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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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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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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之第三章
闽农林大学字[2007]22号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四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和&大中专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四周内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毕业时归入个人档案。学生如对课程成绩评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并填写《学生查阅成绩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签署意见转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人员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个别课程确有特殊情况要增加笔试时间的,应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但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上述各部分比例。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公益劳动、专业劳动等)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程合格。
第十五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指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未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由学校安排重考,还不及格的,允许在毕业前再参加一次挂科考试。补考成绩原则上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也可参考平时成绩。重考按实际成绩记载。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作成绩记载,可重修或改选。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除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外,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任课教师都应对学生实行考勤,学生有事、有病应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事假3天、病假7天以内的由分管辅导员审批;事假4~7天、病假8~15天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事假8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束考核。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结束考试,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后提出缓考申请的,按旷考论处。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予补考。旷考者,允许随其他年级参加相同课程结束考试。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挂科考试。
第三节&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与重修
第十八条课程选修
(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和选修的课程安排以学校印制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指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需要而开设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可根据学科要求及本人的兴趣选读。
(二)学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课程顺序进行选课,选课时要先保证必修课。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能力,可多修、少修或缓修,一般一学期修读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
(三)专业选修课是各学院为本专业学生开设的课程,但也可接受外专业学生选修。
(四)公共选修课由校教务处每学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的课程,由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经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学生,学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予办理。
(五)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应当修完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其中原则上应修:2学分艺术体育类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除外),6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指文科,含经管类学生),6学分人文社科类课程(指理工科类学生),并完成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记入成绩档案。
(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所取得的学分是第一专业不需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第一专业相同类别的公选课学分。
(七)转专业的学生,其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是转入专业不需要修读的课程学分时,可作为相同类别的公选课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免修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以对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课)和专业劳动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该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并给予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的应补做,合格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没有通过免修考试者,不得免修。
(三)学生已通过全省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且所通过的计算机二级课程为本专业培养计划设置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计算机二级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成绩按省级考试成绩记载。
(四)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五)具有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其课程免修分别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获准参加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选修任选课时,因课程安排冲突而无法全部听课的,可以申请免听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任选课部分学时。
(二)课程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在开课前一周报所在学院或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开办学院批准。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他实践环节,并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
(四)每生每学期免听部分学时的课程最多不超过3门。
第二十一条 课程重修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1、实验课缺做实验或课程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门课程缺课、旷课的学时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规定缴纳该学年的学费:
1、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分达到该学期必修课程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新生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允许给予补考);
2、学生在校期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者。
(三)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原班课程,原已修并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不需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位居该专业年级前15%的;
(二)确有专长(如:获省级及以上单科竞赛奖励),转到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 (三)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但若该学期必修课有两门及以上门数不及格的或有两门及以上门数缓考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
(五)本科二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在国家专业目录中的同一学科大类内(即二级类)转专业,若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专科转入本科的;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在当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达7周以上的,必须休学;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以休学。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复学
&&&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持有关证件,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弹性学制年限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休学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所在学院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往学生指认的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 第三十三条& 毕业
&&&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所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四年制本科年限为6年,五年制本科年限为7年,二年制专升本年限为3年,三年制专科年限为5年)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
&&& (一)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未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有关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内经学生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允许有二次参加考试的机会,若成绩合格并获得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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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公共英语免修免考工作现已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即0021004第一外国语(英语)1和0021005第一外国语(英语)2:
1、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外语成绩达70分及以上;
2、toefl成绩550分及以上,新托福成绩不低于80分(在证书有效期内);
3、wsk(pets5)考试合格(在证书有效期内);
4、ielts成绩达5.5分以上(在证书有效期内);
5、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80分以上,且听力成绩达听力部分总分值的60%(入学前3年内有效);
6、通过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入学前3年内有效)。
二、申请办法:
1、下载并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2、英语考试等级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本人学号、姓名、专业);
3、鼓励免修生选修提高课程:《公共日语》、《英语口语提高》、《高级学术交流英语》之一,以上三门课每门最大30人编制;
4、研究生携带以上材料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办理免修以及选修提高课程的申请。
5、申请办理时间:日至9月17日。
6、各学院汇总英语免修名单、各课选修名单后于9月19日前将《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免修和提高课程选修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研究生培养办(黄陈月莉楼303室,email:wangdong@)。
7、研究生院于9月底公布免修名单和选修《公共日语》、《口语提高》、《高级学术交流英语》的学生名单,超过20人开课。上课时间网站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
1、免修生可取得学位英语共4学分。
2、选修的提高课程将纳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经选修不得随意更改,研究生在开题前应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所有课程。
3、所有选修提高课程从第六周开始上课。
4、六级证书遗失的研究生,须出具由国家六级考试委员会(上海)补办的正式证书,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无效。
5、逾期没有办理免修申请的研究生,视同放弃本次免修机会。
文档下载处:《宁波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英语免修和提高课程选修情况汇总表》详见研究生院网站-培养工作-文档下载-课程教学环节相关表格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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