口供啊?警察却说;不录口供就不能受理案件,我们不管了!当时我的家人和在场的另一个证人杨柏林就和来的俩个警察争吵了起来:“那人要是死了也不管吗?”警察说:那我们就给他验尸?孙鹏及其妻子买水果也来到床前看我,这时我的结果出来了,(拍片子的时间是18.13分)医院的医生也来了,(孙文才、孙鹏及其妻子都在病房)医生说了我当时的情况很严重眼眶骨骨折塌陷、视神经严重触伤得急转哈市医院治疗,要不眼睛有失明的危险,他们(民警)也就不再说什么了,也没有给证人左恩波、杨柏林做笔录,在医院走廊里与孙鹏及其家人在谈话;却只听到下面一段话,你打了几拳,一拳,一拳能这么严重吗?也不知什么时候派出所的民警王岩、刘训威离开了医院。后来孙鹏和他的父亲孙文才在床前跟我妻子说,药费你们先垫着,花多少我们拿,我们不会赖账。去哈市看病吧!当天晚上21.00点离开伊春市医院去哈市就诊。(那时我们也没有想到会变成后来的结果,让人感到气愤。。)在8月17日早上6.00点到达哈市,饭都没有吃就赶到哈市哈医大附属眼科第一医院就诊。住院第三天接到伊春市伊春区交警大队民警王继宏的电话,让我们到大队处理事故。(同时家里人也接到伊春区向阳派出所的通知,让我去派出所做笔录,说打我的人孙鹏也住院了?没有笔录不能立案!)我们就告诉他我在哈市住院治疗呢!我家人会去大队处理的,就这样我爱人离开哈市回到伊春,我爱人到了伊春区交警大队,交警告诉我们交通事故我们要负全责,给对方修车。我们很惊讶也很奇怪,对方肇事者孙文才是无证驾驶,就找到交警队负责人把对方肇事者孙文才是无证驾驶情况说明,经过协商对方给我们拿六百元钱换保险杠,打我的人给我们修车钱时还说好好看病,他们会给钱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完事了。之后打人者的家人再也没有出现过,家人去派出所找了几次也没有结果,就告诉我们对方交了二万元押金?又过了两天家里人接到伊春区向阳派出所的通知,让我和报案人去派出所做笔录,说打我的人孙鹏也住院了?说是我把他的手指掰骨折了,没有笔录不能立案!没有办法,我只有在争得医生的同意下,我在家人陪同下于日,乘车回到伊春,24日来到向阳派出所做笔录。办案民警像审讯犯人一样的大声恐吓提问:问些车辆肇事的情况,说我们的车是怎么撞的,撞完车还往前开了。并用手指点着我的鼻子反反复复逼问我掰没掰对方的手,民警还说有录像。我说“我没有”,我连他的衣服都没碰到,我怎么掰他的,再说了,你们不是有监控录像,你们去看吧?就这样做笔录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做完笔录我们要求做伤害、伤残鉴定。我们申请了两次办案民警拒绝了不同意我们做伤害鉴定。下午我们又来到派出所,找到向阳派出所所长多次恳请下,在极不情愿的情形下派出所所长姜军,刘训威才带我们去的。我们拿着片子来到伊春市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派出所所长姜军自己先进屋让我们在外等着,之后我们进了屋,看了我的伤情就离开了鉴定所,当晚就和家人回到哈市继续治疗。在哈市住院期间家人多次向派出所询问,派出所回答是回来在做处理!在哈市治疗时的费用近四万,手术费、药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
&&号我从哈市出院回来,再次来到伊春区向阳派出所找到派出所民警刘训威、邬景峰时(当时给我做笔录的人)告诉我初级伤害鉴定是轻伤,并跟我要哈市病例,我给留了一份、还有电话单。派出所还称:打我的人已交了两万元保释金回家了,并告诉我们回家等消息,处理完了通知我们,之后还拿出打我的人孙鹏的伤害鉴定让签字,鉴定日期是日做的,日出的结果,送检人是邬景峰,我问为什么让我签字,他们说是指正我掰伤手指的鉴定书。我没有签并且我告诉治安民警,我没有掰伤他也没有碰他我不会签字,他的伤给我一点关系也没有。我们就离开派出所。此后我们还多次要求向阳派出所给我们调回全部病例,重新做伤残等级鉴定。向阳派出所却让我们自己去哈市。就在9月25日,我和家人坐车来到哈市医院跟工作人员说明了来意复印了一份一看还不是全部病例,院方称复印了会诊记录必须要有当地派出所证明和警官证才可以复印会诊记录,我们再三恳求院方的领导也没有办到。只好回到了伊春,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我们在次恳请派出所给予帮助,他们说没有这个权利,又找到姜军所长也没有给办理,伤残鉴定就这样用部分病例做的,鼻中隔移位到如今也没有做!事情就这样给拖着。
&&&在日鉴定所通知我,鉴定出来了。我和我的爱人又来到了派出所找到了所长询问结果,派出所新任所长告诉我等两天再做处理。在号的时候,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叫我们和证人左恩波过去。派出所称把证人左恩波的姓名写错了,要更改过来的。让证人左恩波去了并摁了手印。我和爱人找到所长,所长叫我们去找办案民警,我们来到办案民警屋里,办案民警刘训威、邬景峰却告诉我们,我的鉴定还没有出来,还得等!这时办案民警刘训威、邬景峰却还跟我要在哈市的住院病例,我很困惑地说当时我已经给你们派出所留一份,怎么会没有了呢?我们在派出所吵了起来,找到所长那里也没有结果。我又给派出所提供了一份不完整的病例,并要求办案民警打了收条。在12月6日又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对方要求和解,让我们去派出所,我和我的律师来到把相关费用累计起来并告之孙鹏一方,和解不成。孙鹏一方走了,民警刘训威却让我们留下,在一张纸上签字说是走法律程序,签完后才告诉我们是取保候审。
&&&此次我就走上了上访告状这条路,找到伊春区公安局局长,伊春区公安局纪检委,伊春区检察院院长,伊春区人民法院院长,伊春区人民法院纪检组,伊春市公安局纪检委,纪检组李科长,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黄主任,伊春市纠风办,伊春市人大常委信访,伊春市市长热线,伊春市检察院,伊春市纪检委,伊春市政法委,我就像一个皮球被踢来踢去,没有着落!
&&&&下面都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徇私枉法,黑白颠倒,袒护、找人做伪证并包庇犯罪人孙鹏一系列行为
&&&&1、此案发生后,证人左恩波先向该所报案,并将向阳派出所办案人接到医院,证人杨柏林也在医院,两位干警没有给证人左恩波、杨柏林做笔录,致使后来伊春区法院说控告人与证人窜供,不能作为证人,向阳派出所目的是什么?&&&
&&&&2、向阳派出所办案人在调查期间诱迫哄骗我们签字,在我们不知情时就给办了取保候审,还把控告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丢失!向阳派出所在掩盖什么
&&&&3、孙文才和打我的人孙鹏在卷中(孙文才和孙鹏是父子)已经供认孙鹏用拳头打我并砸车的事实,机盖子有坑,办案人员为什么不去取证?向阳派出所干警这又是什么行为?既然孙鹏受伤了,为什么当天不住院,为什么派出所三天后才通知控告人不做笔录不给立案?&&
&&&&4、派出所与犯罪人孙鹏家人相互勾结在10个月以后冯青芬、王崇春找两人做伪证,目的是想诬陷控告受害人掰伤孙鹏的手罪名成立,逃避刑事处罚!向阳派出所办案人明知是假不做调查这又是什么行为?(在案卷中时间和事实也能证明冯青芬、王崇春两人当时均不在案发现场)
&&&&5、向阳派出所办案人为什么对受害人做笔录时让受害人承认掰伤对方手指。(注;孙鹏自己说手伤是粉碎性骨折)办案民警在12月2日时让证人左恩波去派出所更名,在此以前不是这又能说明什么?
&&&&6、在调查期间在派出所时我们象犯人一样在走廊站着,而对方的家人却象在家里一样,一会去所长办公室,
一会去别的办公室,行动自如。派出所和犯罪人是什么关系?派出所让打我的人孙鹏及其家人三番五次找我们和解,给一部分钱还要打欠条,并威胁恐吓我们。
&&&&7、孙文才与孙鹏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在派出所干警多次询问笔录中没有显示?为什么控告人与左恩波在笔录中就有记录!控告人多次请求调取全部在哈医院病例做司法鉴定时,为什么派出所办案人至始至终也没有给调取?这么做向阳派出所干警目的是什么??
&&&&8、控告人要求做伤害鉴定,在多次哀求下派出所才在给控告人做的伤害鉴定,历经三个月才出来,还不是完整的。期间派出所给我们调解时,调解不成后为什么犯罪人孙鹏的伤害鉴定只用一天时间就出来了?这是为什么?
&&&&9、派出所干警在调查孙鹏个人情况时为什么不出示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而用户籍证明,而控告人却是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同样的犯罪主体,为什么用不同样的查询信息?派出所干警在掩饰什么???
&&&10、孙鹏的第一份笔录(时间是日18.41分)手的照片(记录拍摄时间是日18.50分)派出所是怎么做出来的?(有证据证实当天晚上孙文才和孙鹏,派出所干警在这个时间在医院)孙鹏如果他当天有伤为什么不直接住院就医?当时案子是向阳派出所长姜军主管?为什么卷中的签字都是姓左的副所长?(有事实证实姓左的副所长在2011年区检察院介入时才接手此案,此前因为我们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找过他们,他们说刑事案件归所长姜军,他们不管)派出所在调查期间诱迫哄骗我们签字,在我们不知情时就给办了取保候审,还把控告人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丢失!向阳派出所这么做为什么?
&11、在日受害人马立新被起诉到伊春区检察院,因证不足分别于日、4月25日被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冯青芬、王崇春是在、28日被向阳派出所取证,受害人在同年7月26日被重新移送伊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8日就被区检察院公诉到伊春区人民法院证据就是冯青芬、王崇春两个不在事发现场的证人。。受害人找到区检察院办案人卢志波,卢志波称没有办法!
&12、在区法院调查期间,控告人提出的要求被办案人高淑芬给否了,提供的证据也不采纳。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在办案人高淑芬那里均被采纳。控告人要求重新做伤害鉴定,办案人高淑芬说没有对方陪同不给做。可是对方孙鹏要求的重新鉴定,控告人也没有陪同怎么就给做了啊?办案人高淑芬为什么重新给控告人马立新做伤残鉴定?办案人高淑芬目的是什么?
&&13、办案人高淑芬在办案时不按事实说话,说控告人及左恩波、李连娟等人的证言不可信还有窜供行为!那么连车型都认不清的交警证言可信吗?而且两个人的证言一字不差,车头上都是血迹,他们看不见吗!(有照片)受害人要求办案人高淑芬回避,可得到的回答是什么,受害人没有这个权利提出高淑芬回避。&&&&
&14、判决书中反复说明的孙鹏主动承担责任,那是在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因为他父亲孙文才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负全责。还有孙鹏是用左手敲打出租车前机盖,造成手骨折(粉碎性)没有证据。那车上的坑是怎么来的?办案人高淑芬为什么不用推理或证据链证明犯罪人孙鹏的手是砸车造成的??办案人高淑芬目的是什么?(有照片)
&15、区检察院用冯青芬、王崇春两人证词起诉控告人,而区法院推翻了冯青芬、王崇春两人证词,这说明他们目的是让冯青芬、王崇春两人证词证实控告人掰伤孙鹏的手。即然一审根本没采信冯青芬、王崇春根本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那孙鹏一伙找的这二个根本不在现场的人做这伪证的目的,只能反过来证实控告人根本与孙鹏身体无任何接触;这也就说明了向阳派出所做的是伪证!
&&&&16、在卷中显示犯罪人孙鹏自己说:他的手是粉碎性骨折!
在判决书中孙鹏说是17点09分从家出来,那时受害人已经被打完了在16点48分报110了。孙鹏的供述要是可信,那打受害人马立新的人是孙鹏吗?孙鹏怎么还承认呢?孙文才的几次供述前后矛盾,都说不清是那只手了,这样的证词可信度是多少。是什么理由让办案人高淑芬黑白颠倒,藐视法律!做出如此不公的判决?
&&17、为什么(2011)伊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中,没有采用冯青芬、王崇春这俩个证人,也没有采信左恩波、杨柏林、李连娟还有电话记录单一系列真实有依据的证据,而是采用孙文才、孙鹏(二人是父子关系)的证言、并能形成证据连,证明受害人马立新伤害孙鹏的事实成立。
&&18、二审上诉时受害人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和要求,院方告知会找你核实;可是受害人等到是驳回上诉!
&&19、到申诉阶段,受害人再次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公平审理此案,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重视,送交的材料视而不见,潦草结案!接到的通知上依然是,依法办案程序、没有新的证据维持(2011)伊刑初字第59号判决。法院办案人在掩饰什么???还有(该通知是日下达,受害人没有接到,而是在受害人到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询问,被告知已经结案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来到伊春区人民法院称没有,经过多次找寻,在日马立新又来到区法院追问,才交给我,我问给我送达人为什么才给我,他支支吾吾没能说清,高淑芬在做什么???)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的指控、有孙鹏的供认、有证人证实和相关证据的证实。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合理应当依法支持。
&&&受害人对(2011)伊刑初字第59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伊中刑一终字第9号裁定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一认定受害人将孙鹏左手大拇指掰伤不是凭证据而是凭推断
、两位公安民警首先到肇事现场时,根本没有发现孙鹏有伤;(干警陈佰超、王继宏)
&&&2、受害人从未供述自己掰过孙鹏左大拇指
&&&3、孙鹏于案发当天晚上去过医院看受害人、如果他当天有伤为什么不直接住院就医?
&&&4、孙文才是孙鹏的父亲,他始终在现场,他从未证实亲眼看见过受害人掰了孙鹏的手。
&&&5、孙鹏手肿了、骨折了法医认定是外力作用,但他在现场用左手将受害人车前机盖子都砸出坑了,这个事实是存在的,这叫不叫外力作用他自己的手?
&&&6、孙鹏自己说左手是粉碎性骨折,假设说受害人掰了孙鹏的左大拇指、也只能是骨折而不是粉碎性骨折,这是常识;
&&&7、是孙鹏先踹车、又砸车的不法行为在先,受害人上前制止遭到拳击在后。假设受害人还手打了孙鹏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个行为只能依法保护而不是被判刑法。
&&&8、杨柏林与左恩波的证言,也证实了控告人没有与孙鹏有肢体接触。
二踹车、砸车先打人的人孙鹏和被殴打的受害人都被判刑,这是认定事实的错误、定性的错误。打人砸车的人孙鹏是不法侵害,被砸、被打的是被害人。打人的人和被打的人都被判刑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认罪的孙鹏和始终不认罪的受害人均被判处管制二年属适用法律不当。无论卷的记载庭审调查等价段,受害人从未供叙自己将孙鹏左大拇指掰伤,也有证人证实。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受害人将孙鹏左大拇指掰伤不是凭证据而是凭推断。因此该判决本身也觉得认定受害人有罪牵强。否则认罪的和不认罪的刑期相等均为管制二年?
四 孙鹏所发生是各种费用与受害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侵害的孙鹏,因而对孙鹏的民事请求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五 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是148、268、00元,而不是61、858、10元。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定为八级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做的结论,而不是受害人自行做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阶段孙鹏又提出重新鉴定,这次重新鉴定是在近两年后,受害人大部分伤害部位已经治愈或好转后才做的鉴定。这时的伤残后果当然要轻得多了,否则谁还住院治疗、治疗前后伤残结果都一样还治疗干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与准许。
本案中定受害人为八级残的鉴定不是受害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做出的鉴定结论;其次孙鹏要求重新鉴定并没有新的证据足以反驳公安机关的鉴定。因此、区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无法可依,因此重新认定受害人是十级伤残缺乏法律依据。
六孙文才之所以自愿承担肇事责任,那是因为他是无证驾驶,无证驾驶的人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是经调解他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七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事实依据真实,被控告人伊春市伊春区向阳派出所干警、伊春人民法院执法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徇私枉法、不作为、黑白颠倒,恳请依法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严肃处理。我作为一名受害者感到了深深的悲哀和无助,现恳请社会正义之士给与重视,还我一个公道,还事实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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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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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那是不是自己去医院鉴定完,拿了结果在让法医看了,法医在鉴定啊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那是不是自己去医院鉴定完,拿了结果在让法医看了,法医在鉴定啊
那是不是自己去医院鉴定完,拿了结果在让法医看了,法医在鉴定啊
鉴定伤口是法医鉴定还是自己去医院鉴定
法医鉴定是按照当时受伤的伤口鉴定,还是按照愈合好的伤疤鉴定?
派出所声称未定轻伤。不属于刑事案件。不管。需要我们自己解决。我住院期间对方从没问过。更何况日后赔偿问题。接下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药费花1W2住院22天大概能获赔多少?到法院起诉都需要什么手续及步骤?要是对方耍无赖就是声称没钱呢?
我一朋友被打伤时,是周六,当日医院检查时,出的结果,但是法医过了两天,周一重新检查,又7天后才给出的鉴定结果,是不是可用事故当日片子,结果有些出入 我朋友和他70岁的老爹去要账(账是10多年的啦 当时借钱的人是通过朋友的亲叔叔 --亲叔叔给朋友
的父亲打了证明 按拉朋友叔叔按了手印的
证明借钱人接过朋友父亲的钱)
去要钱时候可能由于言
语不和 打架了 朋友住院
欠钱人是4个人打朋友一个人
( 朋友父亲没受伤 当时在旁边观战)
报警住院当日 主治医生拍...
邻居家登门入室殴打我爸妈,至使我爸妈被打晕,然后殴打的那方看我爸妈已经晕了,才打电话报警。、、、我爸妈因伤势比较重没有经法医鉴定,就是先去医院看诊了,这样还能不能起诉对方 那个报警是对方报的,我这边需不需要在报一次警
2月5日我被人打成眼眶凹陷性骨折,住院10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对我做法医鉴定的CT和法医鉴定有异议,要求我们去他们指定的医院重新做CT,结果做出来的CT看不清骨折的痕迹,医生说是有可能长好,也有可能做不出来;我们怀疑对方和医院串通好了。现在我该怎么做?
我们要求领取我们法医鉴定结果
法医鉴定的人员说只有派出所才能领取
但我想说的是 我们自己的法医鉴定书 为什么不能我们领取呢
在上班过程中将手扭伤 造成手腕骨裂 老板不给报工伤 也没签合同 我自己也拿不出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 老板他说他要医院的鉴定报告 医院会给我做吗 该去哪个医院做呢 做出来的结果跟工伤鉴定的结果一样吗 他会依法赔偿吗
我被打坏五棵牙齿嘴巴缝了五针去找法医做了鉴定,可结果是构不成轻伤,也没报告,我该怎么办?
我要求了重新鉴定可派出所的民警告诉我说构不成轻伤没有任何报告,这说法对吗?
我已经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派出所民警说法医说够不成轻伤没有报告可以拿,没有报告我重新申请不了,重新鉴定的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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