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林镇中学藕池新村属于那个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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藕池新村住宅小区整治(藕池小区A地块)工程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加入时间:&&地
[YZ-GCZB-2012122]古林镇藕池新村住宅小区整治(藕池小区A地块)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古林镇藕池新村住宅小区整治(藕池小区A地块)工程项目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文号:鄞发改投[2012]84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新村项目规模:1号~20号楼、菜1~菜5、综合楼、居委会、独立车棚1~独立车棚3、公厕、老年活动室及附属设施用房,共计50811平方米结构层数:1层、5层、7层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工程造价(暂估):967.0962万元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区财政安排3000万元,古林镇财政安排3000万元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屋面维修、外立面改造、楼道维修等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标段划分:数量:1 个允许投标的标段数:1 个质量控制目标: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要求:合格工期要求:120日历天&3.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含临时建造师)其它要求:投标人自日至今已成功完成过单项合同30000平方米及以上老小区整治工程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复印件,原件备查,缺一不可。)联合体投标1.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须经“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投标人不得有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4.资格审查方式
5.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内容包含: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电子评标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如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到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
:每套 5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该费用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且评标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2012 年 6 月 20日 9 时 30 分
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屏幕)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薛经理电话:8招标代理人:宁波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姚隘路796号东城国际5楼
联系人:李克勇电话:8&
供应商服务
采购商服务在线人数6844人
头&&衔:初来乍到
给网民的信:
敬请网民评论:地方政府不通过法院认定要强拆“违章搭建”合法吗?
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藕池新村政府决定,对在该小区几十年前买房子送院子的老房子院子进行拆除,政府为拆除这个院子或天井,专门设立了一个老小区整治小组,然后整治小组在人家墙上贴上《限期拆除通知书》说:在5日内不自行拆除将“代为拆除”,地方政府组织当地民警、城管、整治小组人员,上门要驱赶居住人,说房产证上这一部分没有,你们就是违章搭建,政府就有权强拆,老百姓认为,是不是“违章搭建”要由人民法院判定,整治小给没有作《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利,政府要强拆应带上法院文书,下面请网民看看利害关系人给古林政府的信:敬请网民评论:你认为地方政府来强拆合法吗?平民百姓有权要求政府依法办事吗?谢谢!给古林政府的信原文如下:
就《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事强烈要求古林镇政府依法办事古林镇党委书记戴华强:
古林镇镇长程洪勇:
今天我代表藕池新村就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历史存在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宁波市已经整治好的老小区先进经验,提供点建议供我们古林镇老小区整治过程中参考。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决定,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写讲清楚是在那年那月私自搭建,而在那个时期有那个法律规定违章搭建?
二是这次通知要拆除的是一楼业主,在当初(几十年前,一般都在1992年前)买房子时就有的,买底层送院子(天井)的老房子,而违章搭建应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体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动工建设的房屋及设施。而《土地管理法》是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修订;《城乡规划法》是在日实施的;《村庄和集体管理条例》是日起实施,可见这样的“私自搭建”是在法无规定,不为违法。
三是这些所谓的“违章搭建”是在没有鄞州区人民政府时就存在的,显然,也就不存在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因此这些“违章搭建”的产生,也是在没有鄞州区相关管理违章建筑的职能和部门之前就存在,而且在鄞州区人民政府创建之前从来没有那个部门说这是违章搭建,所以,不存在“未取得合理许可”说法的合理性。
二、《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是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纲要》第20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二是《限期拆除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亦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纲要》第20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其程序严重违法。
三是《限期拆除通知书》所涉行政决定严重违反先调查后裁决的原则
从《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来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时无事实证据材料,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先调查后裁决的原则。
三、《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超越职权
1、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古林镇老小区整治领导小组”不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老旧小区整治领导小组,是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显然小区整治小组不是市容卫生管理部门,又不是城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故无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根据以上分析,整治小组不是法定主体,明显是超越职权。
四、《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说,“逾期未拆除,将代为拆除”明显与国务院条例相抵触
近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强拆”,为此国务院多次下了紧急通知强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所以代为拆除就是严重违法。
五、《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范围不公
未对小区1幢2幢东面的公共绿化上建成的房屋和新四方后面围的院子,占用小区主要消防通道的房屋,它们这些都是没有房产证的,真正违章建筑不去限期拆除,而强调这些是有收据的建筑物,从法理上讲,收据只能证明把小区业主的位置拿去卖钱了,不能是合法的,理应拆除。
六、《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的行为缺少人性化办事行为是走不通的
小区整治应借鉴本市本区其他老小区的整治先进经验,例如在鄞州区下应东莺新村,他们在治理历史遗留的天井和院子以及楼前附属建筑,考虑到居民的实际生活需要,事实求是予以保留,但院子内建筑不得高于院墙,他们这样处理,小区内的老百姓就容易接受多了。再者,按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位置和场地,应是本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的,是我们小区业主自己的“东西”,只要对本小区他人不产生生活影响,这一部分业主,要利用自己这一位置,政府应遵循和谐小区的原则,最好不要过多干预所谓的“违章搭建”。
总之,小区整治既要讲“法律”,也要讲实际,应遵循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区开展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号)里的原则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因地制宜的方法进行整治,不要借老旧小区整治,就把老百姓多年使用的位置统统搞掉,以便将来动迁少赔老百姓经济,这种思想无非是地方“土地财政”保护主义思想在作怪,心述不正是办不成好事的,不要认为你们“集体决定”就可以代替法律,要是强拆错了也是由国家政府出钱买单,不要做老百姓“违章”,你就做违法的强拆事情来。不要以为天高皇帝远,你在这里说了算,要知道只有顺民心,按法律依法办事,才是正道。所以,强烈要求你们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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