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人们因为破坏自然而受到的惩罚有很多,请你选取其中一个明列子致癌来说明

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
原标题「计划生育政策具备正当性吗?」之所以想到这个问题,是因为一直以来我(以及相当一部分人)反对计划生育的理由之一是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政府无权剥夺。不过今天突然想到选择和谁结婚也算是人的基本权利吧,为什么一夫一妻制却没有人站出来反对说,择偶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假如婚姻中的各方均完全自愿)?如果说人类正在面临一场由于人口过剩而导致的危机,那么政府是否有权力限制公民的生育权?也就是说在抛开关于计划生育是否有效,我国是否真的人口过剩,以及计划生育带来的各种权力腐败等由于限制生育权衍生的问题。单纯只考虑「政府是否有权力,以某种正当理由(比如保护公民生存空间),剥夺/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再精炼一下也许可以概括为,「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或者「人的自然权利是否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不可剥夺的?」(此处「自然权利」一词可能类似「天赋人权」,其定义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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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不可以剥夺,但抚养权可以剥夺。
当某种行为直接侵犯他人利益,那么这种行为背后所代表的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裁决,这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当某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只是,仅仅只是,被认为侵犯了他人利益,然后被合法裁决,这是整个社会的恐惧与悲哀。随之而来的对于整个社会所有个体的这种权利的裁决更是赤裸裸的屠杀。
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不可以,若可以进一步而言种族屠杀就是可以的,再进一步而言莫须有而杀就是可以的。天赋人权不可剥夺,不可以任意借口剥夺。强权自会合理化自身,欺骗民众。
7月3日补充:发现
已经在他的答案中添加了规则功利主义的说明,所以这个回答现在应该会看上去比较奇怪。如果你觉得奇怪,请无视它吧。(o^^)o ------------------------分割线------------------- o(^^o)7月2日原回答:好多答案,包括现在排第一的
的,很大部分是在替换概念吧。生育权当然是可以被剥夺的,但绝对不是我们现在这种。 所说的是对个人剥夺生育权,这种行为是要严格基于此人严重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事实基础的。 对全民无差别的或者带歧视性地剥夺生育权,是没有基于任何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的。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唯一理由是基于对“过多”人口带来的资源压力的恐惧。但是,这个理由是谁论证的?怎么论证的?用的什么工具?怎么保证有效性?有没有定期检讨?我们退一万步,假设不实行计划生育真的会带来“过多”的人口,并产生资源压力,这真的是我们可以剥夺所有人的权利的理由吗?很多人用“功利主义”作为辩护。但是我想说:你们说的真的不是完全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希望提高所有人的幸福的总和。所以《正义》课程中有一个直接的诘问:罗马时代,斗兽场中死去的角斗士,给观众带来了巨大的快感,由于观众数目可以远远大于死去的角斗士的数目,所有人的幸福得到了提高,是否就意味着功利主义支持角斗士的死亡?“功利主义”对此是有回答的:规则本身,以及它对社会价值的认同,有着巨大的价值。比如角斗士的例子:虽然角斗士的死亡在短时间带来了更多人的快感,但是认同人可以因为取乐他人而被迫被置于险境的规则本身,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这样的规则默认了一个人的生命权可以在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被单纯的用于提高其他人的利益。这使得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甚至所有人,对自己的人生价值产生绝望,丧失安全感;进而很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生产能力下降,提高生产能力的意愿淡薄;所以,认同这样的规则,本身就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远远超过观众们一时的快感。因此,功利主义,特别是规则功利主义是反对,至少在当下的社会情境中反对,利用角斗士的死亡而使观众感到快乐的。我们再来看计划生育的例子。支持计划生育是由于它可以减缓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代价是它部分剥夺了所有公民的生育权。功利主义,特别是规则功利主义,应该是反对这样的政策的。这是因为这一规则认同了这样的价值观:为了减少资源消耗,(即使在和平时期,“XX民族发展到鼎盛”的时候)可以“立法”要求,在公民没有主观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时候,直接剥夺公民的原本合法的权利。对这种规则的认同,可能会带来其他的后果。例如,为了减少资源消耗,应该“立法”规定“忙时吃干,闲时吃稀,不忙不闲时半干半稀”;为了减少资源消耗,可以“立法”停止奢侈品生产;健身增加了资源消耗,所以应该“立法”禁止健身运动;残疾人增加了资源消耗,应该“立法”被区别对待;XXX种族的资源消耗大,劳动产出少,应该“立法”禁止生育……规则功利主义认为,无论是以上的顾虑被实现,还是只是其规则背后的短期的功利效应被社会认同,都会改变大众对于人的权利的认识与尊重,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进而可能损伤更多更大的权利,所以很可能会最终使得社会的总体幸福降低。因而应该反对。最后回答问题:即使抛开这项规定论证、实施、立法中的巨大问题,计划生育政策也是应该予以反对的。除去灾难、战争等紧急情况;公民原有的合法权利,也只能在具体的个人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前提下,根据相应的损害程度,通过具体的法律与司法过程,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剥夺。全面的剥夺所有公民的某项原本合法的权利(特别是仅仅为了防止资源消耗),我认为是不正当的,对社会整体福祉有巨大的损害。
最早的自然法将权利的基础建立在对上帝意图的猜测之上,人有脚可以走,这代表上帝希望人类自由迁徙,所以人有迁徙权。人活着,代表上帝希望人生存,所以人有生存权。人生有子宫,代表上帝希望人生育,因而人拥有生育权。这种自然法一定程度上是对现实中人的生理特性的承认,通过悬设一个世界之外的上帝,以世外的暴力来规制尘世的暴力(君主)。近代哲学发展后非理性主义诞生前,在上帝还没死透时,这种权利的来源又从自然主义的人权天赋转到了理性主义的道德律令,每一个拥有理性能力的人都应当将其他同样拥有理性能力的人视作主体,用以要求其他主体的道德法则同时应该作用于你自己,所有理性主体都是目的而不能作为服务于其他什么的(哪怕是其他理性主体)的手段,布拉布拉布拉,一言以蔽之,这给了“推己及人”这种道德黄金律以一个非常先验的康德式论证。非理性主义的诞生毫无疑问是欧陆系统里对这种道德原则的重击(英美系统中,经验主义传统里无法产生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一开始道德就有一种"我就喜欢"的情感主义味道),善恶成了强弱,弱即是恶,强者无需从预设什么在先然后一步步推导的逻辑模型中探求自己权利的合法性,强者是“牛逼”的道成肉身,它本身创造权利并有实力维护它——这不仅仅摧毁了推己及人的平等幻梦,以不平等这一冷酷的现实道出了自然法本身建立在虚幻的基础上。一种观点认为法西斯主义轰轰烈烈的发展正与这种哲学紧密相关,但显然不会有任何哲学将“民族”这种想象的共同体视作可作为主体的对象,毕竟奥卡姆之后已经几百年了。但无论如何,由于二战“显然是正义战胜邪恶的战争”,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在战后重生了。这次天赋人权并不将自身的合法性托付于上帝或者理性主体了,而托付给了一个更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道德传统。这种一定程度上向经验主义的让步给这种自然法更大的伸缩余地,人拥有生存权,因为大多数人认为人拥有生存权,其他权利也拥有了类似的起源,于是权利的产生源于对人的圈定(哪些人的道德?)和圈中人若干年来的意识流变(他们的道德是什么?),#关于人的圈定问题可以参见笔者的另一个回答“人是否可以不爱国”#,而意识流变则是经典的海中修船边划边修,在特定共同体中有许多道德传统比如“将银行保险柜钥匙交给黑人保管是不负责任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用我们的眼睛来看很难称之为是一种美德,但我们眼中的美德很可能在其他或者未来的特定共同体成员眼中也是野蛮而无礼的,因此,人权确实是不稳定的,它寄托于当代大多数人的认同,或者说当代有实力掌控世界的那个共同体(美国及欧盟)中大多数人的认同。因此可见,生育权无法不证自明,它仅仅是因为大多数人认为该有这么项权利而有的。对于寻求最大寻租最久统治的威权国家,当统治者发现不受控制的人口可能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或风险提高时,它便用各种手段去控制这件事——这里并没有什么“可不可以用这些手段”“应不应该用这些手段”的问题,它能,它用了,被统治者的话无足轻重,仅此而已。如果无法奋起革命干掉统治者,反对者主张自己权益的方式仅能是使用其他的功利计算方式提出观点敬告统治者这样也不符合它的利益。但是显见,人口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总量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结构问题,它不仅仅影响中期的社会成本,更影响长期的政权风险。高教育人口低生育、低教育人口高生育,高资本人口低生育、低资本人口高生育,主体族裔低生育、少数族裔高生育这些实际存在的结构性生育差异将会在长期深远的影响每一个国家,对于民主国家,他们将面对由这种人口结构变化导致的文化冲突、贫富冲突与族裔冲突,这将使既成的共同体面临倾覆或解体的威胁,也会让自由和民主岌岌可危。而对于威权国家,这将制造无数用以反对当政者的口实材料,这些口实将会缓慢的减少忠诚者并增加异议者,提高当政者所可能面对的颠覆风险。可即便人们能认识到这些,但“谁有权利来制定控制人口的政策”又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难题。民族国家将主权赋予所有公民,以及威权国家“名义上”将主权赋予所有公民,都会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障碍。——————————————————有朋友将堕胎视为谋杀,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够严谨的观点。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视为拥有法律主体资格,拥有自然法意义上的生存权,这并不是依据什么客观标准可以制定的,而是诉诸公议的“群体主观”的判定结论,更进一步,是手握立法之器的一个人、几个人乃至几十几百个人的武断判断。试图寻求某种客观的判定依据,任何判定方式都会遭遇难以回答的合理性诘难,自己想象一下即可。——事实上,它并非一个实然,而是一个应然,诉诸实然的说辞难以跨越休谟之辩。
我是应该“被计划”掉的那一个。我的太太也是应该“被计划”掉的那一个。并且我的太太九死一生才没“被计划”掉,药都打进去了。我反对计划生育,有直观的感受,但是基于我的基督信仰,也有更坚实的理由。引用王/怡牧/师的一封牧函中的一段文字,看看这个国/家对待生命是何等的功利和无耻。有人说,中国目前的法律没有确认胎儿的生命权利。但是在《继承法》中,却明确保护了胎儿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还有比这更无耻的社会吗?父母有钱拿的时候,我们就承认胎儿是人;父母的利益受影响时,我们就选择杀死胎儿。下面是对 的答案进行的一些回应:天赋权利是否不可剥夺?在美国独/立宣/言里,Jefferson写下的是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这是在基督教背景下出现的一个宣言。人人被造而平等,到了我们这里就变成了人人生而平等。有位格的上帝变成了抽象的“天”。按照神的形象被造而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就变成了天赋“人权”。权利从本质上来说,一旦脱离Jefferson起草的独立宣言所赖以存在的基督教超验背景,就自然退化为启蒙运动高举的没有依托的“人权”。至于国/家是什么,启蒙学者和古典学者的看法也并不一致。事实上,从未有过一个长期稳定存在的能与外界保持开放联系的无政/府社会。在基督教古典政治哲学中,国家的存在是上帝设立的秩序,如保罗所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 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么.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 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而在启蒙学者看来,国家的存在与一个超验的上帝没有任何关系。人类社会失去了“成为一体”的价值基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的权利也自然就由国家来定义。所以,你找不到一个人权的边界。然而摩西十诫给了一个社会明确的疆界,从摩西以降众先知和使徒关于律法的教导给了一个国家完备的政治哲学。在什么样的价值基础下,就说什么样的道理。再回应一下 ,我不反对你的答案,只就其中的一点发表一下看法。国/家强/制堕/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人民群众对于堕胎的观念。事实上,在一个讲究国家有道德教化的权柄的传统中,人民群众非常容易受国家意志的影响,即合法(约)等于合理。堕/胎问题在中国是千石激不起一层浪。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缺少对堕/胎问题有深入看法的宗/教信仰,另一方面多年的强/制堕/胎和“以经济为中心”使得社会默默的接受了堕/胎,医生也常常对检查的孕妇说要不要流,虽然堕胎对于母亲来说是痛苦的。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国家强制一胎化是不可想象的,而在现/代国/家/主义这个怪物(就好象启示录里提到的海上升起的兽)兴起之后,人民的权利才可能无限的向国/家让渡。这是秋雨之福教会的事工:有人提到说不如投票吧:)我想说的是:民/主不等于投票,投票只是民/主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的时间是用于辩论。
从来没有自然权利这种概念,题主不要被公知忽悠了。权利不是天赋的,是在人类生产生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上古时期生产力低下,人们那时手里的物质资源还不够用于互换和交易,在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每个人想生存下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和别人抢资源,抢不过怎么办,杀了他,在那样一个年代里,为了生存而剥夺他人生命是一种无奈,也是人们认同的生存之道,所以那时人们没有生命权这个概念;后来生产力发展了一些,人们发明了集体生产的生活方式,资源共享,人们发现大家齐心协力搞建设要好过杀人抢食物,慢慢地人们形成了生命权的概念,认为杀人不对,人的生命应受保护,但是此时人们没有私有产权的概念,因为此时他们的物质还没丰富到需要私有产权的程度;后来物质财富越来越多,集体所有制靠不住了,因为总有人想不劳而获,加之货币被发明出来,人们意识到各干各的然后互相交换最有利于大家提高生活质量,于是慢慢地人们产生了私有产权的概念,后来人们又提出了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都是因为商业文明在发展的结果。商业文明的发展决定了人们认为哪些事情可以划为权利。当下的中国社会还没发展到“你不让我生育我就跟你拼了”的这个水平,但是已经发展到了“你敢动我的财产我就跟你拼了”的水平,所以实行计划生育人们也好好的,但是强拆房屋人们就敢在你面前自焚。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宪法规定人们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事实如何呢?很多农村地区的家庭不想让孩子上学,因为上学的收益不如种地高,我国农活儿大部分还是人力在做,没有实现机械化,很多农村家庭会需要孩子参与劳动,上学之后可能还找不到工作最后还得回去种地,不如辍学种地来的实惠,所以有很多有财力上学家庭也选择不让孩子上学,尽管这违法了。经济没发展到那个水平,强行规定一项权利的话最后就是摆设了。一种行为,如果把它划为一项权利之后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历史的力量就会把它变成一项人类的基本权利;如果暂时看不到这种收益,它就不会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项权利。
中国总可耕种面具:世界第三中国人均耕地保有量:0.08公顷,世界第126。其他四大流氓:美国是0.53 毛子国0.85 英国0.1 法国0.29东边的日本小伙伴:0.01全球粮食产量排名:中国第一,年产超过6亿吨。美国第二,5亿吨世界粮食出口排名:美国第一,年出口超过1.5亿吨。我国是新世纪后才开始在粮食出口的领域有所建树.13年出口额243万吨世界粮食进口:中国稳居老大宝座——去年进口额8640万吨。说到底其实还是粮食“净进口国”。人均粮食占有量:自己算或者找数据,想也知道我朝和美帝没法比粮食安全谁来保证?仓禀足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 计划生育的出发点是延缓我国自然环境和科技水平所能自给人口上限的到来。& 方向是好的,但方法不好。就这样。
实在受不了目前第一二名的答案了。(指@yilin wang 以及 @某匿名用户)是有多偏题???-----------简单而言,可以采用经典例题“火车撞人”来判别(只学过这个,读书少,别欺负我)例题:火车司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撞五个男孩或一个老人,怎么选?由此可以引申结果论(consequentialist)与非结果论(non-consequentialist)(各种名词请自行百度和维基)根据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来讲,这个属于结果主义,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的。既然是计划生育,那么以当时政府的最优解决方案是什么?请给出一个可以比计划生育更合理,更有效,更能保证全部人之生存权的方案,如果你能,你牛逼,是真的很牛逼。但根据非结果主义,比如权利伦理(Ethics of Rights),义务伦理(Ethics of Duty)(以上不保证理论应用正确),那答案是否定的。政府作为维持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的执行工具,你要求政府有绝对的道德正确是不现实的(而且还不提道德是会变化的)。但是,如在本可以保证所有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剥夺权利必然是不正当的,但事实确常常是需要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剥夺少部分人的利益。-----------事实就是这样残酷的,不管你接受还是不接受。-----------鼠标点赞还不够,要再给 继续再手工加个赞同。-----------另外吐个槽。密度来说事儿的话,至少要有很多个衡量标准吧?仅仅拿人口密度说事儿确定不是耍流氓?要是我加一个水资源问题呢?口粮问题呢?社会生产力问题呢?(这个最重要),没有相应的足够的社会生产力哪里来的人口承受能力,别耍流氓了好嘛!?-----------要是有任何说错了,那是因为我读书少,千万别和我计较。
题主都说了是在合理情况下。合理情况下生存权都可以剥夺,比如杀人犯(十恶不赦的人也有生存权)。何况生育权?
问题变了,根据作者的所谓精炼回答一下:人的自然权利可否被剥夺?不能,人的自然权利在任何环境下都不应被剥夺。但是可以限制。人可以吃,但是社会和环境规定了你吃多少(不能浪费,战争时的分配制度),怎么吃(你不能吃别人的,你也不能吃保护动物,你更不能吃人)。人可以拉屎,但环境和社会决定了你在哪拉(不能随地大小便),因此也限制了你何时拉我认为题目本身就有问题,因为提到了天赋人权。天赋了多少人权是有争议的,欧盟的天赋人权概念比美国的多很多,而美国的又比联合国的多很多。此外,比如你自然的认为生存权是天赋人权,那饿死的人权利何在?又由谁来保障,负责?如果要谈论计划生育还是得抛开所谓天赋人权这种既定的概念,从道德,法律和实用性及实用性三个方面来考量。从法律上来说,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计划生育是否侵害了父母的某种权利?我认为没有!为什么?因为从理论上讲,即便是生下来也不是不能养,只要缴纳罚款即可。郭嘉的法律只是增加了你做某件事情的成本,这就像是赚更多的钱要交更多的税一样合理。而且也确实,你生了更多的孩子给社会福利造成了更大的花费,自然是应该补一部分的。此外,从孩子的角度来讲,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下,计划生育恰恰是保障他们人权的最有力法律!如果你的父母生了你,却因为你是女孩儿而决定再生一个不要你了;如果你的父母生了你,但勒紧裤腰带也吃不饱饭的他们决定再生9个,以保障他们自己的养老苦力。你更希望郭嘉保障你的生存权还是父母的生育权?同时,法律规定父母既有生育权也有抚养义务。农村的父母将女孩儿卖掉者有之,将女孩儿杀死者有之,生太多养不活不管了者有之,在我国增强对这些犯罪执法能力和执法力度之后才能开始谈彻底取消计划生育。从政策上说,计划生育是否解决了问题?是!我国生育率持续下降,且城市生育率不断靠近农村生育率,提高了总体新生儿素质;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性别歧视;计划生育增强了青年所受教育程度(有人曾将大 专教育扩招直接与计划生育政策联系在一起)。但是,计划生育的确将很多人的贪婪和残忍显露无疑,有抓小孩卖给外国人领养的数计,有将女孩儿活活弄死的父母。。。但是冷静的说,这些社会悲剧和计划生育政策无关。村里修了一口井,本意是用来给水,但将别人推进井里却还要将错全赖在井上就不太合适了。但的确需要郭嘉更强有力的执法和教育。从我个人来说,“保障这些愿意杀死自己孩子只为继续生男孩儿,生了又不养只是希望儿子长大了养他们的父母的生育权”这个想法本身就让我恶心。作为一个社会,我们不但没有义务去保障这些放弃人性的人的权利,还要惩罚他。惩恶扬善是一个社会文明的基础。正如之前所说,计划生育执法中的各种社会悲剧究其根本与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联系也只是间接的。所以在考虑道德方面的问题时,不能企图用这些故事来混淆注意力。计划生育执行数十年,并未严重破坏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否则我们多数人也不会在这儿心理健康的蛋逼。但是,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是否过于严格?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是认为一家一个过于简单粗暴了,可是我身边有很多非独生子女,他们都是缴了罚款便正常生活的孩子。同时,计划生育在少数民族地区有宽限,有的地方允许两个,有的地方允许三个。但的确计划生育在更贫穷的地方执行力度大,但这是合理的,因为最需要保障的便是这些区域孩子的生存权和教育权。人穷难道就不能生育?不是,人穷可以生育,但人穷也要生养。我们郭嘉现在确实没有实力建立完整的儿童福利体系(例如美国的安全港系统和全面的福利院,领养系统),如果失去了郭嘉强制力的保护,儿童的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基本上靠父母的育儿思路和受教育程度。无可奈何的是,我国封建野蛮的乡土文化还并未完全消失。
我认为“不被出生”权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为绳命是痛苦的。 “不被出生权”远高于一切其他权利,更是远远高于生命权!所以,每个家长都违反了孩子的“不被出生权”:)
不要说生育权,社会危机到一定地步,生命权都保不住,参见“菜人”、“两脚羊”……某些东西,是必要之恶,对于社会而言为必要,对于被牺牲的个体而言为恶。喜欢讲投票的,如果没粮食吃,大伙投票选你,是不是愿意接受?到了那个地步是没办法,但应该先避免那种情形。人口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是指数形式发展,接近环境容量以后,总得处理生存危机。逻辑斯蒂模型,是需要一个减项的。不用行政的手段去干预,就得用瘟疫、战争……限制生育权,比剥夺生命权好。况且这里的限制又不是剥夺,一胎还是不禁止的,当然正常情况下为了维持平衡保持大多数两胎会更好。觉得堕胎残忍,大可以不怀孕。
这个回答仅针对“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以下并不涉及计划生育到底是否正当的问题。——————————————————————————————————这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不能侵犯或剥夺的权利。从实然角度讲,这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是不侵犯、剥夺权利的。生育权在很多国家可以以强制化学阉割的形式侵犯(化学阉割并不会让人绝育,但显然会对受刑者的生育造成极大的阻碍)。至于说极度强调人权的美国,在20世纪初,有33个州曾对精神病患者和/或罪犯实施强制绝育。这可以说是直接剥夺了相关人员的生育权。言论自由,是一项根本权利。但战时美国军人的信件都要受到审查,凡是涉及军事行动的信息,一律不得流出。可见,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不能剥夺。不要说生育权,个人的根本权利——生存权,如今仍然在很多国家——包括美国,以死刑的形式进行剥夺。——————————————————————————从应然的角度讲:关于“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天赋人权是自然权利的一个蹩脚的翻译)有很多说法,但是目前普遍流行的,无疑是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一系的论述。当然,正经的“天赋人权”——造物主赋予人类权利,虽然曾经有很大的影响力,但已经日渐式微。社会契约论关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而遗憾的是,现代生物学、社会学,已经否定了当年那些思想家提出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对这一点感兴趣的,可以阅读弗朗西斯·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在开头部分有浅显的讲解)。也就是说,目前流行的自然权利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虚构的东西。对于自然权利到底包含哪些权利,也从来没有一个共识。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中,权利往往是毫无意义的。别人不会因为你有某种权利而不来侵害你。只有在国家强制力(或国家力量缺位时的宗族、社区强制力)的保护下,权利才能得到支持,侵权才会受到惩罚。因此,权利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在国家强制力的语境之下才有意义。那么,声称这样一种因国家强制力才得以生效的东西是国家强力绝对不能侵犯、剥夺的,这未免有些矛盾了。就这一点来说,我觉得边沁的说服力比霍布斯、洛克等人强得多。人有迁徙、活动的权利,为什么但凡正常点的国家都有监狱?都会剥夺这些权利?一个人谋杀了另一个人,“人权原教旨主义者”打算怎么做?生命权、生育权、迁徙权似乎都是自然权利,既然这些权利不能被剥夺,是不是杀人犯就该逍遥法外?号称着“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按这个理论恐怕也“不能为了公共安全而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也“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侵犯士兵的言论自由”。是的,多数暴政是个值得警惕的问题,但也不存在“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极端理想主义者”告诉我们人命是无价的。那么敢问通过这种思路,当车祸撞死了人的时候,肇事司机到底该怎么赔偿?既然金钱无法用来衡量生命,是不是就该让肇事司机以命抵命?整个社会的运行就要求我们把人命算出一个价值来,高喊着生命无价,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同样,高喊着“天赋人权”绝对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也无助于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权利是不是可以被剥夺”,而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何种程序下才可以被侵犯或剥夺”,是“这项政策将侵犯/剥夺X群体的Y权利,这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正面效应高于负面效应”。的确,我们不能只考虑功利主义,但更不能不考虑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就是人类社会运行的主要规则。当然,侵犯或剥夺权利,仍然应该十分慎重地对待。并不能说“因为不存在绝对不能侵害的权利,所以可以随便侵害”。(这里讲的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一个流派,英文是Utilitarianism。它用以衡量人类行为的准则是“是否能带来全社会更大幸福”。)——————————————————————————————————另外,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些号称“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却又支持在合适的程序下产生出反映民意的法律,然后政府依照这些法律来侵犯和剥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很显然,绝大多数号称“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朋友都不认为杀人犯的迁徙权“神圣不可侵犯”。——————————————————————————————————有朋友在评论中批评说,这个答案只是着重讲了没有权利是不可以被侵犯剥夺的,但听上去有点”任何权利都可以被随便侵犯、剥夺“的意味。因此我来谈谈我的权利观。在这个问题上,我信奉的是规则功利主义。所谓规则功利主义,是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其衡量标准在于这个行为是否遵从了某种好的规则。一个规则的好坏,取决于这个规则是否能保证和提高社会总体幸福水平。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标在于让人类社会的幸福最大化。规则功利主义则寻求一套能够使得幸福增长的规则体系。任何一种规则,包括人权,其最终目的都要归结到幸福上面。如果某一个人的某一种权利的存在妨碍了这样的规则,那么这种权利就应该被侵犯或剥夺。比如说,一个杀人犯的自由行动权伤害到了社会安全,降低了社会的幸福。因此这个杀人犯必须被判刑。这时候就会有人提出著名的电车悖论。电车悖论是说,电车正常行驶轨道上有五个小孩在玩,旁边的废弃轨道上有一个小孩在玩。电车无法停下来。你作为一个路人,可以选择搬动道岔,让电车泡代废弃轨道上去,或什么都不做,让电车自行运行。这差别就是:是看着5个孩子死,还是看着那一个孩子死。从最基本的功利主义的角度,5个孩子的幸福大于1个孩子的幸福,因此扳动道岔是个好的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典型的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规则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类似于优化算法中的贪心算法。它认为,人们应当做出当下看来能够使社会幸福最大化的行为。而规则功利主义则认为,有的时候尽管当下的幸福最大化了,但是规则也被打破了,这些规则被打破,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幸福。比如说,电车悖论有一个针对功利主义设计的极端情况:你现在不是站在道岔旁边,而是站在天桥上,你旁边是个大胖子,这个胖子这辈子庸庸碌碌,也没有任何亲人朋友。而铁轨上玩的小孩前途无量。你知道如果把这个大胖子推下天桥,电车撞到胖子就会停下来,在铁轨上玩的5个孩子都会没事,但胖子会惨死。这时候如何选择?有一些人会告诉你,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来行动,你应该把胖子推下天桥。这种说法让功利主义看上去很吓人。但是,从规则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如果把这个人推下了天桥,社会上就会人人自危。人与人之间都会过度提防,互相之间缺乏信任。社会矛盾加剧,经济运行受损。这种规则的破坏,就会导致更大的不幸福。因此,不应该把胖子推下去。再回归到自然权利的问题。大部分人,其实或多或少都持有功利主义的想法。人们总是试图采用更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政策来提高生活水平、加强社会安全等等。但问题在于,人类社会是一个极度复杂的系统,这意味着在构思政策或规章制度时,总有一些因素是难以考虑周全的。这些未曾考虑周全的要素,最终就可能导致整个构想的崩溃,并带来巨大的社会痛苦。历史上造成灾难的一些社会改革,往往初衷也是非常良好的。因此,应该存在一些安全线,来约束政治决策。这些安全线如果被越过,那么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将会导致至少一部分人产生显著的痛苦。这些安全线就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可逾越。而是明确警示施政者和民众,一旦超越了这些安全线,一旦允许侵犯和剥夺这些权利,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任何触及安全线的政策和规章都应该以极其谨慎的方式进行大范围的讨论,必须确认其产生的效用能够远大于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经由广泛的民意许可,方可生效。如果能够以不侵犯、剥夺这些权利的方式,达到同样的效果(甚至是类似但略差的效果),那么我想这显然是更好的选择。当然,具体”基本权力的范围“,讨论、核查效用、民意许可的形式都是值得讨论的。我也没有成熟的想法。另一方面,规则功利主义也不是没有缺陷的。比如:幸福如何定义?如何衡量?但至少,功利主义的每个环节都是可以讨论的。它最根本的假定,在统计意义上也符合我们的生理结构(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总是本能地追求幸福而避免痛苦)。我个人觉得这比一套超验的神化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要合我的胃口。当然,有人提出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的很多思路当然是很有价值的。但和自然权利类似,罗尔斯的”正义“,其实也带有浓厚的超验色彩。没办法通过理性来论证、推断得到具体哪些是正义,哪些不是。
明确反对 的答案。首先引用 在回答中的观点。--------------------------------------------------------------------------------------------------------------------------------------------”我明确回答:计划生育政策具备正当性。并且,凡是政府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的任何决策,无论是对错,都具备正当性。“--------------------------------------------------------------------------------------------------------------------------------------------这个回答可以分为两段来讨论。一是计划生育政策具备正当性,理由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在集体有急迫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被剥夺”。这里既没有说明急迫的程度,也没有说剥夺的程度。如果大家都可以接受每天少吃一碗饭,也要多生一个孩子的话。你说是多生一个孩子更急迫,还是多吃一碗饭更急迫?不考虑大家的感受替别人做决策是一种很难让人接受的做法。如果不对紧迫和剥夺的程度进行限定,那就是耍流氓。至于怎么对紧迫和剥夺的程度进行限定,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二是凡是政府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做出的任何决策,无论是对错,都具备正当性。这么明显的目的论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写下这段文字的时候你可能并没有认真去思考,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其实你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知道目的论是不靠谱的。下面我来说说计划生育失策的原因。看看我国执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非得强制计划生育,或者说真的紧急到了这种境地?中国难道不能采取更柔和的生育政策吗?看看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从世界范围来说,人口政策不是中国特有的。台湾地区,60年代也曾限制生育,到后来,人口下降过份,又鼓励生育。现在的俄罗斯,也在鼓励生育,同样的还有澳大利亚等。事实上,世界上很少有哪个国家会放任人口自生自灭,都会用这样那样的办法进行调控。也就是说,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人口政策。不同的是,他们的政策不同,或鼓励,或限制,或保持现状。看看日本的情况-------------------------------------------------------------------------------------------------------------------------------------------11月15日,中国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受到全球关注,其中“单独”二胎政策成为日本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NHK、《读卖新闻》、《朝日新闻》、《产经新闻》、《日本经济新闻》等主流媒体都以“计划生育政策缓和”为题进行了关注,认为劳动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是这项政策缓和的原因。众所周知,当前日本是典型的老龄化社会,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少子化、总人口减少等问题。回顾历史,日本的人口政策也是经过几次重大变革的,这其中既有旨在限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当前实施的“鼓励生育”政策。二战期间,日本对周边国家展开疯狂侵略,战线延伸到中国、菲律宾、印尼、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老挝、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为补充因战争造成的人口缺口,日本政府制定了鼓励生育的政策,鼓励早婚多生,并在贷款、就业、税收、物资供应、补贴、精神鼓励等方面制定了立体的激励措施。二战结束时日本人口已超过7000万。1945年二战结束后,在很多国家都出现了“婴儿潮”。日本也不例外,年的第一次的“婴儿潮”期间,日本年均出生260—270万人,1949年,日本人口迅速增至8177万人。日本政府感到人口快速增长的压力,开始实施“限制生育”的政策,如放宽对人工流产的限制等,在此前的1869年,日本明治政府明确公布了禁止堕胎的政策。1952年,日本厚生省发布《受胎调节普及实施要领》,1954年,成立日本家族计划联盟,实施非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免生育过多的孩子。同时,女性口服避孕药等各种避孕措施更为普及。伴随着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日本人口于1967年突破1亿大关,日本先后强化了稳定人口规模的各项措施。日本家族计划联盟的会长先后获得日本“一等瑞宝章”勋章以及联合国人口奖。1990年前后,日本生育率急剧下降,人们开始关注人口下降的问题。尽管日本政府着手制定了各种鼓励生育的政策,但直至今日,也没有能够有效改善日本人口下降的趋势。早在1995年,日本政府就完善了育儿休业制度,保障女性在生育前后可以获得足够的假期保障。2003年,日本正式设立了负责“少子化”问题的国务大臣。2003年,日本通过《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旨在明确政府和地方机构职责,为生育孩子提供安定的环境。至今,日本不断推出各种鼓励生育的政策,当年内阁少子化担当大臣小渊优子就在任职期间生了两个孩子,“身体力行”地倡导生育。遗憾的是,当前日本总人口下降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抑制,2012年,日本总人口减少近22万。日本国土交通省预测,如果人口按目前势头继续减少的话,到2050年,日本人口将降至9515万人。更有日本网民预测,到3000年,日本将只剩下1189人,当年将只有8位新生儿。到3122年,将不会有新生儿出现,到3222年,日本人口将减少至零。人口下降已经给日本社会带来多方面的冲击。美国《财富》杂志指出,“安倍经济学”需要解决其一直减少的劳动力。人口减少影响经济增长,经济问题反过来影响人口增长。日本和中国国情差异巨大,但其在人口政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仍然是值得中国参考的。--------------------------------------------------------------------------------------------------------------------------------------------再看看印度的情况--------------------------------------------------------------------------------------------------------------------------------------------印度人口控制计划目前是由国家人口控制委员会进行策略制定的以期通过政策鼓励来控制的计划。 这项计划被印度认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压倒一切的目标。由于印度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管理力度较小,事实上只有,,,4个省(印度实际占有包括地区在内28个邦,6个联邦属地,1个首都)施行有自己的人口控制计划。印度的人口控制计划是在1952年开始提出的,这使印度成为世界上最早提出将人口控制作为国家计划的国家。计划目的是以“把人口和国民经济稳定相符于同个阶段内”(“to stabilize the population at a level consistent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national economy”)。而1952年以后随着医疗卫生的发展,印度人口死亡率急剧下降,出生率并未伴随着同时下降是被印度政府认为人口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日印度预计已有10亿人口,即占印度将用占2.4%的全球陆地面积负担16%的世界人口总数。依照目前趋势继续,那么可能会在2045年超过中国成为最多的国家。这尽管全球人口在本世纪从20亿增长为60亿人口已增加了三倍,但是印度更是同期从2.38亿人口剧增到了10亿人口增加了近5倍。--------------------------------------------------------------------------------------------------------------------------------------------再看看世界人口最多5国:中国、印度、美国、印尼、巴西(依人口总量排序)近51年()生育率变化图再看看争议最多的印度人口增长率再看看争议最多的印度人口增长率--------------------------------------------------------------------------------------------------------------------------------------------从效果上来看,日本的人口控制确实达到了目的,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印度在人口控制方面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效果,2012年印度的人口增长率降低到了1.26%。预计在2045年左右,印度将首次追平中国人口总数。也有预测说印度人口也将在本世纪中叶达到人口顶峰。那么印度的人口控制是否是成功的呢?考虑到实施人口控制计划的行政区域所占人口不足四亿(2011年数据),这已经是非常明显的效果了。而且印度的人口结构将远好于中国。也就是说即使不采取强制措施,仍然可以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结合国内外人口现状、历史,我认为人口控制是有必要实施的,但是计划生育作为人口控制的一个手段则是一个错误决定。人口控制政策需要实施,但不能以如此激烈、违背人口规律、违背现代价值观的方式进行。着手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才是降低生育率的最佳手段。另部分人士对天赋人权的理解有些偏差,比如 提到的“为什么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呢?逻辑推论在哪里?如果你要说“天赋人权不可被剥夺”是一个应然,那这个应然的理由何在?”--------------------------------------------------------------------------------------------------------------------------------------------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如果翻译成自然权利,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了?自然权利可以理解为人类在漫长的进化途中形成的一种认知和习惯(老虎吃羊,人吃肉就是自然权利。虐杀动物就不是自然权利),这种认知和习惯也符合当今社会道德的规范。随着社会和文明的进步,满足人类的自然权利自然成为一种追求,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应该写进法律,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那么题主所问是否在合理情况下自然权利可以被剥夺,我认为自然权利是人类所有权利中最优先保障的权利,在题中假设的合理情况(自我理解为非极端情况)还不存在人类需要牺牲自己的自然权利来延续社会和文明的存在。除非发生战争、饥荒等大面积灾难(极端情况下,生命权都无法得到保障,还谈什么人权),否则不需要牺牲自己的自然权利。如果在现代社会为了延续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牺牲自己的自然权利,只能说是文明的一种倒退(比如朝鲜)。-------------------------------------------------------------------------------------------------------------------------------------------看到 的评论后,我觉得关于自然权利这种说法似乎有些问题,但仍然保留我原来的答案。我理解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可以理解为人类在漫长的进化途中形成的一种认知和习惯)可能还需要加上文化和历史,文化对其影响似乎更大一些。另评 的答案--------------------------------------------------------------------------------------------------------------------------------------------
另外,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些号称“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却又支持在合适的程序下产生出反映民意的法律,然后政府依照这些法律来侵犯和剥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一点不能同意。
人的权利是通过国家的保障来体现他的价值的。单说权利不谈保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国家能力是有限制的,只能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大家的权利,而不是保障也不能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不是不能侵犯。神圣不可侵犯的诉求是要求国家尽最大的努力来保障大家的权利。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权利是不是可以被剥夺”,而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何种程序下才可以被侵犯或剥夺”,是“这项政策将侵犯/剥夺X群体的Y权利,这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正面效应高于负面效应”。——这一点同意。
但是不同意的是,答主并未就此进行深入讨论,而是一笔带过。整个答案给人的感觉就是没有什么权利是应然的,以合理的理由就可以剥部分人的权利。这显然是容易给大家带来误解,也是不负责任的。因为只是论证了权利被剥夺的正当性,而没有就此做出限定。其实剥夺人的权利是一种非正常状态,是需要特别说明的地方,也是需要特别谨慎的地方。答主大谈权利剥夺的正当性,而不谈限制是否不妥当呢?
答主提到了权利的实然和应然,认为人没有任何应然的权利需要受到保护(至少给我这种感觉)。但是没有那个国家不进行某种程度的生命权保障,这是现实。那么为什么生命权如此重要,以至于他是普适的。自然权利的提出正是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这种权利的来源是什么。虽然可能自然权利并没有很好的解释这个现象,但不能说明这个现象不存在。答主通过各种极端情况来否则人应当享有生命权而不顾生命权的保障得到普遍的认同的现实,我觉得并不妥当。
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个体,特别是取得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应该担负起一部分社会责任。追求“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希望得到国家认可的行为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片面将“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理解为不设监狱(等等理想状态)是对其进行歪曲或误解。看似正确却在关键地方打马虎眼的论点无疑是在为一些错误的做法进行辩护。
通过你的回答,我也同意人的权利来自于自然这个说法有缺陷。我现在更倾向于权利来自于文化和历史。西方社会提出人权是历史和文化演变的结果,是文明的一种进步,至于为什么我会认为他是文明的一种进步我觉得可能来自于自然(理性)。所以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来自于一种高于我们的社会文明,目前有些人不能适应,可能是基于利益,可能是基于文化。可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的内容会进一步扩展。
我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自然权利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保障,不存在任何合理理由,除非国家无法保障这些权利。我支持将“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要求国家给予这些权利最大程度的保障(不要扣字眼,最大到什么程度这是由权利人来决定的)。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具备正当性”:一个政策的正当性,在我看来应当从以下两点来判断:第一是实体正义,就是该政策的出台是否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并能够解决其针对的现实问题;第二是程序正义,该政策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否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等。关于“人的自然权利是否可以被剥夺”:其实用一句话可以回答,就是,“人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我们暂且不去讨论生育权和自然权利的关系,单看这个核心问题。我们每一个活在社会中的人,各项权利其实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拿最近大热的广场舞问题来说,运动是你的权利吗?是。但为什么你不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随意运动?因为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其实,一切的权利和对权利的限制,都是相互妥协的产物。
我希望能提供一个不同角度的答案。我看到的问题是: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 我主要回答这个问题,顺带阐述计划生育问题。首先,我的答案是可以。但不是计划生育这样的方式。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楚生育权是什么,生育是什么。生育是人类的繁殖手段?是,但这只是一个表象。生育的本质是人类这个物种占有资源的一种方式。一切生物生存的本质都是为了占有资源。不同物种之间,占有资源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狮子占有资源的方式是划分领地,人类则是以不断提升占有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如矿物开采能力)来阔大资源占有。在所有的资源占有方式中,繁殖是最原始、最本质的一种。自然界有许多物种,如我们深恶痛绝的老鼠、蚊子、蟑螂,他们靠的就是大量的繁殖——或者换一种说法,个体数量,就是资源。生育作为人类的繁殖方式,在过去的几千年都起到了很好的资源占有作用。古代游牧民族南侵,为什么要掳掠人口?为什么历朝历代社会繁荣的标准之一就是人口的增长?因为在人均占有能力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口越多,占有资源总量越大。所以,在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所有的生物都倾向于更多的繁殖。这是自然法则。人类早就不需要用大量的繁殖去占有资源了,但人口越多越有利于占有更多资源这个规律是不会变的。所以我们应该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生育权。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人口多了,人均资源占有量却下来了怎么办。这里有一个误区,即生物种群作为一个整体,追求的永远是资源总量的最大化,而不是平均资源的最大化。老鼠不会把自己局限在一个街区里,因为在这个街区繁殖太快就少生几胎,他们会扩张到其他街区。要知道,人类并不是一开始就遍布世界的。人类在洞穴中快乐地玩耍,繁殖,终于到达极限,洞穴再也不能满足他们的欲望,于是他们走出来,结成社会,占有更多。所以人类才能持续发展,所以才成为了现在这样——整个地球的资源都为我们所用。或许有人说,自然资源就这么多,这样迟早会不够的。的确是这样,但是我们现在已经达到资源利用的极限了吗?没有。那么,也就没有什么理由去限制生育。人类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力就是不断冲击和扩充我们的生存上限。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有一群高瞻远瞩的原始人,他们知道资源有限,于是开始了缩减繁殖的计划,永远将人口维持在一家四口。在他们看来,自己是无比英明正确的,因为他们考虑的是千秋万世的长远利益。他们从此在一个洞穴中安居乐业,永远不用担心过度繁殖会造成资源匮乏了。因为这个洞穴永远够他们一家四口用,多么幸福啊!可是,他们永远走不出这个洞穴,永远不可能向前发展了!----------------------------------------------以下是对计划生育的观点 不感兴趣请无视----------------------------------再扯远点。说说计划生育的问题,因为涉及到资源,所以和资源保护一起顺带说下。前面我已经说了,任何生物种群发展的本质,追求的永远是资源总量的最大化,而不是平均资源。地球资源是有限的不假,对于人类来讲,目的就是将这地球用到极致——也就是达到地球所能容纳的人口极限。如果有一天人口达到一千亿,再也容不下更多的人了,ok,移民火星。如果到那时候还找不到更多的资源,那才需要控制人口,才需要计划生育!那么既然要将地球资源用到极致,为何要保护呢?很简单,因为适度的保护能够得出最优解,也就是适度保护才能保证容纳最多的人口:全部开发不行,全部保护也不行。而这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延长人口达到地球容纳极限的时间,为寻找下一个适合人类的居住地赢得时间。在上面 的答案中,个人的自然权利,在集体有急迫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被剥夺。我是赞同的,但显然不是现在。计划生育,在现阶段不过是zf为自己的懒政思维找的一个幌子而已。就好比孩子说吃不饱,家长不是去想想怎么找吃的,而是溺死了小儿子,然后告诉大家:现在可以吃饱了。过去的人由于家贫将刚出生的孩子溺死,我们觉得多么愚昧与残忍,现在zf说资源有限要计划生育,却是高瞻远瞩与长远利益。难道因为是zf行为因此就戴上了伟光正的光环?要知道,旧社会溺死孩子的家庭,那可是实打实迫在眉睫的养不活,现在中国的资源已经到达没米下锅的境地了吗?难道现在不是中国有史以来物质最发达的时代吗?又, 还说,“如果计划生育真的使我国人口减少了80亿(当然这个事情是假的),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剥夺人的“过分生育权”又如何呢? ”如果是追求这种平均量的最大化,而不是资源总量的最大化,又何必这么麻烦地剥夺“过分生育权”,直接杀人不是见效更快么?“极大程度的提高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是非常虚的表达,难道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归功于计划生育么?难道不是因为开放的商业么?下面还有一位答主所说的“没有计划生育你敢想象现在的情形么?15亿人,20亿人?现在的诸位,我想说的是,你们每个人都享受到了数十年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便利 ”,也就是把我们都划为了既得利益者。难道我们所谓的既得利益就是zf帮我们从娘胎里就解决了一批竞争对手么?难道不也是因为开放的商业么?我认为我们数十年来所获得的便利恰恰证明了我前面的观点:对资源总量的追逐才是真正的出路,而计划生育本身,只不过置身于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看起来很美化而已。无论13亿,15亿还是20亿,善驭者就是资源,不善驭者就是负担。如果我们今日所得到的生活应该归功于人口控制的话,那么我们感谢杜蕾斯比感谢zf要靠谱多了。
在中国这个宗族观念很重的国家,计划生育是必须的,但计划生育政策真的好吗?计划生育政策其实是教育缺失、国民观念、管理方式、避孕知识缺失、性知识缺少的无奈产物,因为其他方面很难做好,做出成效,所以就采取这么简单粗暴但有力的政策,真的是好事?
讨论生育权,简单来说,这是一个划分权利边界的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但这个边界重来不是一层不变的。美国建国的基本理论即,让渡出部分私权利构成公权力,但这仅仅给出了理论框架,具体权利划分的内容都是在一次次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但这个过程往往是反复无常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存在一个永恒不变的边界,这个边界事实上是动态波动的,从废奴运动到黑人运动,从保守主义和进步主义的反复博弈到两党不断斗争,权利边界不断改变,甚至反复,为什么是这样?【具体事例可以参看
先生的回答,举了很多】我们生存在这个物质世界,我们所有的活动都必须服从于自然规律,虽然人类对自然拥有一定程度上的调控能力,但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潮则深刻的影响了当时权利边界的划分,随着物质基础的不断变好,社会公民民智的开启,我们目前的发展大方向必然是压缩公权力边界,扩展私权利边界。然而,矛盾永远存在,私权利边界的扩张同样也是一个大框架,具体到哪些权利,怎么扩展的时候,又会有一系列的博弈和权衡。生育权同样如此。比如,我们将计划生育一下子全废除,每个人都潜在的无限生育权,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人,显然更具优势,他们能养育很多孩子还能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占有少数社会资源的人,只能养育少数的孩子,不然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公平么?权利扩张的边界同样和物质基础紧密相关,那么我们应该给人类以无限的生育权么?如果人类自己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大自然会帮我们解决的。想象中的无限权力,是不可能拥有的,除非你有无限的物质基础。公平和效率之间的权衡是当前人类社会问题根源。所有小清新的幻想,再怎么神圣化,也解决不了问题。这个时候我们回过头去看原问题:「计划生育政策具备正当性吗?」你觉得呢?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我觉得这是权利边界决定的。现实的问题,就该现实的考量,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到2039年,我国将出现不足两个纳税人供养一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这被称为“老龄社会危机时点”。西方民族国家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恶果相信不用赘述。()结合现实的基础,经济基础逐渐好转,民智觉醒,新一代的观念已经很大程度上被扭转(重男轻女和开支散叶的思想),再结合欧洲的大国悲剧,同时考量了生育权的自由和公平之后,你觉得我们应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总的来看,我觉得事情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最近看了<社会契约论>,试着说说自己的观点。对
答案里的很大一部分表示赞成。部落,联邦,共和国建立之初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其公民的生活水平与质量,这个过程中,必然需要契约人舍弃一部分的权利而来获得另外的权利,希望讨论的同学都是基于这个前提来阐明自己的观点。Amare中的前提说是政府的决策机关认为,过度的生育会危及到绝大多数人的生存,而且极度不利于国家和人民的长久利益。我认为政府的决策机关不具备这样的权力。
其次,针对于计划生育这个政策本身是否能提高生活水平,我想争议应该是极小的,就像答主@Yilin Wong 答案里所述,我国计划生育弊大于利(不研究这方面问题,不做评论)。但是该答主答案里,有很多内容在逻辑上有"诉诸怜悯""熏腓"之嫌,已经有人反驳过,表示赞同。且无论观点如何,我想首先我们回答问题应该持有相对客观的,理性的态度。而不是诉诸感情。
然后,谈谈问题本身。
题干"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题主没注明生育权这一类自然权利,是哪一类?自然权利怎么分类?按题主说的,天赋人权,假设其与财产权,生命权一类,那么是可以剥夺的。
以生命权为例,如果国家令其军队上阵杀敌以保证整个国家公民的安全,士兵有失去生命之虞。针对国家的这一决策,以少部分的牺牲维护了大部分公民的安全,这肯定是合理的。如果,有很少一部分士兵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权而不战而逃,导致了国破家亡,生灵涂炭,战后军事法庭有权利剥夺其生命的公权,这也是合理的。(以上为我理解的答案)。这其中隐含了一个前提,即社会或者国家的形成是每个公民共同签订的合同,合同以保护大部分人的权益为目的,每个签订合约的人都有义务遵守这个共同体所表达的意志(即法律)。
再谈谈有争议的地方,既然有争议,以下所述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如果理由不正当或者论证逻辑不得当,乐意接受批评。
第一,我们得弄明白,这样的权利该由谁来剥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法律是由其大部分公民的意愿所制定的,执行的是公意,政府只有行政的权力,而没有决定公意的权力。假设我们政府是在这个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它有权力剥夺任何违反法律的个别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权力。西方很多国家会征收遗产税或者富人税,从理论上来说,这也侵害了私有财产权。西方民主国家"侵犯"的理由是,你拥有的财产,很大一部分,是国家共同体所营造的条件使你获得的,所以你必须将你所获得的部分财产回归社会,回归国家,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合理的情形下剥夺公民的自然权力的应该是具有行政功能的政府。(详细参见<爱弥儿>)
第二,如何来判定是否合理?读了一部分答案,提到了堕胎怎样不人道,政府如何中饱私囊,更有甚者,还有揣测X党纯粹为了谋取罚款来拉动经济的。且不论以上是否是事实,但是敢问,某些人的答案跟题目有几毛钱关系呢?典型的稻草人谬误。单纯为了黑某机构而黑,这不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公民所应该具有的态度,大家都有点赞的权利,且赞且珍惜。回到问题本身,评判合理的标准是什么?我认为国家制定政策的标准是合乎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诉求,这是民主国家基本方针。小学还是初中读过一篇课文,在某地方有某种鼠类,繁殖速度奇快,每个周期内数量都会成倍的增长,而草原上的资源有限,不能承载如此大的消耗,怎么办呢?年迈的,不健康的同类一往无前,勇敢的冲向大海,为年轻的,健康的同类腾出生的空间。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蚂蚁遇到森林大火时,抱团滚出一条活的通道。人首先是一种动物,然后为人,物竞天择,为了物种整体的有利发展,必然会有小部分残酷的事情发生。假设有一天中国人到了某鼠面临的生存困境,谁说计划生育不合理都是耍流氓。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希望这只是我的臆测,科技能解决我们的困境。
第三,公意如果不合理如之何?别问我,我也不知道,书上没说,正在研究中。。。但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我想大部分的公意应该是符合整体利益的。但是出现了一类人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作出丧失理智的做法怎么办?如历史上两次有名的种族大屠杀。我也不知道。。
请不要问我诸如你赞成,你怎么不堕胎这样?你弟弟和你谁活谁不活?此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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