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几月份刚开始考特岗用什么书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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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2014年农村义务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实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1.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解决我省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2014年,全省安排&特岗计划&指标12095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0100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38名,下同);县&特岗计划&1995名。
  二、原则和要求
  3.各县必须在核定的中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教师。招聘教师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合理搭配。
  4.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5.招聘的教师安排在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农村中小学(含村小、教学点),可根据需要提高村小、教学点招聘比例。&硕师计划&研究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6.&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聘期为3年,聘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指标安排
  7.国家、县&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县如下:
  国家&特岗计划&指标10100名、县&特岗计划&指标1995名,安排在遵义县、务川、正安、凤冈、道真、桐梓、习水、湄潭、赤水、余庆、绥阳、西秀区、镇宁、平坝、普定、关岭、紫云、都匀市、独山、三都、惠水、罗甸、长顺、贵定、平塘、瓮安、龙里、荔波、凯里市、黄平、三穗、岑巩、天柱、锦屏、黎平、从江、榕江、雷山、台江、剑河、丹寨、镇远、碧江区、江口、德江、石阡、思南、沿河、印江、松桃、万山区、七星关区、大方、黔西、织金、纳雍、威宁、赫章、百里杜鹃风景区、六枝、水城、钟山区、兴义市、望谟、贞丰、册亨、安龙、普安、晴隆、兴仁70个县。
  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四、资金安排
  8.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比照本县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确定,享受本县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
  9.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岗前集中培训等。
  实施&特岗计划&县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必要生活条件。
  五、教师招聘
  10.教师招聘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集中培训。(6)签订。(7)上岗任教。
  11.招聘对象和条件
  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以上(1)、(2)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的考生其在校学习的课程至少有一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日后出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对已取得2014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40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筹考虑,根据研究生入学面试成绩、本人自愿及生源地等因素,推荐到今年&特岗计划&部分实施县,&硕师计划&指标含在实施县的国家&特岗计划&初中岗位指标中。
  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日后出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年龄在30岁以下(日后出生)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及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本、专科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是否列入招聘对象,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以上(1)类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或相近(相近专业的考生其在校学习的课程至少有一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
  (3)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招聘生源地范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在编教师(含、2013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六、保障政策
  12.特设岗位教师三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在当地留任的,由各县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日起计算。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13.&硕师计划&研究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聘期,其三年服务期的管理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号)执行。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并根据有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服务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本县)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有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七、教师管理
  14.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5.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6.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17.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教育局。
  本方案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省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指标分配表
县(市、区、特区)
遵义市合计
安顺市合计
黔南州合计
县(市、区、特区)
黔东南州合计
铜仁市合计
毕节市合计
县(市、区、特区)
六盘水市合计
黔西南州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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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2015陕西特岗教师考试报名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2015陕西特岗教师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   陕教师〔2015〕11号   各有关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高校:   为建立并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从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招聘规模   1.实施范围:实施特岗计划县(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区)。自2015年起,特岗计划县(区)的县城学校不再列为中央特岗计划设岗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2015年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县(区)名单见附件1。   2.招聘规模:2015年拟从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公开招聘2800余名特岗教师到偏远农村学校任教(具体招聘计划请关注http://tg./provindex/shanxi/)。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招聘对象:以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为主,也可适量招收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生。其他专科学历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及党校学历不予受理。   2.招聘条件:(1)持有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单(要求4科全部合格);具备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与拟任教学科原则上应相同或相近(各地自行把握条件并负责政策解释);(2)未就业或经本人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须出具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3)年龄不超过30周岁(日以后出生,以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为准);(4)同等条件下,本地生源优先,报考村小、教学点优先。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特岗教师服务期暂定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学校任教,可根据当地农村教育的需求在县域内学校间交流。   四、特岗计划的组织领导   我省成立陕西省农村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省特岗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有关市应成立市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主管教育的市级领导担任组长,教育、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在教育局设立特岗计划办公室,会同编制、人社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特岗计划的岗位设置标准和公开招聘办法,组织招聘工作及岗前培训,落实特岗教师的教学岗位和编制,加强对特岗教师的服务管理与调配交流。   各有关县(区)政府应由主管县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在县教育局设立特岗计划办公室,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指派专人负责特岗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校应成立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分管就业工作的校级领导要担任组长,直接参与和指导该项工作,就业指导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学生推荐和派遣等相关工作。   五、招聘形式及程序   1.公布需求。3月10日前,各市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需求调研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教师〔2015〕9号)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2015年辖区特岗计划实施县(区)招聘计划;4月25日前,各市应将辖区特岗计划实施县(区)招聘教师岗位设置标准、编制空缺情况、公开招聘办法等情况以市为单位分别报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备案。省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向社会发布信息。2015年我省特岗计划全部采用教育部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tg./,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特岗教师的招聘、录用和信息动态更新。广大考生务必通过“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报名。   2.网上报名。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形式,接受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报名,填报任教志愿,具体为5月11日至20日。   3.资格审查。5月18日至25日,各市县对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申报志愿情况进行统筹,严格进行网络资格审查和现场确认审核。各高校应积极做好毕业生推荐、选拔和资格审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4.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以市为单位自主命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照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公示(体音美、英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至1:2)。各市应在5月底前将考试工作方案报省特岗办审查备案,届时省特岗办将派人员参与和指导各市的招聘考试工作。各地笔试工作应于6月10日前完成。   5.面试及资格审查。各市特岗办组织面试(笔试、面试成绩按5:5计算,具体评分规则由各市自行规定),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学校及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当前学历、拟聘用岗位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各地面试及资格审查工作应于6月25日前完成。   6.补录及签订合同。2015届特岗教师应于7月10日前赴特岗计划县(区)报到。未经请假等相关手续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各地应在与考生签订考试诚信书中明确标注)。各地可视实际情况确定补录事宜,补录工作务于7月20日前完成。   7月25日前,各县(区)政府根据市级公开招聘特岗教师拟聘人员名单(附件3),与特岗教师签订《陕西省2015年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一式4份,见附件4);7月31日前,各市应在《合同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聘用人员名单(须加盖市级审核章)、特岗计划工作总结(一式4份)一并上报省特岗办。   7.集中培训。8月份,各县(区)特岗办应集中安排组织新教师岗前培训,做好入职前的师德教育和教学培训工作,培训安排不少于10天。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并取消特岗教师资格。各地要在“国培计划”实施中统筹安排,开展针对特岗教师的业务培训,帮助特岗教师尽快成长为工作骨干。   8.上岗任教。8月下旬,特岗教师赴相关学校上岗任教。   六、政策与保障   中央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为人均年2.7万元。特岗教师聘任期间,其津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工资与补贴发放、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积极吸引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村小和教学点任教。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尚未拨付到各县之前,各县(区)要统筹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特岗教师工资,妥善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国家政策惠及每位特岗教师,使每位特岗教师安心工作、舒心生活、潜心教学。同时,要确保所有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对待。各地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应将相应岗位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   七、服务期的管理   特岗教师任教期间,由县(区)教育局代县(区)政府统一管理,任教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区)教育局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原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每学期对特岗教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入档留存),市教育局每年抽查一次。对违反协议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特岗教师,要严肃处理。对于不遵守合同,致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情况恶劣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特岗教师身份和教师资格。   八、服务期满后的问题   1.继续留任。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聘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人社发〔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他们全部入编,留任人员的聘用手续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并按规定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2.自主择业。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特岗教师,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本县(区)的,办理改派手续;没有转到本县(区)的,办理派遣手续。   九、工作要求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受援学校、所需学科及具体人数,并指导各地开展政策宣传、公开招聘、岗前培训、签订合同和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县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特岗教师工资,并督促有关市县按标准足额发放,对特岗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督促各地落实特岗教师享有国家有关促进毕业生就业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市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负责做好特岗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开展特岗教师招聘工作,按时报送岗位、编制及所需学科等有关数据;每学期对特岗教师进行一次抽查考核,年终进行考评;统筹资金,加强管理,及时掌握各县特岗教师月工资发放情况,每个季度以报表形式将本季度工资发放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督促各县积极做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拿出具体的落实意见,负责做好特岗教师的统筹规划,日常管理和考核,将具体任务分解到校,落实到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据实报告;要按照招聘教师的学科结构和学历情况,进行科学集中搭配,并提供办公室和周转宿舍,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负责统筹发放特岗教师工资和补贴,保证按时足额,妥善解决特岗教师的后顾之忧;负责特岗教师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随时保持与受援校的信息沟通;根据年度教师增减状况,预测和上报下年度需求情况。   各高校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先进典型,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实施特岗计划是中央支持中西部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巩固“两基”攻坚成果,缓解农村师资结构性矛盾,而且对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岗计划积极、稳步地进行。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联系。联系人:韩润社、权伟;联系电话:029―(兼传真);电子信箱:。 附件1 中央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陕西省2015年实施县(区)名单及招聘计划
拟设岗县区
拟设岗县区
附件2:陕西省农村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李兴旺 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张雄强 省教育厅副厅长
朱晓渭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习云杰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王晓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副厅长张雄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 任:张雄强 (兼)
副主任:罗侃淳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常务)
楚瑞秦 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
姜河舟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处处长
刘宝平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朱晓冬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副处长
附件3:陕西省2015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资格审查表(样表)
填报单位:(市级特岗办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2015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时间
安康市育才路1号
安康学院201506
说明:1.此表要求用EXCEL格式,按A3纸横向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填写方式请参照样表(学历按照“专科、本科、研究生”填写)。
附件4:陕西省2015年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陕西省 市 县(区)人民政府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叁年,自2015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距合同期限届满2个月前,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区)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区)的,办理派遣手续。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从事当地农村教育的,各县(区)应根据空编、空岗和考核情况,择优正式聘用,并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招聘条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区)
学校 学科教师,并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含村小和教学点)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受聘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人事管理权;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对乙方奖惩、职务晋升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四)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2.7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2.7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县(区)级政府承担,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教师〔2009〕1号和教师厅〔2015〕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等假期;
(三)乙方有权享受《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时,有权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六)乙方应保证聘期内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服从甲方和任教学校的工作安排,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和教学任务;
(七)《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相应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关内容可以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学历、健康证明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任教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所聘学科教学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诉仍未得到解决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对乙方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乙方受聘后在任教学校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甲方应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不予补偿;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半数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合同期未满,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由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与月工资的乘积。
前款所称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是指聘用合同按月计算的总有效期减去解除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时按月计算的已经履行的期限的差,在计算已经履行的期限时,不足半个月的,该月不计;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返还聘用期间由甲方或任教学校出资进修、培训所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因实施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如《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已做出规定的,该规定优先适用;未做出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市特设岗位办公室以及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本合同应聘人员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公示情况需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经审查后无异议的,需经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批,合同方能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2015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2015年 月 日
市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查意见
2015年 月 日
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批意见
2015年 月 日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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