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牛黄属不北极星属于哪个星座牛下水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题库
本试题来自:(199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多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归甲所有B.归县肉联厂所有C.归甲和肉联厂共有D.乙与县肉联厂共有正确答案:有, 或者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多项选择题:()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B.刑一庭庭长刘某C.人民陪审员陈某D.证人锁某答案:有,多项选择题:()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的哪些选项是合议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A.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B.公诉人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依法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D.被告人患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答案:有,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最新试卷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热门试卷这些牛黄该不该归我?
当前位置: >>
这些牛黄该不该归我?
 出处: 作者: 编辑: 
编辑同志: &&& 我家里饲养黄牛。2006年春节前,我与镇里的肉联厂约定:肉联厂将我送去的两头牛宰杀后,按净牛肉每公斤7元和我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我在付了每头宰杀费20元后,得知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下水中发现牛黄60克。他们按每克50元卖掉,共得3000元。为此,我向肉联厂索要卖牛黄的钱。但该厂说我把牛卖给他们了,就不该再向他们要钱。请问,我要回他们卖牛黄的钱合理吗?& &&&&&&&&&&&&&&&&& 读者 郭力郭力读者:&&& 根据你的述说,牛黄应该归你所有。肉联厂不给你卖牛黄的钱是错误的。理由是:&&& 1.被宰杀的两头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你和肉联厂之间只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你已把每头牛的宰杀费20元,以及牛头、牛皮、牛下水给了肉联厂作为报酬。协议中没有规定牛的整体全部转让给肉联厂。&&& 2.牛黄是牛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是指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因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依据孳息的归属原则,孳息物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所以牛黄应归牛的所有人所有。&&& 3.你应当向肉联厂要回卖牛黄的3000元。肉联厂的做法属于不当得利,肉联厂应归还你卖牛黄的3000元。&&&&&&& (编者)
上一条新闻:
下一条新闻:
] [] []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评论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本声明条例的权利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评论仅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我的位置: >
试论不完全合同与合同漏洞补充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牛黄案”己有的几种法律适用理论都存在忽视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缺点,本文借鉴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牛黄案”应当适用合同漏洞补充。
  中顾法律网为您提供合同纠纷一系列问题。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将为大家详解不完全合同与合同漏洞补充之间的关系,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摘 要:“牛黄案”己有的几种法律适用理论都存在忽视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缺点,本文借鉴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牛黄案”应当适用合同漏洞补充。合同的不完全性产生合同漏洞,合同漏洞补充适用的范围就是因交易条件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而产生的不完全合同。通过诚信原则使合同关系扩大,使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更有效率更为公正,合同漏洞补充是建立在合同关系扩大化基础上。经济学里的公平分配合同剩余利益与损失的建议方案也值得合同漏洞补充方法的借鉴。
  关键词:不完全合同;合同漏洞;合同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一 “牛黄案”与合同内容不明确
  日前,人民法院报进行了热烈的“牛黄案”法律适用讨论。案情是这样的: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净得牛肉由肉联厂收购,牛头、牛皮、牛内脏等归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张某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得知牛下水中有牛黄,后向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即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人们的首先思考到的就是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原告在与被告协议时,并不知牛内脏中有牛黄存在,如果原告知道有牛黄存在,就不会与被告订立那样的合同。因此,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合同的订立存在误解,应认定为重大误解。但是,重大误解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一,法律上的误解必须存在于人的意思表示中。在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没有发现牛黄,有关牛黄事宜根本就未进入双方的意思范畴。第二,法律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旨在判断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那些认为原告对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附加前提条件的假定,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
  既然原告对牛黄的归属没有作出意思表示,那么牛黄的所有权未依合同处分,原告仍然享有牛黄的所有权。顺着两个基本思路:其一是从物的性质出发,以期适用物权法规则来确定牛黄的归属;其二是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以期适用债法规则来确定牛黄的归属,本案将有两个结论。第一,原告享有物上请求权。其理由是:牛黄与牛分离成为独立的物,既非买卖关系的标的物,亦非赠与关系的标的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被告擅自出售牛黄且将所得款据为己有,显然侵害了原告对牛的所有权,原告可以基于对物的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被告返还原物,并可以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向非善意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若第三人为善意,则可以请求被告(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第二,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其理由是:原告并未将牛黄赠与被告,所以被告对牛黄的取得既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基于原物出卖已不存在,应判决返还原物价款。还有法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权利竞合。
  但是,将牛黄的所有权与牛的所有权分离,依据所有者的意思表示分别转移所有权的规则,不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例如在本案中,如果肉联厂也没有发现牛黄,将许多牛下水混在一起卖给零售商,那么谁可以对牛黄主张所有权,是张某还是肉联厂?即使能够判明牛黄出自张某的牛下水,如果张某之牛是半年前买进的,牛黄在半年内显然不能长到70克,那么原先卖牛给张某的人是否有理由索取牛黄?如果张某之牛在宰杀前曾被多次转卖,是不是所有在前的原卖主只要能拿出一纸兽医医学证明,以证明在他们养牛期间牛黄已经存在于牛腹中,就都可以对牛黄主张所有权或者分配利益?所以,法学者又在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思路上提出了两种新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牛黄属于未发现物。理由是:当牛黄未被肉联厂发现时,牛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牛黄的所有权却是不存在的。未发现其存在的物被发现后,其所有权归属可按以下三个原则处理。如果有法律规定,则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则依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则依据先占原则。对本案应以先占原则确定牛黄所有权的归属。牛在活着时,牛黄是牛的附着物;牛在被宰杀解体时,牛黄是牛下水的附着物。由于牛黄被发现时,牛下水的所有权已经属于肉联厂,因此牛黄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肉联厂。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推定适用不当得利。“可考虑采类推适用方法,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之所以称为类推适用而非直接适用,因本案牛黄系包藏于赠与标的物牛下水之中而与牛胃一体,被告依据合法有效之牛下水赠与合同取得牛胃所有权而因此取得其中包藏之牛黄,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无法律上根据,尚有未合。”
  但是,未发现物说与推定的不当得利说也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未发现物说认为赠与合同对牛黄归属没有作出规定,而推定不当得利则认为赠与合同对牛黄归属作出了规定。赠与合同内容的认定是合理解决”牛黄案”的事实基础,也是法律适用的事实根据,但是两种学说于此都没有举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本文认为赠与合同对牛黄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构成了合同漏洞,应当适用合同漏洞补充来完善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订定而未订定。易言之,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不能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 本案在适用合同漏洞补充时存在三个法律适用上问题: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不一定都是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规则来处理。例如,合同一方故意殴打另一方,构成了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与合同无关。但是,另一方是否得因此而解除合同,在合同对这种情况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合同漏洞补充来处理了。因此,当事人对牛黄归属没有约定是否构成合同漏洞?第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牛黄的归属没有任何的意思表示,司法上对牛黄归属的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据裁判权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填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同欠缺补充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否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第三,合同漏洞是合同剩余利益分配规则的欠缺,而法官对合同漏洞的补充关系到当事人的责任的承担,无论将牛黄判归何人,都对另一方的利益构成损害。因此,如何发展合同漏洞补充的规则,以控制法官的剩余利益控制权,维护交易的公平与效率?
  上述三个问题关系到合同漏洞补充的适用范围、性质和规则的认识,合同法理论己有所涉及。本文在借鉴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基础上,对这些理论问题作出新的解释。
  二 合同漏洞与不完全合同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同都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合同的宗旨就在于确定利益转让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了利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市场交易中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或交易条件在市场竞争情况下有时是可观察的,可预测的,这些成本和条件在签约时就会纳入合同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签约成本或交易成本,只要这些成本完全可以纳入合同中,合同就是完备的。若合同是完备的,意味着合同事前就可以规定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只是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各种合同履行行为都能得到相应补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纠纷也就不可能出现,只存在合同是否履行和履行是否得当的问题。若交易成本和交易条件中有些是不可观察,不可预测的,则双方所签合同就是不完全合同。在合同是不完全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纠纷的处理才是重要的。经济学界在80年代后期,由格罗斯曼(Grossmann,S.)、哈特(Hart,O.)、穆尔(Moore,J.)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这是对合同理论的重大突破,也为合同漏洞补充理论的发展开拓了途径。
  所谓完全合同,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合同履行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当缔约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合同。完全合同是以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条件为前提。它包括:1、完全合同的个人理性假设:(1)有理性的决策者具有稳定的偏好,并能按偏好次序进行选择,(2)他们在追求偏好时受到约束,(3)他们在约束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2、完全合同的环境假设:(1)合同不伤害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就是说,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2)合同缔约方都有关于其选择的对象和结果的全部信息。(3)合同缔约方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伙伴,自愿缔结合同,而不接受、也不能施加市场垄断权。(4)交易成本为零。也就是寻找合同伙伴、洽谈合同、草拟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等形成一份完全合同的过程被假定为无成本的。在满足上述假设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可以订立完全合同。 因此,完全合同表现出以下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在有秩序、没有外来干扰的情况下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在事前能够明确约定,在事后应当完全地履行;当事人能准确地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件,并能对这些事件作出双方同意的事前约定;当事人一旦达成合同,就必须自愿遵守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即使合同存在不完善之处,可以通过阐释性的合同解释分析合同条款具体含义,法官不能创造合同条款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不完全性是指一个合同不能准确和完备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世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合同当事人或合同纠纷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往往都是不完全的,完全合同只是一个理论假设,与现实交易条件不符。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合同的不完全性呢?一是有限理性。由于个人神经生理和语言能力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愿望上是追求理性,实际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使得人类的理性总是有限的。人们既不能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全部信息写入到合同的条款中,也无法预测到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并针对它们做出详细的合同约定。二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交易成本包括以下四处方面:1、缔约各方在保持合同关系的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2、进行决策、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为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3、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合同条款,使其能够很好履行的费用;4、履行合同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
  传统经济合同都是一些能够即时履行的短期合同,由于短期合同所涉及事件的简单性与对将来要发生事件的可预测性,其交易成本都可能大大减少,交易条件大都可以事前约定,近似于完全合同,但交易成本还是存在的。在现代经济交易的发展产生的长期合同中,由于它所涉及事件较复杂,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本会大大地增加,交易成本也就较大。也就是说,任何合同订立和履行都要交易成本。由于合同交易成本的存在,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另外,各方也会漏掉一些他们不能简单地加以证明的,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需要第三者来裁决时,其合同履行的成本更高。当当事人签订控制可能出现某些争议问题的条款的成本超了解决这些争议的收益时,合同的不完全性就出现了。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的不完全性就是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就是合同条款欠缺,就是合同漏洞。交易成本与交易条件的不可证实性与不可观察性产生了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需要调整完善方能适应分配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合同漏洞补充适用范围应当限于对不完全合同的完善调整,即在合同不能准确和完备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合同漏洞补充才成为必要。
  三 合同漏洞与合同关系的扩大
  合同的不完全性在经济学领域表现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改变了以往认为合同是完备的、可达到均衡价格的观点,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合同关系扩张,改变了以往认为合同是抽象的不可补充的观点。不完全性是合同的一种普遍状态,仅仅依靠合同条款内容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远远不能适应交易日益复杂化的现代经济生活,合同关系扩张成为合同不完全性合同是反映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蕴含的是法律维护下的个人自尊及自信,即个人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与自己所选择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创造规制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传统合同法理论以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下的合意或对价为中心。在大陆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义词,表明人类有天赋的自由凭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对价是理性的外化物,人们之间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完全要看双方的允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表明等价交换的关系的对价,合同关系全靠对人们的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合同法的制度功能是赋予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法律效力,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现合同目的和利益,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传统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认为合同关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产生合同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
  现代合同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促使了合同关系的扩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归属于合同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而现代合同理论则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在接触后,相互之间就产生了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有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现代合同理论中,合同责任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合同当事人从接触洽谈合同之时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无论是债权的行使还是债务的履行,都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传统合同法的特征是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抽象出来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剥离了合同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和附随义务规则在合同法中的确立,产生“关系合同说”。关系合同说认为,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缔结为目的开始交涉后直到纠纷解决前,在他们之间存在着一个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轴心的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信赖的共同体关系。在这个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出于相互信赖的需要,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发展的每个不同的阶段,当事人都应当负担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内容的相应的信赖义务。 合同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害也应得到赔偿的信赖利益理论在各国合同法中确立,表明了信赖关系的存在。因此,现代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关系,合同并非仅仅产生于合意,当事人间的相互信赖关系也对合同内容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信赖关系不再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而是存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之中,并通过法律实践而具体化,使社会关系重新反映于合同的规范当中。社会关系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秩序,现代合同法要做的就是怎样将这种社会秩序赋予法律效力。
  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影响双方交易关系的事实,都属于当事人之间为订立和履行合同而相互接触产生的信赖关系范畴,应当依据合同关系规则来处理相互权利义务。如果合同对新发生事实事前没有约定,则当事人的关系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合同关系就只能依据合同漏洞补充来确定了。合同漏洞补充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基于推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同的默示条款,而是根据合同关系直接确定合同利益的分配。
  三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在现实经济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发生合同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可能视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从而避免因合同无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准则。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法官拥有了补充合同漏洞的权利,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解释权,有可能使合同的判决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法院不可能在信赖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条件下,应用此规则作出更有效率的判决,其时法院形成的意见将凌驾于市场合同之上。所以,发展法官的剩余控制权理论就要研究合同漏洞补充的方法。 对于合同漏洞的补充,学者认为“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再不成时按照其他任意性规范和补充的合同解释两种。”
  合同漏洞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因为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但是,第一,重新协商过程也会产生多种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重新谈判的过程本身所产生的事后成本,和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所产生的事前成本;第二,当事人诉之法院就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重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决;第三,法律对不完全合同的处理意见是当事人处理不完全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所以,不完全合同的司法解决规则必不可少。
  合同漏洞不能通过重新协商完善的,可以适用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例如适用附随义务来认定合同义务,适用情事变更来处理因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规则来处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因为法律设定任意性法律规则的目的就是考虑到合同可能有不足之处,而且当事人对合同上非必要之点也多相信法律会设有适当合理的规定而没有约定。但是,第一,法律并不知道当事人的利益所在,法律的补充对于当事人来说,增加了合同履行成本和合同关系不确定性;第二,法律法规的数目总是有限的,面对无限丰富的现实生活不可能一一都有所规定;第三,法律原则条款的原则性无法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所以,法律规范对不完全合同的补充作用也是有限的。
  最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的解释。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的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但是,第一,补充的合同解释是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但是,合同漏洞因经济条件不可预测性和不可证实性而产生,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可能有意思表明,推定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第二:合同解释,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依归。但是,由于公平的判断因人而异,使得法院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按照法官的公平观补充的条款很可能没有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更有效益。于是便可能出现依其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不能带来最佳经济效益。
  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发展了一种不同于法学上的不完全合同调整方案。一种理论要求法院将主要由经济波动引起的损失、收益公平地在不完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 这种处理方法突破了传统合同法学上合同漏洞补充中,将合同利益与损失不是归属于一方就是归属于另一方的的作法,颇有类似于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的性质与原理,值得法学研究上借鉴。如牛黄案,无论将牛黄判归何人,在事实上都存在不公平的后果,如果让牛主人与肉联厂平分牛黄的收益,也许是一个比较公平的方案。
  所以,对于怎样都能最好地规制不完全合同,其答案很可能还需要等待未来经济的发展,法律合同理论很可能随经济学的发展而进步。  
  还有相关问题,请到中顾法律网进行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或者电话咨询400-000-9164.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中顾法律网。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8-30
下一篇文章:09-06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合同纠纷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合同法论文文章推荐
最新合同法论文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牛黄案”己有的几种法律适用理论都存在忽视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缺点,本文借鉴契约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牛黄案”应当适用合同漏洞补充。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合同纠纷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75“牛黄案”评述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75“牛黄案”评述
“牛黄案”评述;案情: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本案所要解决的是牛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1认为,对于此案,我国社科院法学研究专家梁慧星○;下水而与牛胃一体,被告依据合法有效之牛下水赠与合;2认为,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质量;3认为,家陈d○法律上的误解必须存在于人的意思表;4认为――本案属于当然
“牛黄案”评述案情: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宰杀后按净得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由肉联厂收购;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结算在5月1日进行。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告知厂长。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张某于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到工人们议论此事,去厂长那儿证实后说,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了。但之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本案所要解决的是牛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牛黄案是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的个案,所以学术界与民间运用不同法理、从不同角度,给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得到了一些不同的结果。总的来说,有2种观点:一,认为牛黄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这也是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观点;二,认为牛黄的所有权归肉联厂所有。具体的来说,虽然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牛黄的所有权归张某所有,但他们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结果却不尽相同,主要有6种观点:被告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原告重大误解;孳息物的归属。相对地,认为牛黄的所有权归肉联厂的也有4种观点:牛黄作为未发现物确定其归属;原告放弃牛黄的预期利益;原告默示放弃牛黄;孳息物的归属。除这2种主流观点外,还有学者认为此案存在显失公平;被告违约;此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此案已过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期间。1认为,对于此案,我国社科院法学研究专家梁慧星○因本案牛黄系包藏于赠与标的物牛下水而与牛胃一体,被告依据合法有效之牛下水赠与合同取得牛胃所有权而取得其中包藏之牛黄,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无法律上根据”尚有未合,所以类推适用不当得利。针对他的这一观点,郝玉林认为此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他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中的交付构成牛的所有权的转移。牛与牛黄是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也就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原物所有权与其他权能分离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在原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后,孳息相应转移,可见被告占有牛黄有合法根据,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我并不同意他的这一批评观点,因为原告只是将牛交予被告宰杀,将牛肉卖给被告,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后面的分析也就不正确。而我认为,梁慧星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包藏物一并看作赠与标的物。牛黄是牛的胆囊、胆管或肝管中的结石,由病牛的胆道发炎或胆汁排除障碍,使胆汁中的胆固醇、钙盐和胆色素沉淀凝结而形成的粒状物或块状物。由于张某不是利用单独的胆囊、胆管或肝管培育的体外牛黄,而是老牛生病自然产生的天然牛黄,所以这里应该将牛黄看作牛2认为,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此外,我国法学专家郝玉林○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该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协议时,不知牛内脏中有牛黄存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针对这一观点,我国社科院法学专3认为,家陈d○法律上的误解必须存在于人的意思表示中,在张某与肉联厂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没有发现牛黄,人们对于没有发现的东西可能有哲学上的认识错误,但决没有法律上的误解。就牛黄而言,重大误解缺乏存在事实基础。我之所以也同意这种批评意见,是因为重大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当事人自己的过错(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而原告作为养牛者应该知道牛下水中可能含有牛黄,但这种事件发生的几率非常低,所以并未将有关牛黄的内容写入合同,此案并不是因原告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他的行为使他自动放弃了该权利。他签订合同就是为了将牛宰杀并把牛肉卖给肉联厂以取得相应价款,此案并不违背他的真实意思。另外,我国学者王学山认为,在张某与肉联厂委托宰杀并买卖牛肉(含牛头、牛皮、牛内脏)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事先均不知牛下水中有牛黄,对此双方均无过失。在履行该合同(口头)过程中发现了牛黄,原来的合同基础已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原有情势的重大变更,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处理。虽然这一观点尚未发现反对意见,但我却不赞同。因为此案不满足情事变更条件:情事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预见之性质。一般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引起。作为养牛者的张某客观上应当能预见牛黄的存在,但他却忽略其发生的几率,此案的发生可归责于原告,所以不适用情势变更。4认为――本案属于当然,这所有专家学者的观点中,也有我比较支持的,那就是陈d○未发现物确定其归属问题――的观点。他认为,所有权作为物的社会属性,其客体必须是人所认识到的物。在牛黄被肉联厂发现之前,尽管张某拥有牛的所有权并因此而事实掌握着牛黄,但由于张某并没有认识到牛黄的存在,因而他没有牛黄的所有权。只有在肉联厂发现牛黄之时起,牛黄才开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他将本案中的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并且按照先占原则确定其被发现时所有权归肉联厂所有。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既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也不能被人所利用,人们对于没有发现的东西是没有利益的。所以,有关肉联厂侵权或不当得利的观点均失去立论的事实基础。他又认为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至于不存在重大误解的原因,前面在评论专家郝玉林的观点时,就已经说明。同时,他认为此案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因为人们对于没有发现的东西是没有利益的,未发现其存在的物,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人在其上当然没有利益。本案中,张某在牛黄被发现之前对牛黄并无权益,张某对该牛黄的产生也没有付出特别的劳动和代价(牛没养好才可能产生牛黄),将牛黄判归肉联厂,并不损害张某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我之所以支持他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本案,他把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去分析,认为牛黄作为未发现物其所有权应归肉联厂,从而很好地解决了问题。他不把牛黄当作孳息,认为从孳息这一角度去分析,对解决本案并无多少意义。可我认为,即使从孳息这一角度分析,也可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下面我就从孳息这一角度分析一下。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此案中的牛黄是张某的老牛因生病而自然产生的(虽然牛患肝胆结石症的机会很少),并不是张某为得到牛黄而特意培育的,属于天然孳息。但孳息的产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加工孳息,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法律会一定程度上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未分离孳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孳息的,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劳动的,仍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本案中,肉联厂是在宰杀过程中发现有牛黄,并对牛黄的产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他属于善意占有人,所以享有牛黄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不当得利、无权处分、无因管理。至于重大误解,在前面我已分析过了。 注释:1梁慧星:引自报纸:○《本案可类推适用不当得利》,《人民法院报》日2郝玉林:引自报纸:○《由牛内脏中发现牛黄引起的争议――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人民法院报》日3陈d:引自报纸:○《牛黄应当属于未发现物》,《人民法院报》日4陈d:引自报纸:○《牛黄应当属于未发现物》,《人民法院报》日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生活休闲娱乐、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75“牛黄案”评述等内容。
 “牛黄案”评述_学习计划_计划/解决方案_应用文书。“牛黄案”评述案情: 1997 年 3 月 20 日, 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 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 宰杀后...  “牛黄案”评述 2页 7下载券 牛黄 33页 免费 牛黄 7页 免费 牛黄 3页 免费...论“牛黄案” 本案的争论点主要有两个: 一、牛黄究竟为何物?一是天然孳息,...  民法“牛黄案”的个人看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在搜索引擎搜索“牛黄案”一词,面对思路各异的论点,惊觉此案作为民法物权问题经 典案例,多年来有无数法学...  “牛黄案”评述 2页 20财富值 论不完全合同与合同漏洞补... 6页 2财富值 ...对“牛黄案”的再思考 牛黄案”肉联厂无权占有牛黄并将其出售一案,虽是一个小...  论不完全合同与合同漏洞补充――“牛黄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陈斌李夏 华东政法学院 上传时间: 关键词: 不完全合同/合同漏洞/合同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属于你我的森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