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逼迫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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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辍学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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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数​激​增​,​但​同​时​中​职​学​校​学​生​辍​学​数​量​也​随​之​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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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初中生小娟,13岁,其父母离异,小娟随母亲生活,母亲因家..
材料一:初中生小娟,13岁,其父母离异,小娟随母亲生活,母亲因家境贫困强迫小娟辍学在家,当学校老师到她家劝小娟上学时,她母亲和小娟说:“上不上学时我们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材料二:在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前,个别农村地区青少年文盲和半文盲大量存在;对中小学教师缺乏应有的培训,大量校舍年久失修,学校设备少得可怜;一些企业招收童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中小学辍学现象严重……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1)运用所学知识对小娟及其母亲的言行进行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如果让你帮助小娟,你会怎样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联系你身边的变化,说说国家为维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哪些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材料分析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1)这种观点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因为:受教育纪实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保证适龄子女入学是每个家长的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上不上学不是个人的自由。(2)从知识、受教育的作用及国家对教育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劝说。(3)物质保障,如教育设施的更新、改善,对教育的投资逐年增加;师资保障,提高教育地位,发展师范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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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材料一:初中生小娟,13岁,其父母离异,小娟随母亲生活,母亲因家..”主要考查你对&&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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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生活奠基。要让短暂的生命发光,有尊严有意义地渡过一生,必须接受教育。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知识迅速增加,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社会竞争空前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它活动中获得成功。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受教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的内容: ①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②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③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④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⑤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教育途径接受教育。在我国,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对于我们的努力,国家和社会将会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认。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义务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其它教育,它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具有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要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费。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般而言,对同一个人来说,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一项权利不能同时又是义务。但教育是个例外。权利使我们可以放弃的合法利益。对青少年的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命运,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弃。教育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受教育仅仅作为权利,而必须把它同时作为义务。 ①就我们个人来说,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因此,从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②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多作贡献。因此,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误区:1、义务教育就是免费教育。点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义务教育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无条件的接受,而要求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其本质意义在于你必须接受教育,而不是在于是否免费。而且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有条件范围的:首先它的适用人群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所以说高中,大学的学校教育是不包括在内的,这就是它也叫九年义务教育的原因了. 其次,对于义务教育有一个特性是"免费性",在义务教育法上的诠释是"不收学杂费".然而在学校学习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的费用,这些就不包括在"免费"的范围内了.而且对于免除学杂费,这还是一个过程,仍有不少城市中还未能达到这样,所以"义务教育就是免费的学校教育"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2、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我自己的事,我愿意学就学,不愿意学就不学,别人管不着。点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这里的“义务”,是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少年都要遵守并应尽的义务;这里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主要有三项。(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己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当地学制的规定,学习到毕业,而不能中途辍学。(3)应当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受到他人剥夺或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当父母亲侵犯自己受教育权利的时应当:①与父母沟通,向其宣传法律知识,要求父母送自己上学接受义务教育。②求助于学校老师。③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④求助法律,如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如何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现代社会应具备终身受教育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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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0524212036655248335757204185  学校教育管理缺,致使17岁少女精神分裂  为讨说法,44岁母亲在校“离奇”死亡,死因疑点重重  校方推卸责任,当地教育部门袒护,家属势单力薄。  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谁能重视基层教育?    
由于湖北省通山县宝石中学在教育、管理与保护在校学生方面,存在有明显的疏忽和失职,导致一个热受读书的女孩遭受长达20天莫名其妙的诬陷和打击,曾多次向老师寻求帮助没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学生精神崩溃,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进了精神病医院。其母亲去找学校理论,离奇死亡。一个完整的家庭就这样支离破碎……
      事情还要从2010年的3月说起,当时17岁的徐明莹是湖北通山县闯王镇宝石中学的一名初二学生。某天当她在学校拿着哥哥新送给她的MP4时,被班主任强行没收,从此被误以为偷拿了班主任的MP4。从此,每天,她都沉浸在别人的非议中,总有许多学生在她背后对她指指点点,口中叨骂着“小偷,小偷”。徐明莹先后3次向班主任书面解释,班主任都无动于衷。直到过了一个多月,凭着买MP4的发票,徐明莹的班主任才终于向学生道歉说:“明容,对不起,是老师害了你不读书”并拿着发票对着全班澄清道:“徐明容的MP4是她哥买的,不是偷的,发票在我手里,大家看一看,今后谁个莫再乱猜乱讲了。”可惜班主任的这声道歉来得太迟了,此时的徐明莹已整日神经紧绷,焦躁不安、敏感多疑,有抑郁倾向。在班主任道歉事件后,她对周围的一切心灰意冷,选择了辍学。  辍学在家的徐明莹,情况并不见好转,每天胡乱游走,有时会在港边发呆,看到这种情况,她的母亲每天都跟在她的身后,生怕女儿做了傻事。到了晚上,明莹会显得更加局促不安,时而东张西望,时而尖声大叫,搅得家人邻里都不得安宁。鉴于事情的严重性,家人忍痛把女儿送进了咸宁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接受封闭的隔离治疗。看着本应该是花样年华的女儿,现如今成了一个毫无半点生气的精神病人,不仅要忍受着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精神类药物,更要承受精神上无比巨大的压力,徐明莹的父母的心在滴血。徐明莹家人屡次向学校讨要说法,学校方面却迟迟未作出妥善的处理。日早上7点20分,徐明莹额父亲徐唐志给明莹就读的学校校长发短信:“病女一直精神异常,饮食不佳,这几天不吃不喝,病情危急,我们伤心流泪,人命事大,学校于心何忍?竟心安理得,无人问津。”校长回复说:“学校这周在山上摘茶,你孩子的事,出于人道主义,我会安排的,但是,你以责备的口吻,责备学校,我是有反感的”。4月20日,在徐明莹哥哥的催促下,21日下午4点校长领着两个老师和部分学生看望了徐明莹,并留下了600元,校长说:“20号,世尧(即明莹的哥哥)给我打了电话,今天专程前来看望。”   然而,事情远不止于此,最让人惋惜的事情发生在2011年的6月21日。这天徐明莹的母亲为了女儿的事再次找到校长,想要给女儿一个公道,希望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晚上家人看到她时却是在县医院的太平间,医院的急诊病历上写着:已无生命迹象,已达临床死亡状态,死亡原因待查,初步怀疑“农药中毒”。  之所以提到死因有疑点,是有一定根据的。以下是死者儿子徐世尧(也是医生)亲自写下的对母亲死因的质疑:农药中毒在洗胃时,应该有强烈的特殊的异味,因为母亲在镇卫生医院停留过,我跟镇医院医生通电话,赵医生说我母亲送到时,瞳孔已散大,唇青紫。我觉得母亲的死因有几个方面值得怀疑(因为妹妹患病的事,跟学校有关,学校态度一直不好。)首先我母亲出事在学校,校方称母亲快不行的时候是在校长家门口,说喝农药只是学校一家之辞,可信度也值得怀疑。母亲在镇上、县医院洗胃时,均无明显的农药味。即使是喝了农药,学校那么多人,又怎么会没有人看见,如果看见,护送抢救及时,镇医院大概5分钟就可到了,我怀疑学校有些人有见死不救的嫌疑。学校称喝的是“杀虫霜”,此农药味低毒农药,镇卫生医院病历写的是:自服农药,十五分钟后入院。服药十五分钟就能让一个人瞳孔散大(注:瞳孔散大一般是病危才会发生)医生说服药之后也因该瞳孔缩小的,此低毒农药为何在短短十五分钟之内让人毙命?其次,我母亲是去找校长理论我妹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口角,甚至肢体上的冲突(那位程校长在我的记忆中经常打学生,打的很凶的那种)造成我母亲致命伤亡或机械性窒息而亡。(我舅舅无意中看到母亲的脖子有疑似淤痕的迹象,所以不排除人为掐脖子而导致的缺氧死亡)。死因疑点重重,不可能是校方毫无证据的说是喝的农药而亡就草草了事的。也有可能是某人将我母亲误杀后在她口上倒农药,制造假象。但是政府、学校、教育局和警察都不想把我母亲的死因弄清楚,自顾其形象,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校方在出现这种重大事情后,并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而是在推脱,在找不同的借口,甚至是提出不想把事情搞大,私了……母亲的尸体停在太平间,连法医做尸检的费用都不拿出来。教育部门也没用重视这件事情,也没有派出相关领导来解决这件事情,冤无处伸,理无处说,恳请有关部门帮帮我们这可怜的一家,妹妹疯了,母亲也走了,父亲已经痛不欲生……  一所学校为什么会发生逼疯学生,逼死其母亲的惨剧?学校的领导为什么不在学生异常的情况下及时阻止事态的发生?况且学生还多次请求老师帮助,但没得到重视。学生住进精神病医院后,学校为什么也没做出反映?多次向教育部门提出帮助也没得到理睬,直至学生母亲死于非命,还不“善罢甘休”。      联系人:徐世尧
电话: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pan-24 11:24:00    只有受过学校迫害的人,才能真正理解你的心情,学样一旦出大事,只会包庇,极力隐瞒。出了事,家长也要第一时间出来处理,不能光指望学校处理。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或上访教育局,或者上诉法庭。  -----------------------------  希望大家能帮帮这可怜的一家,也希望教育部门能重视,不要悲剧重演了……
  搞半天是咱们咸宁通山的,现在这个社会,建议:也别在网络上求助了,直接挺尸堵门。这年代,你不闹大就没什么鸟用!
  但是我觉得学校不会动手去打学生家长,因为学校没这个必要!
  @soid47
18:57:00    但是我觉得学校不会动手去打学生家长,因为学校没这个必要!   -----------------------------  我觉的也是
  那是你觉得,很多事情不是你想得那么简单
  哇,,,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啊 。。。。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领导逼迫学生辍学有罪吗?_百度知道
学校领导逼迫学生辍学有罪吗?
习每权利领导能干涉违反校相关规定领导按照程序办事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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