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人员会贪污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吗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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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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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下列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及其附属文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遗址、名木古树、纪念物,以及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近代、现代典型建筑物(包括附属建筑);(三)历史上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代货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的代表性实物;(六)古人类化石及其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重要的植物化石及其产地;(七)外国侵华罪证的典型遗迹、遗物。第三条 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控告。第四条 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条例。第五条 各行政公署、市和有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县(市)设文物管理机构。第六条 文物保护经费,要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准挪用。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要随文物事业的发展逐年有相应的增长。经专家鉴定需要征集的文物所需的经费,由当地文物管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第七条 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应选择本辖区内的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报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该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文物管理机构应选择有重要价值的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备案;选择有重大价值的文物,报国家文化管理部门,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划定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有些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一)纪念建筑和古建筑周围,以主体建筑物高度的二至五倍为保护范围,主体建筑物高度的四至八倍为建设控制地带;(二)古城址城墙墙基(包括护城壕)两侧十至二十米以内为重点保护区,城内外各类遗址周围十至二十米以内为重点保护区,城内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都城的皇城内为重点保护区;(三)古遗址和古墓葬区及其周围十至二十米以内为重点保护区,古墓葬区内的地上文物(包括封土、石碑、石人、石兽等)不得动土或移动位置;(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城址城墙墙基(包括护城壕)两侧和城址内重要遗址周围三至五米以内为特别保护区,并树立界标;(五)革命遗址的保护范围,比照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划定。第九条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由市、县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管理机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土地所有权不变。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特别保护区内禁止动土、堆放杂物。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挖沟、取土、筑路、打井、建房、修坟、深翻、平整土地,采伐树木,禁止开山采石、放牧狩猎,禁止存放易燃品、爆炸品、禁止进行破坏地貌、文化层及一切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改变地貌、风貌、环境等工程活动。如有特殊需要或进行其他工程活动,应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省文物管理机构备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应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特别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区内的非文物旧建筑,应限期拆除或只拆不建;禁止新建、扩建或改建。第十四条 使用文物建筑物的单位,应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并负责其保养和维修。对文物建筑物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将施工方案报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接受文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文物管理机构应选择有重要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并选择其中有重大价值的,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将保护辖区内的文物及反映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主要街区列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应由文物管理机构划定保护区,如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各级城乡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十日内签署意见。
第三章 考古调查、发掘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进行考古调查、试掘应提出计划,经省文物管理机构同意。调查或试掘事宜完毕,应报告或通报省文物管理机构。试掘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古墓葬不准进行试掘。第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抢救性发掘,由发掘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抢救发掘的范围,以坍塌暴露或短期内有被破坏危险的为限,超过此范围应按考古发掘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第十八条 凡在省文物管理部门划定的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内,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土地及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在立项前征求省文物管理机构的意见。在划定的地段内进行基本建设,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在省文物管理机构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暂停勘察和施工,保护好文物现场,报当地文物管理机构,文物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组织力量清理发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条 一切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文物管理机构提出发掘情况报告;出土文物应登记造册,文物标本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方得留存。未经发掘单位和省文物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物和考古资料。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发现的一切出土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应立即报告或上交当地文物管理机构,不提擅自处理或据为已有。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用地,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收土地管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考古发掘工作的进行。第二十三条 外国团体或个人来本省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参观考古发掘现场,应经省文物管理机构同意。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二十四条 省文物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省文物鉴定小组,对全省境内馆藏文物进行分级鉴定。凡不具备收藏一级品条件的单位,省文物管理机构可指定具备条件的单位负责保管。第二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区别文物等级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向上级文物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调用文物。第二十六条 外宾赠送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礼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集中到当地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收藏。第五章 流散文物第二十七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应与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合理作价,移交给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藏匿、销毁或处理。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向当地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移交。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购销活动。第三十条 凡携带、托运、邮运出口文物,海关凭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出口鉴定组钤盖的特殊标志或开具的证明及文物商店的文物销售发货票,查验放行。第六章 文物的复制、拓印、拍摄第三十一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按文物的级别由省文物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进行,其他单位不得复制。第三十二条 除管理文物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古代石刻、壁画拓印、临摹。第三十三条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陈列品,禁止全面系统拍摄和将文物从展柜中提出拍摄;禁止使用危害文物安全的设备、方法拍摄。未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国人提供文物照片。外国人拍摄考古发掘现场或非开放地区的文物,应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四条 凡使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应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馆藏文物禁止做为实景或道具使用。凡发表、使用文物照片,应经管理该文物的单位同意,不得作为商品转让或出卖。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同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提供重要的文物线索,对发现保护文物有重要作用的;(六)在文物面临被破坏危险时,抢救、保护文物有功的;(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八)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贡献的。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有关部门给予两万元以下罚款及其它行政处罚:(一)在地下、水下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二)未经省文物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管理机构的意见,或者由文物管理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三)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省文物管理机构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机构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四)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五)携运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或伪报物品名称及规格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罚款;(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七)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存放危险品、爆炸品或进行其他威胁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解决并罚款;(八)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说明、界标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九)刻划、涂抹文物古迹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十)因过失或失职造成文物破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罚款;(十一)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进行考古调查、试掘、发掘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会同有关部门收缴其所得文物标本和资料,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十二)违反规定复制、拓印、拍摄文物的,由文物管理机构或文化管理部门没收其所得资料并处以罚款;(十三)非法占用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给以行政处分或罚款。第三十七条 文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合法证件,持证者有权按照规定执行处罚,任何人不得抵制和拒绝。文物管理人员应二人以上执行罚没,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全额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文物管理人员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第三十八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盗窃国家文物或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的;(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三)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四)破坏国家文物或名胜古迹的;(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被盗或流失情节严重的;(六)文物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文物的;(七)对国家珍贵文物受到严重破坏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八)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省内其他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办
黑ICP 备号最具破坏性的非法文物交易链条形成|文物|盗掘_凤凰财经
最具破坏性的非法文物交易链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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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除盗掘团伙外,拥有文物收藏证、经营文物店铺的文物贩子给盗墓团伙“掌眼把脉”乃至坐地收赃,从而令盗墓团伙从盗掘地下文物始,逐渐形成了非法文物交易链条。文物贩子的存在加快了文物出手的速度,使得文物在短时间内多次转手。
近日,以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为主组成的专案组,会同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六省市区公安机关,历时9个月,一举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盗掘红山文化时期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此案打掉盗掘犯罪团伙十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5名,追回涉案文物1168件,其中仅国家一级文物就多达125件,二级文物86件,三级文物200件,一般文物757件。其中有红山文化典型器物玉猪龙、勾云形玉佩、马蹄形玉箍、方形玉璧、玉龟、玉珏等玉器和陶器。已经鉴定的部分玉器还包括辽代的绿釉鸡冠壶、三彩釉字母狮形砚滴、灰陶羊樽及双耳带盖红山彩陶为国家一级甲等,属国宝级文物。堪称“共和国涉文物第一大案”。被抓获的嫌疑人中,有出身“盗墓世家”的“资深”盗墓贼,有“几进宫”的盗窃惯犯,还有很多是负责埋头刨挖的农民,也有在遗址抢救性挖掘过程中监守自盗的从事考古和文物研究的专业人员。6月2日,本报记者赶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名疑似公职人员的嫌疑人目前在身份认定上尚存争议,办案人员正在核实中。朝阳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向记者解释,对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适用的法条及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如非公职人员的普通公民,其行为可能涉嫌盗窃、非法倒卖文物,如为公职人员则有可能对其以渎职、贪污的罪名起诉。本案其他嫌疑人中,有不少都有犯罪前科,有人曾因盗窃入狱两次,共服刑长达23年,还有的嫌疑人曾多次参与盗掘行为,甚至可能多达六七次。本案中,除盗掘团伙外,拥有文物收藏证、经营文物店铺的文物贩子给盗墓团伙“掌眼把脉”乃至坐地收赃,从而令盗墓团伙从盗掘地下文物始,逐渐形成了非法文物交易链条。文物贩子的存在加快了文物出手的速度,使得文物在短时间内多次转手。“辽宁省朝阳市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市内不可移动文物共有6213处,占了辽宁省的四分之一。从史前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直到清代都有,文物遗存非常丰富。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以及此地曾作为三燕时期(前燕、后燕、北燕)的皇城重镇,因此文物遗迹非常丰富。”朝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科的林女士向本报记者介绍。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境内的凌源市与建平县交界处的牛河梁遗址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红山文化,距今有5500年到5000年的历史。1988年,该遗址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故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苏秉琦先生说:“红山文化坛庙冢三种遗址的,代表了我国北方地区史前文化发展的最高水平,它的社会发展阶段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文明五千年的曙光。”一处古文化遗址,其价值不仅仅在于出土文物的可能交易价格,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对中国上古时代的文化史、思想史、宗教史、建筑史、美术史的研究都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朝阳市文物管理办公室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牛河梁遗址的保护范围为56.25平方公里,是一处包括了不同类型的遗址的遗址群。在东西约10000米,南北约5000米的连绵起伏的山岗上,有规律地分布着女神庙、祭坛和积石冢群,已编号的遗址点共16处。大部分祭坛和积石冢的地上石砌建筑都不同程度地得以保留,并从中出土了大型泥塑人像、大量玉器以及石器、陶器等。因此牛河梁遗址是一处独立于居住区以外,规模宏大的史前祭祀遗址群。其坛、庙、冢三位一体的组合和有龙、凤、人等题材的玉器,是距今5000年前红山文化已跨进古国时代的实证,也证实了辽河流域也是中华文明的摇篮之一。而盗墓贼的盗掘行为不仅会造成文物的流失,也会对文化遗址的建筑结构和内部设施造成难以修复的严重损害。以牛河梁文化遗址为例,牛河梁遗址群中女神庙的建筑结构就颇具历史价值。位于牛河梁的第二道梁的山岗坡地的女神庙平面成窄长形状,南北最长22米,东西最窄处2米,最宽处9米。方向南偏西20度。庙为平地穴式土木建筑,现保存地下部分0.8B1米。庙分主体和单体两个单元,主体部分为多室相连,主室为圆形,左右各一圆形侧室。北部为一长方形室,南部为两圆形室与一东西横置一单室,横长6米,最宽2.65米,主体与南单室间隔2.05米。林女士告诉记者,类似的文物盗挖案以前也发生过,2008年前后朝阳县公安局曾破获过一起文物盗掘案件,盗挖行为对文物和遗迹破坏都很大。此次被抓获的盗墓团伙核心人物,嫌疑人姚某从事盗墓活动已有30余年,号称会“看山”以及通过看星象来判断墓葬地点然后进行盗掘。据说只要是姚某认准的地儿,他一定要挖到东西才肯罢手。一次没挖到,下一次再来挖,所以他常常会对同一个地儿多次挖掘,“绝不走空”。曾有网友质疑:为何一处文物遗址文保部门没发现,反而让盗墓贼先发现了?对此林女士表示,目前专业人员在文物发掘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此次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候,我们文物系统的普查队员,翻山越岭,就凭常识去判断,没有仪器。而盗墓分子的设备却非常先进,有金属探测仪,定位仪器等等。他们有的这些设备,我们都没有。盗墓分子会看风水看星象看山势,而我们只从文物考古的角度去考察,仅有的普查力量不足以走遍全朝阳的山山水水。我们的队员走到一处发现了红山时期瓦片的存在,只能通过它来判断此处可能有遗址,然后再进一步调查。而盗墓分子可能有更多的办法,更多的设备。”这起规模庞大的文物盗掘案,不仅因其涉案人数众多,被盗文值巨大而瞩目,也引发人们对文物保护和监管的重视,及对当下流行的“盗墓文化”的反思。愿“中华民族文明的曙光”不被流失和破坏。记者从朝阳市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此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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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一句话,不交违法..承担得起后果,爱交不交...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挖到一个只值500块钱的青铜破锅,你愿不愿意承担10年牢狱把它黑下来?
关闭了评论。有想法的私聊吧,我这人有点玻璃心,不想给自己找不痛快……………………………………………………………按照现行的法律,你挖到的文物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先扒出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这先明确了出土文物的所有权。而哪些文物是公民可以合法收藏的呢?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祖传文物这个概念比较模糊,但根据实际案例我们大概可以得知,祖上一代代流传、没有在建国后入过土的传世文物在这一条的保护范围内,而在你家祖坟里埋了几百年,最近出土的文物,不属于祖传文物。(我是这么理解的,要是说得不对请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指出)还有第五章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我并没有听说过祖坟里的东西还可以依法继承…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你挖到文物是有义务上交国家的,不能随便破坏、扔掉、偷偷藏起来。而你上交文物有什么奖励呢?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这个物质奖励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标准来,所以说你上交文物得到的奖励基本上就是接收文物的相关部门酌情授予了。………………………………………………………………上边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但我知道题主不是想来看这个的,很多人关心的也不是这个。我大概知道你们是怎么想的:(1)麻痹的我挖到的东西值个几百上千万,上交你国家就给我五百块钱,打发叫花子也不带这么干的。不行不行,坚决不上交;(2)上交国家还不是被文物部门的官员分来偷偷卖了,白白便宜了那些贪官,我还不如把文物卖给那些真正保护文物的藏家,使文物得到保护,说起来我还干了好事;(3)谁也不知道这个东西是我捡∕挖来的,我就是偷偷卖了,国家也不知道。你们敢说你们不是这么想的?我都是这么想的好吗!不过我还是理性地给你们扒一扒其中的问题。(1)你们觉得你们挖到的文物很值钱。你们这个观念大概来自于近十年来国内异常火爆的拍卖,以及各种天价成交的拍品,什么2.8亿港元购回的成化斗彩鸡缸杯、2.3亿成交的元青花鬼谷下山大罐子、5.5亿成交的乾隆粉彩大瓶……blablabla,顿时感觉自己挖到的东西也不比这些东西差呀,随便卖一件马上就跻身贵圈,子孙三代就荣华富贵吃喝不愁了;就算自己的东西没有这些好,好吧,至少至少卖的钱也够吃一辈子,再也不用受公司老板部门经理的鸟气了。你们想得真好。仔细看看历代成交的天价拍品,哪一件不是出自宫廷\知名藏家\知名藏家的儿子孙子重孙子\海外回流?有没有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东西出现在拍卖公司的图录上?有人会说很多来历不明的东西到海外转一圈回来就洗白了,那你告诉我,你哪来的渠道把这东西送到海外去洗成白的?你要有这本事,还指着卖这一个玩意儿发家?决定文物市场价格的因素,重要的不是文物的年代;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对价格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至于存世量的多少,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资本进不进你这一块来。文物本身不能吃不能穿,没有任何实用价值。而收藏家投资文物艺术品,目的无非有二:对文物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有兴趣,再就是投资。尤其是国内的收藏界,进这一块的大多是为了投资获利。而很多出土文物虽然具有相当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但其所有权在国家,私人收藏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担有极大风险,投资这样的东西显然是相当不明智的。所以说你看那些明清传世的文物这些年来被热钱炒了又炒,炒明清瓷器,炒藏传,炒宣德炉,炒鼻烟壶,炒宫廷收藏,这些烂七八糟的东西都被炒上天去了,青铜器、高古瓷这类东西你看有没有一点动静。再退一万步,你挖到的东西真就是市场价很高的珍品,你有什么门路出手?去卖给收藏家?你认识几个靠谱的收藏家……反正我做了这么多年古玩生意,也就认识一两个;卖给古玩商?这种来路不明的东西你觉得商家会给你高价?不压到一个很低的价格,没有利润,商人会收你这个东西么?上拍卖?谁不知道一件东西上了嘉德保利诚轩,拍好了一万的东西卖三万,五万的东西能卖十万?行里玩了这么多年的挤破头都送不进去,你一件来历不明的东西就能上拍?扯得有点远了。说这么多,举几个例子吧。近来见于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上交的出土文物:成都小伙撒尿冲出宋三彩。好像是去年的新闻。这种东西我们大四川出得多,四川地区特有的一种随葬冥器,宋代的三彩陶俑,虽然和唐三彩一样都叫三彩,工艺上也差不多,价格上就差老了。这东西在成都的古玩市场上一般就是几百块,好一点的上千就不错了。这个新闻里没说有奖励,估计东西太次,精神上奖励了一下,文管所也没舍得掏钱去物质奖励。陕西农民上交西周石斧。获得奖励100块。我勒个去,这人还不满意。这种文化期的石器,就算是有门路的古玩商,也不过就是卖个二三百块;下乡收货的贩子,这种东西给不了20。这个什么洛南寺坡镇文化站也真是下本钱。闹得沸沸扬扬的五百块。这个剑就很厉害了。图看是春秋战国之际南方吴越楚式的青铜剑,剑格有镶嵌,已经脱落。这种东西在当时是贵族佩剑,在市场上能卖个三五万块钱,卖好了更高,但不会超过十万块钱。然而这东西定级妥妥的是三级以上文物,你私自卖了被查到至少是进去蹲十年。为了这几万块钱就冒蹲十年大狱的风险,你觉得值?几万块钱现在在农村买个老婆都是不够的好伐、、、再说一句,文物犯罪,定罪标准和市场价格无关,和文物的级别有关。一般文物和三二一级乃至于国宝级文物量刑是完全不同的。有的时候拍卖会上一个过百万的清代私款宣德炉定级不过是一般文物,而你挖到的一个值几十块钱的铁锅、陶器,定级反而是三级或者二级文物。定级标准按照文物的三大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其中并没有经济价值。说个真实案例。之前在长春读书的时候,在古玩市场听朋友说在吉林的一个县(具体名字记不住了)有个团伙在玉米地里盗挖遗址,挖出了个辽金的铁锅,卖了四百块钱。大概就是下面这个样子的锅。然后,这帮人又去玉米地盗掘的时候,被老乡发现并举报了,当场抓获。这口铁锅很快被追回来了。然后我估计法院找的鉴定文物的专家当时精神受到了什么打击,要报复社会,愣把这个东西给定了个二级文物。团伙几个人全都判了十年以上。所以说别以为自己挖到的东西不值钱,卖了就算被抓住了,也没什么大事。真遇到这种事,你哭都来不及哭的。(2)担心文物被官员贪污。这一条我没啥资格说,虽然大学本科是考古专业,但是没念完就出来自己混日子了,也没进过考古所、文物局,没有亲身经历,不太清楚具体是什么情况。但是认识很多朋友都是考古所的,大学里我们老师也都有发掘资质,主持过考古发掘,学校边疆考古研究中心藏品也颇为丰富,从来没有听说过出土的什么贵重文物被贪污、私藏、倒卖、神秘消失的事件。大多数文物工作者不接触文物市场,不懂文物价格,没有渠道出手文物,说实话,他就是想卖,也是卖不出去的。这是我了解的、至少是我身边的文物相关部门的现状。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估计监守自盗、私藏倒卖出土文物的败类肯定是有的。但你不能因为这些人的行为就否定所有文物工作者对保护文物作出的努力。监守自盗者可能一时获利,一时不被发现,总有露馅的那一天。真到那一天,等待他们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这个可以看看马未都先生《都嘟》里有一期讲国内博物馆监守自盗的,里面的主角到最后是什么下场?重者死刑,轻者也是在牢里边度过余生。所以说你要是说严惩文物部门内监守自盗的败类,我举双手赞成;要加强文物部门内部的监管,那我双脚也要举起来赞同你。但是你要是说因为担心文物被相关领导瓜分,不如自己卖掉,那可真是扯淡,不过是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找一个道德上的安慰而已。(3)觉得自己偷偷卖了,国家也不知道。你运气好,没有被国家发现,那算你走运。全国那么多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的案子,不也有很多破不了,没有抓到罪犯的?但你要是被抓到了,你想想后果。为了那点钱,担那么大的风险,你真的觉得很值?所以说题主问挖到出土文物会不会上交?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别说挖到,就是有人挖到了让你买,你也别买。我们古玩行里一般讲究的人,买出土的东西从来不直接从挖土的手里买,真是看上了很喜欢,就找一个中间人,叫他去买,然后再加钱买回来,这样就算是出了事,顶多东西被没收,损失点钱,人没有法律责任。这里还是奉劝大家一句,别动什么歪心思,铤而走险,给自己找麻烦。文物犯罪在我国量刑是非常重的,你觉得是恶法,有本事就去给它改了呗,没本事还是老老实实遵纪守法,不比坐牢来得强?最后给自己的公众号打个广告哈。文章都是本人原创,喜欢中国高古艺术的可以关注关注,最近正在写一系列关于西汉铜镜的文章。。。
我所在的大学,考古和地质系各有一个储藏室。里面堆满了学院老师和学生做项目或实地勘探时挖出来的东西。&br&一般而言这类东西文物级别都比较低或不完整,博物馆文物局不要,但你敢扔了却绝对算犯罪。&br&所以你还得找个专门场所,给编上号妥善保存起来,隔三差五文物局还会来抽查,搞得领导们很头疼。&br&于是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野外勘探规定,能别带回来东西就别带回来。&br&但我们这霸气地方,修个地铁都能碰到三位数的古墓,你懂的。&br&只要出土了,你就得负责到底。&br&于是近两年我们的储藏室已经有点不够用了。&br&于是领导的头更疼了。&br&你要交给国家,国家也得稀罕要啊!
我所在的大学,考古和地质系各有一个储藏室。里面堆满了学院老师和学生做项目或实地勘探时挖出来的东西。一般而言这类东西文物级别都比较低或不完整,博物馆文物局不要,但你敢扔了却绝对算犯罪。所以你还得找个专门场所,给编上号妥善保存起来,隔三差五文…
我这智商也找不到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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