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有9月份黑龙江省考国家初级粮油质检员 中级证有关通知,我上网查有考中级,高级考生名单,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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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14:48
来源:网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虫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面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粮、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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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放心粮油盐”评审工作通知
新闻来源: 省粮食协会 &&&&&发布时间:
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放心粮油盐”评审工作通知
黑粮协[2009]9号
各市(地)、县粮食局(行业协会),省盐务局、农垦总局粮食局及有关会员单位:
按照全省粮食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行业协会工作安排,结合各市(地)粮食局(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批省级“放心粮油产品”、“粮油销售放心店(超市)”和“食盐批发放心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申报企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须为省粮食行业协会(含省大米协会、省大豆油脂加工协会)会员,其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卫生等资质齐全。
(二)具体条件
1、放心粮油产品:
(1)企业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产两年以上,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黑龙江省“放心粮油盐”考核标准;
(3)产品须有工商局正式注册商标。
(4)贴牌产品需与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并经生产企业同意申报,生产企业产品需获得省级“放心粮油”称号。
2、粮油销售放心店(超市):
(1)正式开业一年以上,无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的违法记录,无质量投诉事件;
(2)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整洁、卫生的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经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3)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所经营商品须为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其质量、卫生合格并在保质期内;
(4)诚信经营、质价相符、明码标价。
3、食盐批发放心企业: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定规模的储备库房和符合卫生部门要求的加工车间;使用统一的食盐包装物;无私购、私销劣质盐、无碘盐的违法记录;批发和销售的食盐产品质量合格率和计量准确率均为100%。
二、第五批申报企业须提交材料
1、省级“放心粮油盐”评审申报表及企业承诺(见附件1);&&&&&&&&&&&&&&&&&&&&&&&&&&&&&&&&&&&&&&&&&&&&&&&&&&&&&&&&&&&&&&&&&&&&&&&&&&&&&&&&&&&&&&&&&&&
2、省粮食行业协会(省大米协会、省大豆油脂加工协会)会员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单、产品标签等;
4、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经营管理及产品销售等基本情况;
5、申报“放心粮油产品”的企业,还须提交市级以上有资质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近期(2009年)产品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报告。获中国名牌、省名牌称号产品可免交检测报告;贴牌产品还需提供生产企业“放心粮油”证书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生产企业出具的同意申报证明。
6、申报“粮油销售放心店(超市)”的单位,还须提交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检报告和所售商品的质检报告。
7、申报“食盐批发放心企业”的单位,还须提交食盐批发许可证、盐场发运质检合格报告、盐业公司出库质检合格报告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检合格证书。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证书可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由当地受理部门审验,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市(地)粮食局(行业协会)、省农垦总局粮食局负责组织所属市、县参评企业申报工作。申报企业须在9 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市(地)粮食局(行业协会)、农垦总局粮食局,由市(地)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深入企业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于9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本《通知》可登录省粮食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网址:,联系人:卢秀彬、关丽萍。联系电话:5,(传真), 电子信箱:@<,
2,为减少企业费用,省粮食行业协会本着服务和节约的原则承担全部评审费用,企业只需缴纳证书、标牌制作费和公告费,标准为每个企业每类产品220元,由各市(地)粮食局(行业协会)、农垦总局粮食局代省粮食协会收取,由省粮食协会开收据。评审不合格的企业退回全部费用。
3、汇款方式
邮局汇款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1413室,省粮食行业协会收。邮编:150001。
银行汇款:
户&&& 名:黑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行哈尔滨市南岗果戈里大街支行
帐&&& 号:91001(注明放心粮油)
附件:省级“放心粮油盐” 评审申报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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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黑龙江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质量验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6:04:54   来源:本网论坛   【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 2013 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储存和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 号)精神,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 现就做好 2013 年黑龙江省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和最低收购价收购质量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检验收机构
负责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收购和最低收购价稻谷入库质量验收工作的粮食质检机构为: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质检中心及省内 15 个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
二、工作分工
2013 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验收工作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 省粮食局和农发行共同负责组织验收。具体分工是:
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质检中心负责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其租赁的社会库点收购的粮食质量验收工作。
2、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储粮质检中心验收以外的收储库点(包括中省直企业)收购的粮食质量验收工作。没有质量监测机构的市(地)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统一安排调配。
3、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按一定比例对经各区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验收入库的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进行复查。
4、区域内中储粮质检中心验收以外的收储库点质量验收工作方案由黑龙江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制定下发并组织实施。
三、承检验收机构职责
1、进行收购期间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开展巡查、检查和抽查,为质量验收打好基础。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各收储库点粮食质量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和国家质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巡察,对收购质量检验情况进行复检抽查,指导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杜绝发生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2、对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大豆和稻谷作为国家政策性粮,建立质量档案。经验收不合格的粮食要退出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
3、对库存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普查,确保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4、负责本次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大豆和最低收购价稻谷的出库检验工作。
四、验收费用
质量验收费用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监管费用中支付,具体费用标准待研究后予以明确。
五、工作要求
1、这次收购入库的稻谷、玉米和大豆必须为 2013 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稻谷、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中储粮各直属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各分行及中省直收储企业要高度重视质量验收工作,指定专人做好工作的衔接,各收储库点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粮食质量验收工作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不得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3、要采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承担验收的质检机构对验收入库的粮食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验收结果公正,真实、准确。在验收过程中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在复查或上级检查以及出库时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扣除全部验收费用,并取消监测机构监测资质。
4、承检验收机构要将验收情况定期上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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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基层粮食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检员培训计划的通知
&& &&&随着科技储粮新技术的应用,全面提高粮油保管人员、粮油质检人员的理论和技能水平有着现实的需要和紧迫性;同时,为配合省局做好粮油保管人员、粮油质检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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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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