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修改了病人的病历资料!在医疗诉讼时,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为什么败诉?

我想起诉医院手术中出现过错造成病人一个月昏迷不醒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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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诉医院手术中出现过错造成病人一个月昏迷不醒
病人现在做完房间隔修补手术后昏迷不醒四十多天了,在做房间隔手术中病人血压为零,心跳停止大约5分钟,我想咨询一下是为什么,属于医疗过错吗、谢谢麻烦你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属于医疗过错,需要做个医疗过错鉴定。患者在面对医疗诉讼时,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请参考:医疗事故打官司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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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解释为何国内医院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
日 10:49 来源:卫生与生活报
  近些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让人们将目光集中在了“病历”上,尤其是去年的“孕妇事件”,让人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病历,甚至有人发出疑问:“病历是患者就医时的全程记录,连病历本都是患者购买的,患者有保管的权利,可为何就是带不走自己的病历呢?”
  日前,对于多数患者的疑问,一名临床医生站了出来,他结合现有的政策及现实的医疗环境,告诉了我们为什么不能带走病历的原因。
  医生解答
  为何不让带走病历
  有患者认为,获取并保管自己的病历,是看病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病历是什么?是有关患者个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种非常隐秘的私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它是受民法甚至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针对患者们的疑问,医生认为,公民有权获取自己的病历,这个观点没有什么特别的疑问。门诊病历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这里争论的应该是住院病历。我国病历管理行政法规规定,患者有权获取自己住院病历的客观资料,患者如果想查看自己的病历,需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务处开证明,再到病案室复印。手续虽然有些麻烦,但也有必要性。因为履行这样的手续,正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体现。否则谁都可以复印你的病情资料,有何隐私可谈?其次,一般情况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复印病历中主观的资料,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内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权知道这些信息。指的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时,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医院自证无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如果涉及医疗纠纷,病历的主观部分应该提供给司法部门。这一规定对医院的约束是强制性的。去年2月18日《新京报》就报道过一个例子,北京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因为医院未能及时封存病历,导致未封存病历被涂改,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医院最后败诉,被判以36.5万余元的赔偿。
  至于为何不适宜由患者保管自己的住院病历?首先,病案资料其实不仅是患者个人疾病的一种信息,还因为其中医疗部门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记载的病人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是一种珍贵的历史临床资料,有相当的学术意义,因此它也被纳入档案的一个类别,是医疗档案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是一家医院医疗水平及其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也被作为我国卫生医疗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其次,病历资料既可为医院的诊疗、科研、教学提供科学依据,又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适宜由个人保管。从这些内容而言,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还是利大于弊的。
  现实医疗环境
  很难让患者带走病历
  很多患者认为:“病历归还给个人保管,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一些医院不愿把病历拿出去,是怕医院的医生对病人若有处理不当,可以“家丑不外扬”。医生对疾病的处理是非常专业的,病人不可能知道有何不当。如果病历由个人保管,并向其他医院的医生开放,就等于一个医生的诊断可能受到别的医生的监督,这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心。”
   当然,这方面我们很多人都羡慕美国。在美国有一个现象,病历随身带。大多数美国人都有一个电子病历,就像一个软件或U盘一样随身携带。当他们看病时,只要把随身携带的电子病历输入电脑,医院就可以知道患者以往的就诊经历,非常方便新一次的就诊。
  对此,我还是想泼一下冷水。因为在当前我们的卫生医疗现实国情之下,这种服务还是显得太超前了。美国实行的是比较规范化的三级分治的诊治制度,社区医院到上级的专科医院群体形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上下级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较高的医疗水平、规范化的医疗管理、严格的接诊制度之上。医院之间、医生之间彼此建立了一种没有多大经济利益冲突的良性氛围。而在我国,公立医院群体在医疗活动上还没有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统一,也未真正确立三级分治的诊治制度,彼此间的合作关系、信任度非常脆弱。例如,一些卫生院往上级医院送住院病人,在可选择的情形下,他们会往给回扣多的医院送。甚至一些120救护车,送急诊病人不是择最近的医院,而是往那些对自己有好处的医院送。这些类似事件近年来媒体披露得可不少。相对下级医院的不合作,高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的不信任心理更严重,他们会习惯性地否定低级别医院的检查报告,乃至到诊治用药。再之,也因为大小医院间还存在市场竞争因素。因为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关系,病人转院之后,同行之间不说彼此坏话、不诋毁对方本来就不容易,如果还奢想医院之间能相互肯定和称赞对方的医疗水平之高,我看不现实。
  最后,医院想方设法地利用利于规则保护自己的心理,也是不应该过分指责的。医生害怕病人找麻烦,害怕医疗官司,他们当然不情愿无专业背景的病人无缘故地带走病历资料,招惹麻烦。哪个行业的人没有这种心理?重要的是什么?重要的是依靠法律规则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从而得出一种公正、公平的结果。所以说,我的建议是,患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去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去取自己需要的部分病历客观资料。主观资料的内容可以本人亲自去和自己以前的主治医生谈话,获取自己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尚不需要将之上升到公民权利的高度。 ●吴帅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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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丢失难举证 状告医院遭败诉
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田某诉北京胸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田某败诉,这是北京市首例因患者无法提供病历,被判败诉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原告田某诉称,日,其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原告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日,海淀医院诊断原告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原告认为,由于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胸椎骨折,造成了终生残疾。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45872.4元。  被告胸科医院辩称,原告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被告处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故医院认为,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本案中,原告田某在被告胸科医院没有建立病历档案,原告应当负责提供病历资料。在无病历资料的现状下,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无法确认胸科医院给田某诊断的结果,仅凭其他医院证明及原告田某现在的状况无法确认胸科医院当时是否存在漏诊、误诊的行为,亦无法确定胸科医院行为在田某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原告负有提供病历资料举证责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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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12:07&&   有“林”字的长期医嘱单上清楚的记载着出事的当天中午用了10%氯化钾10ML,并且都有医生与执行者、核对者签名。  右侧有“林”字的临时医嘱单显示,出事当天中午输第一组药水的时间为中午12点整,值班医生吴庆军,执行护士是朱海东。  没有“林”字的篡改的另一份临时医嘱单显示,出事当天中午打第一组药水时间与第一份不同,为12点45分;值班医生侧与第一份也不同,为杜生旺,执行护士改为了陈宁波 。   药费明细表上显示当天用了两支10ML的氯化钾。-----从连云港”医疗事故拷问“三甲”医院医术、医德患者输液中心脏骤停疑似用药失当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记者 曹峰峻 郭树宾) 日23时左右,连云港市53岁的退休女职工卢兴元因患胆囊结石由该市东方医院转入连云港中医院准备进行手术治疗。“从入院至22日中午12时左右的时间段内,医院为我妈妈做了胸透、尿常规、彩超、心电图等检查,只有CT准备下午做,检查的情况均显示一切正常。”卢兴元女儿陈静和女婿张云峰告诉记者,22日中午12时开始注射药水,当天下午一共注射了四组药水,“到了第四组剩1/5时,我妈妈就倒地出事了……”卢兴元从输液突然成了植物人后,其家属一直追“责”不放,维“权”未断,但时间一晃两年,至今无处“说法”!据家人介绍,因医院名不符“三甲”之实,竟然无床头巡视卡,插卡处只有一块空白板,且执行护士在注射药水时,从不对所注射药水履行告知义务。“那天我们家人在场证实,开始是两只袋装药水,然后护士换了瓶装药水250ML,玻璃注射液结束后,护士陈宁波进来更换了一瓶250ML的药水,因到了第四组药水,我们一直不知道什么药,我当时就问了一句,这是什么药?陈护士明确回答,此药水为氯化钾,这个要滴慢一些,这个在场的人都清楚地听到了,”小张说,他老婆陈静当时看着250ML的玻璃瓶,说滴的不快也不慢。14时40左右,张云峰与陈静去住院处办住院手续,现场只有患者卢兴元妹妹一人在场,14时58分,卢兴元起床要去上厕所,由妹妹搀扶,从21床走向20床尾时,边走边和临床病友谈笑中,忽然无声无息地软倒在地,未发出一声,面部没有任何表情,当时药水已经输到近1/5左右。临床病友和患者妹妹立即呼救……患者终成植物人家属认为抢救不力所致“据家属反映的情况看,由于医院管理混乱,抢救措施不力,多处程序存在失当细节,以致贻误抢救的最佳时机,造成患者脑部缺氧时间过长,也是造成患者脑部组织不可逆转性损伤的原因之一。”卢兴元医疗事故诉讼代理律师说。一、律师通过相关医学咨询,称根据《2005国际心肺复苏指南》心脏骤停的处理常用方法:目击者第一时间开始CPR(框1)和除颤,并尽可能不间断胸外心脏按压。如果有人目击病人倒下,并有除颤器,则应给予2次吹气后摸脉搏,如果施救者在10秒钟内确认无脉,那施救者就应开启除颤器,并放置电极板,检查心律。但据患者家属反映,现实中院方没有能做到。二、参与抢救全过程的张云峰介绍,ICU医生进行胸外心脏按压过程中,非常慌张,按了几下后,起身离开房间,打电话!导致中途停止。记者在患者家属提供的录音、录相资料中听到院方代表稽主任与患者家属谈话这样认为,心脏抢救按压过程中可以停下观察,“按一阵子,要停止看,心脏有没有恢复。”不过,患者家属不认可,小张认为,人命关天的危急关头,抢救病人的医生是不能私自停下抢救而离开生命垂危的病人的,何况是走出病房打电话。他说“我发火了,我说你在这儿救人,电话让别人打……”谁知,稽主任竟然不当一回事地说:“你发了火以后,他不是又回来了嘛,哈哈……”这段话说明稽主任承认抢救医生确实存在玩忽职守的事实。三、患者家属称,在抢救过程中,竟然有医务人员不会用氧气包,他当时听到两位护士说:“这怎么用呀,不会用!”院方代表在录音对话中竟然这样解释:“那个是麻醉专用器件,不是我们所有普通医生能做的。”这段话意味着连云港中医院确实有医生不会用氧气包,当时抢救的现场也确实存在抢救人员不会使用氧气包的真实情况。四、患者家属称,抢救现场就连电源插排都没有,导致相关仪器不能正常工作。记者在患者与院方对话录音中听到稽主任说,“那是后来心电图电源插排没插上,不是说前面的插排没有插上去。”在抢救的千钧一发,用于抢救的任何器械都很重要,缺少某项器械可能就会造成“前功尽弃”! 这些抢救过程中的重要细节在连云港中医院一个主任医师嘴里就如同儿戏样地轻描淡写。张云峰说,种种不应该的情况,再次严重耽误了有效抢救时间!让心脏骤停到心肺复苏,历时达40多分钟,导致我岳母在长时间脑缺氧的情况下脑组织坏死的结果!”医院“寻求”患者突发“病因”却得不到客观与科学验证张云峰说,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拒不承认他们的任何过错,包括用药方面的过失和抢救不力因素,而是毫无根据的将责任全部推到他岳母身体上。医院先是认为卢兴元有心脏病。医院的信口雌黄随即遭到卢家人的反驳:“往年有体检记录,入院前有心电图记录,检查全部正常”。但医院却又不折不扣地认为可能是家族遗传性的隐性心脏病!这同样遭到患者家属的责问,“卢兴元父亲、母亲,匀尚在世,而且平均已有83岁的高龄,家里亲人全部健在,无一有遗传性心脏病源,卢兴元的家族遗传性的隐性心脏病从何而来?”对于家属有理有节的质疑,院方无言以对,也无理以对。张云峰气愤地说,院方排除心脏原因后,又仅凭心脏骤停24天后作出的显示脑部有一处“1-2mm”的突起部位便推论出他岳母有动脉瘤,并称是动脉瘤破裂导致心脏骤停。但第一人民医院前来会诊的脑外科刘主任结论为:确认脑部水肿,推断脑部有出血迹象,但并未确认脑部出血会导致心脏骤停。期间,又一退休学科专家提示认为,如果是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等引发患者心脏骤停的情况,患者通常会突然出现难以忍受的“头要裂开样疼痛”或“生平最剧烈的头痛”等表现;有人则会表现为脖子后面剧痛,不能低头,同时患者会剧烈的呕吐,烦躁不安;还有一部分患者会出现一过性的意识丧失,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不会很长。但发病休克的同时通常都会因突然间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在倒地休克前都会发出某种痛苦的大叫声。但从卢兴元当天发病的表现看,在倒地的前几秒,还在和临床病友谈笑,并无任何头痛或别处不适,特别是倒地时毫无声息,面部也未有任何痛苦的表现,明显不符合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脑动脉瘤发病的情况。问题药瓶“被失踪”篡改病历企图掩盖事故真相“院方一方面炮制没有根据的理由为自己的开脱责任,另一方面违规篡改、伪造当天下午的医嘱单,销毁当天过量使用引发我岳母休克、心脏骤停的‘氯化钾’药瓶。”张云峰介绍称,事发到3月28日,他家人开始将怀疑重点转移到出事时挂的药水上,但时间已过好多天,院方并没有按规封存当时药水瓶而是回答说:“已被回收处理了”。但经过努力,4月6日,他们在医院的废旧药品存放处还是找出了出事当天8楼所有病房病人的药水瓶,包括患者出事当天挂过的一瓶250ML的“果糖+654-2+硫酸镁”的药水瓶(有照片为据,已保存),唯独不见当天250ML氯化钾的药水瓶!于是,家属就去要求复印病人病历,发现3月22日由患者姐夫林某签字的医嘱单又少了一张,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张没有林签字的治疗时间、治疗过程完全相同的医嘱单。记者审看了由患者家属提供的几份原始病历及明细。在一份入院明细中,记者看到3月22日,医院开出的用药明细中有10ML氯化钾两支;在长期医嘱单上载明,出事的当天氯化钾药已经用过,有值班医生签字,有执行者、核对者签字,而停止执行处无任何停止执行的记录,这足以证明当天确实用了氯化钾这个药物。而记者确实看到了两份同一时间,同一诊疗内容,出现了由同一人(杜生旺)书写的两份《临时医嘱单》。记者看到,对与本起医疗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的相关事实,均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记载:①事发时的值班医生:一份是吴庆军,一份是杜生旺;②事发时的执行护士:一份是朱海东,一份是陈宁波;③硫酸镁药水的输液起始时间上:一份是12:00开始,一份是12:45开始。“院方改写医嘱单的目的,就在于将当天下午输液时间缩短45分钟,原来的《医嘱单》记载从12点开始打第一组药水到出事时正好可接上第4组‘氯化钾’药水,而篡改过的《医嘱单》打第一组药水时间变成了12点45分,证实其当天4组药水中输到出事时只能是第3组,第4组‘致命的氯化钾’未来得及接上。”患者家属通过对当地相关医学专家咨询证实,同时该院的主治医生稽主任也对氯化钾相关情况做出了相应解释。氯化钾如果浓度没有超过0.3%(即250ml液体中最多加入10%氯化钾7.5ml。一般只加5ml),而且静脉滴注速度不快(成人60滴/分)的话,没有什么后果。如果浓度过高、滴速过快(严禁静脉推注)则可致心跳骤停。而疑是“致命”的氯化钾在该院当天的长期医嘱单以及用药费用明细表上都有当天氯化钾用了两支10ML操作执行记载。“为何在出事的最敏感的时刻,对最敏感的药物记载做了篡改?为何对事故最关键的证据在最关键的时刻不作按规封存,而是使其‘销声匿迹’?这属于不打自招还是做贼心虚?”诉诸法律一年有余法庭多种理由至今未判患者家属与医院在寻求说法无望的情况下,于当年四月份委托律师准备通过民事诉讼讨个说法。2010年6月,家属口头向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要求必须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鉴定结论后再起诉。家属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于2010年9月底根据“必须自受损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申请损害后果的鉴定”的规定,就患者的损害后果申请了法医鉴定。10月,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目前呈迁延性昏迷状态,通俗称“植物人”,构成壹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010年10月后,患者家属又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留下材料等待审查,直到2011年1月正式立案受理(期间也未出具书面材料)。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同年5月,院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6月,因患者家属提出院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伪造临时医嘱单,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中止鉴定的决定;此后,法院一直对此案处于暂停状态。法院不审不理的理由是,就院方同一医生书写了两份不同内容(在事故发生时值班医生、执行护士、输液开始时间都截然不同)临时医嘱单的行为,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病历书写规范,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伪造病历”,法院无法对此直接认定,而要求家属向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以便确定。而家属方认为由同一人(杜生旺)书写的二份《临时医嘱单》在第一次庭审中已经得到书写者的承认,无需鉴定真伪;这样的情况院方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属于法院庭审可以根据相关医疗规定查明认定的事实,根本无需家属耗费巨资申请鉴定;而且咨询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意见是:已经承认为同一人书写病历无需鉴定真伪,而只需法院根据相关医疗法规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伪造行为进行认定。双方为此一直呈僵局状态。从2011年1月至今,一年有余,医院不问不睬,案件也遥遥无期。阻挠与刁难采访过程见证院方无礼与蛮横中国经济网记者于3月15日至16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对此事件进行了两天的相关采访调查,通过对患者家属、代理律师、出事当时的同病房患者、个别知情医生以及相关病历、书证细致采访与查看,已经基本掌握连云港中医院及个别医疗人员在对卢兴元的医疗、抢救过程上确实存在管理混乱、措施不力以及相关违规问题,在家属投诉的情况基础上,有理由质疑连云港中医院的医术、医德问题。院方安排法律顾问接受采访,而这位法律顾问似乎忘记了他是接受医院委派来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度将采访现场演变成“他代表院方与患者家属以及代理律师进行对簿公堂的法庭”一样,而对此案情况却只字不提。3月16日,从上午到下午,记者在采访院方时所遇见院方的无礼与蛮横,更加令记者坚信对该院相关质疑的理由!16日上午,记者在一位热心的护士长的带领下前往医院领导层楼,旨在想通过领导安排相关当班、当事医务人员配合调查当天相关情况,努力还当天诊疗过程的真实情况,既替患者负责,也替医院说清楚辩解的相关理由。得知其他领导不在的情况后,护士长敲了在单位的丰副院长的门。门打开了,门口站着一位身着护士服的漂亮年轻护士,她倒是欢迎记者进去,可当记者刚刚进门并说明来意时,这位丰副院长立即站到门边横在记者面前,表示不欢迎。也许他认为记者不是来替医院唱赞歌并且有来者不善之意图,二者可能记者有意破坏了他与护士谈话的气氛,也许几种因素扭合在一起促使这位丰副院长对记者开始神情严肃继而演变成“横眉冷对”!在语态上呈现高屋建瓴架势,一边训斥热心的护士长“谁让你带他们来的,你……”,一边轰赶记者出去“你们不要找我,你们去找办公室,你们出去……”语气一声比一声铿锵,带有地方方言成份的语调明显呈高亢趋势……在看到记者还在努力说服他听取记者说清来意,并表明记者来是努力使事件更趋客观的情况后,丰副院长显然不耐烦了,他突然意志坚定地弃室而去,毫不犹虑地将护士和记者留在他办公室……来到旁边的医院办公室,正在与一位女工作人员谈工作的江主任接待了记者。首先对记者的相关证件手续进行了一番验证,后示意记者到604会议室,等待安排人员接受采访。记者在会议室等待了将近四十分钟,却等来了医院的法律顾问,而不是记者需要采访的当天出事时的相关当事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记者只能抱着“既来之,则安之”的心理,以及努力能了解多少就多少思想准备。可这位所谓的法律顾问,上来就显得不够冷静,并且与丰副院长一样对待面前的记者采取“强势”态度,他似乎忘记了他是接受医院委派来接受记者采访的,所以,他无理由也是无礼地要求记者出示已经接受院方验证过的相关证件及采访手续,并且一度将采访现场演变成“他代表院方与患者家属以及代理律师进行对簿公堂的法庭”一样。难怪记者在录相资料上看到院方在与患者家属协调问题时的恶劣态度,患者女儿说:“我们既然都坐下来解决事情了,都有点耐心好不好!”而一位叫陈云的护士长竟然这样回答:“我没事呢,我可以先打你一顿再来解决!”一位小小的护士长能面对患者家属如此狂妄,可见连云港中医院从上到下气焰多么嚣张!毕竟记者是来采访的,是来努力还原当天出事的现场情况的,即使不能圆满达到目的,争取靠近事实真相一点也好。记者基于这样的考虑,就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又一次将证件手续交给这位法律顾问查验,同时给医院派来的记录人员进行了登记。可是,当记者满足了这位所谓的院方派来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顾问要求后,他竟然只用“目前本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等待审理结果出来再作回答”的一句话就完成了被采访。如果只为一句话,医院为何还要“迂回曲折”几拨人,还要关关验证记者身份?这让记者觉得医院一是缺乏应有的诚意,二是在有意刁难媒体!当天下午在医院主管单位连云港卫生局办公室罗主任的协调下,医院答应医政处的负责人员将与记者见面。可当记者折回医院604会议室等待约半小时后,医院办公室的江主任前来再一次要验证、登记记者的证件,而且并没有什么医政处的相关人员前来。由于连云港市中医院的百般阻挠与无礼,致使记者无法对院方进行采访。专家说法法院可依法判令院方承担相关过错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栋就此案处理医疗事故问题这样认为,从采访调查的情况看,连云港中医院明显存在过错问题。首先是隐藏、毁弃疑似药液。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并依法进行检验。但从调查情况来看,连云港中医院显然没有做到这些,而是故意将疑似问题药瓶隐藏或者毁弃。其次是涉嫌伪造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出事当天的同一时间,同一诊疗过程,却出现了由同一人(该医院杜生旺)书写的二份《临时医嘱单》。其中,对与本起医疗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的相关事实,均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记载。没有改动的原来的医嘱单一直隐藏在伪造医嘱单的该医生身上长达九天之久,被患者家属发现后经对院方强烈要求下才拿出。这本身就说明了医院不敢面对事故原因的事实。总之,从医院处理事故的违规与违法情况看,连云港中医院本身对这起事故确实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规,医院就应该承担事故的过错责任。全国著名法学家张赞宁教授接受本网采访时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这样认为: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的规定,当发生疑似输液过敏或其他严重输液不良反应时,医方应主动告知患方并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但是医方未能这样做,使得难以查明案情真相,医院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从法律诉讼问题上看,只要有伤害的事实就可以立案,并不一定要先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才可以立案。如果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非要先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才可以立案显然于法无据。第三,本例出现了不同版本的二份《临时医嘱单》,这二份标明同一时间的不同版本的医嘱单,不仅用药时间不同,而且连医师签署和执行护士签名的都不一样,证明其必有一假,或者二份都是假的。对此,院方必须要有合理的解释。否则,便有将原始病历隐匿、销毁,或者篡改、伪造之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伪造病历……即可推定过错”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医院出现有违反《条例》或者伪造病历的行为,法院就可以判令医疗方承担相关过错责任。【后记】采访已经结束,但卢兴元家属的申诉路程却不知道尽头。身心交瘁的卢兴元丈夫陈如来老人两年来一直守在老伴身边,料理已不知人间冷暖的“植物人”生活,甚至还要经常不断为她做吸痰、吸氧、按摩护理。“我老伴每天医疗、护理费在六七百元左右,事实上,也没有用什么药,护理基本全是我自己在做,医生、护士基本不来的”而陈静和张永峰两口子,既要忙于单位工作,要照顾两个年幼孩童,还要拎着匆忙中做好的饭菜,来回奔波于近60公里的路程,从墟沟到新浦之间,给已经两年多没出过医院的爸爸送饭,爸爸吃后再将饭菜加工成液状,从妈妈割开的喉咙泵入妈妈的体内,女儿陈静对记者说,“实在太疲惫了,快撑不住了,不知有多少次想从楼上一跳了之。诉讼的道路中也不知还会有多少鉴定程序要走,也不知维权之路漫漫何时才是尽头。”而她的爸爸陈如来却面对记者的镜头坚定地说:“我只要还要有一口气,就要与这个没良知、没道德的医院将这个官司打下去,为我老伴讨个说法!”两天来的采访,记者时常为一些事与见证而倍感震惊与悲哀!无论是医术上疑是用药失当,抢救时的混乱与医务人员缺乏应有的技能,甚至玩忽职守,还是出事后的违规销毁疑似问题药瓶、藏匿和伪造反映同一兼程却内容截然不同的病历;无论是患者家属事后面对医院违规以及“强权”,甚至应该可以复制的患者相关病历都遭到院方无情拒绝的种种困境与尴尬,还是医院面对国家级新闻媒体仍然呈现出“强势”与“无礼”甚至制造闹剧阻挠采访调查的嚣张,这些令记者与患者家属刻骨铭心的事实,让记者不敢想象这些都是发生在一个国家三级甲等医院中,让记者更加对该医院“三甲”医质、医德产生怀疑!无独有偶,记者在采访调查过程中,还发现近年来关于连云港中医院的“孽迹”屡遭曝光,不但网媒,现实举报、法院判决医院败诉也时有发生。比如,日《江苏法制报》题为《连云港中医院死亡证明如“儿戏”》的报道被广泛转载。比如在采访过程中遇到一位叫罗军役的患者家属,他对连云港中医院提出三项投诉:一是投诉该医院在医德、医风、医质上存在严重问题。其父78岁的罗玉田因患右下肺炎于09年3月9日至5月12日进该院治疗,因该院医术水平低下,犯下常识性的低级错误,使其父在治疗65天中被滥用了998支抗生素,导致其父肺部真菌严重感染引发并发症,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事后,连云港中医院同样是隐瞒真相,并千方百计掩盖违规用药过当的事实,致使此案一直拖拉至2011年12月才得到法院判决。二是医院被判决败诉后,报复病人家属,将患方另一病人无故撵走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治疗权。三是投诉该院在患者罗玉田住院治疗期间骗取医保费20609.4元。记者也对当事人提供的连云港中医院医保病人费用清单以及该院的长期医嘱单进行比对,结果发现,长期医嘱单显示罗玉田65天实际医疗费用为56609.06元,而医保费用清单实际收费为77218.48元,医院多收了罗玉田医保费20609,4元。罗军役对此准备进行揭发并将医院诉至法庭。尽管一次次医疗事故最终都会得到处理结果,尽管本次采访调查的“三甲”医院输液中致人成“植物人”事件,肯定也会尘埃落定。但患者及其家属付出的成本与代价却是巨大的,迟到的公正让患者家属在长久等待以及漫漫申诉中伤肝沥胆!这种伤痛也不会因为最终的经济补偿会很快抹去,它会在人的心灵深处长驻不散……记者在采访回来整理稿件时,还能对采访时场景与人物一一回放:官位不高却大耍官腔的丰副院长,不懂礼貌却会反复耍弄手腕的江主任,一见记者就要激动,就要吵架的法律顾问……试想,一个市级中医院尚且对国家级新闻媒体表现得如此蛮横、无礼,那与它产生不“和谐”的本地患者及其家属面对“三甲”的强势能不显得弱小、害怕甚至可能会噤若寒蝉!当然,我们也有理由呼吁一下当地的相关法律部门,法律对此案的判决本意并不完全是让责任单位以及个人得到应有的处罚,而是通过判决更多呼吁人们要尊重人权,尊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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