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的合作协议书怎么写愿望怎么写

正文第一篇:校企合作技术合作协议书范本
技术服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2.提供工作条件:
3.其他:。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启动费为: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地址:帐号:
第五条 未征得对方的同意,双方都不得将合作内容向外公开,特别是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时。
保密期限:。
第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双)方所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请你继续关注好网:)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退还甲方的已拨付经费。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造成项目不能完成时,退还甲方本次项目的已拨付经费(不包括技术服务启动费)、所提供的硬件设施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确认项目不可能按期完成时,双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1.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第二篇:木薯产业发展合作协议书
木薯、小米辣产业厂地协议书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号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当地农民早日脱贫致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欢迎并积极支持乙方到我乡投资发展木薯种植加工产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提供政策优惠,积极协助乙方引导项目区农民发展该产业,发展面积3―5万亩,小米辣面积0.2-0.3万亩。
二、甲方积极帮助乙方,协调争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扶持,(尤其是项目区交通的改善)。
三、甲方无偿提供面积约为5亩的建设用地给乙方,作为木薯小米辣加工厂的建设用地,为期十年,十年后如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可续用,但应交纳一定费用(届时双方协商),如不再使用,则归甲方所有。
四、在乙方发展期间,甲方不再支持其他企业发展相同产业;在收购季节,甲方应帮助乙方维护产品收购市场秩序,在该乡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该产品收购工作。
五、乙方负责该产业发展的所有资金及技术,并应与农户签
定保护价收购合同。
六、乙方发展该产业应本着诚信、互惠互利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不得做有损种植户利益之事,收购时不得“打白条”。
七、乙方在该产业发展起来后,将给予甲方一定费用补偿。
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第三篇:技术合作协议书
×××和×××
技术合作协议书
鉴于甲方拥有工业操纵杆控制技术,鉴于乙方对甲方控制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甲方的技术及专有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这些技术的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提供工业操纵杆控制技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要求来实施,在小试生产的技术成果
二、技术指导的内容:基本标准上的技术协调及产品技术服务
三、技术指导的人员由甲方派出,差旅费、咨询服务费有乙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另行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
四、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1. 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甲方可以随时履行,乙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可以在乙方所在地履行。3.以操纵杆的结构设计、新品开发测试分析,利用甲方拥有的技术和经验等方式来完成。
五、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按照产品质量及服务
六、合作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七、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产过程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术而得到的其他技术,所有权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有权免费继续使用。
十二、其他约定:甲方在与乙方就该技术进行合作时,并不限制甲方和其他有条件实施该技术的企业或个
人进行合作。
十三、违约责任:乙方如果未经过甲方同意泄露甲方产品技术等信息,要支付()违约金
十四、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术提供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签约日期:
第四篇:技术合作协议书范本
技术合作协议书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大学)专业学历
职位,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双方合作手续,具体条款如下:
一、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二、 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技术项目由乙方担任,乙方承担技术项目的相关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研发过程中需要的实验器材及工具。
3.乙方必须遵循甲方的管理。
4.乙方必须爱护好实验器材,如果需要实验器材,乙方按照甲方的采购制度提交申请,有甲方采购人员统一采购。
5.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必须发挥自己的研发能力,研发出优于市场的高效产品,乙方拟定一个研发进展中的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在该时间安排中未得到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中断双方合作。
6.乙方私自中断双方合作近5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此有关的研究,开发和销售行为,如有类似情况乙方所得的利益及专利将有甲乙双方共享。
7、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8、乙方及时提醒甲方支付聘用工资及提供银行帐号。
三、 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____(人民币: _____)整聘用工资。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负责。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
2、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出具乙方解聘、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证明,方便乙方办理离职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的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格证、注册证等),不得无故刁难。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1) 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资; (2) 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
五、 违约责任
六、 本协议条款货币形式均为人民币。
七、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采用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付清、相关证明文件返还乙方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办法:原则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
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办xx厂、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特订立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一.合作方式:
甲方出资金,占股%;乙方出技术,占股。
二.合作项目:
防盗门.不锈钢门。包括各种非标门.异形门和各类不锈钢.铁艺装饰工程。
三.合作时间
暂定五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四.合作分工:
1.乙方负责该项目技术开发,生产培训,生产监控,产品品管。其它由甲方负责(包括设备投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产品配送,财务管理等)。
2.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支出、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五.技术,市场保密: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技术及市场内容转让,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合作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人谋取利益,不得将技术泄密。违者项目合作方有权没收责任方相关收益,并追究责任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收益分配:
1.该项目所得利润按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50%,乙方占股权分成50%。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
分红一次(每年元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40%。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的股本金投入。
2.考虑到乙方的个体情况,乙方有权预支薪酬,但该薪酬一半从乙方年终分红中予以扣除,另一半计入项目经营成本内。
3.甲方所出资金的固定资产部分按五年折旧,但流动资金部分不计利息。
4.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销售管理不善造成的呆坏账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合作保障措施
1.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责任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责任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合同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市场内容。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3.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则其它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合同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
日期:2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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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土地信托新局:官方态度为“此花不许凡夫采”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作者:《财经》杂志
  图为《财经》杂志2014年第5期封面图。
  土地信托新局
  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状态及土地流转的巨大需求,为新型土地信托的实践提供了空间。这一新模式在理想状态中会给农民、地方政府、信托公司、土地承租方带来不同收益,但在多重制度建设仍付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之阙如之际,新模式能否稳健良性运行,各方仍在摸索
  日,以新型土地流转信托产品首单“花落”安徽宿州为标志,借助土改新政及信托公司这一新角色介入的双重助力,在政府性土地信托之外,农村土地信托新开了一局。
  如此或可带来多方获利。首先,在目前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将有两个难题随之而来: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落实;二是土地不撂荒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使用。因此,作为两者连接点的土地流转进行时,应找到一种既让农民流出土地后获得稳定收益,又帮助各类主体流入土地后获得足够金融支持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模式。
  这一模式该是什么样子,政府及农户、企业等主体以往已多有尝试,包括政府性土地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企业直接承租等。但往往囿于政府角色受限、参与方规模太小等原因制约,既难以确保农民利益真正合理实现,亦无法实现金融入农,探索新型路径的紧迫性一直存在。
  信托业近来回归“本源”的需要,亦成为其积极探索土地这一新领域的原因:到2013年底,重新起步七年的信托业在资管规模迈入10万亿元大关后,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各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资业务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新型土地信托目前的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利益或特定目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信托体系权、责、利分离的制度特性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二者之间的契合,与领导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针对农村土地改革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为这种新探索提供了空间与支持。
  与由政府出面成立公司作为受托人相比,除推动已有土地信托走向标准与规范之外,专业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好处:一、实现土地“纸上确权”及高效利用;二、土地权益虚拟化后变成农民“可携带”的资产,农民的信托凭证如能在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下通过交易市场转让,亦可为多方带来收益;三、信托公司为金融介入农业生产提供扶持。随着模式成熟度提高,它还可朝信托资产综合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信托等领域拓展。
  但亦不容忽视的是,土地信托和互联网金融一样,都仍处于模式探索初期,政策及法律底线的模糊既为探索带来了巨大空间,亦可能因此埋下不少隐患。
  首先,农业经营相对高的风险与农民要求持续、稳定的收益间存在矛盾。在不改变信托土地农用(或种粮用)前提下,土地流入方是否能找到比农民个体更高效、利润更丰厚的生产领域及方式,且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仍相当不健全的前提下化解自然及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益的稳定兑付及满足各方盈利需求以免农地他用,是考验这一模式能否存续的头等难题。而在地方政府身为土地信托委托人前提下,一旦出现盈利风险,农民可能会面临“找信托公司无根据,找政府无能力”的窘境。
  而这将随即引出“谁来承包”的难题:如土地流入方体量不大,信托公司的获利空间亦将相应受限。除大型企业之外,它们是否有积极性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由农民主导的中小规模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合作,能否找到能让双方获利的合作模式,将成为其避免“资本下乡圈地”的关键。
  第三,与理财信托相比,土地信托这类事物管理信托将会对信托公司提出全方位的高要求。而目前信托公司没有公开对农民作出土地信托收益刚性兑付承诺,为减少风险,或应在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的责任及受托人的免责事由等方面作出明晰约定。此外,在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制约下,为保障农民利益,土地信托的盈利分享机制亦亟须透明。对此难题,学界目前的建议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土地监察人制度(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信托利益进行确认。
  除此之外,土地信托还存在应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农户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难题。为了对此进行防范,地方政府在以往的试验中已进行了多种尝试,包括成立多级服务中心提供土地流转的全程服务等。在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政府直接参与者身份淡化之后,其在对收益确定依据、税费制度、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等方面的职责或应加强。
  而在一系列关键性问题找到解决途径之前,土地信托的适用范围或许不应过分夸大。假如各类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能获得金融扶助,为避免出现大量失地及农地非粮化或非农化大量出现等诸种问题,农民和信托公司的关系可能还需重新定位。
  “土地信托虽好,但它涉及的专业面很广,如果你想的跟农民想的不一样,一榔头把土地敲坏了,是要贻害后人的。所以它还要研究得再深一点,并且得有这个资质的公司,才允许去尝试探索。”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近日表示,“此花不许凡夫采,留与蟾宫折桂人。”这或许能代表目前官方对土地信托的态度。
  多方热推
  “信托公司参与土地流转”这一概念,实际已在信托业内酝酿多年。
  从2001年起,土地信托模式逐渐在浙江绍兴和湖南益阳开始探索,其流转中介为地方政府设立的土地信托公司或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农户把分散的、小块的农地交给土地信托机构,由其统一归集、整理后通过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专业农业经营公司或种粮大户,承租企业(大户)每年支付土地租金,由信托机构统一分配给农民。
  这些由政府设立的信托机构,大多既无金融牌照等合法身份,也无法对接金融资源,难以做大。
  而最终这一概念能够以“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下称“宿州项目”)为名,首先在位于安徽西北部的宿州市桥区落地,至少源于当地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安徽帝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帝元生物公司”)及中信信托三方的共同推动。
  作为中国最大的县级区,总面积2868平方公里的桥区中共有191万人口,其中133万人为农业人口。因地处煤炭基地,当地有大量农民外出打工或当矿工,使之成为全国率先开展土地流转试点的地区之一。
  2010年8月,桥区进入全国首批52个现代农业示范区行列;2011年11月,宿州市被列入农业部力推的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大名单后,又由桥区承担组织创新等试验任务。当地农业部门对这两块“金字招牌”的解读是―前者试验生产力如何提高,后者试验生产关系如何创新―它们正是土地信托等制度创新在此萌生的重要保障。
  屡获政策红利助推之下,桥区对推动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颇高。按其“十二五”规划,当地将在原先基础上继续“有序开展村庄布局调整和土地整治,继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但在这一过程中它也遇到了推进土地流转的共性问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依然较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影响经营效益。
  正因如此,在土地信托这一“土地流转升级版”概念出现时,区一级地方政府作为统筹方,成了积极参与者之一。
  有参与积极性的还包括村集体及乡镇两级行政单位,原因是对其来说,土地“确权确地”是一件“费力难讨好”的事情:首先,目前此项工作的成本谁来承担尚无定规;其次,“有的家庭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大于承包土地面积,有的则小于承包土地面积,最高误差会超过50%。”安徽宿州市现代农业办公室副主任徐志连称。
  “流转是土地确权的目的,也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但目前的情况是真正实现确权确地非常困难,如果要做到非常精确的话,会导致很多麻烦,不如采用&确权不确地&的方式将其流转出去。”桥区朱仙庄镇塔桥村村支书沈加亮说。
  此外,对于这一模式的另外一个主要参与者帝元生物公司来说,推动土地信托的积极性则更为充足。
  帝元生物公司于2011年由安徽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称“合肥研究院”)在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同创立,其主业为生产“化肥养分控释剂”。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董事长张一言曾任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副会长。
  2011年9月,帝元生物公司与宿州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计划五年内在桥区朱仙庄镇通过流转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基地规划占地2.6万亩,分三期完成,由帝元生物公司为实施该项目专门注册的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帝元农业”)具体负责运营。在2012年时,这一项目又被各方进一步完善设计成粮食丰产工程、规模化养殖、生物质能源、设施大棚农业、加工和销售五大板块,并以此为构架形成农业循环产业链。
  按中信信托项目分析,完成这条产业链的总投资额约为9.41亿元,主要包括温室、农业辅助设施、基础设施等投资。除启动资金2亿元外,这一项目原先设想中有三条融资渠道:一是申请国家及省市专项资金3亿元;二是向银行申请项目五年期贷款额度2亿元;三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融资约2.41亿元。
  至2013年底《财经》记者至帝元农业采访时,该项目一期工程中包括办公楼及现代农业示范园均已建成并开始使用,涉及两个行政村570户人家的5400亩耕地亦已流转完毕。包括缴纳2014年农民土地租金在内的投资已超过1亿元,加上各类新的资金投入,预计项目投资总额将超过10.5亿元。
  但设想中的融资渠道并不顺畅。原因除农业投资风险、高回报、低投资者兴趣不大外,当地一家商业银行行长亦指出,现行《物权法》《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使得农地、农房抵押贷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无奈之下,帝元生物公司一位金融行业股东建议尝试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开发土地流转信托产品筹措资金,这与从2011年就开始研究土地信托的中信信托一拍即合。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下,原本两家不相干的企业,开始在皖北这一中国土地改革“热土”进行合作。
  角色转换
  中信信托介入原有链条后,它将在当地政府与帝元农业间扮演受托方与金融中介两个角色,凭借企业信用和融资能力满足其对接上下游的政治与经济双重需求。以此带来“鲶鱼效应”,会使整个链条其他参与者的身份均出现变化。
  整个模式中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实现作为信托财产的54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先是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合同》,再由村委会与朱仙庄镇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之后镇政府与桥区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最后由桥区政府出面作为信托财产的A类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中信信托签订为期1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并向桥区农村土地流通部门办理信托登记备案。
  在土地碎片化严重等条件制约下,政府出面集中土地提供“反租倒包”服务,这是直接跟农户合作成本居高不下的中信信托和帝元农业所希望看到的。
  接下来,A类委托人桥区政府交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由受托人进行整合后再次出租给原先的承包方帝元农业,此时的帝元农业已变身成为受托人的下游服务商,为受托人提供农地评估、流转等方面的服务,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等业绩指标按照《服务商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相应承诺。
  这一合作设计,也在信托公司和承包者之间实现了双赢。
  按照双方协议:中信信托以掌握的土地信托资产为基础发行金融产品为帝元农业进行融资,后者因此得以获得资金去支付流转土地租金及项目建设及运营开支。而前者作为信托资产的受托方对其硬性规定:一旦出现市场性风险,将由其承担农民地租的差额补足义务。
  而与此同时,对于融资乏路的帝元农业来说,整个土地信托的制度设计则变成了为其“私人定制”的融资模式。它的身份虽由土地承包者变成了下游服务商,但其作为整个项目投资方的核心身份并未发生变更。
  中信信托方面透露,已进入操作阶段的这部分事务管理类信托,将构成整个信托项目的第一阶段。目前募集资金工作正在紧急推进,服务商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谈判进行招商招租。
  而以此作为基础,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为实现规模效益及项目的良性运营,提升土地产值,中信信托还计划对土地进行重新归集整理与开发,这一过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受托人会根据投资需求等决定发行适当规模的B类信托单位进行对接。
  此外,中信信托还将安排“第三类资金”信托计划满足上述两部分业务衍生的融资需求。具体而言,这一信托计划对接的是“土地流转业务部分”(由帝元农业)向A类委托人进行租金支付时出现的资金缺口,以及“土地开发业务部分”可能出现的暂时流动性支付问题。受托人计划开放发行(针对商业银行及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等)相应规模的T类信托单位募集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上述多步骤共同构成了一个结构化混合型的信托计划。在A类事务管理类信托基础之上,B类和T类信托单位两部分作为“资金信托”,将结合未来整个项目运作和资金需求情况来安排具体融资计划,并遵循“订单先行”原则来安排配套融资,期限也各不相同。有的期限可长达两年,而为解决流动性支付的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期限则可能只有三个月。
  农户短期内的收益模式已相对确定:信托成立时发行的A类信托单位共计5400万份。农户持有的每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1万份信托单位,每年按信托单位份额获得信托收益。信托收益两部分:基础部分是由帝元农业公司支付的每亩地1000斤国标三等小麦(按照2013年最低收购价格,约合1180元,假如市价跌破1000元,则仍以1000元计算。当地土地流转的普遍市价为600斤小麦价格)土地租金;在此基础上,中信信托亦向当地政府承诺,由其筹集基础设施改善资金对土地改造后的增值纯收益中,70%的部分将返还给农户,剩余部分则由融资方中信信托获得。
  据《财经》记者调查获悉,目前除农户之外的三方合作模式是:中信信托获得的5400亩作为信托资产的土地,正是2011年已由地方政府集体流转给帝元农业的土地。原先的土地流转合约共计20年,但为了让中信作为融资方介入,帝元农业同意将中信信托开始介入后的12年作为信托期限,由桥区政府重新出面与中信信托签订委托合同,它再以下游服务商的名义与其合作。
  帝元农业总经理张启民告诉《财经》记者,帝元农业在获得中信信托的外部融资支持时,其付出的成本有两种:其一为资金年息10%,其二是中信信托分享帝元农业的部分经营收益。
  “项目没有钱启动就是纸上谈兵,形成不了循环也没效益,拖着风险很大。不管条件是什么,中信信托能把资金注入,我们还是希望早投资早见效。何况中信信托为了进入这一领域给出的10%利息并不算高,能够接受。”张启民说。
  为让合作成立,由推动方变成委托人的桥区政府会给帝元农业提供贷款贴息。对桥区政府来说,这一模式运营起来对地方政府的利好也非常明显:
  其一,“金融机构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管理,使得荒芜的土地再次得到利用,能够给土地带来更高的增值。”桥区现代农业办主任李大务说,“中信能够做到这一点,且愿意把增值的大头分给农民,这是其他竞争者给不了的。”
  其二,“帝元农业可能因为缺乏经验导致亏损以及拖欠农民租金,但中信信托则能够让农民实现&背靠大树好乘凉&,风险降到很低。”桥区现代农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助理蒋海涛说。
  第三,涉及养殖方面的活物屠宰、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的生产经营,可为当地政府创造GDP及增加税收。
  盈利关键
  “项目良好运行的前提是帝元农业项目能产生较高利润,以此支付农民租金、回报信托计划投资者,又满足自身业绩需要。这是整个信托计划成功的关键,也是最令人担心的地方。”中信信托相关人士对此单的风险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湖南省益阳市就遇到过类似困难。按照当地政府的设想,成立土地信托公司通过资本运作获得收益,投向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但因为资本规模及金融环境落后等原因,土地信托的造血机制一直未曾建立起来。
  而宿州项目的参与各方都认为,此次合作已构建起了大体清晰的盈利模式。
  就帝元农业来说,前端循环农业建设及后端下游产业链拓展,将成为其两条主要获利途径:
  首先,循环农业的做法是将现有的5400亩耕地分为五块进行利用。其中最大的一块近4000余亩作为基础农田,用以种植小麦、玉米以及大豆等传统作物。帝元农业将其交给一家国营农场运作,其利益来源是通过大型机械应用等集约化生产带来高效益,以此保证土地流转费用的兑付或略有盈余。中信信托近期亦在通过加强和拜耳公司等合作方合作的方式为其降低生产资料流通成本。
  第二块土地被用以建设大棚进行设施农业生产,主要种植反季节瓜果蔬菜和药材,预计每年可获利1200万元左右。
  第三块用以建设畜禽屠宰基地。帝元农业已与正大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由前者融资建立现代化养殖场后出租给后者,后者以每年建设成本的13%作为租金交给前者,目前规模的建设投入为1.5亿元,租金收入可达1950万元。
  上述三块产生的作物秸秆及废弃物将通过第四板块“生物质能源化无害处置中心”和“大型有机肥料和机制肥生产基地”处理成沼气等产品,满足大田及设施农业种植需要后剩余部分将被出售。据测算,生物质能源年产沼气3000万立方米,40%用于并网发电,每年发电收入可达1600万元左右;60%用于提纯民用甲烷气,每年可获得2000万元销售收入;沼渣沼液制作有机质肥料,除自用外,还可获得销售收入600万元。
  目前来看,地方政府给予的多重财政扶持,也将成为帝元农业的重要盈利渠道。其可享受的补贴包括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奖励资金等多项,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当地政府为了鼓励该项目上马即将给予的每亩地400亩小麦等值补贴。
  以上是帝元农业的盈利链条的第一部分。除此之外,它还计划与以色列商会合作发展设施农业,打造一个物联网、互联网和物理网三网合一的数字处理中心,由以色列方面负责生产管理,帝元农业按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同时,它还计划进入上下游领域,靠生产相关设备和种苗等获利。
  在刨除每年给予农民的租金、项目建设及运营成本及融资成本之后,张一言曾向媒体表示:整个项目2014年就能盈利,在未来三年内逐渐成熟,并最终复制到周边2.6万亩的土地之上。每亩每年的经营利润将达到0.65万元。
  另据中信信托测算,上述模式在2.6万亩土地上铺开之后,年生产成本约为49087.25万元,总成本费用为74140.84万元。在不计算资金成本前提下,项目年均利润约为16326.86万元,预计所得税为4081.72万元。按照生产年平均估算的总投资利税率为25%,内部收益率为21%(税后),投资回收期为7.52年(税后),总投资利润率约为17.35%。
  为了回归信托业务本源,中信信托给帝元农业开出了10%这个金融业内并不算高的资金利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也不收取惯有的信托手续费。因此,“目前做的这一单我们基本无利可图。”一位中信信托人士称,“为了项目试点财产性信托我们也做了让利,真正可能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后期资金信托的管理费。”
  对这一盈利途径,据《“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项目介绍》材料显示:除融资利息收入之外,中信信托的具体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前者为B类、T类信托本金的1%/年,后者为实际地租收入扣除基本地租、需计提的土地整理投资本金及收益后余下部分的30%。
  至此,中信信托宿州项目的收益来源已大致框定:项目运营的超额收益部分(包括浮动信托报酬、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收益等)和信托融资收益,以及帝元农业的经营收益分成。对于这个市场普遍猜测的模式,中信信托董事长蒲坚表示,“信托合同的契约时间比较长,规模也比较大,因此还是能够获得不错的回报,但具体内容是商业秘密。”
  他还表示,“目前掌握土地类似互联网免费模式,当把土地集中到自己名下、背后有几千万农民的时候,除非脑子不好使,否则不可能找不到盈利模式。”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除正常经营成本之外,包括地方政府帮助信托公司落实整合土地都需要额外付出成本,上述理想状态下的盈利模型可能无法涵盖诸种超额成本。
  “正常提高收益的方法是降低成本,但(这种模式)与农民自种耕地相比成本大幅增加,且土地流转信托的收益完全仰仗于运营公司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利益增长点在于集约生产带来的高效益。”中融信托一位研究人员表示,土地信托因此必须形成规模效益才能盈利。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教授杨遴杰提醒,土地信托所提出的土地增值收益,很可能是农村建设用地增值收益。他表示,“由于签订的信托具体内容并不公开,所以要注意以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变化时,这些流转土地的收益是如何分配的”。
  风险控制
  上述盈利模式仍只是理论模型,现实中一旦出现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及自然风险,在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前提下,土地信托的各个参与者将如何应对?农民利益有无保证?
  “这一块土地的地理位置不错,根据经验,不会有太大的自然风险。”蒋海涛说,“但假如遇到了其他风险到底如何化解,目前当地政府方面亦并不清晰。”
  《财经》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春节前,因项目涉及的土地均为国家严格控制改变种粮用途的基本农田,在安徽省发改委对涉及数百亩的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完成之前,上述多方的各种设计仍未进入实质性资金合作阶段。
  按照此前推广土地信托的绍兴县的经验来看,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当地政府会要求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并禁止在耕地上擅自修建固定建筑。
  此外,从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来看,该项目至少还将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该项目服务商帝元农业成立时间尚短,实施大规模农业项目运作及履行承租方义务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检验。该项目基本地租高于当地通常租金水平,政府对帝元农业承诺的农业补贴能否及时到位,将是项目初期实现资金平衡的重要决定因素。
  其次,“因为没有土地经营权证,也因为要减少与企业沟通时的成本,让农民以这种方式确权,他们只能隐身在政府之后,实质等于政府对该项目进行了信用背书。一旦因信托公司经营不善或出现寻租问题导致双方陷入权益纠纷,农民将无法直接对委托方中信信托和帝元农业进行维权,只能找政府。这不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一位参与土地信托研究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第三,信托计划中的B类、T类信托之后能否如期发行,将直接关系到帝元农业以及信托公司的收益。但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大多在一年至三年。由于农业生产有其自身的周期,对应的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投资期都在十年以上。即使类似中信信托这样的信托公司拥有强大的资源平台,为如此长周期的产品找到足够的合格投资者可能也并非易事。况且T类计划主要为A类基本地租支付和B类信托利益分配提供阶段性的流动性支持,一旦发行时项目流动性风险可能已初步显现,能否顺利募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针对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问题,蒲坚对《财经》记者表示,信托公司按照市场原则把土地和农民引入市场后,一定会有风险。而信托公司如果大规模地开展这项业务,不可能用自有资本为农民承担风险,亦不会承诺兜底。但信托公司可通过对农业产业链的整合或金融产品的创新来覆盖或转移这种风险。
  具体而言,中信信托目前设想的风控手段包括:
  首先,针对服务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包括天灾影响土地的产值大幅下滑,甚至恶意跑路,双方将在原始契约中有所约束和安排,比如对于服务商承诺业绩及抵押物的要求等。
  其次,自然风险一旦发生,信托公司也可以把可能遭遇的天灾分散到多年的承包期中进行承担。除此之外,中信信托亦在跟当地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引入更加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而中信信托还表示,在每个A类信托单位核算期内,A类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地租收入首先用于向A类受益人支付基本收益,不足兑付时受托人有权发行相应规模的T类信托单位募集资金垫付。
  第三,尽量延长该项目的产业链。将生产和加工整合在一起,这样即使生产方面遭受损失,亦可以通过加工的利润来进行弥补。
  桥区政府也可能会拨出一部分机动预留地,以此来解决土地纠纷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性。如果有农民想要退出,当地政府将选择同等条件和规模的土地予以置换。
  还有学者建议,一旦土地信托模式做大,政府层面需建立信托风险分担机制。在此方面,福建省沙县已有的做法是设立流转风险保证金。由沙县财政先行拨付150万元,对集中连片信托流转100亩以上,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设立风险保证金,如果获得土地的业主经营不善或者因为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无法支付土地信托流转合同约定的租金,那么将动用风险保证金进行支付。
  模式扩围
  一石激起千层浪。宿州项目落地之后不足一个月,由北京信托公司操盘的“无锡桃园村项目”(下称无锡项目)亦于日在中国水蜜桃主产地无锡惠山区阳山镇落地。
  同为土地信托,但二者在流转面积、委托期限、经营者等方面都迥然有别,昭示着这一模式在实践中的灵活性。
  无锡项目的特点在于并非对接地方政府进行流转,而是首先由当地村民进行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设:一、选举代表组成土地小组进行确权;二、成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确定土地入股价格;三、按照工商注册登记要求,做好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准备。
  桃园村233户村民用已确权的15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其作为委托人在北京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后者接手后再将土地租赁给本村由五位种桃能手成立的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形成土地信托委托人和经营者都是本村村民的双合作社设计。
  根据投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王苗军的分析,宿州及无锡项目在事务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均存在不同。就第二部分而言,中信信托模式无论是设立还是收益分配,均由地方政府代为履行,本质是一种引入了第三方机构的自益信托模式;而北京信托模式则以农户在土地合作社中享有的股权为基础,向农户分配收益,本质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基础上的他益信托,股权是农户获取信托收益的基础。
  而在此基础上,北京信托也在计划根据具体融资需求开发资金信托产品及为农户提供财富管理信托服务,形成“财产权”和“资金”的双信托结构。
  据上述土地合作社理事长周建峰测算,土地流转后农户每年每亩土地租金收入为1700元左右,投入期结束后还能按一定比例参与净收益分红。根据双方分红约定,北京信托在该项目进入盈利期后预计每年的收益约为10万元左右。
  为获得规模收益,在无锡项目落地后仅一周时间,北京信托又在江苏句容市后白镇成立了“金色田野土地信托”1号-5号五只土地信托,受托土地规模随即达到9928.46亩。而北京信托2014年此项业务的规划已达3万亩左右。
  中信信托亦在各地政府的积极邀约之下,开始加速土地信托业务布局,目前该公司已有多个项目团队奔赴全国各地进行业务调研。除其近日已签约的山东青州项目之外,与国内某著名水稻种植企业进行合作的第三单项目也即将落地安徽,而其流转面积将远超前两单。
  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上述两家信托公司之外,目前、中融信托、中粮信托、安徽国元信托、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等诸多信托公司,均已开始针对土地信托进行研究准备和实地调研,并将会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现象意味着)信托公司纷纷回归本源,无论是土地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是产融结合。出现这一趋势不令人意外,信托公司也没有其他选择。”
  平安信托董事长童凯此前亦向媒体透露,信托公司要发展土地信托之前需考虑:一、业务模式,资金来源从哪里来?如何找到长期的资金对接;二、资金回报水平能否达到资金提供方的要求;三、如何有效评估农村土地价值。
  因不同地区的土地状况不同,适合种植的作物不一样,当地政府是否愿意合作亦是未知之数,因此土地信托目前尚难以找到标准模式,亦将成为各家信托公司进入这一领域快慢的考量之一。
  在土地信托的受托人选择方面,有学者认为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已经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甚至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如有比较专业化的财富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找到市场交易平台,都可以介入。而受托人在财富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则有两条途径:其一,能够在比较大的交易平台上确认土地使用方,以此加大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筛选甄别和引入力度;其次,加大自身在农业投资领域的专业研究与人才培养力度。
  地方政府在土地信托模式建构中的角色目前亦备受关注。根据此前经验,地方政府参与土地信托共分两种模式:其一为上述湖南益阳由政府出面成立土地信托公司,其二则为浙江绍兴,由政府在村、镇、县三级行政单位设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在模式运转过程中,这些服务机构为受托人提供登记和发布土地供求信息、推介土地开发项目、协调供求双方、指导鉴证、跟踪服务和调解纠纷等综合化服务。
  因前者不利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造血机制欠缺等原因,目前第二种模式获得的支持较多。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的角色应是做监管者和服务者,努力维护一个安全、有效率的土地信托市场。
  亦有学者建议,为完善土地信托中介制度,村委会或者地方政府都不应直接担任委托人角色,而应考虑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或农村经济合作社担当委托人。政府则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保障其活动的公益性和中介性。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可引入社会中介力量担当委托人角色,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
  “只要不引起混乱,土地信托多尝试一下没什么不可以。但应该注意不要过分解读,亦不能在没有摸索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就在几十万亩、上百万亩的土地上推广。否则一旦出现非粮化等烂摊子,事情就不好收拾了。”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对《财经》记者表示。
  【作者:《财经》记者 焦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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