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报名一所高中,交了大专一年学费多少钱和住宿费,但是去了另外一所高中,已经交的大专一年学费多少钱和住宿费可以退回吗?

高校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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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政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九条 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2000-10-24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五、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同时废止。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住宿费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有现行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进行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考试费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高校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管理,应按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制度规定,抓好落实工作。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一)服务性收费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各地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二)代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各地规范高校代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四、加强许可证、收费票据和资金的管理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服务性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收费资金,不得随意乱发钱物。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与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教 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 文件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 各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高校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标准问题明确有关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哲学类、经济学类、公安学类、教育学类、文学类(不含艺术)、历史学类和管理学类专业的收费按文科收费标准执行;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和医学类专业按理科收费标准执行;文学(艺术)按艺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的专业收费,对照高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专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普通高校(包括二级学院)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高职高专专业不执行专业上浮政策。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业学生收费,前三年由学生就读学校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行费〔2000〕259号)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转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学生就读学校按高职收费标准收取。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按年收费。在不提高现行住宿费标准的前提下,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安徽省高校学生公寓等级认定及收费管理办法》,对高校住宿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管理。二、关于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问题(一)服务性收费包括上网上机服务费、电子阅览室服务费、娱乐健身服务费、取暖费和公共洗浴、开水、假期留宿学生住宿等服务项目收费。学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服务性收费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二)代收费的主要项目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工)科实习服装费、医科学生听诊器费、各类证卡工本费(基于校园网络服务的校园卡工本费、银行卡工本费、学生证工本费、借书证工本费、就餐卡费、体育卡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费等,此类收费坚持自愿前提,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购买,高校不得为学生统一配备。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中等专业学校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比照高校收费政策执行。三、关于高校收费资金管理问题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财〔2006〕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本校的收费资金管理,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高校收费资金,确保高校收费资金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四、未涉及的其他收费政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今后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附件:安徽省高校有关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学费
预科生
执行同层次标准
专升本学生
执行本科生标准
第二学士学位学费
执行本科生标准
双专业学生学费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双学位学生学费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学费
执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二级学院艺术类专业学费
13000元/生.学年
高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
7000元/生.学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
8000元/生.学年;MBA:A类12000元/生.学年,B类:11000元/生.学年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6000元/生.年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8000元/生.年
申请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
6000元/生.次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
6000元/生.次
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
8000元/生.年
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5000元/生.年
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
8000元/生.年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
按专业从3500-5000元/生.学年由学校自定
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本科)
14000-26000元/生.学年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硕士)
18000-30000元/生.学年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自费来华留学生:文科(博士)
22000-34000元/生.学年
理科和工科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生学费
2000元/生.学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
150元/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设计
文科:200元/生;理科:400元/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二学历助学
1400元/生.年
成人教育同等学历(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学士学位
学位英语:50元/生;专业课考试费:50元/生;学位申请评审费:200元/生
二、住宿费
住宿费(不超过2人间,含2人)
1200元/生.学年
1.适应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需要,学校可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科学计量,按每生每月3吨水、4度电核定水电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由学校按供水和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代收取
2.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住宿费比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收费
住宿费(不超过4人间,含4人)
1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人间以下,含6人)
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6人间以上)
6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普通宿舍)
400元/生.学年
三、考试费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250元/人
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专业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入学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费
100元/生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费
100元/生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水平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
100元/生
专升本考试费
110元/生
保送生测试费
40元/生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报名费:4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高水平运动员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费
报名费:40元/生
加试费:20元/生.科
来华留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
400-800元/生
自费来华留学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纠风办、监察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7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促进教育公正、协调法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应有的贡献。二、主要任务1.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按照国务院部署,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对应承担资金落实到位、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农村地区免学杂费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在缴纳课本费。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做到四个“决不允许”,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2.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2007年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总结推广一些地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好的做法、好的经验。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召开工作经验座谈会。3.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明确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稳步进行。凡已制订工作方案的,要认真组织实施;未制定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订;争取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4.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三、主要措施1.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坚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3.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4.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5.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按学校隶属关系,未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6.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要将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的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尽快制定印发《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8.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要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各地要稳步推进,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工作进展缓慢的省份,2007年要做到早动手、早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全省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按照省政府部署,2007年在全省城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并将此列入我省十二项民生工程。各地要扎实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同时从严控制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电[2006]40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教材费严格按照省颁教材目录由各地选用教材版本,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教材费)。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二、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严禁以自费、旁听、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规定执行。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总数的30%以下;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执行。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拓宽录取渠道,严格执行并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皖价电(99)25号规定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行费字[2000]259号规定执行。三、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稳定高校收费标准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坚决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严格执行已明确的高校相关收费政策和落实各项收费管理措施,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代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四、依法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规范。凡符合“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认定其民办学校性质,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其办学。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中小学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它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五、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严肃查处高校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以及地方或学校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政策的违规行为。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六、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各地要按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教监[2006]5号)要求,认真组织,严把质量关。各县(市、区)于2007年9月底以前开展自查自评,各市于2007年10月进行复查初审并按规定向省申报,省级检查审核拟于11月进行。已被省评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各地要通过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的活动,树立正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逐步形成依法治校、勤俭办校,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开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省教育厅 省纠风办 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新闻出版局二○○七年四月 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底)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中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牵头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09年5月10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一)做好宣传发动《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二)落实举报制度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完善协调机制“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四)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023榆林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榆林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榆林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招生计划与学制2023年我校计划招收农业(农艺与种业、畜牧)和材料与化工两个类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31人左右,学制三年,今年新增7个硕士点,招生计划数待定,所有专业最终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数为准。二、报考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五)报名参加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报考条件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六)同等学力及跨专业报考我校农艺与种业、畜牧领域的考生在复试阶段需加试本专业本科阶段两门主干课程,加试科目成绩任意一科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三、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预报名时间:2022年09月24日-09月27日 每天9:00-22:00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0月05日-10月25日 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4.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需在网上确认前完成校验。逾期未完成者,将不予参加考试,责任自负。5.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6.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7.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査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我校研究生院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二)网上确认要求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特别是报考点发布的公告。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考点工作人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初试1.初试时间: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结束时间不超过14:30)。初试方式均为笔试。2.初试科目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24日下午外国语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6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相关要求等详见考生本人《准考证》。3.下载准考证考生应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五、复试、调剂按我校和各招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和复试有关政策执行。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的网站。六、录取我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上级部门审定,最终录取名单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名单为准。七、违规处理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八、学费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审批标准收取,均为7000元/年。九、奖助激励政策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励20000元。2.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除有固定工资收入者外都可获得。3.学校设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4.学校设有“怀远集团奖学金”,获奖者奖励10000元。5.学校设有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受聘者每月津贴500-1000元。6.学校设有研究生创新基金,每项3000-5000元。十、联系方式学校代码:11395 考点代码:6147学校名称:榆林学院学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崇文路51号 邮政编码:719000研究生院联系人:李老师0912-3868816 景老师0912-3868826榆林学院研究生院网址:https://yjsc.yulinu.edu.cn/榆林学院研究生院邮箱:yjsc@yulin.edu.cn2022年榆林学院职业教育单招本科招生简章2022年榆林学院职业教育单招本科招生简章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榆林学院2022年职业教育单招本科招生简章一、学校简介 榆林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工、管、文、理、农、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本科院校,是榆林市唯一省属本科院校。学校从绥德师范走来,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23年。绥德师范是播种西北革命火种的地方,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培养了2万余名杰出人才,3位校友成为副国级领导,60多位校友成为新中国党政军高级干部,8位校友担任过中共陕西省委书记,70多位校友为中国革命英勇献身,这里为西北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与发展做出了特殊而重大的贡献。毛主席曾亲笔为绥师同学题词“奋斗”,习仲勋为绥师题词“革命英才的摇篮”,校友齐心曾为学校题词“西北革命策源地”。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18年,被陕西省确定为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单位,被教育部确定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现有榆阳、绥德和科创新城三个校区,设有15个二级学院,55个本科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722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14495人,专科生972人,硕士研究生197人,联合培养研究生20人。学校在职教职员工1153人,其中专任教师852人,正高职称103人,副高级职称376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926人,博士学位182人。学校设立了院士专家工作站,聘任6名两院院士和2名长江学者,有国家“”专家1人,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1人,陕西省先进工作者1人,陕西省“三五人才”入选专家1人,特支计划人才4人,三秦人才3人,省杰出青年2人,省青年科技新星4人,榆林市有突出贡献专家30余人。学校是国家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获批国家新工科、新农科研究与实践项目2项,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项,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3个;有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重点扶持学科2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7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其中学术学位1个,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4个。学校现有全国普通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陕北历史文化博物馆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省级“四主体一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省级哲学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科技创新团队4个,省级青年科技创新团队2个,市级科技创新团队2个,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等平台47个。在新建(应用型)本科高校省域科研综合竞争指数中位居全国第10位,软科排名由过去600多位上升到412位。坚持开放办学,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波兰、西班牙、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20余所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和合作关系。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俄罗斯罗蒙诺索夫北方(北极)联邦大学等联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与西安交通大学等6所高校签署了对口支援协议;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联合培养农业推广硕士和工程硕士;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西北大学合作建立了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与榆林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合作共建中国科学院大学能源学院榆林分院、与华为合作共建华为ICT学院、与华大基因合作共建生命科学学院,在科学研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秉承“深化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办学思路,紧密结合地方产业和行业需求,凝练了“转战陕北红色文化”“陕北白绒山羊品种选育”“农业节水”“洁净煤技术”“陕北民俗文化”等研究方向,产出了一批高水平应用型科研成果,解决了制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批关键性难题,被推广运用于榆林社会生产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5年荣获“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奖”。学校连续多年被榆林市政府授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先进单位”,是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院校、陕西能源化工人才培养基地、陕西省首批社科普及基地、陕西省首批应用型大学转型试点院校和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院校、陕西省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科创新城校区规划 3540亩土地打造独一无二的沙漠公园大学,首期1180亩土地已无偿划拨到位,建设资金已列入榆林市财政预算,2021年9月举行了榆林学院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推进会暨新校区开工仪式。学校始终坚持立足榆林、面向陕西、辐射周边的办学定位,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大内涵建设力度,进一步提升办学层次和水平,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榆林大学努力奋斗。二、专业介绍 1.学前教育专业师范专业,本科,学制4年,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掌握学前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幼儿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专业特色:本专业以传承百年师范精神为宗旨,培养“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用型学前教育专门人才。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核心,注重学生教育技能和艺术技能的训练和考核。专业定位实行“院园一体,产教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加大学生在幼儿园的实训力度,实施实践教学与实境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课程:学前教育学、儿童发展心理学、中外国教育史、家庭教育学、美术、声乐、钢琴、舞蹈与形体、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与指导、幼儿园环境创设、幼儿游戏理论、幼儿语言教育、幼儿科学教育等。2.园林专业非师范专业,本科,学制4年,授予农学学士学位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以宽基础、厚知识、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借鉴了地方院校园林专业的发展方向,重视人文修养的培养,教学计划设置既保证覆盖园林专业规划设计及植物景观设计、后期的养护管理等各方面较宽的基础知识,也增强了知识的深度和完整性。重点强调专业能力与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加强了与市场需求的衔接,增加了设计基础课与实验课及施工管理课的教学工作,重视手工与电脑绘图技术的共同提高,满足地区经济发展中对于园林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园林植物栽培养护管理等人才的较大需求量,乘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生态环境建设的东风,专业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培养目标:主要培养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园林建设需要,面向榆林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建设第一线,德智体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掌握生态学、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规划设计等方面的知识,具备林学专业、园林专业所要求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能,能在林学、园林、城市景观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领域从事园林绿地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含科技开发与推广)、教学、园林植物繁育栽培、养护管理、创业等方面的复合应用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三、招生计划及学费 专业名称 层次学制计划数学 费办学地点 联盟院校学前教育本科四年1005000元/年绥德师范校区榆林学院、宝鸡文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商洛学院、安康学院、西安外事学院、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西安文理学院园林本科四年1006000元/年校本部榆林学院四、报名及考试相关事宜 1.考试科目及方式职教单招考试包括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每科满分150分,总分450分,实行陕西省统考;职业技能考试满分300分,由各招生高校组织联考。我校各专业对应的专业技能考核均采取机试的形式,由西安文理学院、宝鸡文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安康学院、商洛学院、榆林学院、渭南师范学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陕西服装工程学院、西安外事学院等院校联合举办,考点设在西安文理学院,考试成绩互认。2.专业技能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一)网上报名:2021年12月27日9:00至29日18:00,登录西安文理学院官网首页进行报名。(1)只有通过陕西省2022年高考报名的考生方可在本网站进行报名;否则报名无效。(2)每考生最多只能报考3科(含3科)。(二)打印准考证:2022年2月25日9:00至27日18:00。(三)考试时间:2022年3月1日至4日(具体考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调整)。3.考试内容职业教育单招本科专业技能校际联考由相关院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制定《考试大纲》,由西安文理学院和联考院校适时向社会公布。4.录取办法拟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我校与联盟院校组织的对应专业技能考核且考核成绩合格,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者则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高者优先,如文化课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均相同,再按照语文、数学及英语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2023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莆田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莆田学院位于福建东南沿海、海上“和平女神”妈祖故乡、著名侨乡莆田市。莆田市与台湾隔海相望,湄洲湾、兴化湾、平海湾“三湾环绕”,福厦铁路、向莆铁路贯穿全境,森林覆盖率高,人居环境优越。学校于2002年获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新校区位于紫霄山麓,占地约3000亩,设置17个二级学院,现有57个本科专业和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明确“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特色化”的办学定位,坚持“服务需求、贴近产业、强化特色、错位发展”的思路,坚定不移地朝着建设福建省一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奋勇前行。一、招生计划 2023年我校预计面向全国招收约200名硕士研究生,详见附件《莆田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目录中各学院招生人数为预计计划数,实际招生计划人数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二、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备注:1.我校暂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2.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三、报名程序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1)网上预报名时间: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网上报名时间: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2.报名流程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我校的一个招生专业及方向。(2)考生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3)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4)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5)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请及时查询。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四、资格审查 我校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五、初试 (一)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二)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我校相关约定及要求。(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12月24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六、复试 (一)复试基本分数由教育部划定,我校以国家一区线为复试分数线。对符合我校复试基本分数要求者,届时将进行名单公布,并电话通知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二)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三)复试工作拟安排在2023年4月底前,复试录取办法将于复试前在我校研究生处和各相关学院网站公布,考生根据各学院复试录取实施细则要求参加复试。(四)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校核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五)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体格检查等内容。具体要求见当年复试录取办法。七、调剂 (一)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校调剂工作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按《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我校调剂工作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九、录取 (一)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三)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当年度招生录取进度实际情况陆续发放。十、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校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十一、入学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提供的《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开展复查工作。十二、违规处理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相关单位将把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十三、奖助政策 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及“三助”岗位津贴等部分组成,具体奖助方式按照我校研究生奖助办法执行。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十四、学费 我校目前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新闻与传播、机械、资源与环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均定为8000元/生·学年。十五、住宿以及费用 我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统一安排住宿。由学生提出申请,住宿费用自理(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具体住宿安排在录取时另行通知。十六、联系方式 单位代码:11498单位名称:莆田学院联系部门:莆田学院研究生处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紫霄校区)中1楼835室。邮政编码:351131招生网址:https://www.ptu.edu.cn/yjsc/联系电话:0594-2892089(研究生处招生科)关于所报考专业的具体问题,考生可向各招生学院咨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本简章由莆田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若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布。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附件1莆田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学院招生专业、代码预计招生计划人数(含推免生)研究方向初试科目复试科目学制初试参考书目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文化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0552不分领域40人01文化传播与区域发展02文化品牌与形象建构03 融媒体传播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34新闻与传播专业综合能力④440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新闻传播实务3年334新闻与传播专业综合能力:[1]宫承波.《新媒体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20.[2]《新闻采访与写作》编写组.《新闻采访与写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3]黄升民,段晶晶.《广告策划》(第三版).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8.440新闻与传播专业基础:[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新闻学概论》编写组.《新闻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0857环境工程085701100人01环境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02环境功能材料的开发与应用03生态资源开发与保护技术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02数学(二)④801环境保护概论环境工程学3年801环境保护概论:战友.《环境保护概论(第二版)》.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机械0855机械工程08550140人01精密测量与无损检测02激光加工技术与装备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02数学(二)④802机械设计工程力学/C语言程序设计(二选一)3年802机械设计:濮良贵, 陈国定, 吴立言.《机械设计(第十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智能制造技术08550920人01工业互联网与制造技术02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技术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4英语(二)③302数学(二)④802机械设计工程力学/C语言程序设计(二选一)附件2莆田学院研究生招生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学院名称联系人招生咨询电话Email学院研招地址1文化与传播学院张老师0594-2699850、18159173079whycbyjs@ptu.edu.cn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紫霄校区)中6楼507室2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陈老师0594-2696445、15160281137hsyjs@ptu.edu.cn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133号(学园校区)和义楼2033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林老师0594-2690229、13860901566jdxxyjs@ptu.edu.cn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2121号(紫霄校区)西区信息楼516注:联系方式若有变化,我校研究生招生网页上将及时更新或查询相关学院网站。2023滨州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滨州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滨州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滨州学院是一所航空特色鲜明的省属综合性大学,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支持单位。坐落在兵圣孙子故里、渤海革命老区、美丽富饶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山东省滨州市。学校始建于1954年,2004年升为本科高校,2021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占地面积131.3万㎡,校舍建筑面积72.2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7亿元,图书馆纸质图书192.5万册、电子图书121.5万册。设有19个二级学院、3个直属科研机构,拥有2个硕士学位点、61个本科专业、2个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普通在校生180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126人,其中博士366人,高级职称426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60余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泰山学者、省突出贡献专家、省教学名师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20余人,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2个。学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起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体,以服务航空学科群和服务区域学科群为两翼,以理学、信息、人文学科专业群为支撑的“一体两翼三支撑”学科布局,拥有应用数学、生态学等省级重点学科7个,培塑形成了以工科为主,文、理、工、经、管、教、艺协同发展、航空特色和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学科体系。建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山东省通用航空运行与制造工程实验室、山东省通用航空运行与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山东省海洋经济数据处理与应用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创新平台15个,拥有“ATPL理论培训机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等省部级行业资质平台6个,141航校正在加紧建设。学校从2006年起先后与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等35家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现有资源与环境、交通运输2个硕士专业学位点。一、培养目标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坚实理论基础、系统专业知识,以及较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备良好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复合应用型高级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专门人才。二、招生类型及学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三、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75人(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5人)。相关二级单位拟招生人数详见招生专业目录,最终招生人数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相关二级单位、专业的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实际上线生源情况作相应调整。四、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五、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2.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档案所在单位地址、家庭通讯地址和手机号等信息务必详细准确,以利于寄送调档函和通知书。3.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4.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进行认证,并及时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交我校研招办进行核验。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在复试前一周内将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交我校研招办审核。5.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6.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7.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5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6.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防疫要求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六、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一)初试1.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初试日期和时间: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3.初试科目12月24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12月24日下午外国语12月25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5日下午业务课二(二)复试1.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2.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3.复试时间、资格审查时间、体检时间由我校统一安排,集中进行,届时将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4.可参加复试人员的条件、拟录取人员名单均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公示。七、调剂 我校将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对招生专业作出是否调剂的决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待初试结束后按教育部要求执行。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九、录取 (一)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综合考虑,择优录取。(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三)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四)我校对拟录取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十、学费及奖助政策 (一)学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内学费均为8000元/年。(二)助学金1.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2.导师助学金:3000元/生/年;3.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等):视工作量而定,导师根据实际上岗情况发放。(三)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表现优异、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学年。2.学业奖学金:一等6000元/年,二等4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按学校规定比例执行)。3.其他科研奖励:优秀科技创新成果等具体参照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十一、其他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校将把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考试科目、初试复试参考书和自命题大纲以及二级招生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请登录https://yjs.bzu.edu.cn/的“招生工作”栏目查询。详细报考事宜请咨询相应具体二级招生单位。(三)本简章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四)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各专业拟招生人数是预计人数,具体人数以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十二、联系方式 单位代码:10449单位名称:滨州学院联系部门:滨州学院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邮编:256603联系电话:0543-3093508学校网址:https://www.bzu.edu.cn/研究生处网址:https://yjs.bzu.edu.cn/2023外交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外交学院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外交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具体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须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人员报考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②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③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50分以上。以同等学力报考者通过初试后,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加试科目在通知复试时公布。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五)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除应符合以上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以及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二、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一)网上报名: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网上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4.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合理确定)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5.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 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 考生应当按照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三)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四)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三、考试与录取 (一)推荐免试:我院部分专业可接收推荐免试生,具体申请办法在《外交学院2023年招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中公布。(二)统考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在考生所选择报考点进行,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复试在外交学院统一进行,复试时间计划为2023年3月至4月,具体详见《外交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三)初试成绩公布后,我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专业确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四)复试后,我院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五)简章所列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为计划,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报考情况和考生考试成绩做相应调整。(六)应届本科毕业生如未能按期毕业,取消入学资格。四、收费与奖助 (一)收费标准:英语口译、日语口译学费20000元/年,金融硕士学费30000元/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费15000元/年。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8000元/年。硕士研究生住宿费900元/年(沙河校区)。住宿费和学费逐年缴纳。(二)奖助政策: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含两部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分为一等奖学金8000元(比例40%);二等奖学金5500元(比例40%);三等奖学金3000元(比例20%)。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可获得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另外,学生可自主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每年根据国家拨款确定,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五、其他事项 (一)有关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报考说明详见具体通知。(二)我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不提供任何参考书及复习资料,也不代为办理采购。(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将人事档案转入学院。人事档案按规定转入我院的硕士研究生,按国家和学院有关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派遣手续。专项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四)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教学区包括沙河校区和展览路校区,一般情况下,学院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安排住宿。(五)考生在报考及录取期间,有关招考问题可通过电话(010-68323297)和电子邮件(yzhb@cfau.edu.cn)直接向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考生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我们将通过我院研究生部官网(https://yjsb.cfau.edu.cn/)回答或发布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经常浏览我院研究生部官网。(六)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有任何问题,如查询招生简章、招生进度、初试成绩、复试情况、录取情况等,均可在我院研究生部官网上进行。成绩单及复试通知也只在网上公布,不再函寄。(七)我院法律硕士(法学)、金融硕士专业招生简章另行公布,请及时查阅相关信息。(八)我院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简章另行公布,请及时查阅相关信息。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口译、法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日语口译专业不招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九)该简章经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授权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布。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本简章规定及相关招生问题有解释权,如有政策调整,另行公布。附件1:外交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附件2:外交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考说明详细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https://yjsb.cfau.edu.cn/col41/col460/956a9085cc74469e98b8c8ed57503936.htm 法律硕士(法学)招生简章:https://yjsb.cfau.edu.cn/col41/col460/6d94c950070b4995b079082f0627fe8f.htm 金融专硕招生简章:https://yjsb.cfau.edu.cn/col41/col460/3196434acf9544aab3517e65b100057e.htm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简章:https://yjsb.cfau.edu.cn/col41/col462/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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