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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为您推荐的文章标签:,,,,(原作者:金凤)作者简介:金凤(1990—),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硕士(法学)2013级研究生。
摘 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城市之中,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也遭受严重破坏,不少地方甚至出现“癌症村”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紧迫性,而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机制对于解决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欲从“癌症村”现象入手,列举可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主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劣,并参考国外相对成熟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结合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拟设计一套体现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确定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为主,辅以环保NGO组织的多元化原告主体选择制度,以期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五位一体”式协调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原告主体选择制度
日环保部公开发布的《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出现“癌症村”这一名词,原文是“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官方首次承认“癌症村”的存在。然而网络上关于“癌症村”的报道早已进入公众视野并且伴随着我国民诉法的修改热潮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有专家发布我国“癌症村地图”,由此可以看出,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生态正在或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并导致惨痛后果,加大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力度已经刻不容缓。作为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和救济环境公益的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针对其制度构建做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然而对于其中作为制度核心内容的原告主体资格却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法谚有云“无原告即无法官”,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性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等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当代不容忽视的全球性问题。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世界各国先后制订了大量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特别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成为环境保护的创造性举措。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频发,同时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日益成为广大学者津津乐道的话题。
(一)公益诉讼
公益,即公共利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在指消费上不排他的利益。①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②
(二)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子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态,至今发展不过四十年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依然处于早期性阶段,相关概念在全球范围内仍有不少争议。比较典型的是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具体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对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因其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而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就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学者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可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之虞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不同,原告地位是在诉讼过程中相对于被告地位一方来说的,是在原告资格获得法院的确认后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而原告资格从受到具体的侵害时起就已经自动取得。
二、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模式
正如前文所述,公益诉讼源自罗马法,在欧洲,现代环境公益诉讼始于20世纪70年代。欧洲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环境保护的公众团体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然而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是世界上最为发达和成熟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精髓在于“公益性”,即普通民众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环境法律的实施,针对与自身无实质利益关联的环境违法行为或其他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争端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③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仅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发展较早,在亚洲,面临着巨大环境承载压力的印度也较早地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环境公益诉讼有几下几种模式:
(一)检察机关诉讼资格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的检察长最早作为国王的代表,在涉及皇室利益案件中以国王或皇室的名义提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只要有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存在,检察长可以应告发人的请求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
此种模式事实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private attorney general doctrine)是一脉相承的。该理论认为,为保护公共利益,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或者也可以授权私人,对不法行政决定提起诉讼。这是基于监督权对检察机关诉讼资格的确认。(原作者:金凤)(二)公民及社会团体诉讼资格模式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联邦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统一意义上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均来自具体的单行联邦环境法律的特别授权,但各法均以《清洁空气法》中的公民诉讼条款为模型进行设计。正如《清洁空气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以环境公益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民的环境诉讼资格模式由此确立。
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允许环保NGO享有与公民相同的法律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格,并且赋予其广泛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利。欧洲国家普遍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正如有学者指出“借助社会力量弥补国家力量不足是现代法治国家有效管理社会的必然,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由于个人兴趣、能力、信息、教育背景等因素,难以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大量的公益团体涌现。当公民个体难以有效介入诉讼活动时,合理的公益代表机制可以保障公益诉讼的效果。”④这样,社会团体的诉讼资格模式也得以建立。
(三)环境行政机关诉讼资格模式
公共信托理论经过萨克斯教授的发展,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理论渊源。他认为,环境资源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种“公共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有义务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环境不受侵害,公民有权借助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来监督受托人的环境管理行为,防止这种“公共财产”受到私人或政府的侵害。⑤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建立起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选择即是环境行政机关。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化原告主体选择制度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表明,这些年来学者们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唤得到权力机关的初步认同。这是目前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的唯一法律条文,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其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来明确界定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基于我国现有国情以及司法实践,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选择:
(一)检察机关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审判监督机关,但其并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环境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并非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28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源管理的代表是法律授权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机关。2、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内容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不相符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刑事公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对其他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3、检察机关不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环境纠纷中包含了大量的科技因素,需要采用专门的证据收集方法和技术手段,而这正是检察机关所欠缺的。简言之,环境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并非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二)国家环境行政机关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环保行政机关是具体的直接的环境公益代表者。由于行政资源较为丰富,行政机关的普遍且广泛设置使得环保行政机关能够更积极主动地发现和处理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同时,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原因多种多样,对侵害环境的行为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专门的实验分析方法和证据收集手段才能得出结论,这些科学性和技术性手段正是环保行政机关所具备的。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一些法律中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实质上就是赋予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以民事诉权,使其具备了诉讼资格。在我国环境基本法未经修改之前,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该规定类推适用到所有的环境行政机关,使环境行政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另外,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模式,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也有所尝试。即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环境公益侵害的侵权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制止侵权行为与请求损害赔偿。例如,2002年,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代表国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三)环保NGO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力补充
环境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质上凭借的是公权力。以公权力来推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是十分重要的,但除此之外的私权利主体可以发挥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在公权力机关不积极介入的情况下,私权利主体的法律行动可能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私权利主体中,团体显然具有明显的优于公民个体的力量。环保NGO是以环境保护为主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行政权力,并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组织。公民是社会性的个体,从身份属性上来说,其总会成为某一社会团体的成员。因此,现代社会虽注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社会团体来实现。并且,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质,环境争议和生活质量问题多属于团体性纠纷,因此,可由团体代替受害的个别人或者多数人基于团体整体或团体中部分成员的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诉讼中,环境利益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实际上从根本上是统一的,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公民团体的介入,由团体代替受侵害的个别人或多数人提起诉讼,以实现公益和私益的社会保护。在我国,由依法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团体,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特别适合于受害者不确定、环境权属关系不明确、受害者众多而难以确定代表人,或者受害者众多但是缺乏诉讼能力等特殊情况。(原作者:金凤)(四)公民个人现阶段不适合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无直接利害关系者无环境公益诉讼权。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据法院受理案件之“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够自行主动地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没有相应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就不能够处理环境污染这一类型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北大师生诉中国石油公司松花江污染案”未获立案,说明司法机关把公民个体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外。同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虽然赋予公民原告资格是未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必然,但就环境保护现实需求而言,现阶段我国公民不宜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也付出了环境恶化的惨重代价,为尽快治理并恢复我国的生态环境,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便监督与改善环境行政执法,并为社会大众参与保护环境提供一条便捷的法律途径。我们相信,只要沿着司法规律及其发展脉络进行认真梳理,结合中国特色的国情,切实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及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将摆脱困境而获得新生,继而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具有开创性的环境保护治理烙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别涛:《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及其立法设想》,《中国环境法治(2006年卷)》,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2] 陈学敏:《环境公益诉讼“公益”之探讨》,《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3] 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 王志敏:《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经济导刊》2012年第1期。
[5] 王树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4、233页。
[6] 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7、268页。
[7] 周枏:《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① 陈学敏:《环境公益诉讼“公益”之探讨》,《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② 周枏:《罗马法原理》(下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6页。
③ 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版。
④ 王树义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⑤ 徐祥民、胡中华、梅宏等:《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年版,第97页。
⑥ 王志敏.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J]. 经济导刊,2012,(1):78-79欢迎您转载分享并保留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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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法援.10.29)
出处: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 编辑:聂挺 日期:
  2011年4月25日,我母亲乘坐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E1815大型卧铺客车回老家准备我的婚礼。母亲上车后晕车比较厉害,一直呕吐。其在车上也未受到承运人的任何关心和照顾。渝BE1815客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城服务区休息时,我母亲离奇失踪。之后,渝BE1815客车未继续寻找我母亲就驶离服务区。在2011年4月26日12时,交警高速公路巡逻队在26日中午12点在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往北1662KM+500M(距离雁城服务区反方向18公里)发现了我母亲惨死的尸体。高速交警也没有破案,总是说线索少,希望渺小。我想请问:
  1、渝BE1815真的没有任何责任吗?他在路线范围外拉客我可以告他吗?
  2、高速交警应该对我们负有什么责任么?
  3、雁城服务区有责任吗?
  4、当地政府应该有什么责任?
  5、一辆有破损的车或者带血迹的车怎么可能从天消失呢?
  6、妈妈下车短短10分钟后却离奇失踪并在反方向18公里外发生交通事故?
&&& 7、下面是我的诉讼请求,有没有问题: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付华荣(杨光会丈夫),男,汉族,1958年3月1日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中华乡四坪村1组;身份证:012071;手机号:
  原告付艳梅(杨光会女儿),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中华乡四坪村1组;身份证:122082;手机号:
  被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夏志军
  案由:客运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等合计元
  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5日,已在外打工15年的杨光会在广东省惠东县黄埠镇购买了一张回四川省大竹县的车票,乘坐被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渝BE1815大型卧铺客车回老家准备女儿(原告付艳梅)的婚礼。杨光会上车后晕车比较厉害,一直呕吐。其在车上也未受到承运人的任何关心和照顾。渝BE1815客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城服务区休息时,杨光会离奇失踪。之后,渝BE1815客车未继续寻找杨光会就驶离服务区。在2011年4月26日12时,高速巡警在衡南县境内的高速路上发现了杨光会惨死的尸体。
  杨光会购买车票乘坐渝BE1815客车从黄埠镇至达州市,即和被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送达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只身一人搭车的杨光会一直晕车呕吐未受到承运人的基本照顾和救助,夜晚,车停靠服务区的休息时间,承运人对杨光会更是不闻不问,违反了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杨光会未上车,被告就驶离服务区回达州导致杨光会离奇惨死,被告违反了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正因为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才导致杨光会的生命权遭遇损害,被告应对杨光会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杨光会的女儿、丈夫(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杨光会索赔之权利向被告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
  杨光会死亡以后,原告多次往返湖南,为处理母亲的后事心力憔悴,并且经济上花费也很大。在这期间,被告不仅没有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就连电话问候都没有。原告寒心之至,只能依据合同法第301条、第302条、第122条,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客运合同纠纷具状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8、由于我们是农村的,阅历少,没有钱,当时请了律师,还交了钱,现在还能申请法援吗?
  在事情发生后,当时的大巴车公司和车主从未关心过我们,就连简单的电话问侯也没有。我们和他是同一个地方的,就连我妈妈下葬他们也没过问。出事之后,我们意识到他们可能是黑大巴车,就写材料投诉了他们。结果得到的却是人家合法的消息,后来我们去找他们,他们说我投诉了他,让他交了罚款,还对我们恶言相向。说我什么都不会赔偿给你们的。我妈妈当时晕车,据车上的人说都快晕死过去了,这没有得到他们的半点照顾,是在服务区下车就失踪的。后来我们迫于无奈找了湖南(事发地)的律师来帮助我们,他们开始说能在事发地立案,当时还是两个律师一起代理的,可后来一直是一个律师再跑,后来他们在我妈妈打工的地方立案。快开庭了,我们问那个老一点的律师怎么不来,结果却说那个人名头大,来的话我们的钱是不够的,还让我们再出钱。可当时明明合同上是两个人签的字。后来我们又再网上找了很多人询问,说是在事发地是不可能立案的,这里我们有种被骗的感觉!我们是来自农村的,爸爸由于早年在煤矿砸断了腰不能从事重活的体力劳动,而我现在的一个月工资才1000不到,我们当时咬牙借钱给了律师费、诉讼费、律师的差旅费一共19000元(其中差旅费3000,律师费11000)。现在开庭延期要到十月24号了。我们已经山穷水尽了,也不知道这次结果会怎么样?请求各位大律师帮我看看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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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规定,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显然,在本案中承运人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车司机属于该公司员工,由雇主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违反约定,未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且显然无法举证法定的免责条件-即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承运人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该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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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1、2010年 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和仲裁的关系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1、06 论述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04 简答 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宪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人民调解的关系第五章 民事诉讼价值论10 简答 民诉中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P53第六章 民事诉讼模式论1、07 名词 诉讼模式 P582、05 简答 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P583、03 论述 试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P58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P662、06 名词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P72第八章 诉权与诉1、07 名词 诉权 P752、02 简答 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P79& &06 简答 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3、05 简答 简述诉权的含义与特征4、08、12 名词 诉讼标的 P815、03 简答 简述诉讼标的的功能 P816、07 简答 简述素的构成要素及意义 P80&&江伟 P267、10 名词 变更之诉 P858、05 简答 诉的构成要素及诉的种类&&P80/839、11 简答 给付之诉的特点和分类 P8410、09 名词 民事反诉 P8611、09 简答 简述诉的特征第九章 既判力理论04 简答 既判力的范围 P95第十章 基本原则1、02、05简答,03论述 简述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P1102、09 名词 处分原则& & 04简答 简述处分原则的内容 P1133、06 论述 论法院调解原则 P115& & 12简答 如何理解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4、13 名词 处分原则5、14 论述 论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章06 简答 简述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第十二章 主管与管辖1、05 简答 简述法院管辖的标准与范围 P1352、02简答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P139& &04 简答 简述我国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及其基本内容3、03简答 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P1414、06 简答 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江伟 P1055、06简答 简述专属管辖的特征及其适用& &09 简答 简述专属管辖及其适用6、06、07 名词 协议管辖 P1457、05简答 管辖权异议P149& &08简答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与适用程序8、被告所在地 P141 合同履行地 P143第十三章 诉讼当事人1、04简答 论当事人适格 P1592、07 简答 何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P1563、03简答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制度4、07简答 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5、03 简答 简述第三人的特征 P174& &09 名词 第三人6、11 名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P1767、02简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 P1748、05 简答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P1759、13 名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P17710、13 简答 P17311、14简答 简述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12、14简答 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十五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1、07、12名词 财产保全 P1882、06、08名词 先予执行 P1923、03简答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P1924、14 名词 行为保全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1、11简答 诉前证据保全使用的案件2、12论述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取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并谈谈你的观点及理由3、证据的合法性 P288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09名词 自认2、05 论述 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自认3、10 简答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4、06 论述 论证明对象P2465、04简答 简述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情形6、05 论述 试述证明方法与证明责任的分配7、06论述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8、08 论述 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9、07论述 论述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江伟P21310、04简答 论证据的审核认定P26011、03 简答 你认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应有所不同?理由 P255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12 简答 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完善 课后题2、05简答 简述你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看法3、07论述 试评我国现行的民事起诉制度4、05 简答 审前证据交换 江伟P2815、02 简答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 P2806、04简答 试述我国的撤诉与缺席判决制度7、06名词 诉讼中止 P2888、02简答 如何正确适用和区分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 P287第二十二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1、05简答 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P4342、11论述 试述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3、03简答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08 简答 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4、05论述 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殊规则 P292& &06论述 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14简答 简述小额诉讼程序及其特点第二十三章 法院裁判判决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1、02简答 简述上诉与再审区别 P324& &05 简答 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2、07简答 如何确定第二审的审理方式 P3193、10简答 怎样理解民事上诉审的审判方式4、13简答 民事诉讼上诉的条件 P315第二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06简答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P327& &08简答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P327-3302、09论述 试评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修改 课后题3、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 P3264、14名词 民事抗诉第二十七章 涉外特别规定1、11名词 涉外民事诉讼 P3842、07简答、08简答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原则有哪些?P3913、07名词 特殊司法协助 P403第二十八~第三十章 非讼程序1、07、10 名词 非讼案件 P4112、06 简答 简述非讼程序的法理原则 P4133、03 简答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P4364、05简答 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P4405、11 名词 公示催告程序制度 P4336、08、09、12名词 除权判决P4497、13名词 督促程序 P433第三十一~第三十四章 执行程序论1、06简答 13论述 简述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P4572、07简答 审执分离的根据和意义是什么3、09 简答 简述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P4574、12简答 如何理解民事执行权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P4605、02 简答 简述执行异议 P4666、10名词 执行承担P4707、05 简答 简述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异同 P4738、14名词 执行客体
推荐阅读:初试教材配套复习书:《20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学考研复习高分指南》(含真题与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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