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法官头晕眼花是怎么回事事

“眼花”判错案法官涉嫌受贿--法治--人民网
“眼花”判错案法官涉嫌受贿
司法机关已掌握主审法官受贿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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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记者获悉,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自称“眼睛花”判错案的原主审法官水涛目前已因涉嫌受贿被移交司法机关,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  法官称“眼花”错判案  日清晨,山西运城人张利强驾车遭郑州市农民杨新华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张利强的妻子、女儿、大妻妹当场死亡,张利强和小妻妹昏迷。  三门峡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肇事司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日,主审法官水涛出具了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然而,受害人张利强反映,他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面对质疑,水涛的解释是:轻判是因负责民事审判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官翟二民“出具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没看清,才将案件“判错了”。  “眼花”背后涉嫌受贿  记者4月25日看到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这份赔偿证明。证明说“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  据翟二民介绍,他曾经多次拒绝水涛以及被告杨新华律师出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他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但没有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  4月21日,主审法官水涛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据相关部门介绍,他们已经部分掌握了水涛受贿的线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胜利说:“湖滨区法院翟二民的赔偿证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陕县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  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说:“案件为什么会办成这样?明明没有赔偿说成有赔偿,明明是全部责任说成是主要责任。水涛为什么要挖个坑自己往里跳?说白了,他不是‘眼花’是‘心花’。”
(责任编辑:吕峥(实习)、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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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上手机人民网张立勇:法官眼花办案的根本是程序违法【】【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8:08:30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场合:河南省法院“5·9”错案警示座谈会
  时间:5月9日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及时纠错、问责、赔偿,并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的“错案警示日”。去年5月9日,我们与法制日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预防对策及刑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今天,我们再次召开“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目的就是要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面总结错案教训,深刻进行反思,时刻保持警醒,防范错案再次发生。
  观点一:错案发生凸显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法院又相继发生了一些刑事错案,如“时建锋天价逃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刚刚发生的“杨新华交通肇事案”。痛定思痛,深刻剖析这些错案,与部分法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密切相关,陈旧的司法理念在部分法官头脑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理念依然存在,不注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有罪推定的理念根深蒂固;三是漠视程序的理念依然存在。
  观点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导致错案发生
  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我们在刑事案件的管理当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合议庭评议,庭长、主管院长审核把关、签发法律文书,有争议的案件还要经过审委会讨论,设定了一系列环节和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层层把关。在上述几个错案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把住关,就会避免错案的发生。但在这些错案中,一个个关口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全失灵。如“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合议庭合议时,两名人民陪审员只是简单地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根本没有进行讨论,合议笔录只有半页纸,过于简单;庭长、主管副院长签发文书时也没有审阅案件材料,根本没有履行把关职责,稀里糊涂只管签字。这充分表明,我们多次讲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重失灵,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度形同虚设;庭长、院长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审委会讨论案件走过场、走形式;审判管理只是个摆设。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错案恐怕是难免的。
  观点三:机械办案导致量刑尺度把握不准
  刑事法官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判决一旦作出,轻者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重者出现冤杀。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强烈的责任意识是刑事法官所不可或缺的。但这些错案的主审法官,往往只注重法条的学习,没有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原则,只知道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不注重刑法总则条文的适用,机械办案,对量刑的尺度把握不准,使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时建锋逃费案”就是一个例子。还有的案件同样在一个法院,同样的案件事实,在几次审理中量刑忽轻忽重,让公众提出质疑。
  观点四:法官办案要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延长了一审、二审案件的审限,这些修改对于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法院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加强错案研究以及案例研究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和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精神,还要对全省三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封闭式轮训一遍,培训结束后,还要统一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要离岗培训。
  观点五:严格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为什么错案不断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大,一些法官还抱有试试看的态度,存有侥幸逃脱的心理。今年4月初,我们制定下发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全省法官带上了一个“紧箍咒”。下一步,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日常工作,真正抓好落实。
  文字整理 记者 邓红阳 通讯员 孙志平(责任编辑: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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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花”,责任追究不能“眼花”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陕县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4月17日《中国广播网》)长期以来,司法不公饱受社会诟病,也是导致司法制度和法律失去国民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下,在这种环境下,居然发生法官因为“眼花”看错了“证据”而判错案的事件,显然无法让公众相信真的是“眼花”,这样的错案也无法让公众接受。其实不管是审判法官真的“眼花”,看错了“证据”,还是法官本人被经济利益看花了眼,故意“眼花”而看错“证据”进行了错误的判决,不可改变也无法否认的一点就是案件判错了,“眼花”法官已经制造了一起错案。从对判错案负责的角度说,不管法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错案,都必须追究“眼花”法官的责任,还错案一个公道。否则,不对判错案的“眼花”法官采取任何惩处措施,那么以后将会有更多的法官“眼花”,判错案,让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蒙羞,失去社会的公义和公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起错案的纠错不能仅仅止于案件再审,不能因为案件再审就可以否定了案件的错判实施,对于为判错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法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事实上既然案件已经审判错,那么案件再审就是必须采取的纠错措施,也是最基本的纠错举措,不值得判错案的法官炫耀,当成政绩。所以,纵然是法官“眼花”了,但是案件的责任追究不能跟着“眼花”,有关部门必须擦亮眼睛,对于“眼花”的法官严惩不贷。一方面纪检部门应当将法官的“眼花”看成是一封举报信,调查主审法官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眼花”法官是否涉及受贿等腐败行为,假如涉嫌腐败等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眼花”法官在判错案上不存在腐败行为,没有收受被告人好处,也必须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将其开除出法官队伍。道理很简单,既然法官已经“眼花”,连“证据”都看不清,说明其身体条件已经不能胜任法官工作,那么只有开除,至少调离工作岗位,才能避免下次继续“眼花”,再造错案。实际上也只有对这起判错案的“眼花”法官予以惩处,才能让社会相信河南省高院在前段时间出台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是真的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带上了“金箍咒”。相反,如果连已经发现的错案的当事法官都不追究责任,很难让公众相信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动真格,只能证明是忽悠老百姓的一纸空文。(何勇)[责任编辑:章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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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误判是“眼花”还是“心黑”?发稿时间: 10:46:24
  前一段时间,我们的节目曾经说到过:河南一个法官,以&眼花&为由,误判案件的新闻。5月11号,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对外透露,目前,该案审判法官水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批准逮捕。一起造成三人死亡,肇事者并没有进行任何经济赔偿的案件,主审法官水涛只从轻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2年。水涛事后说,这是自己&眼睛花&判错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这名法官决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本台新闻观察员陈勇对此有何述评呢?
  丹阳:你觉得这样审判有什么严重的问题?
  陈勇:我仔细地看了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其中有几个方面都是有问题的,而且这些问题并不需要太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可以判断得出来。这名法官,将肇事者书面材料中的&将会赔偿90万元&理解为为&积极赔偿90万元&,并作为肇事者从轻处罚的判决依据。另外,交警部门裁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而在法官的在判决书中,写成&主要责任&,这就在对肇事者的量刑方面有了很大的区别,此外,判决书中还将&从轻处罚&改为了&减轻处罚&。一起死亡三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马上就变成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这名法官的&三连环&错误判决行为充分说明,这绝不是他自称的&眼花&,而是另有原因。
  丹阳:根据你的分析,这位法官的错判的原因何在?
  陈勇:对于社会公众质疑这位法官是否有受贿行为的问题,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声称,案件正处在侦查阶段,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这点。因此,假设先将受贿这个原因排除掉,连续在三个重大问题上进行自我理解和裁决,而不是依据公安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是根据案件的相关发展事实来断案,这只能说明这位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极其淡漠,这名法官对自己手上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审判权丝毫没有敬畏之心,这样的法官亵渎了司法制度、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建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调节社会关系,法律是维护道德和良知的强制性手段,审判权和裁定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官作为这种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必须成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守护者和看门人,职责神圣。因此,各级司法机构有必要从这起法官渎职案中吸取教训,特别是要在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责编: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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