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原来贵州大方广州南方医院院的男科医生康定赢现在在那里,他老家是四川的

合川一养猪场污染严重被罚款,重庆两媒体竟为污染企业喊冤?????(真相)
  这年头当记者真好,不仅可以收封口费,还可以收“出口费”,报社的版面拍不满,可以找我,我可以当个免费通讯员
  搞不懂:媒体监督别人,谁来监督媒体?
  建议:最近一段时间,一少部分记者甘当“妓者”,只要给“圆圆”,可以任听“钱爷爷”摆布,“sm”根本不在话下。为此,特提议将少数为财歪曲事实的“妓者”,给予开除“记籍”处分。
  感谢大家对环保的支持,现在一些企业为了赚钱,昧着良心大肆破坏生态环境,对居民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带来很大影响,一些市民怨声载道。我们一年接到这样的投诉非常多,发现一起,我们将依法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身边的环境污染,希望大家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欢迎投诉,欢迎监督。
  泰丰养猪场外排废水严重超标,监测结果COD超标13.1倍。环保局采样及监测分析均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操作。  ————————————————————————————  所谓化学需氧量(COD),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它是表示水中还原性物质多少的一个指标。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但主要的是有机物。因此,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
  没有哪个是好东西!跟环保的人打交道多年,环保的人只怕比记者还烂!
  现在的记者太烦~~~事情没弄清楚就乱写
  现在的确有个别记者,没事找事,歪曲事实,估计和金钱有挂钩吧~~~
  记者真TMD不像话,仗着自己有张破嘴,到处扭曲事实,拜脱,把自己那张嘴放到正道上,别一天收了黑心钱还装大,这个社会还有王法吗?
  媒体报纸也该遭别人监督撒,现在黑记者多得很,我上次都差点遭忽悠了,故意引导说些他想要的东西,你要问撒子就问嘛,拐弯磨角的来误导人,唉,一些人被人利用了还高兴觉得上报纸了,真是烦得很。。。。
  查清事实,严惩元凶。
  俺坚信,,    新闻报道不会比猪拉的便便臭    写新闻报道的记者不会比处罚猪拉便便的环保局更臭    所以,记者是对的,环保局是错的    推理完毕  
  石人三只眼 给合川环保系统“饭桶哥”称号确有失雅,人都是要吃饭的(包括人类的祖先),“饭桶”一词应为物体,此“饭桶哥”称号比喻了整个人类以及三只眼本人及其他的祖先,要说饭桶的话,三只眼本人更为恰当,就其楼主得出的观点见识肤浅、知识寡薄,有搬弄是非之嫌疑,或者是受人之托:            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双重处罚的问题:依我看不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双重处罚的问题。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6月23日,区环保局下发了要求泰丰养猪场对养殖废水于日前完成整改的红头通知。”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7月13日,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合川区环保局给予养猪场的行政处罚。            二是将“日”的事弄成“日”,的问题,按法律的角度可以采用补正的方式进行解决,但不影响案件的行政处罚。目前,老百姓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系统普遍存在人少事多的问题,公文制作出现一点小问题也无可厚非。据我所知,货币、邮票、证劵等的印刷都出现过错误。            三是“因猪场一出资人阳某曾得罪当地某某人士,今年6月10日,一群环保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来到猪场抽测废水,当然不合格了”。在当今时代,任何部门的执法都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环保执法只要有环境违法行为都应当查处,若是养猪场不超标排污,不污染环境,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是不可能查处的。据我了解合川的畜禽养殖污染相当严重,一个小小的养殖场可以污染一条河沟,使河沟下游老百姓无水饮用、洗衣、洗澡、淘菜、灌溉农田,群众对养殖污染相当愤怒。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区级相关部门、镇街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合川区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现状  合川区现有畜禽养殖场442家,其中规模养殖场132家。经测算,全区畜禽养殖业粪便产生量63万吨/年,污水产生量230万吨/年,其中排放化学需氧量11960吨/年,氨氮740吨/年。全区畜禽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是工业的19.3倍,氨氮是工业的14.8倍。经监测,养殖场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平均超标13倍,氨氮、总磷等指标超标4倍以上。从污染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方面看,目前合川区畜禽养殖业远远超过了工业污染。  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一)建立机制。2005年以来,合川区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了镇街和区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明确了环保、畜牧、农业、市政、镇街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做到目标到单位,责任到人头。初步形成了环保统一监管,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左右联合工作机制。  (二)开展调查。2000年以来,合川区坚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养殖场档案及动态管理数据库,目前全区442家畜禽养殖场进入了环保档案。  (三)分区管理。一是区政府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划定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实施分区、分类管理。二是完成限养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限期治理限养区内养殖场15家,取缔、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2家。   (四)环保监管。一是对新、改、扩建养殖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要求执行环评和“三同时” 制度。2007年以,共审批养殖场25家,共计投入污染治理资金3200多万元,没有因养殖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污染问题。二是整治老污染,补办环保手续。合川区采取环保不达标、环保手续不完善的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工作措施,积极支持养殖场筹集资金,建设环保设施。目前,合川区已完善48家养殖场环保设施和环保相关手续,同时启动了养殖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五)污染治理。一是与西南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联合,探索新技术,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实现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基本做到零排放。2005年以来,合计投入920多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80万元,建成了隆盛公司养猪场、国兴养殖场、云门山种猪场、五洋养殖场等5个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为养殖场污染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二是2005年以来,区财政已安排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小规模及分散养殖户畜禽粪污处理,修建粪污沼气处理池1500余口。三是各方筹集资金3000多万元,对48家污染较重的养殖场进行了整治,完善了环保设施。四是扶持了惠农肥料公司、盛田肥料公司利用畜禽粪便生产生物有机肥项目的建设。  三、下一步强化的工作措施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是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群众环境投诉的热点。合川区处于重庆主城区的上游,并有草街航电枢纽库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更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对养殖污染进行整治。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应立足于生态农业建设,以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生态化、资源化目标,重点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宣传,提高环境意识。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养殖场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限期补办环保手续,执行污染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力度。  (二)合理布局,落实整治。充分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养殖场区域布局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把养殖场与农田、林地一并规划。养殖场建设实施农牧结合的生态经营模式,实现粪污就近消化。实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治理项目。  (三)推广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养殖场粪污资源产生沼气,沼渣、沼液用于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做好畜禽粪便的利用,堆沤发酵,杀灭病源虫卵,充分腐熟,生产生物有机肥,安全还田。努力实现从“资源-畜产品-废物排放”的生产过程向“资源-畜产品-再资源化”生产过程转变,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四)强化考核。坚持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缓解农村面源污染,建设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好水环境,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是合川区面临的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今后,合川区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在各级领导、各界朋友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下,我们坚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先不说内容,单从这个帖子来说,楼主集体就值得赞扬一个,行政机关敢于上天涯发帖子为自己辩护,本身就是值得表扬的行为。很多部门轻视或者是干脆不动网络媒体,就算自己被冤枉了也怪不着谁。  具体谁对谁错,肯定不能依据几个网络帖子来判定,希望自己认真面对自己的问题(写错日期可以理解,但这个问题也要认真面对,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不是说可以理解就等于可以再犯),不管自己的问题是大是小,首先好好改正,然后才能理直气壮的对污蔑性的报道予以反击。  质监、工商、药监都是垂直管理,我一直以为环保也是,前不久才知道不是。
  真不知道这些媒体是为谁说话的
  环保局长期就是弄黑钱的,你们谁见过环保局真正做事?一般就是罚款拿钱拿红包走人!他们真会把老百姓的健康当回事?
  楼上的,你能来天涯发帖,我认为至少还有我们环保人的一点功劳,哪怕只是一点点。。。。。。你认为呢?介绍给你一部电影看“瓦力”。。。。。如果看过了,再看一次。
大家还在看有谁知道原来在贵州大方南方医院的男科医生康定赢现在在那里_百度知道
有谁知道原来在贵州大方南方医院的男科医生康定赢现在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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