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上一年度是从什么时候算申请时间哪一年开始从产假结束次月改到产后次月的?

生育津贴是休完产假才申请吗?怎么领?时间:2023-02-21 14:47:26作者:苒苒阅读(1487)  无论是一胎还是二胎都是有生育津贴的。那么,生育津贴是休完产假才申请吗?怎么领?  一、生育津贴是休完产假才申请吗?  产假津贴仅在产假后适用。产假津贴是指公司在产假后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的申请,用于保护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女工可以在分娩或堕胎后,以及产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经理统一申请,个人不得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而支付的生活费。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雇主,然后由雇主支付给生育工人。然而,产假工资由雇主直接支付给雇员。单位必须给员工办理生育保险才能享受生育津贴。此外,一些城市规定生育保险费必须支付一定年限,例如一年。  综上,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1.已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雇主去年雇员平均月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2.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二、生育津贴怎么领?  一般来说,生育保险包括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如下:产妇医疗费用:这部分一般指分娩、剖腹产、产检和住院的费用。因为每个地区不同,报销标准也不同。不过,年轻女性需要注意的是,生育医疗费用有上限,约为5000元,超出部分必须自行承担。  生育津贴金额=分娩当月单位支付的平均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雇主应在雇员分娩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生育保险福利,具体如下:  1.需确认员工生育保险是否有效一年,是否有生育服务证明(出生证明)。  2.填写生育保险登记表,由单位盖章;连同确认怀孕的诊断证明一起提交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查。  3.经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盖章。  4.参保人员即职工可持社保卡(医保卡)到指定的生育保险医院进行体检和分娩,在规定费用内直接享受费用减免。  5.填写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表(盖章,填写单位账号),携带生育服务证明(出生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分娩住院出院总结,到社保办理。  推荐阅读  孩子爸爸的生育津贴怎么报销?妈妈的能报多少?  生育津贴怎么领?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又拿工资又领生育津贴犯法吗?为什么工资和生育津贴不可以同时享有?上一篇:生育津贴说的是不是就是工资?申领流程是怎样的?下一篇:孕妇咋样知道男女?有哪些办法?Related reading}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02:13:49 编辑:加油留学 手机版在线怀孕周计算器。↙怀孕计算器怀孕计算器?自动计算产假结束日期?大家都知道,有人问预产期计算器,预产期怎么算,怀孕计算器,另外,有人想问一下广州生育保险计算器,你知道这是,最后一次月经的估计孕周表计算器,实际是生理期计算器 在线查询,大家看看有什么想知道的。1、武汉市生育保险津贴怎么 计算器生育津贴怎么算?生育津贴是“基数除以30次产假天”。产假98天 晚婚晚育30天,剖腹产15天,多胞胎15天。按照最简单的算法,如果享受128天(产假和晚婚假),基数为3134元,就可以得到13371.73元。有些城市会根据你上一年的年平均社保基数来调整。至少可以收到8000元以上。2、2019年生育保险 计算器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在在线回答。生育保险=生育生活补贴 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中,生育生活补助=缴费基数× 产假次生育医疗费补助按上述计算,正常生产为3000元;缴费基数以上一年社保为基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生育子女后五个月内,女职工和男配偶所在单位分别申请生育保险待遇。3、深圳生育保险津贴 计算器保险边肖帮你解答,更多问题可在在线回答。(二)产妇津贴1。女职工计划生育或计划流产、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停发职工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项)。生育津贴以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按相应天数计算并按日发放。2.缴费(申领)方式(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2)参保职工在分娩、流产或引产后的次月,凭“一证一卷”或出生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已停发工资的证明(计划流入、引产的女职工还应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青岛市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函》)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4、生育险津贴怎么 计算器生育津贴是“基数除以30倍产假天”。产假98天 晚婚晚育30天,剖腹产15天,多胞胎15天。按照最简单的算法,如果享受128天(产假和晚婚假),基数为3134元,就可以得到13371.73元。有些城市会根据你上一年的年平均社保基数来调整。至少可以收到8000元以上。5、上海生育保险 计算器上海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生育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早产7个月以下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怀孕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7个月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二是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得产假天计算。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就业妇女生育或者流产的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但低于人社局规定的生育生活补助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放。目前最低标准为2892元/月。6、末次月经推算孕周表 计算器,想要知道,怀孕测男女 计算器准吗?提到末次月经的预计孕周表计算器,大家都知道,有人问预产期计算器,预产期怎么算,怀孕计算器,还有人想问广州生育保险-。其实生理期计算器 在线查询,大家一起来看看,想知道,孕期测试男女是否准确计算器?希望能帮到你!我不知道。我没试过这个。我做了DNA检测,准确率高达99%。我对我的第二个孩子,我的女儿,做了血液测试。我去了百信,报告很快出来了。结果显示是个女儿。我丈夫一直想要一个女儿,现在他如愿以偿了。↙怀孕计算器怀孕计算器?在线怀孕周计算器。一般来说,从最后一次月经的日期算起,九个月加一周就是预产期。如果你想怀孕,那么。怀孕周数的计算对于平时规律的女性,计算怀孕周数的主要方法是从末次月经第一天开始,7天为一周,通常是怀孕40周时的预产期。现在孕周计算器软件很多,特别是在手机上,你可以随时知道自己的孕周是多少,这样你也可以知道每个孕周要做什么,要注意什么。7、自动计算 产假结束日期?自动计算产假结束日期由excel电子表格计算。在任一单元格中输入产假第一天的日期(以第一个单元格A1为例),在单元格B1中输入公式:= =A1 1281,输入后得到-,产假:一般公认为98天。上述98天包括15天的产前假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除了上述基本的产假,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还经常根据生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准妈妈的个人情况,酌情增设产假。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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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1.《劳动法》颁布以来,对我国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下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纪念日()A.2004年1月1日B.2004年7月5日C.2005年1月1日D.2005年7月5日2.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A.国家机关公务员B.宾馆大堂经理C.现役军人D.医院院长3.张某与甲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发生事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未致残)。甲厂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试用期满后B.事故处理后C.规定的医疗期满后D.劳动部门同意后4.乙公司在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李某更高的报酬,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对此应承担()。A.行政责任B.说服李某回甲公司工作的责任C.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连带的赔偿责任5.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6.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_______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_______A.各级人民政府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各级劳动行政部门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_______的工资报酬。A.100%B.150%C.200%D.300%9.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天_______A.120B.90C.60D.4510.以下_______属于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A.乡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B.某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的关系C.个体老板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E.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11.根据劳动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某厂为了履行合同,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C.某厂的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也受延长时间的长度限制D.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12.某甲在一个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正确?()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1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争议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14.甲.乙两人在机械厂的同一车间工作,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乙右臂伤残。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机械厂另行安排工作,则机械厂仍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B.乙所受损失应向甲要求赔偿C.机械厂工会对该厂解除与甲或乙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D.机械厂在对乙作出相应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15.宋红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红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红住房一套。3年后宋红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红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红提前解除合同,宋红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红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B.宋红无须支付违约金,但应退出房屋C.宋红应退出房屋,并支付违约金D.宋红应支付违约金,但无须退出房屋多项选择题: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A.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D.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某私营企业从社会招收10名工人,同时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4名妇女因性别差异原因而未被招用,另有一名正在休产假的妇女也被辞退。新招收的工人要求组织工会,经理以私营企业不应有工会为由未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上述做法哪些是错误的?A.招收3名15周岁的工人B.以性别原因拒绝招用4名女工C.辞退正在休产假的妇女D.以私营企业为由,不同意组建工人工会3.1995年,甲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在甲公司与被录用人员韦东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哪些情形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年B.在试用期内,韦东不得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C.在试用期间,韦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甲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D.韦东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5.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_______A.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由用人单位解除B.劳动合同因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D.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为_______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D.应债权人请求代扣欠款E.按劳动合同约定应由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费用7.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_______工作A.有毒有害B.条件艰苦C.过度紧张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E.突击性8.我国职业技能考核依据的标准有_______A.《国家职业技能标准》B.《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技师考评标准》D.企业内部的岗位规范E.劳动合同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争议有_______A.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的争议C.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E.因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10.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下列人员不得裁减()A.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工伤的B.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11.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劳动()A.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B.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延长工作时间D.夜班劳动12.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C.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13.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单位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的培训费用1万元;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14.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解决?A.甲调离单位时不服单位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学位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B.乙因不服单位在分房时未分给其住房而发生的纠纷C.丙因单位未准其探亲假而发生的纠纷D.丁因雇主(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工资而发生的纠纷15.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协议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16.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A.东方歌舞团B.河北吴桥杂技团C.北京某广告设计公司D.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E.某特种工艺厂17.我国现行法定节日包括_______A.元旦B.春节C.国际劳动节D.中秋节E.国庆节劳动法综合考试题姓名:科室:得分:一、单项1.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A.国家机关公务员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D.家庭保姆2.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A.妇女B.残疾人C.未成年人D.少数民族人员3.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于()A.1900年B.1906年C.1918年D.1919年4.我国《劳动法》发生效力的时间是()A.1995年1月1日B.1994年7月5日 C.1994年1月1日D.1995年7月5日5.《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A.10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6.下列人员中不能够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是()A.外勤人员B.出租车司机C.电脑公司软件设计人员D.铁路巡检工7.《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订于()A.1994年B.1995年C.1998年D.1999年8.离休干部所发工资是原工资的()A.120%B.100%C.95%D.90%9.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该比例为()A.10%B.20%C.25%D.50%10.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原工资报酬的()A.150%B.200%C.300%D.100%11.因工残疾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A.4级B.5级C.8级D.10级12.依照我国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何种下述事故,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A.轻伤B.重伤C.死亡D.重大伤亡13.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A.75天B.90天C.105天D.120天14.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是()A.初级技术工人B.中等技术工人C.高级技术工人D.工程技术人员15.离休待遇是对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待遇,最晚可享受该待遇的时间是()A.1938年9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B.1945年8月14日前参加工作的C.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D.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1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2日)的发布机关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务员会C.国务院D.国家经贸委17.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是()A.罚款B.停发工资C.刑事制裁D.开除18.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制执行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执行19.地方总工会是()A.无独立法人资格B.具有企业法人资格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D.受地方政府领导20.根据《劳动法》及《劳动监察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A.劳动检查机构B.劳动督查机构C.劳动监察机构D.劳动检察机构二、多项选择题21.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A.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B.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劳动生产率D.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22.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A.文艺单位B.体育单位C.特种工艺单位D.兵工厂23.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B.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C.长期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4.《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5.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具体是()A.企业为了完成紧急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B.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需紧急处理的C.交通运输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D.发生地震,需紧急救援的26.1956年我国制定的劳动保护法三大规程为()A.《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B.《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C.《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D.《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规程》27.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A.经期保护B.孕期保护C.产期保护D.哺乳期保护28.女职工生育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有()A.检查费B.接生费C.手术费D.就医路费29.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有()A.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B.性质不同C.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 D.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30.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B.依法处理原则C.公正处理原理D.三方原则三、名词解释3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32.无效劳动合同四、简答题33.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哪些特点?一、单项选择题 1.C2.C3.D4.A5.C6.C7.D8.B9.C10.C11.D12.C13.C14.B15.C16.C17.D18.C19.C20.C二、21.ABCD 22.ABC 23.ABD 24.ABCD 25.BCD 26.ABC 27.ABCD 28.ABC 29.ABCD 30.ABCD三、名词解释 31.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它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32.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简答题33.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一、单项选择题 1.C2.C3.D4.A5.C6.C7.D8.B9.C10.C11.D12.C13.C14.B15.C16.C17.D18.C19.C20.C二、21.ABCD 22.ABC 23.ABD 24.ABCD 25.BCD 26.ABC 27.ABCD 28.ABC 29.ABCD 30.ABCD三、名词解释 31.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它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32.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简答题33.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有五:(1)劳动合同主体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颁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1-01-01【标 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编辑本段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确定农民工较为集中行业的费率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七提留:百分之二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五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第十一条职业康复费用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四分之一的比例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据实列支,用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第十二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用足额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编辑本段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六条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辑本段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职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五十四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第三十一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该职工重新出现的,自出现的次月起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退回。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证书等有关材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选择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包括服务对象、范围、质量、期限及解除协议条件、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法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工伤认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二)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三)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请求事项: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二、事实与理由: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另外,没有任何 2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附:1、本诉状副本1份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工商注册登记资料1份5、社保缴费清单1份6、出勤卡1份7、工资条1份8、银行对账单1份9费用报销单1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 辞退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常用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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