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技工学校李芳老师怎么样?

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刑终字第41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芳,男,54岁(日出生);1997年8月因犯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佟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芳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128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责令被告人李芳退赔人民币六百四十三万零一百元,发还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芳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芳于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北京局)宝特工程分局(以下简称宝特工程分局)局长、全面负责宝特工程分局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宝特工程分局的名义与惠州大亚湾天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将所借公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打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惠州市中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并陆续将其中750万元供个人使用。案发前归还北京中海海直工程建设局(以下简称北京局)106.99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路×、薛×、王×、赵×、潘×、朱×、程×、黄×、路×的证言,北京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局中海直工(2005)68号任命书及说明各一份、北京局向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惠州市地税局及惠州市国税局出具的函件、会议纪要、使用印章登记簿、北京局复函、合作经营协议、协议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局向宝特工程分局提供资金、工程管理人员情况、关于对惠州宏业数码园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检查的通知、关于应急支付惠州项目人工费200万元的决定、收据、电汇凭证、电话记录、广东中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收据、函件、转账凭证、天顺公司工商登记及账目资料、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仲裁委员会(2009)京仲裁字第0841号裁决书、惠州市中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账目明细、惠州市信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惠阳海岸实业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惠州市惠阳惠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万科螺丝五金加工厂交易明细、惠州市中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深圳市国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深圳市盈浩投资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深圳市富发贤华实业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北京局惠州经营部交易明细、惠州市中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交易明细、支票、进账单、惠州市信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惠阳海岸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借据、担保书、证人张×提供的关于中海公司汇入海岸公司资金说明、借款协议书、收据、记账凭证、北京局惠州经营部工商登记资料、惠州市中海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宝特技术公司、北京宝特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北京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局南方办事处账户资料、北京局宝特工程分局广东惠州工程处交易明细、惠州大亚湾安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收据、汇兑凭证、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报告、北京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汇款补充报单、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被告人李芳的供述。上诉人李芳所提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定罪与实际不符,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上诉人李芳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为:一、李芳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挪用公款罪主体失格。李芳此前不是中海总局或其任何下属企业部门的员工,没有经过组织人事评议,不符合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程序。一审判决认定李芳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涉及的800万元借款不属于公款,挪用公款罪对象失格。李芳使用的天顺公司800万借款从未处于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情况下,不属于公款,该800万元的还款责任属于宝特技术公司,与北京局无关,望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查实后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芳申请调取宝特技术公司在惠州市惠阳区所开立账户的资料,欲证明其是在2003年就已开始和北京局合作的事实,经查,李方所提申请与本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依法亦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芳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上诉人李芳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一审判决定罪与实际不符,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一、李芳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挪用公款罪主体失格。李芳此前不是中海总局或其任何下属企业部门的员工,没有经过组织人事评议,不符合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程序。一审判决认定李芳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涉及的800万元借款不属于公款,挪用公款罪对象失格。李芳使用的天顺公司800万借款从未处于国有企业管理、使用情况下,不属于公款,该800万元的还款责任属于宝特技术公司,与北京局无关,望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北京局中海直工(2005)68号任命书及证人闫×、路×、王×的证言等大量证据证实,日,北京局作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的国有下属独资公司,经北京局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宝特分局,并任命了李芳为宝特分局局长。宝特分局为北京局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并承担该局全面生产施工经营中的一切业务,李芳接受了上述任命后全权管理并向北京局负全责。因此,李芳确系代表国有企业履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应依法从事公务人员。李芳本应依法履行职责,但为贪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以所任职的国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名义,擅自决定并签订《借款合同》,后又将所借巨额公款供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大部分款项又没有追缴到案,已使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有据可证,且与李芳所作认罪供述亦可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李芳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对其所作定罪量刑之判决,确属正确。李芳不具有新的法定或酌定可从轻处罚之情节。上诉人李芳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为贪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予退还,应予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李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鉴于李芳所具有的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芳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闫 颖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楠@当前位置: >
惠阳平潭曲湾塘渡口换新装 村民齐点赞
&改造后的渡口码头水泥路代替了泥巴路,旁边还设置了围栏。&改造前的渡口码头非常简陋。&如今渡船翻修一新。  从市区出发,沿着惠州大道一路向东,拐进惠阳区平潭镇后,得绕道惠阳区良井镇,再经过好长一段曲折的村道,才能抵达目前惠阳辖区仅存的一处渡口&&& 平潭镇曲湾塘渡口。该渡口位于平潭镇南部的西枝江边,是河两岸平潭、良井以及惠东大岭和白花数万村民生活生产必经之路。由于年久失修,渡口、渡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今,渡口两边建起了水泥码头,加固了围栏,船顶棚也进行了维修,船上放了不少救生圈,岸边还多了个候船亭。周边村民都说,这确实是件好事实事。但大家最盼望的,还是能在这里修座桥。  周边7个行政村2万多村民靠渡船出行  &这个渡口在我小时候就有了,当时是木船,靠船夫划桨撑船接送村民出行,非常不安全。一直到10年前左右,这里换上了烧柴油的小渡轮。&今年50多岁的平潭镇凌屋排村村委会主任凌健波是本村人,他说,这个渡口位于凌屋排村和新圩村交界处,是周边7个行政村2万多村民赶集经商、农业生产、上学出行的必经之路,渡船每天载客超过2000人次。因为村民从曲湾塘渡口坐上渡船,到对岸后只需走四五公里就可以抵达平潭圩镇;如果选择走村道,要多走七八公里路。&村里孩子上学,村民去镇上买东西,到外面打工干活,平时走亲戚等等,都要经过这里。&  在渡口边记者看到,一艘小型渡船在50余米宽的河面上来回行驶着,只要岸边有人来,渡船就开动起来,将岸这边的村民运送到岸对面,哪怕只有一个乘客,有时不到10分钟就要往返五六趟。因为从这里经过的大多是周边的村民,不知道是何时形成的传统,村民乘船是免费的。外面来的客人,坐一次收1元。  不过,让村民最郁闷的是,前段时间下大雨,西枝江江水暴涨,要出去非常困难。&雨大水急的时候,水位一下子增高三四米,谁都不敢来这里坐船,只能绕道良井外出或等天晴了再出外办事。&凌健波说,其实村民最盼望的还是有座桥。  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村民出行安全多了  在曲湾塘渡口岸边,河两边的坡道和堤坝都已铺上了水泥,堤坝边也装上了安全护栏。记者坐上渡船体验了一番。  渡船在江面行驶平稳,3分钟就到达对岸。&你看现在这船像新的一样,甲板和船底都修好了,还装了新的遮挡篷,放上了救生衣。&今年春节开始接手这艘船的驾驶员严小房是周边村民,经过竞争、培训、考核后才上岗,每年轮换一次。他说,刚接手这艘船的时候,船上甲板烂了、船底有点漏水,顶棚也在去年刮台风时刮烂了,船上没有救生衣,别说自己觉得不安全,过往村民也经常叹气。  早晨出门到镇上干装修、中午回家吃饭的严先生,骑着摩托车上船了。他和其他村民一样,在渡口没改造前,只能通过比较简陋的斜坡上、下渡船。遇到下雨天,河堤的泥巴路又湿又滑,行走非常不方便,骑摩托车也很容易打滑或刹不住车,稍不注意就有滑倒坠江的危险。&以前就有村民在雨天不小心坠江的事情发生。现在用水泥修好了码头,码头旁还安置了围栏,相对来说安全多了。&严先生说。  为切实解决当地村民出行安全问题,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筹集渡口改造资金21.3万元,对这里的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从3月份开始动工,到4月中旬,该渡口安全护栏、原渡口水毁斜坡道和堤坝等更新改造已全部完工。为进一步方便村民出行,解决村民雨天乘船问题,该局决定加建候船亭,候船亭也在4月下旬完工了。  &现在出门方便多了,也安全多了。&渡口面貌焕然一新,村民交口称赞。要是雨天、夏日还可以在候船亭里等候,感觉挺贴心的。  撤渡建桥方案仍未实施,资金是最大问题  新修好的渡口不仅方便了本地村民,也让一些到附近走亲访友、办事的人少走了许多弯路。有了新渡口,附近村民都交口称赞。但也有人疑惑,之前不是有消息说要撤渡建桥吗?情况究竟如何?  据了解,2011年,在惠阳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张宋等19名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平潭镇西枝江曲湾塘渡口建设桥梁的议案》。他们认为,惠阳区要建设7个万亩农业生产基地,其中优质稻、淮山、粉葛等4个万亩农业生产基地均位于平潭镇,曲湾塘渡建设桥梁后,有利于2.5万亩农田和6000亩山地农产品的外销,增加农民收入。当时,各代表经过一番讨论,选定了惠阳区交通运输局拟出的4个建桥方案中的&第三方案 (2)&。按照该方案的造价分析表,该桥的路面宽9米,长450米,总造价预估为2000多万元。  对此,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资金仍是最大的问题。因为建桥资金筹措比较困难,所以方案暂缓实施。  文/图 本报记者李芳娟 谢楚琪费 燕 通讯员饶德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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