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有乌木有什么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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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校花不断窜上网络,不知道是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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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2“鱼肥、水美、人富”——鄱阳湖渔民新年三愿时间:日10:08来源:新华网原标题:“鱼肥、水美、人富”——鄱阳湖渔民新年三愿
  新华社南昌2月15日电(记者赖星)鄱阳湖是中国第一大淡水湖,也是亚洲最大的越冬候鸟栖息地。如这些迁徙的候鸟般,春节期间,湖区周边的在外务工者便会返乡与家人团聚。  “一帆风顺年年好,万事如意步步高”,在江西南昌市南矶山,喜庆的春联和火红的灯笼,讲述着渔民的新年心愿与新春祝福。  南矶湿地由南山、矶山两个小岛及周边的草洲组成,是鄱阳湖内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岛上居民大多是世代相传的渔民。  “全乡6070人,在岛上的只有2000多人,大部分在外务工,春节团聚是最朴素的信仰。”南矶乡派出所所长王云武已经在岛上工作6年,每年他都会趁着春节,到各家各户走访,认识新面孔,联络旧感情。  沿着湖边走,可以看到一条条渔船停靠在岸边,渔网堆放其上。以前繁忙的渔民在春节期间多了一分悠闲。  “老王,过年还值班呢,晚上来我们家做客吧。”记者见到万旭阳时,他正在为自家新建的卫生间砌砖,“孩子从城里回来,没有卫生间待不惯。”  40岁的万旭阳是远近闻名的捕鱼好手,七八岁下水,十六岁就在湖面上掌舵架橹,捕鱼捞虾。再过一个多月就是鄱阳湖的春季禁渔期,他想趁着这段时间休整一番,把船拉到岸上修理保养。  “禁湖对我们渔民是有好处的,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如果不让鄱阳湖休养生息,今后的捕捞肯定会受更大影响。”万旭阳祈盼,新年能够风调雨顺,鱼肥草茂收成好。  南矶乡辖区陆地面积仅4.5平方公里,水域面积超过290平方公里,这片湖水就是全乡人赖以生存的根本。站在高处向鄱阳湖草洲望去,芦苇随风起伏,成群的候鸟栖息在水草丰茂处。  鄱阳湖每年注入长江的水量约占长江径流量的七分之一,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就是保护好长江“一江净水”,这是湖区百姓的朴素理念。  “没有好水,就没有丰富的鱼虾,更没有美好的生活。”在渔民万长志家中,他一边拿出茶水、果盆,一边招呼客人落座。  谈起新年愿望,众人你一言我一语,很是热闹。“作为渔民,我就希望政府能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让后代能有更好的生活环境。”万长志说。  据介绍,在鄱阳湖核心保护区内,江西不仅关停污染企业,划定严格的生态红线,而且把渔业捕捞、畜牧养殖等列为产业禁区,保护“一湖清水”,增强生态自我修复功能。  向阳村口的“水一方”农家乐,门前一串串闪烁的红辣椒、红灯笼装饰品很是喜庆,陈海波一家人正围着圆桌闲谈。  52岁的陈海波颇有生意头脑,他是全乡最早经营农家乐的村民。“国庆生意最好,一天能接待50辆大客车。”老陈期盼,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规划,让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我打算今年扩大规模,提高游客接待能力,南矶山有美景美食,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游客爱上这里。”陈海波对新的一年充满信心。  作者:赖星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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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通用乌木归不归国家,跟价值有关系吗?
楚一民 时评作者针对广东惠州男子林某在惠州东江河底打捞起数十吨“乌木”一事 ,惠州相关官员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的木头,没有什么价值,可以归还给发现者。”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江底打捞的“乌木”被认定“属于国家财产”,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可归发现者”表述,显然又并不十分合理。其一,《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并没有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是否“有价值”,作为认定其“归国家所有”的前提。其二,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逻辑,某项物品究竟归属于谁,与该物品是否“有价值”,根本没有关系。某项物品无论是否“有价值”,都既可能归国家、也可能归个人。其三,从一般道德情理角度,这种“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可归发现者”、显得十分“势利”的取舍标准,也无形中将政府置于“与民争利”的尴尬道德境地。不过,尽管并不合理,回到社会现实,但又不得不承认,这种“与民争利”确实又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做法。如无论是在上述惠州“乌木”事件,还是在此前全国其他许多地方出现的类似“乌木”事件中,均是如此。之所以普遍存在“有价值归国家,没价值归发现者”做法,除了利益驱动,从法律源头角度审视,根源恐怕还在于,目前我们针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等无主物所有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并不健全完善。针对各种无主物的所有权认定,现行相关法律奉行的事实上是一种更侧重保障“国家所有权”做法,而相应的个人权利则缺乏充分应有的尊重保障,如并没有明确国际通行的“先占先得”原则,遵循的实际上是“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如《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同时,对于埋藏物的上缴者,仅规定“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至于“物质奖励”究竟怎样奖励则并不明确。因此,要想有效化解避免类似“乌木”这样的所有权争执纠纷,关键还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更充分地均衡国有所有权与个人权利间的关系,在充分维护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充分兼顾平衡个人的相关物权,如在上缴“乌木”后,发现者也能享受得到充分物质奖励的权利,对于一些并不涉及国家所有权的无主物,发现者也能“先占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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