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数学题:玉树汶川地震受灾人数数有5*10^4户,政府为...原计划每户可分配边长为(a-b)米的正方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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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对网站的大力支持。國務院關於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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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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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援和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園、新家園,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準,現就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支援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要充分考慮玉樹地震災區的特殊困難,既要與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援藏區發展、遊牧民定居、生態移民等政策相銜接,更要從玉樹地區災後恢復重建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和支援力度。  (一)中央為主、多方支援。災後恢復重建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資金為主,同時包括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  (二)統籌考慮、突出重點。根據受災程度,統籌做好不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將人口數量多、損失嚴重的極重災區玉樹縣結古鎮作為恢復重建工作的重點,同時兼顧玉樹縣隆寶鎮、仲達鄉、安衝鄉、巴塘鄉4個重災鄉鎮。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鄉鎮,支援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三)總量包乾、分類控制。中央財政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乾,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財政為主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收入資金、車購稅專項收入資金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資金。根據重建目標和任務,中央財政資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億元,明、後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中央財政安排的其他有關專項資金也要向受災地區適當傾斜。  青海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資金用於恢復重建。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要直接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共同組成以中央財政為主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災後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主要採取項目投資、居民個人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  對玉樹地震災區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則安排資金;對一般受損住房維修加固,適當安排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區分不同情況確定。  2.城鎮建設。  恢復重建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新建的城鎮道路、橋梁,城鎮供水、供氣、供熱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等。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教育、衛生、科技、地震、計劃生育、廣電、文化文物、體育、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公檢法司等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恢復重建教育、衛生設施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重點用於新建。  對宗教活動場所,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現有管理程式,分寺院、活佛和教職人員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進行恢復重建。  4.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災區範圍內主要幹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設施、郵政服務設施,以及水利、電力電網等設施。  5.產業恢復重建。  支援恢復重建玉樹工商企業、金融網點,恢復農業、畜牧業生產能力,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旅遊等產業,建設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  6.其他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農牧區(林區)生產生活設施,支援以工代賑、震後廢物及建築垃圾處理、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災毀土地整治、氣象監測預警、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二)稅收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5年內免征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支援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征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援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促進就業:  1.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  (三)金融政策。  支援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保障支付清算、國庫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挂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加大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援力度。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並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準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2.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援。  3.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援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重組和減免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式及時核銷、重組和減免。  實行外債減免政策:  對政府外債項目因地震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對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群眾重建住房、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等,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對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對易地重建的工業企業和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易地重建或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3.降低地價。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預先安排使用。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週轉指標。對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涉及佔用耕地的,可以邊佔邊補。  (五)收費和基金減免政策。  在地震災區恢復重建過程中,一律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各類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對在地震災區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災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六)教育特別資助政策。  1.對生源地為青海玉樹地震重災區的高等教育階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階段學生,從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發放國家助學金或生活費補助,並免除一個學年的學費。所需新增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2.對恢復重建期內遷出省外和玉樹州外就讀的初中和高中階段的重災區學生,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全部免除學費和住宿費,併發放生活費補助,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綜合定額補助為主,遷入遷出地政府適當負擔。  3.對繼續在災區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執行現有的經費保障和補助政策。  (七)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援和幫助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少數民族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援。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通過地方儘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地震災害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地震災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地震災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援玉樹自治州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從當地試點啟動之日起,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給予補助。參保農牧民因地震災害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個人繳費可以緩繳。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八)扶貧政策。  1.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援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對災區農村貧困群眾予以支援,幫助其儘快恢復發展生產。  2.適當提高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貧困戶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解決貧困家庭災後恢復重建面臨的突出困難。  3.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群眾投身災後恢復重建,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農牧區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供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以及人力培訓等方面支援。  2.東部省市和中央國家機關對口支援青海藏區工作要優先在玉樹災區啟動實施。  3.原有東西扶貧協作支援省要重點做好支援玉樹災區工作。  4.青海省要組織省內財力、物力、人力支援災區建設。  以上援建及援助項目除對口支援省市確認為自願、無償援助的項目外,按照市場運作、保本微利原則實施,所需資金由青海省從災後恢復重建包乾資金中解決。  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援建省市,在組織實施援建及援助項目中,要儘量多吸納災區勞動者就業。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就業指導和崗位培訓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強化領導、精心謀劃、週密部署,把大力支援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立即全面部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指導和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範圍和執行期限,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操作辦法,便於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會同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災後恢復重建與受災群眾過渡性安置統籌銜接工作,提早組織和保障好受災群眾過冬所需棉帳篷、火爐及燃料等物資。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和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全過程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確保提高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效果,並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把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落實。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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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序號:京ICP備號 建議使用IE9.0以上瀏覽器或相容瀏覽器,解析度今年3月,位于虎溪大学城的龙湖“千万间”公租房项目开始动工.这是一个让人心动的“民生住房账本”未来10年,重庆市将建设400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今年开建500万平方米,3年(2010年~2012年)时间内完成2000万平方米的建设任务.某建筑公司积极响应,计划在今年12个月完成一定的建房任务.已知每平米的成本为1200元,按每平方米1600元的价格卖给政府.该公司平时每月能建2000平方米,为了加快进度,公司采取工人分批日夜加班,机器满负荷运转的生产方式,生产效率得到提高.这样,第一月建了2200平方米,以后每月建房都比前一月多200平方米.由于机器损耗等原因,每增加100平方米,当月的所有建筑面积,平均每1平方米的成本就增加2元.(1)若全市公共租赁房今年(2010年)到明年的建筑面积增长率就是以后每年的增长率,求此增长率.(2)今年4月份玉树发生了7.1级地震,该公司决定把最近某个月144万元的利润捐给灾区、请问是第几的个月?
提 示 请您或之后查看试题解析 惊喜:新移动手机注册无广告查看试题解析、半价提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园、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财政资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受灾地区适当倾斜。
  青海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恢复重建。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共同组成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安排资金;对一般受损住房维修加固,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2.城镇建设。
  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以及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5.产业恢复重建。
  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业、畜牧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6.其他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2.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3.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对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降低地价。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五)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对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六)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八)扶贫政策。
  1.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农村贫困群众予以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解决贫困家庭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
  3.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支持。
  2.东部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青海藏区工作要优先在玉树灾区启动实施。
  3.原有东西扶贫协作支援省要重点做好支持玉树灾区工作。
  4.青海省要组织省内财力、物力、人力支援灾区建设。
  以上援建及援助项目除对口支援省市确认为自愿、无偿援助的项目外,按照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实施,所需资金由青海省从灾后恢复重建包干资金中解决。
  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援建省市,在组织实施援建及援助项目中,要尽量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棉帐篷、火炉及燃料等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落实。
                       国 务 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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