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造价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是不是部门规章

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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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审价管理办法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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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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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及《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铁道工程建设的有关新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更加熟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按要求考察、推荐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培训单位将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网址:WWW.)。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对培训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组织铁路工程专业选修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各培训单位年度培训工作,发布培训通知。
  第七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各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教师方可承担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三章培训单位及其职责
  第八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铁道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教育专业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当成立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业务联系、接受培训工作任务,并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导本单位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各培训单位选择的专职授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铁道工程技术或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工程建设领域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对继续教育的兼职授课教师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另行确认。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责,应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确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培训;必须确保教学质量,每次培训均应安排班主任和管理人员负责记录注册建造师的学习情况;培训结束时,应按要求组织对参培学员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的,可以进行补考。每次培训完成都必须向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提交学员意见表及满意率统计情况。
  第十三条出勤率低于80%的学员,培训单位对其培训学习应不予认可,不得允许其参加培训测试。对完成规定学时并经测试合格的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培训单位报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和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钢印。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送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确认并由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培训学员乱收费或变相摊派费用。
  第四章教学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铁道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铁道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三)铁道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四)铁道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七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60学时为铁路工程专业必修课,60学时为铁路工程专业选修课。增项注册专业为铁路工程专业的,应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铁路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必修课30学时,铁路工程专业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八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近期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第十九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铁道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铁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对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对培训单位培训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检查培训单位的内容包括:专职授课教师资格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教学纪律、考试纪律)、继续教育学时、测试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督促培训单位建立健全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确保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审批。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认定后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公布。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的;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的;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的;
  (六)无固定教学场所的;
  (七)授课教师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的;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的;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的;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的;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的;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费用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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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京公网安备14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类]【1】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类]【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第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第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第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第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第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一) 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第三章 标准计划&&&&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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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
(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
(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
(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
(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
(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一) 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
(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报告。
(四)研究、测定、编制项目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关系,其他承担单位建议,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承担标准项目的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研究与测定项目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大纲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结题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编写,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由标准归口单位报科法司。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结题验收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中期检查由标准归口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四)结题验收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成果管理按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编制项目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进行管理。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定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三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的工作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审查应以审查会形式进行。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熟悉铁路工程造价工作的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项目承担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批准后,标准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出版。标准出版单位对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A=1~3,分别代表&办法规则&、&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按标准类型从001开始顺排。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并补充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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