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下列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是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有( )。


原标题:2017年德阳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8分,共60分。下列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答案的代码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题号里)
1.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要求,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B.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C.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D.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2.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
A.一国两制 B.联邦制 C.邦联制 D.单一制
3.下列对于“公民”的理解,错误的是( )
A.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
B.“公民”既是法律概念,也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
C.“公民”是个体概念而非整体概念
D.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我国《宪法》规定特定主体的权利收到特别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不包括( )
A.港澳同胞 B.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
C.华侨和归侨 C.侨眷
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同时担任以下哪个职务?
A.国务院总理 B.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C.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北京大学校长
6.不属于犯罪特征的是
A.手段暴力残忍性 B.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刑罚处罚性
7.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是()
A.甲,男,15岁,长期和社会不良青年喝酒抽烟,观看淫秽影片,一日,加在一偏僻路段偶遇同校一女生,见其面容姣好,顿生歹意,将其强奸。
B.乙,28岁,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一日,乙路遇同村村民丙,丙因之前农田灌溉一事与乙父发生了激烈冲突,至今怒气未消,见到乙后,便大肆嘲笑乙是精神病人,并对其进行言语辱骂。乙听后非常生气,拿起路边的一转头朝丙的头部狠砸了几下,造成丙重伤住院。后经鉴定,乙当时精神正常,并未发病
C.丁,男,30岁,一日,丁与朋友在茶楼喝茶聊天,期间因抽烟问题与邻桌男子发生口角。在朋友劝说下,该男子离开了茶楼。但该男子越想越生气。于是跑到五金店买了把菜刀返回茶楼,看见丁便扬刀看丁。情急之下,丁举起茶楼木质椅子砸向该男子,一下子就将该男子砸成重伤
D.戊,从小喜欢射箭,技术很好,能百步穿杨。参加工作后,戊仍经常利用周末时间到郊外荒山上去练习射箭,运气好还可以猎杀到野鸡野兔。一日,戊在山上看见一只野兔,该野兔似乎已经受伤,奔跑速度不似以往。丙(原题为“丙”疑有误)正欲举弓射杀之时,发现有一男子也正欲捕捉该野兔。丙想自己射箭技术非常过硬,绝不会伤到该男子,于是拉弓射出。谁知此时该男子却身体前倾扑向野兔,戊的箭不偏不倚射中了该男子的头部要害部位。后因山路难行,送医不及时,该男子不治身亡。
8.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C.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
D.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取的原则是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9.下列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的是()
A.管制 B.有期徒刑 C.死刑 D.没收财产
10.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提请()核准后执行死刑。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高级人民法院
11.我国《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
A.一年至三年 B.三年至五年 C.五年至七年 D.七年至十年
12.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C.无期徒刑 D.死刑
13.下列犯罪,其犯罪主体不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是()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受贿罪
1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定罪处罚。
A.交通肇事罪 B.故意伤害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15.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不包括()
A.绿色经济原则 B.合法原则 C.平等自愿原则 D.协商一致原则
1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A.二 B.三 C.四 D.五
17.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 B.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
C.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D.一个月;三个月;一年
18.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
A.人民政府 B.人大常委会 C.人民法院 D.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9.下列哪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0.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处罚。
A.应当给予 B.可以给予 C.应当减轻 D.可以减轻
21.中国陆地地形多种多样,五中基本类型都有,以( )为多。
A.平原 B.盆地 C.高原 D.山地
22.( )是我国著名的红土盆地,有“紫色盆地”之称,是中国各大盆地中形态最典型的盆地
A.塔里木盆地 B.吐鲁番盆地 C.四川盆地 D.柴达木盆地
23.下列哪种矿产资源在我国不仅探明储量可观,人均占有量居世界前列,而且资源质量高,开发利用条件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
A.石油 B.稀土 C.天然气 D.铁
2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是
A.中国的国家性质 B.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C.中国人民实现总体小康 D.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困难和风险
2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早在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就跃居世界第( )位
A.一 B.二 C.三 D.四
26.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聚居区也很多。但有一个少数民族只有唯一一个民族聚居区,且分部在四川境内。该民族是( )
A.彝族 B.苗族 C.羌族 D.侗族
27.2000多年前,“蚕丛之国”的四川开辟了西南丝绸之路,以( )为起点,经云南,过缅甸,入印度,并进而远达中亚及欧洲。
A.成都 B.绵阳 C.攀枝花 D.资阳
28.我国举办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不以( )为目的。
A.盈利 B.赢利 C.营利 D.发展经济
29.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招聘 B.政策性安置 C.上级选拔任命 D.竞聘上岗
30.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 )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A.2020 B.2025 C.2030 D.2015
3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
A.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为辅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有益补充
C.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D.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并存
32.市场机制中最基本的机制是( )
A.分配机制 B.竞争机制 C.创新机制 D.价格机制
33.市场规则制定的主体一般是( )
A.生产者个人 B.生产者个人或行业协会
C.政府或行业协会 D.工商管理部门
34.经济生活中用以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的主要指标是( )
A.国内生产总值 (GDP) B.国民可支配收入(NDI)
C.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D.生产者物价指数(PPI)
35.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最重要的是( )
A.语言的传承 B.文字资料的传承 C.器物的传承 D.人的传承
36.社会主义时期文艺工作的总任务和根本目的是文艺( )
A.为人民服务 B.为社会主义服务
C.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D.为经济服务,为政治服务
37.反映我国古代社会中政治、纲常伦理、道德规范的著作被归类为( )
A.“经” B.“史” C.”子” D”集”
38.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是( )
A.爱国主义 B.团结统一 C.勤劳勇敢 D.自强不息
39.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
A.小李委托小王创作作品,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小李,小王只获得固定报酬
B.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出卖给消费者
C.甲上市公司为了增加经营业绩而虚构与乙公司存在巨额交易
D.小王将其前女友小张的裸照放在朋友圈里晒
4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阐述,正确的是( )
A.公民从成为胎儿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C.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的行为,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为有效
D.小明智力超群,今年刚满十五周岁,即将高中毕业的他已经被某著名大学录取,但他依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单务法律行为的是( )
A.赠与 B.买卖 C.无偿代理 D.无常保管
42.下列关于代理的阐述,正确的是( )
A.被代理的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是基于法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委托代理
C.委托代理人只有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转托他人代理
D.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只能被动的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
43.不属于所有权权能的是( )
A.占有权 B.催告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44.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阐述,错误的是( )
A.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
B.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C.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45.下列不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46.不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是( )
A.债务人停业整顿 B.合同解除 C.债务相互抵消 D.债权人免除债务
47.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注注册商标有效期分别为( )
A.20年 ,15年,10年,10年 B.20年,10年,10年,永久
C.20年,10年,10年,15年 D.20年,10年,10年,10年
48.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
A.配偶 B.丧偶儿媳和女婿 C.子女 D.父母
49.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阐述,错误的是( )
A.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网审终审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B.地域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人民法院调节可以直接进行,无须查清案件事实
50.下列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是( )
A.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B.公务员和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C.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勤人员
D.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1.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阐述,不正确的是( )
A.安排劳动者超长时间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D. 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2.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阐述,正确的是( )
A.因劳动争议达成调节协议的,用人单位在协议的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C.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而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D.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无须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直接裁决先予执行
5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下列不属于交通信号的是( )
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C.交通岗亭 D. 交通警察的指挥
54.下列关于道路通行的阐述,不正确的是( )
A.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米以外
B.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C.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D.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55.下列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的阐述,正确的是( )
A.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B.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实事、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C.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D.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6.下列关于社会公德管理规范的阐述,错误的是( )
A.仪表文明、举止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是文明礼貌的要求
B.发扬“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精神是助人为乐的要求和体现
C.爱护公物就是爱护国家财产
D.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执政理念,反映和体现了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
57.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最终目标和最高境界是( )
A.奉献社会 B.爱岗敬业 C.诚实守信 D.服务群众
58.诚实守信,就是要身体力行地做一个诚信的人,时时、事事、处处实事求是。下列不体现诚信的是( )
A.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B.心口一致 C.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D.忠贞不二
59.下列不体现我国家庭美德的是( )
A.老有所终 幼有所养
B.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C.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
D.远亲不如近邻
6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下列不属于岗位绩效工资组成部分的是
A.岗位工资 B.薪级工资 C.绩效工资 D.工龄工资
61.下列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阐述,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按有关规定就试用期、培训、保密、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约定
B.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C.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还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订立聘用合同
D.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书面合同无效
62.聘用单位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不保括( )
A.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B.受聘人员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C.受聘人员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D.未经受聘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
63.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岗位的是( )
A.管理岗位 B.专业技术岗位
C.领导岗位 D.工勤技能岗位
64.下列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阐述,不正确的是( )
A.把年度考核的结果使用于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的改革挂钩、是事业单位考核B.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C.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D.受聘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65.下列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原则的是( )
A.竞争择优 B.客观公正 C.民主公开 D.注意绩效
66.不属于高新技术的是( )
A.无土栽培技术 B.海洋开发技术 C.空间技术 D.水资源利用技术
67.不属于新能源技术的是( )
太阳能 B.生物质能 C.天然气 D.核能
68.不属于《中共中央关于全国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生态平衡与生态保护
的原则和措施的是( )
A.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B.制定耕地红线
C.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D.实行资源有偿利用制度
69.未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是( )
A.清洁生产 B.低碳经济 C.热岛效应 D.循环经济
70.不属于科学防治土壤污染方法的是( )
A.使用污水灌溉 B.合理使用农药 C.合理施用化肥 D.施用化学改良剂
71.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不包括( )
A.无害化 B.热解化 C.减量化 D.资源化
72.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在( )
A.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 B.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
C.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 D.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
73.2016年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是( )
A.6% B.6.7% C.7% D.8%
74.李克强总理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要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降”指的是( )
A.降成本 B.降价格 C.降税负 D.降产能
75.开启第四次科学与革命的是( )
A.系统科学的诞生 B.人工智能技术的诞生 C.纳米化学技术的诞生 D.系统生物科学的诞生
二、多选题(每题1.2分,共30分下列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76.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驶宪法监督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违犯国家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实施宪法监督
77.国体即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 )
A.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C.在精神文明上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D.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种政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78.“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和澳门得到了成功实践,现目前港澳特区政府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 )
A.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外交事务和防务权、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B.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C.可自行发行货币,实行独文的税收和预算制度
D.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79.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务,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C.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D.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
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有( )
A.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行为人是七十周岁以上的
D.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81.中国军队建设要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其总要求除了政治合格,军事过硬外,还包括( )。
A.纪律严明 B.作风优良 C.体能达标 D.保障有力
82.下列关于四川历史文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11年发生的四川辛亥保路运动使清王朝的专制统治首先在四川背冲破,为武昌起义创造了条件,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到和重要一环。
B.四川有许多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括以三星堆遗址、剑门关为代表的古蜀文化景观,以武侯祠,金沙遗址为代表的三国文化景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青城山——都江堰、峨眉山——乐山大佛景观。
C.秦汉时期,巴蜀文化得到空前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在成都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官办学校“蜀郡郡学”,又称“文翁石室”
D.在殷周时期,四川地区建立了两个国家,一个是在今川西地区,由古蜀族为中心建立的蜀国;另一个是在今川东地区(包括今重庆市),由古代巴族为中心建立的巴国。因此,四川古称“巴蜀”
83.下列历史名人是四川籍的有( )
A.唐朝著名诗人杜甫
B.抗日民族英雄赵一曼
C.著名平民教育家晏阳初
D.国画大师张大千
84.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可划分为以下哪些类别?( )
A.承担行政只能的事业单位
B.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C.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D.承担社会建设的事业单位
8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该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哪些素质和能力?( )
A.职业道德 B.专业知识 C.业务能力 D.工作技能
86.经济学的核心要点是( )
A.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B.宏观调控的间接性 C.资源的稀缺性 D.如何有效利用资源
87.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工程有( )
A.公共文化服务网站建设 B.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C.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D.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
8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9.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事(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D.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90.一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的要件有( )
A.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人类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成果
B.具有独创性
C.具有可复制性
D.具有新颖性
9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包括(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9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 )
A.当事人下落不明 B.提起诉讼
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D.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93.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包括( )
A.养老保险 B.疾病保险 C.工伤保险 D.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94.下列情形中,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有( )
A.饮酒
B.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C.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D.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
95.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 )
A.明礼诚信 B.团结友善 C.勤俭自强 D.敬业奉献
96.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终止的有( )
A.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B.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C.受聘人员失踪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失踪的
D.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97.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
A.聘用单位被撤销,受聘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B.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
C.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98.下列关于技术革命的阐述,正确的是( )
A.第一次技术革命的主要内容是机械化
B.第二次技术革命的主要内容是电气化
C.第三季技术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自动化
D.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技术革命在机械化、电气化、自动化的基础上进一步信息化
99.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指( )
A.农业问题 B.农地问题 C.农村问题 D.农民问题
100.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包括( )
A.《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B.《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三、判断题(每题0.5分,共计10分。请在答题卡中按照题号正确的填A,错误的填B)
101.当前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102.国家主席是我国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它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0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标的只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104.劳动合同被确立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获取劳动报酬,如果协商未果劳动者则不能获取劳动报酬。
10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三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106.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这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107.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08.四川素有熊猫故乡之称,世界最大的大熊猫保护机构是四川卧龙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世界最大的熊猫人工繁育机构是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109.事业单位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110.人们把拉动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力量形象的称为三驾马车,这三驾马车是指投资,消费和创新。
1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112.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1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114.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者登记内容变更,机动车用作抵押,机动车报废的,均应办理相应的登记。
115.全民基本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和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共同的使命。
1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17.人的智能和人工智能都属于高新技术。
118.PM10是指空气里学当量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又称为可吸入颗粒物。
11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要牢固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生态、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120.按照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的要求,今年我国要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万以上,完成异地扶贫搬迁340万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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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
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收入。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旨在保证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则和制度。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因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往往都会涉及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这就要求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不得低于合同的约定。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1)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2)应当公示。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本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几种情况。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项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 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行为。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
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过失性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
  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犯罪的等;三是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四是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经济性原因而经济性裁员的。在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方式中,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有些国家中,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业中,微型和小型企业不受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约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量较少,其社会影响比较小,不需要纳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进行规范。同时,国外的经济性裁员需要企业与工会进行谈判,而微型或者小型企业缺乏谈判的能力。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整部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且我国经济性裁员并没有国外的谈判机制,我国经济性裁员主要是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微型或者小型企业都容易做到,因此本条中并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法的制定过程中,经济性裁员究竟要一次性裁减多少人才是合适的一直是讨论的热点。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构成经济性裁员。对此,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批评意见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绝大部分意见都认为五十人的标准太高。有的主张人数越少越好,甚至认为只要裁减两人以上就构成经济性裁员,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对于劳动者而言,经济性裁员是“双刃剑”,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反倒对劳动者不利。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在经济性裁员法定人数标准之下分批解雇人员,因此建议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内或者三个月内等。经济性裁员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的规避经济性裁员。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二、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有的企业中已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中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有些企业规模比较大,为便于操作,建议将“全体职工”、“职工”修改为“职工代表”。考虑到经济性裁员中有些职工是被裁减的,有些职工没有被裁减,如果是职工代表必然涉及到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比较复杂,反而不易操作。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如果是职工代表反映的,也是职工意见,因此听取职工意见不需要修改。
  第三、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按照1994年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该裁减人员方案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合法进行。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后告知,不是事前许可或者审批。当然,有的企业出于各种考虑,自愿提前与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协商,法律并不禁止。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四、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经济性裁员中裁减的人数不定,在裁减一部分劳动者时,就涉及到裁减哪些劳动者的问题。有些意见认为,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除了出于削减人员工资费用的目的外,有时还要达到一个对员工结构进行调整以增强经营能力的目的,因此建议裁减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经济性裁员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很多国家都规定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社会福利原则,即经济性裁员中还要考虑社会因素,优先保护对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者。在德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时,必须先裁减年龄小的、工龄短的、家庭负担轻的、身无残疾的劳动者,否则就是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时,主要从劳动合同期限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规定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其中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规定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主要是考虑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一份工作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三类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谁优先的顺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留用。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五、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关于经济性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被裁减人员具有优先就业权的规定主要是延续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熟练,对用人单位而言并不完全是负担;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同时,为更好的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以使被裁减人员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
  有的意见提出,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对被裁减人员是一种保护,但同时却是对其他未就业者是一种限制。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裁减人员、未就业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作了限制,即强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港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
  根据2002年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中规定,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同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本条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发挥监督职责的规定。
  一、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功能,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失业,意义非同小可,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慎重行使解除权,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责无旁贷。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延续了劳动法第三十条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从规范劳动合同的角度在文字上作了一些处理。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知情权。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如果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纠正错误的解除行为。这是工会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有利于用人单位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违反约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防止劳动争议的出现,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理应认真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
  四、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对此,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现还处于改革过程中。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要求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4年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五类保险待遇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在劳动者退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退休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除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在民事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将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劳动领域中,公民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签订一方主体资格消灭,客观上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消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终止。考虑到与后面条文中有关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因此本项仅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被处罚用人单位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所谓责令关闭,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从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所谓被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有瑕疵的公司登记。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已经不能进行生产或者经营,应当解散,以该用人单位为一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所谓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指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终止时间而解散公司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劳动终止的情形,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可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考虑到保持整个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统一性和劳动合同终止并没有地方独特性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创设劳动合同终止制度。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劳动能力全部恢复,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劳动能力不能全部恢复,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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