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做课后培训需要有哪些培训不需要办学许可证,请问如果只做托管不补课,还要吗?

发布日期: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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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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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山的一家培训学校,已搬迁新地址,但却未办理住所变更审批手续,并存在大规模开展文化科补习、上课教师未能出示教师资格证等问题;在灵溪的一所艺术培训学校,存在消防通道不畅通、灭火器没有检查记录、监控时间有误差等立即需要整改的问题。这仅仅是今年暑期县教育局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的缩影。日前,该局召开会议,明确从7月15日至8月15日,组建10个工作小组分赴8大学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专项行动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形式进行,督查面达到校外培训机构所数的60%以上,重点督查无证校外培训机构和存在各类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持证持照情况、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规范情况、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持证上岗情况、校外培训机构场所设施安全情况等。截至7月31日,共检查了171所培训机构,大部分有证有照的培训机构都比较规范,基本上能按办学许可证上经营范围从事培训活动,培训教师均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场所设施安全,但也发现部分证照不齐全的培训机构存在消防通道不畅通、办学内容与办学许可证经营内容不符、上课教师未能取得教师资格证等共性问题。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检查工作小组责令培训机构立行立改,并针对不同情况当场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整改通知书,检查工作组将跟进督查整改情况,巩固整治成果。同时,县教育局将整理超范围经营的无证有照培训机构名单发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单位进行核查处理。对于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已下发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勒令立即停止办学,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下一步,该局将认真梳理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问题线索、本次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的线索,逐一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办学条件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要求其加快办理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未按时整改的违规补课培训学校进行坚决查处,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巩固前一阶段整治效果。据悉,截止2019年7月,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有证有照194所,有证无照1所,无证有照212所。1月至7月无证无照共排查215所,已整治215所,并分批公布了“白名单”和“黑名单”,有效震慑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校外培训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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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是违法的。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在进行办学的时候,是需要办理好相关的办学教育许可证,才能够进行教育培训业务的,不然没有许可证,就是属于非法经营的。设立一般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至相应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予以登记,核发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件,与相应行业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共享登记信息;对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不予法人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办学许可证。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如果擅自招生办学属于非法经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行政罚款、拘留或者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条款也有明确规定,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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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府办发〔2019〕106 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属各机构,昌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贵定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件公开发布)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 年 12 月 20 日贵定县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实施方案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黔教基发〔2018〕74 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18〕222 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黔教基函〔2019〕13 号)、《黔南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南教督发〔2018〕59 号)、《黔南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实施方案》(黔南教督发〔2019〕23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按照《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工作目标坚持“内外监管、依法规范、分类治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工作原则,落实以县为主管责任,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全面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规范中小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强化日常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切实减轻学生课外学业负担,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秩序,减轻学生负担。三、整治对象全县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重点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艺术类培训的机构。1.无证无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2.无证有照(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3.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证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四、工作任务(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1. 坚决 治理 校外培训机构无资质办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在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艺术类培训机构必须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或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2. 坚决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安全隐患 。对县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坚决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隐患,针对改变办学培训场地建筑原使用性质、建筑自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3. 坚决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教学内容 及管理内容。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均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范围,坚决杜绝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机构所开展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信息等需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活动。4. 坚决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坚决查处培训机构偏离正确办学方向进行提分、升学等学科培训效果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按要求进行备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与备案一致,若宣传内容出现虚假、夸大宣传,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二)开展义教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治理专项行动1.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 学校招生行为。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 号)中的“十项严禁”纪律,按照每年县教育局下发的招生文件规范招生行为,禁止所有中小学通过笔试、面试、面谈等方式或擅自与校外机构挂钩招生,禁止学校以各种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进行教学。2.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开足各项课程。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3. 严格规范学校学生作业量和考试量。各类学校要严格掌控学生作业量,小学一至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 60 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 90 分钟,布置作业的内容和方式需针对不同学段科学设计,必须教师全批全改,严禁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完善作业公示监督机制,规范作业公示渠道,公布监督电话。学校组织学生实施考试,学生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及学生家长,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4. 严格规范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行为。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严查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为任何培训机构作招生宣传。各学校校长要与全体在职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教师责任,强化教师师德和学校管理要求,畅通举报监督方式,县教育局及学校要在宣传栏醒目位置公示教师补课举报电话,并通过召开家长会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三)扎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1. 准确把握课后服务工作定位。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是学校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的便民性服务,主要解决学习日下午放学后学生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顾、安全存在隐患等社会难题。各中小学要在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坚持“自愿、便民”的原则,立足学生需求和学校实际,积极作为。2. 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按照科学性和安全性相统一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内容一般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与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组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活动。3. 创新课后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完善“学校家委会主导、学校参与配合”的服务模式,以学生家长为主体,吸纳学校青年教师、退休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等参与课后服务。4. 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坚持把安全管理放在做好课后服务的首位,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5. 建立健全课后服务管理机制。课后服务是学校在非教育教学时段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委托所提供的服务,所需费用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学校充分征求家长意见,核算课后服务工作总量,采取服务性代收费,家长自愿缴纳。家长委员会参与课后服务费用的收支和管理。各学校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做到集中有人监护,活动有安全设施,进出有统一组织,入校有相关制度,保障工作安全有序,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六、部门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推进、指导督查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组织召开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监、住建、人社、公安、发改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全面指导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1. 县教育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督查指导。对培训机构的章程、组织机构、师资队伍、培训课程进行审核评估,为达到办学资质要求的教育类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培训机构进行监管,牵头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有关情况统计、汇总、上报、通报及考核。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指导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家校合作共育平台,做好家长教育工作。2. 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校外培训机构房屋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需检测房屋根据检查报告出具是否安全的意见,不需要检测的(如商品房)可直接出具是否能作为办学场所的意见,确保机构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 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监管工作;依法为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配合教育部门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超范围经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各类办学机构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负责加强对有食品经营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校外培训机构。4. 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在本县县域内被举报有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目的违规培训行为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5.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和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查处等工作。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进行审核,确保举办者无不良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维持好工作现场秩序,对阻碍治理工作人员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职能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私搭乱建构筑物、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进行行政处罚。7. 县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监管工作,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收费公示,确保消费者明明白白缴费。8. 县消防大队:负责对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隐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函告教育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办学资质。七、工作步骤1. 安排部署阶段(2019 年 9 月底前)成立由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市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通过下发文件、召开联席会议、发布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向所有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学生、家长和广大群众了解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意义,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在县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2. 初步摸排阶段(2019 年 10 月 8 日—10 月 25 日)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全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针对本县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等进行初步摸排,建立我县教育培训机构台账,摸清我县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和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初步摸排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在 10 月 30 日前上报州教育局及县政府办。3. 治理整改阶段(2019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22 日)按照“边摸排、边治理”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治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对存在问题的,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需立即停办整改。4. 整改复查阶段(2019 年 11 月 25 日—12 月 27 日)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前期治理整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跟踪,限期内整改完毕的,指导其办证办照,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责令其停办整改,若仍未整改合格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向其下达停办通知书,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证照。5. 督促检查阶段(2020 年 1 月 6 日—2 月 21 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并做好迎接上级督查准备。6. 动态监管阶段: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督查,日常时间,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八、工作要求1. 强化责任意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分管领导、具体职能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同时抓紧部署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务求取得实效。2. 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此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督促培训机构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切实减轻子女培训负担,同时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公布各部门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网络、公开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3. 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教育、公安、市监、综合执法、发改、住建等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联合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针对复杂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形成“部门协作、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4. 强化问责考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行动纳入对相关单位督导的内容,教育局将校内办学行为考核纳入对学校和教师的评价考核内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清理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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