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检查夫妻之间艾滋病结果不一样怎么回事

婚后被传染艾滋,婚检方当担责否?--百度百家
婚后被传染艾滋,婚检方当担责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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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一对青年夫妇在医院接受婚前检查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但医生仅单独告知了女方。一无所知的丈夫在婚后染病,于是将医院等告上法庭。
该事件引发了网上热议。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但该条例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据了解,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艾滋病人的隐私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前检查中,医生只需将检查结果告诉患者本人,而不需告知其伴侣;但患者是否将结果告知伴侣,则全凭自觉。(以上新闻摘自新华网)
对于医院不告知患者配偶患者病情的行为,部分网友表示愤慨:医院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是当面临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时,应当对两种价值的位阶有一个基本的权衡——生命权优先于隐私权。医院方对于生命没有最基本的敬畏之心,也就意味着没有基本的医德。而且,夫妻双方婚前进行婚检,其目的就在于获知双方身体健康状况,进而决定是否结婚。本案中,医院就接受婚检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事实故意向另一方隐瞒的行为,违背了接受检查的双方对于婚前检查的合理预期。该行为无疑对双方建立婚姻关系,进而造成男方受到传染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医院应当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部分网友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院并没有将患者病情告知患者配偶的义务。医院完全依照规章制度而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况且,医院选择不将病情告知患者配偶,是为了尊重患者隐私权,使患者免遭周围人的歧视,恰恰是医德的体现。再者,对是否使患者配偶染病起到决定作用的是患者本身,告知义务也是由患者自己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更没有理由苛求医院“见义勇为”&&。
您认为医院向男方隐瞒女方患有艾滋病的行为对男方的染病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应当就其行为承担责任吗?当隐私权和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医院,应该如何选择才能做到既合法又合乎情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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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感染的检查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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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感染的检查方法有哪些?艾滋病的检测应注意窗口期的问题,从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到血液中产生足够量的、能用检测方法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之间的这段时期,称为窗口期。在窗口期虽测不到艾滋病病毒抗体,但体内已有艾滋病病毒,因此处于窗口期的感染者同样具有传染性。
HIV感染的检查方法有哪些?艾滋病的检测应注意窗口期的问题,从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到血液中产生足够量的、能用检测方法查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之间的这段时期,称为窗口期。在窗口期虽测不到艾滋病病毒抗体,但体内已有艾滋病病毒,因此处于窗口期的感染者同样具有传染性。实验室检查样品采集艾滋病检测最常用的样本是血液,有时唾液或尿液也可作测试标本。常用标本的采集方法如下:1、血清样品采集:用注射器抽出3-5ml静脉血,室温下自然放置1-2小时,待血清和血块收缩后再用3000rpm离心15分钟,吸出血清备用。2、标本采集时应注意个人防护,防止职业暴露的发生。样本保存及运输1、保存和运送:血清标本应保存于4℃以下,如需长期保存,需置低温(-30℃至-80℃)。其运送过程也应保持低温状态。2、样本的保存和运送应符合生物安全的要求。样本检测基层艾滋病检测主要是血清抗测。1、初筛实验的常用检测方法(1)酶联免疫吸附试验(2)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2、确认实验的常用检测方法免疫印迹试验3、其他检测方法:PCR血常规常有红细胞,血红蛋白降低,呈轻度正色素、正细胞性贫血。白细胞常降至4.0×109/L以下。分类中性粒细胞增加,有核左移现象。少数表现为粒细胞减少。淋巴细胞明显减少,多&1.0×109/L。有浆细胞样淋巴细胞和含空泡的单核细胞出现。血小板一般无变化,一旦有变化,血小板可明显减少。免疫学变化以细胞免疫系统变化为主,其特征如下。(1)淋巴细胞亚群检查:CD4T细胞减少,CD4/CD8比例下降,正常人CD4/CD8之比为1.75~2.1,而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常&1.0。(2)T细胞功能下降:迟变态反应性皮试阴性。体外非特异性有丝分裂原刺激时,淋巴细胞转化降低。T细胞的细胞毒作用降低。T细胞产生白细胞介素-2和干扰素γ减少。(3)B细胞功能失调:有不同程度的免疫球蛋白及免疫复合物升高。出现自身抗体,如产生RF、抗核抗体和抗淋巴细胞抗体等。(4)自然杀伤细胞活性下降。β2-微球蛋白和新蝶呤(neopterin)用放射免疫法(RIA)测定血清β2微球蛋白和新蝶呤。它们是被激活的巨噬细胞的产物,其血清水平的升高意味着免疫激活,具有与CD4T细胞绝对计数、淋巴细胞百分率、CD4/CD8细胞比例下降同样的临床意义,即预示病情进展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淋巴结活检在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高发地区及高危人群中,对腹股沟以外部位的淋巴结肿大,特别是持续性颈部淋巴结肿大的人普遍进行淋巴结活检是重要的措施,可见到淋巴结的反应变和肿瘤性病变等非特异的、但具有一定诊断价值的病理表现。有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者,表浅淋巴结消失,不易做活检。其他小便检查常有蛋白尿。血中肌酸酐和尿素氮可升高。病原学检查PCR可用来追踪HIV的自然感染史。可在其它血清学和病毒学标志出现前检测病毒序列,这样可判定无症状而且血清阴性患者潜在的HIV的传播性;可用来监测长潜伏期(4~7年)病人,以及在抗病毒治疗期间病毒的水平;也可用于HIV-1血清阳性母亲的婴儿的HIV检测。在婴儿出生后最初的6~9个月期间,他们的血液中存在母体的抗体,因此用PCR可判定婴儿是否真正被HIV感染。血清抗体阳性病人HIV序列的检测有人从AIDS或ARC病人的外周血单核细胞培养物,精液细胞和精液上清制备DNA。然后用PCR法和逆转录酶测定法分别检测HIV-1。PCR扩增产物与32P标记的探针退火之后用BstNI消化。再进行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自显影。结果表明,在逆转录酶阴性的28个细胞系中有9个以及用逆转录酶法不能确定的9个细胞系中有2个为阳性。这说明过去许多细胞培养物认为是阴性者,实际上用更敏感的PCR测定时则为阳性。从血清阳性的HIV感染者的外周血单核细胞中可检测出前病毒序列。通过共培养分离出病毒的血清阳性的同性恋血液制备的DNA,用PCR可100%检出病毒序列;用血清阴性共培养阴性同性恋者的标本,经PCR扩增检出病毒序列者为64%,血清阴性正常人标本PCR检测也为阴性,表明未出现假阳性结果。由于HIV-1基因组的广泛的异源性,为提高检测的阳性率可采用多种引物(如LTR,gag和env基因的引物)。利用PCR法从313份已证实为抗体阳性的标本中检测出310份HIV阳性(99%)。血清抗体阴性病人的HIV序列的检测由于在感染HIV后到出现免疫反应之前有一段滞后期,这个血清学阴性的滞后期通常长达6周至6个月,而且无抗体产生期可能更长些。在此期间受感染者往往检测不到抗体,因此,血清阴性的人也可能已感染HIV.PCR法在高危人群中检测到HIV-1比由血清学转阳确诊的时间可以提高6个月。对少数初次共培养呈阴性的人,甚至可在血清转阳之前24~39个月就能确诊为HIV-1感染。对血清学试验结果不能确定者,也可通过PCR作进一步分析和确诊。HIV序列的检测HIV感染的母亲其婴儿由于母体抗体的存在,用抗体检测法通常为阳性。但实际上只有20%~60%的婴儿受到HIV感染。因此,对这些婴儿进行HIV感染的早期诊断是十分重要的。现已证明30~50%的这些新生儿可在母亲的子宫里,在和引产或通过产后时从其母体感染HIV。新生儿血清阳性者并不能说明是HIV感染。因为母体HIV抗体可持续大约15个月之久。在一般情况下,婴儿并不表现出HIV感染的任何症状。病毒细胞培养法对婴儿并不是一种可靠实用的方法;HIV特异IgM抗体的检测在母体抗体存在下也是不可能的;在过量血清抗体存在下检出血清中的HIV抗原也是十分困难的。另外,婴幼儿被HIV感染后病情发展较快。早期诊断,对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延缓阻止病情发展极为重要。目前所使用的抗病毒药毒性大,因而不能用于HIV抗体阳性而未感染的婴幼儿。但当用PCR检测出HIV-DNA序列后,即可进行抗病毒治疗以及加强免疫机能和营养的治疗。在一项研究中,14名血清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用PCR检测其中6个为阳性;在出生后12~15个月内血清阴性的10个儿童中有5个为PCR阳性。从血清阳性母亲出生1个月的新生儿中,收集的外周血单核细胞经PCR检测,7个为阳性的婴儿,其中5个在检测后10个月得AIDS;而PCR阴性的9个婴儿,在16个月的追踪检查期间身体状况良好。这些研究表明,PCR技术对被HIV感染母亲的新生儿和血清阴性儿童进行早期的直接的HIV-1检测是十分重要的。PCR技术检测HIV-DNA序列对AIDS和ARC的确诊起着重要作用。但也有人认为对已知HIV抗体、抗原或培养阳性的病人不必再做PCR。最合适的PCR检测对象是那些疑有HIV感染但又缺乏确切的血清学依据的人群,如上述的HIV阳性母亲所生的婴儿,阳性患者的性伴侣,静脉吸毒者和可疑的血清反应者。PCR技术还可用来检测血液制品及疫苗中有无HIV。HIV-1的病原学检查①HIV-1血清抗体的检测:包括抗-gp120及抗-P24,大多数HIV-1感染者在3个月内血清抗体阳转。因而,测定血清抗体是目前确定有无HIV感染的最简便、快速而有效的方法。常用方法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间接免疫荧光测定(IFA),放射免疫试验(RIA)等。一般多用ELISA法作初查,其灵敏性为99.5%。但由于它是用HIV-1作为抗原进行检测,与淋巴细胞抗原有交叉抗体,可有假阳性出现。故对初查阳性者,再用硝酸纤维膜免疫印迹试验(Westenblot,WB)确认。硝酸纤维膜杂交试验特异性强,假阳性率极低。其诊断标准是:如ELISA连续两次阳性,且WB检测出现p24,gp41,gp120或gp160条带中任何两条条带阳性者,则可确认为HIV感染。如没有两条条带阳性者,则只能诊为“未定型”(indeterminatepattern)。这时可用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其特异的病毒核酸,或继续密切观察,反复作上述检测,以明确诊断。②检测病毒抗原:由于抗体出现晚于抗原,因而不能早期诊断。如果在抗HIV-1阳转之前的窗口期筛选献血员,就会出现假阴性,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筛选献血员最好加测病毒抗原。通常检测P24,其灵敏性及特异性均较高。既有助于早期诊断,也可用于献血员筛选、药物疗效考核等。③检测病毒核酸:在抗HIV-1阳转之前的窗口期,还可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技术检测HIVRNA。此法灵敏度更高,检测周期短,也有助于早期发现、献血员筛选、药物疗效考核等。但操作必须十分小心,防止污染,以避免假阳性。④病毒分离和培养:从患者的淋巴细胞、血液、精液及其他体液中均可分离出病毒,阳性率较高,反复多次分离阳性率可达100%。分离的病毒可用CD4T细胞培养。但方法复杂,成本较高,一般只用于实验室研究。分离或培养到HIV均为确诊的依据。HIV-2的病原学检查血清学检查发现约80%的HIV-1和HIV-2感染之间存在交叉反应。故用于检测HIV-1感染的ELISA和RIBA法难以确定HIV-2感染。特别是发生了HIV-l和HIV-2双重感染时,使诊断更为困难。不过,HIV-2特异的ELISA及WB法药盒现已有商品出售。在HIV-2流行区,可在检测HIV-1的基础上,先用HIV-2特异的ELISA药盒区别HIV-1和HIV-2感染,再用HIV-2特异的WB法作确认试验。在非流行区,当HIV-1试验阳性或弱阳性,而WB法不明确或阴性,或临床怀疑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而HIV-1试验弱阳性、WB法阴性时,也要用HIV-2特异的ELISA药盒检测,以明确诊断。近来为了节省时间和经费,大部分试剂盒厂家和血库采用HIV-1和HIV-2抗体联合测定。联合测定的ELISA模式与HIV-1抗体测定相同,不同的是在包被固相载体时用HIV-1和HIV-2二种抗原的混合物替代单一的HIV-1抗原。辅助检查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易并发机会性感染和恶性肿瘤,并常死于这些并发症。因此,对本病患者进行胸部及胃肠道X线检查,及早作出机会性感染和恶性肿瘤的诊断,对及时治疗和延长患者的生命是十分重要的。胸部X线检查常见的机会性感染有卡氏肺孢菌肺炎,恶性肿瘤有卡波齐(Kaposi)肉瘤。(1)卡氏肺孢菌肺炎典型X线表现是:初起时两肺先出现混合性肺泡及间质炎性改变,以肺门周围散在性网状结节样间质浸润为主,从肺门向外扩展。随后在数日内病变进入肺泡,发展成肺泡性实变,在肺野内形成均匀斑片状实变影,其间夹杂有广泛性或局灶性肺气肿或小段肺不张,以肺外围最明显。呈粗糙的或细颗粒状的“毛玻璃样”表现,病变可仅限于一个肺叶,也可弥漫分布。有时片状阴影可融合成大片状均匀致密的浸润影,呈向心性分布,与肺水肿的X线特征很相似。也可在“毛玻璃样”背景上出现结节状病灶。在肺周围还可有条状阴影,有些则仅表现为粗结节阴影。但这些X线表现没有特异性,确诊需要反复经纤维支气管镜检找到病原。不典型X线表现有:肺大叶性实变,可一叶也可多叶实变;肺空腔形成或胸腔积液;肺泡内渗出物亦可钙化等。应注意与肺结核或肺部真菌感染相鉴别。胸内淋巴结增大,主要是位于纵隔、右气管旁及两侧肺门的淋巴结增大。有的病例甚至无呼吸系统症状出现,而仅于X线片上显示胸内淋巴结增大,以后才被证实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此种X线表现强烈提示肺内有严重感染或肿瘤存在,需作纤维支气管镜或淋巴结活检。(2)卡波齐肉瘤最常见的X线异常是肺间质浸润,约占肺卡波齐肉瘤患者的80%。此外,可见肺野内直径&1cm的、境界不清楚的多发性小结节影及明显的条状阴影。常伴有纵隔及肺门淋巴结增大,也可有胸腔积液。当X线表现不明显时,CT检查有助诊断。消化道X线检查胃肠道机会性感染主要的病原体是巨细胞病毒,恶性肿瘤仍以卡波齐肉瘤为常见。(1)巨细胞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可侵犯胃肠道的任何部位,但以结肠最为常见,个别病例可累及整个胃肠道。巨细胞病毒性食管炎或胃炎在X线片上表现为黏膜皱襞肿胀,小的充盈缺损及浅表溃疡或糜烂等。巨细胞病毒性结肠炎病变有散在性及局灶性两种。散在性者病变侵犯整个胃肠道,但程度不一。钡灌肠示结肠袋形消失,肠腔轻度狭窄,肠黏膜可有肉芽肿、糜烂及浅表溃疡等。节段性者以侵犯盲肠及末端回肠为主。X线造影显示盲肠痉挛,黏膜皱襞不规则增厚及表浅的鹅口疮样溃疡,但应与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的X线表现相鉴别。上述X线表现均为非特异性的,应结合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配合内镜加活检以确诊。(2)卡波齐肉瘤卡波齐肉瘤可发生在胃肠道的任何部位。食管卡波齐肉瘤在X线片上显示食管中段呈多发性腔内息肉样病变。胃卡波齐肉瘤表现为胃远端散在性、多发性无蒂的黏膜下缺损,轮廓光滑,直径几毫米至几厘米。少数病变中央有钡剂积聚,显示“牛眼征”,在充气扩张的胃内还可见不规则增厚的黏膜皱襞。十二指肠卡波齐肉瘤为球部内黏膜下结节或轻度斑片状隆起。小肠卡波齐肉瘤为多发性结节伴中央溃疡。结肠卡波齐肉瘤以直肠最明显,表现为整个结肠黏膜下散在的结节状充盈缺损,直径几毫米至几厘米不等。较晚期患者结节融合和环形浸润肠壁,使直肠狭窄和僵直。
(责任编辑:zx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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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艾滋病窗口期内夫妻性生活会影响检测结
请问艾滋病窗口期内夫妻性生活会影响检测结
小男生 当时年龄:
检测阴,请问会影响检测结果吗?
你好艾滋病检测是一种特异性检测,不受体温、药物及夫妻性行为的影响的。你好,夫妻性行为不会影响艾滋病的窗口期的。
您好,既然有过不洁性生活感染的几率就会增加,建议您还是尽早检查确定一下!
你好艾滋病检测是一种特异性检测,不受体温、药物及夫妻性行为的影响的。你好,夫妻性行为不会影响艾滋病的窗口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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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雪静 周凌如 武海霞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丈夫被妻感染艾滋病,医院有无责任
  专家认为,院方有告知义务,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对抗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
  门诊问题:
  查出一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婚检医院应否告知其配偶?
  门诊专家:
  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 刘伟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孙若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晓林
  专家观点:
  ◇无论是否确诊,也无论检查结果是艾滋病还是“疑似感染艾滋病”,对于准夫妻来说,另一方均有知情权。这样既可保证其结婚意愿的自由,也能尽可能地降低被传染的机会。
  ◇母婴保健法已经对婚检工作做了专门要求,婚检医院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HIV检测规则,疾控中心为确诊单位,医疗机构为初筛单位。对初筛怀疑者,医生即使是基于控制HIV传播的法律和伦理义务,也应该以适当方式告知配偶和结婚对象。
  近日,一则“婚检女友查出疑似艾滋病后隐瞒,小伙婚后被感染”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2015年3月,小新和女友小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河南省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当时的检验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医院只将该检查结果单独告知了小叶,却对小新称“一切正常”。如今,小新被感染了艾滋病。他一怒之下将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
  婚检医院该不该主动将小叶的病情告知小新?小叶应否将检查结果告知小新?小叶是否要承担未告知的责任?笔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刘伟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若军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
  “准妻子”应告知婚检结果吗
  杨晓林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小叶应该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丈夫,还应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但小叶一直瞒着小新,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最终使小新也被感染。“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小新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严重侵害了小新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伟民认为,小叶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却放任了这种伤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小叶“因为初查结果只是‘疑似艾滋病’,1个月后没有接到医院的确诊通知,以为没有问题”的说法,杨晓林认为,这种没有主观过错的说辞,需要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和刘伟民的观点一致,认为小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她也表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还需要明确小叶是否存在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
  朱凡进一步分析,就目前所知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叶所说为真,那么在她没有被确诊为艾滋病的情况下,即使小新被感染,也不能说她的行为就违法。
  但有媒体称,小叶早在2006年就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如果她之前已经知情,那就不应该排除其有侵权的主观故意;纵使她心存侥幸,轻信可以避免,那也可能构成过失侵权。”朱凡认为,“在这里,还需要弄清楚艾滋病初查结果的医学意义和法学意义,比如初查结果有何效力,误诊的可能性有多大等等,这需要医学专业人士来认定。”
  不过,上述专家都表示,无论是否确诊,也无论检查结果是艾滋病还是“疑似艾滋病”,对于准夫妻来说,另一方均有知情权。这样既可以保证其结婚意愿的自由,也能尽可能地降低被传染的几率。
  医院保密义务能否对抗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
  该事件中,永城市妇幼保健院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坚称这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只能告知本人,至于她的配偶,医院方面无权告知。
  也有医生认为,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婚检结果应由小叶告诉小新,对于其他人的询问,医生必须保密,否则将受到相关处罚。”但小新显然对这样的解释难以接受,很多网友也并不认同。
  “这起事件是公民的隐私权和他人的知情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对抗。”刘伟民认为,这不仅关涉到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关涉到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相比,生命健康权当然更重要。他表示,从实际情况来看,医疗机构的操作规程与对患者配偶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果在婚检中,医院明知道艾滋病的危害却基于感染者的隐私权而不告知,就有可能侵害感染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
  “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必须限定在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以及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隐私权自然也不例外。”杨晓林也这样认为。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但小新是小叶的配偶,他的生命健康与该检查结果密切相关,不应该属于不得公开的对象。
  “医院机械地理解了保密义务的范围,查而不报,存在过错,应该对小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晓林表示,医院以隐私权为由不告知配偶的说法根本不成立。“在该案中,看似存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博弈,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可以平衡的。在一定范围内,特定的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权了解、记录相关的‘限制隐私’。”他提出,婚检医院即使把小叶的隐私权放在第一位,也不能用“一切正常”来答复小新。
  “医院完全可以在不透露小叶具体病情的前提下,委婉告知小新对方不适宜结婚,并让小新签字确认。履行了这样的告知程序,就相当于把是否告知配偶婚检结果的决定权交给了当事人自己。在此情形下,如果小新自己不去核实小叶的婚检结果,那么,其被感染艾滋病毒的责任就与婚检医院无关了。”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也认为,医院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他在微博中表示,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HIV检测规则,疾控中心为确诊单位,医疗机构为初筛单位。对初筛怀疑者,医生即使是基于控制HIV传播的法律和伦理义务,也应该以适当方式告知配偶和结婚对象。
  2003年,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新人是否接受婚检,不再受法律的强制约束。
  但在孙若军看来,婚检仍然很有必要。“国家取消强制性婚检就是为了进一步体现‘人权’,赋予每个人决定自己是否结婚的权利,但每个人应该有自愿婚检的意识。”孙若军提醒说,现在人们的自由度越来越高,风险也随之提高。很多人在网上认识或者相亲后恋爱结婚,并不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若不经婚检直接结婚,可能会给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一定的风险。
  正因为如此,“一旦男女双方主动进行婚检,其目的就非常明确,即查明双方的结合是否有不可知的‘健康风险’。”杨晓林认为,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共同决定婚检就意味着,双方认可对方的知情权高于自身的隐私权;对医院来说,也不能以保护一方隐私权为由,放任对另一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当这个“隐私”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时,就应该适当让渡。因此,对于婚检结果,双方应该共知,至少应该对彼此影响结婚和生育的身体情况享有知情权。
  医院辩解有无法律依据
  在专家看来,站在法律位阶的角度,医院的辩解同样站不住脚。《艾滋病防治条例》由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规定了医疗机构对艾滋病人的身份资料、具体病情等信息有保密义务,不能随意公开。但对于传染病的防治,2009年修订的母婴保健法有如下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从法律效力等级来说,母婴保健法属于法律,是上位法,而《艾滋病防治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适用法律法规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朱凡说,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生不仅有告知义务,还应该就婚检结果出具“暂缓结婚”的意见、建议。
  朱凡还表示,《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它的适用范围内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该除外。“婚检不同于普通的身体检查,它的意义就在于让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了解彼此的身体健康状况,理性决定结婚和生育等事宜。母婴保健法已经对婚检工作做了专门要求,婚检医院就该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朱凡认为,“在妻子小叶和婚检医院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追究责任,小新必须证明医院的过错行为和小新感染艾滋病毒的结果之间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因为医院只是查而不报,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妻子小叶却是致使他被感染的直接病源。在责任分担上,小叶需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牛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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