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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1
论文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不实审计 侵权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豎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意见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一、财务报表审计目标及审计意见类别
(一)财务报表审计目标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包括判断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经营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报告对已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二)审计意见类型 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标准意见。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符合以下条件就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则该报告就称为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即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意见。(2)非标准意见。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指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指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指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主要是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和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除这两种强调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强调事项段仅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保留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存在下列情况,则可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意见段之前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保留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无法表示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删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直接发表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三部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审计意见。否定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中,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分析
(一)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主要包括:(1)强调非持续经营:如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营运资金为负36014万元,资产负债率94.46%,银行借款余额56776万元,其中逾期借款33986万元。(2)强调长期投资不确定:如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肇庆项目60344万元投资,未来经营由于合作方问题存在不确定性。(3)强调经营亏损:如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亏损9152万元。净资产负数1050万元,借款46695万元已逾期,涉及诉讼本息金额49079万元。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提请投资者关注其2005、2006年连续亏损的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偿还到期的各项债务。(4)强调或有事项:如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存在重大或有损失的审计报告。难以偿还即将到期及逾期的债务,所持股权已被冻结及大部分实物资产被查封或被抵押及拍卖;部分子公司被提前终止主要经营用地的租赁约定;资不抵债49112.80万元。(5)强调关联方重大不确定交易:如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湖南嘉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关联方偿债资产中拥有的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已分别用于抵押担保,并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诉讼产生较大的或有风险。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强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子公司所投入的资产收购资金275150万元,其中已收回13518万元,余下的“其他应收款―华夏证券”金额的收回取决于华夏证券清算组对需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购工作的进度及结果。(6)强调或有诉讼: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纠纷引起的国家开发银行的诉讼案件的披露。(7)强调资产的不确定性:如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强调该公司存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交易款4890万元由于公司处于行政清理,交易款的收回取决于其行政清理的进度和结果。(8)强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如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柳州
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强调2003年虚计销售利润6467万元,导致200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少8207万元,累计挂账广告支出调整2005年年初未分配利润22065万元和2005年度净利润4468万元,共计减少2005年年末留存收益26533万元。
(二)保留意见 具体包括:(1)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导致保留意见的审计事项。如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有: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6.51亿元,并计提坏账准备3.64亿元,无法采取适当审计程序,对应收账款的计价是否合理、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作出判断。2005年计算主营业务成本采用年末产成品盘点数量和加权产成品采购单价计算年末库存,倒推出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该处理方法不影响2005年存货余额的认定,但由于存货控制系统的不可靠,无法判断倒推出的主营业务成本是否全部属于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05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对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提出了保留审计意见,但2006年公司仍未采取适当的方法予以更正,并追溯调整2005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该事项不影响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2006年度的现金流量表的认定。(2)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不但提出了导致保留意见的审计事项,并且在审计意见段后面附强调事项段,以提请投资者关注企业的可能影响企业未来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在保留意见事项中披露企业调整短期投资的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期初资产总额和期末资产总额分别为1670万元和1925万元,占期初、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92%和1.17%,但企业未提供充分的与调整相关的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实施检查记录或文件以及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且,注册会计师在最后的强调事项中强调了深物业对相关的海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诉讼及应收深圳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款14386万元,深物业分别计提了相应的合理的估计了损失4177万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中披露企业破产和解程序尚未完成,债务存在不确定性。在强调事项段中提醒投资者企业负资产185813万元,已资不抵债,虽采取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或情况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使企业无法在正常的经营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江阴赛生聚酯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投产运营,于2006年度计提股权投资准备1722.08万元。受条件限制,未能取得证据证实股权投资准备的正确性。其拥有该控股子公司权益金额为14759万元。并在意见段后面披露强调事项至2006年13月31日止,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6673.23万元。占年末已审计净资产比例的95.77%。已购入土地使用权金额7786.51万元,产权手续尚未办理。而资产负债表未列报预计负债金额,即公司对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根本没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或有事项准则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或有事项进行必要的披露,只披露了被担保企业的名称及担保时限,虽然担保时间普遍是2006年至2007年或2008年,但对江阴赛生聚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款为6673.23万元,而担保时间为2004年11月25日至2008年5月25日,正如审计报告披露该公司至2006年底尚未投入运营,是否证实了项目不顺利等,企业计提股权投资准备有可能是基于这一考虑。
(三)无法表示意见 深圳大华天成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企业债务重组、经营重组正在进行中,企业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证其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无法判断公司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适当。关联方交易的应收款项收回的不确定性。如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提出无法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事项:应收关联方的款项常州亚东服装有限公司206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62万元,无法判断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430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88万元,无法判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天思保利投资管理公司回函远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远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593.60万元,但常州远东科技有限公司账面未记录该笔业务,对业务的真实性和欠款金额的准确性无法认定。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披露2006年亏损16470万元,净资产负9148万元,银行由于借款已到期未偿还而提讼,公司由于对外大量担保涉及大量诉讼事项,主要资产处于查封、冻结状态,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评价其按持续经营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公司分别计提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216万元和10849万元,注册会计师无法采用函证、也无法采取替代审计程序对期末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无法确定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允性和合理性。公司披露对外担保为1.51亿,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12号文显示对外担保4.59亿。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公司已于2007年5月由于2004、2005、2006三年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
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四川东泰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东泰欠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10306.42万元,未能收到回函,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债务的准确性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东泰控股子公司浙江瑞森纸业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已经拍卖,所有者权益已是负86.20万元,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芜湖东泰纸业有限公司的57.89%股权已于2007年1月10日进行了拍卖,不再持有实质性控制,故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逾期贷款本金10255.35万元和利息5786.53万元尚未偿还。年末股东权益负19527.29万元。注册会计师对东泰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问,不能确定重大事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程度,从而无法表示意见。2007年5月21日由于公司连续在2004、2005、2006三年亏损导致股票暂停上市。
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应收其大股东及关联方款项共计82471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27528万元,其中已询征未收到回函61605万元,应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款项13875万元,已询征未收到回函13560万元。另外大股东因涉嫌非法占用资金,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已立案调查。逾期短期借款3610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等转为短期借
款已逾期1982万元,逾期长期借款6782万元。主要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已用于银行借款抵押。公司涉及诉讼案件金额62220万元,银行账户金额16万元已被法院或税务机关冻结。累计经营亏损62907万元,营运资金负73600万元,资产负债率96%。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对会计财务发表审计意见。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被依法裁定破产,公司长期股权投资4877.47万元,其他应收款2445.33万元,提供银行借款担保人民币20843.40万元,美元3608.72万元,可能造成的损失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坏账准备23305.89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125.90万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涉及2006年以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连续三年亏损,股东权益负24145.41万元,累计未弥补亏损145441.26万元,营运资金负196851.94万元,银行借款总额246891.79万元,已逾期限105391.27万元。上述事项可能造成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提出企业已累计亏损73714.34万元,股东权益为负36639.22万元,银行借款19020万元,逾期借款17320万元,对外担保17035万元,主要经营资产已经或即将进入拍卖程序,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企业未于2006年财务报表作出充分披露,亦未取得任何改善此状况的实质性计划或方案,无法对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对参股公司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4182.88万元,公司未提供相应财务资料,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备共计提减值准备3282.53万元,未提供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相关资料,无法判断计提的减值准备的合理性。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龙集团对湖南隆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055万元及逾期利息1.63万元,共计1056.6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未预计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导致的预计负债,无法判断预计负债的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及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经济事项和业务的会计处理不合法,如企业列支的一笔“管理费用――咨询服务费”120万元,实际上公司承认是向总经理赖增国的借款,并有借款协议,同时公司也出具了情况说明书说明借款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但并无证据显示公司已发生这笔费用,注册会计师无法证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公司发生的五套房地产转让事宜,由华龙集团转让给个人,转让款冲抵个人的工资,相关会计处理无任何依据,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对处置房屋价格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
三、非标准审计报告意见影响因素分析
(一)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增加 可持续经营能力指企业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计划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企业一般是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如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很大问题,则意味着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不真实,应改用其他编制基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大部分强调事项是与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中大部分也是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相关;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一般是对影响企业的重大事项无法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对该重大事项对财务报表存在的可能重大影响作出判断,只能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已经认识到经营失败可能导致的审计失败,持续经营能力会导致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已经连续几年亏损的sT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会特别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
(二)注册会计师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 2007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简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48项。新颁发的审计准则对审计风险提出了更为详细、严格的要求,出具了多个与审计风险评估相关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持续经营等准则对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均提出了具体措施。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可接受审计风险的确定主要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风险的态度、审计失败对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规模等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很高的鉴证业务,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应足够低。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对于2006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中,ST类公司面临股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危机,有粉饰财务报表的需要,有可能通过虚增利润、虚增资产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使股票价格上涨,以便于进行资产重组。所以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149家上市公司中有103家属于ST上市公司,占69.13%,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ST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出具众多的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旨在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并且,这与部分投资者热衷于购买ST股票有关,如果投资者购买了ST类企业的股票,但企业第二年破产,而注册会计师却未在审计报告中尽到提醒的义务,那么注册会计师和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面临投资者的法律诉讼。
(三)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高质量审计报告的需求增加 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至2007年末已达到1733家,以后几年可能增至2500~3000家,发展成熟的股票市场已经是趋势。而资本市场的成熟不但需要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国家监管机构,更需要社会监督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可信度的重大责任,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更加苛刻,需要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市场需求已开始形成。注册会计师出于生存及维护其职业声望的需要,也必须满足投资者需求。注册会计师要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审计风险评估,确定合适的审计程序,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如果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但影响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任,可能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要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就必须响应市场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让投资者在进行决策中更多地利用审计报告。
(四)资本市场完善的要求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的转轨,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使资本市场有序可循,需要注册会计师为资本市场的信息进行鉴证,为投资者利用
资本市场的信息提供可信度。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将快速发展,更多的企业取得上市资格,在股票市场上融资,以满足企业资金的需要。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责任,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独立评价,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真实的,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信赖度,在完善资本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完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增加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为2006年上市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有149份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包括85份强调事项无保留审计报告,3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9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但并未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中,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前文所述的种种审计报告的导致非标准意见事项,有的事项已经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相关的金额达到了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有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虽然重大事项的金额不大,但却是极小的利润使其可以暂时摆脱退市的困境。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一定要特别关注高风险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要充分利用审计报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必要的时候要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揭露试图粉饰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
(二)提高审计报告的撰写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对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也是为了规范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内容,避免审计报告使用者误解审计报告,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也更好地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一般包括两类强调事项: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并且强调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笔者发现上市公司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中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按照审计准则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来撰写,如未明显地划分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导致非标准意见的段;审计意见段;强调事项段。准则规范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目的就是让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一目了然,但个别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参考格式划分各种段落,尤其是导致非标准意见的事项未标明,只是在段落中说明导致非标准意见的事项的情况,但缺少“导致非标准意见的事项”标题,这样普通投资者难以看懂审计报告的意见。另外,不少注册会计师发表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不但在审计意见段前面有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在审计意见段后面也增加了强调事项段,主要是强调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情况及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笔者认为,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是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的,因为按准则规定,强调事项必须是被审计单位做出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作出充分披露,也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但一些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强调事项却是被审计单位并没有进行恰当会计处理,也未在财务报表作出充分披露,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只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如果影响可能重大,应当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而不能出具模糊的保留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3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查处不力”是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令人诟病之处,因而不严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更加不可取。选择又严又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还是选择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关键,是明确“是否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本文认为,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审计监管中不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应该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
(一)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决定了不应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
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方式,产生于监管部门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归因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沦丧,忽略了其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法律强制推行的,尚未产生真正的市场需求。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但不关心审计质量,而且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以满足其特定的需要。审计市场中以降低审计收费、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迎合被审计单位的非法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手段的恶性竞争比较激烈。同时企业会计核算混乱、股东舞弊普遍,政府监管机关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治任务,往往对企业偷税、漏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容忍态度,甚至为了政绩和形象而要求企业包装财务信息。加上注册会计师是“平民百姓”,是受被审计单位“雇佣”、依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的“弱者”,而且没有独立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审计证据权力;明知被审计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却无法进一步核实,或者已经发现了舞弊的迹象却无法查实和披露[1]。在恶劣的执业环境中,部分注册会计师依靠大胆的出具大量虚假审计报告走上了“发财致富”的道路;而坚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因为敢于说“不”、拒绝迎合被审计单位非法要求而导致没有市场、危及生存。注册会计师成为“逼良为娼”的审计委托机制的受害者,在监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夹缝中艰难维持生存;审计行业也因此难以留住胜任能力高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相当程度上是执业环境使然,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是将社会原因归因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合理性、难以使受罚者信服于法律。其他未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不但不会引以为戒、反而会同情受到处罚的注册会计师。
(二)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不符合权责利一致的原则
我国社会审计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审计委托、委派项目组、出具审计报告和收取审计费用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是受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权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体现了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的倾向,或者以不合理的业绩评价、薪酬政策逼迫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坚持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而不屈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意志,就会被视为“异类”而被其他注册会计师取代。因此注册会计师几乎没有什么个人价值,不得不违心地放弃质量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前置性预防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制度,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措施很不严密,会计师事务所主导或者迫使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是个别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就是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交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将注册会计师当作制度缺陷的替罪羊,有不公正之嫌,也不符合权责利一致的原则。为了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应该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查出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尽量不处罚注册会计师;除非屡教不改、再三违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摒弃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的处罚。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严密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措施,提高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消灭虚假审计报告。同时从轻、减轻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可以树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监管思维,追求监管的教育功能、淡化监管的处罚功能,从而最终达到消灭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的监管效果。
二、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公信力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受到严重质疑。增加审计质量检查次数、扩大检查范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效果也不能保证。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当前要务是建立一定的机制以消灭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机会。采取严而不厉的监管政策模式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厉”必须以“严”为前提,唯有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才能使“严而不厉”有正当性。
(一)建立审计报告公布与查询制度
注册会计师及时将审计报告电子版上报给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审计报告,供审计报告使用者查询、核对。审计报告上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虚假审计报告就难有立足之地,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业或者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作为竞争手段的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生存空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报告才能被广大社会公众认可。审计报告上网公布,审计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后任注册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查阅、核对审计报告为查处虚假审计报告提供线索。监管机关可以有效确定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惩罚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
(二)建立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配套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审计报告;时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
一、引言
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本公司的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后120天内披露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年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要求公司债券或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报。
二、文献综述
有关信息延迟的因素,国内外的学者结论主要集中在公司特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特征两个方面。在公司特征方面,公司规模以及经营业绩是被关注的重要因素。Gilvoly和Palmon(1982)、李维安等(2005)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也就是公司倾向于及时披露好消息,推迟披露坏消息。而Bamber等(1993)认为公司规模与信息延迟成负相关。Gilvoly和Palmon(1982)研究发现,业绩越好的公司越倾向于较早公布财务报告,信息延迟时滞也越短;国内学者陈汉文等(2004)、巫升柱等(2006)也验证了盈利的公司相比亏损的公司会更加及时地披露其公司的财务年报。李维安等(2005)认为经营业绩越好的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滞越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特征评价主要采用的是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在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关系上有三种不同意见,Francis和Wilson(1988)研究发现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成正相关,Leventis(2005)则认为事务所规模与信息延迟负相关,李维安等(2005)则认为事务所的规模与信息延迟无显著的影响。Eliott(1982)指出,审计意见类型与信息延迟具有显著关联。Bam鄄ber等(1993)认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单位往往会出现较长的信息延迟,并且越不利于被审公司,信息延迟越长。李维安等(2005)、巫升柱等(2006)的研究均得到了上述相同的结论。对于公司主动进行审计师更换的动因,有一些代表性的意见。如若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很可能触怒公司管理高层,促使他们终止现任审计师的合同,寻找更容易和自己意见达成一致的审计师。Chow和Rice(1982)发现收到“非标准”意见的公司在随后的会计年度将可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财政上的困难使得公司的审计需求有所改变,Schwartz和Menon(1985)认为财政困难的公司更倾向更换审计师。伍利娜等(2006)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角度发现较晚更换事务所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性显著较差。Schwartz和Soo(1996)的研究指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开会进行商讨后并向广大投资者公布此消息。审计师变更的时机能够提供洞察审计师更换的原因以及审计师更换的后果。尽管较晚更换审计师会带来审计滞后和盈余公告滞后的影响,但更换审计师比率最高的时间还是在第四季度。因为审计师更换可能导致增长(缩短)报告公布时间,所以对投资者来说及时经审计的金融信息存在潜在损失(收益)。这些发现影响审计师与潜在的新客户谈判和资源的适当分配达成新的协议。他们也关心在会计年度晚期进行审计师更换的管理者,因为这些变化通常涉及收到保留意见的风险更高的公司,并有较长的报告延误。
(二)研究假设
公司规模是影响年报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相应的其他业务也就越多,审计过程也就越繁琐,必将导致审计活动增加,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Dyer和McHugh(1975)认为为大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增加人手,这样会减少审计所花费时间。由此可见,公司规模和审计时滞有相关性,但是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并未获得一致的结论,固然提出第一个假设:H1:公司规模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传递始终是由信息量有优势的一方向劣势一方传递着,并且该信息一定是独一无二的,且为劣势方所需要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往往愿意及时主动公布好的消息,而对坏消息却是“支支吾吾”。公司业绩好的企业为了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更愿意主动传递好的消息。国内外的学者研究结论大致相同,业绩好的公司,越倾向较早公布财务报告。由此,提出第二个假设:H2:业绩越好的公司审计报告时滞越短。上市公司做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于购买审计意见失败,或者由于发展需要从而更换更高质量的事务所,或者审计费用过高使得上市公司被迫做出更换。不管公司是出于上述何种原因,那么新签约的事务所熟悉程度没有前面的好,但是公司出现了更换事务所的行为,将会成为我国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并且新签约的事务所为了保证自己的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一定会加大控制力度以及实质性测试,这将会使得审计成本增加,这个审计成本包括时间以及经济。故而,提出一个新的假设:H3: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由于审计意见会影响投资人对公司基本情况的判断,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延缓和分散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股票的影响,往往会选择推迟公布此消息。相反,被签发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向市场释放这样一个利好消息则更愿意早披露年报。H4: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
三、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与数据
本文以2014年、2015年两年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数据筛选遵循以下原则:剔除证券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剔除信息披露不详的公司。最终得到2014、2015两年共1689个样本。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选取。本文研究的因变量是审计报告时滞(Auditors’ReportingLag,ARL),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会计期间结束日到报告披露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代表会计师执行审计合约的审计效率,也反映了财务报表的及时性。变量界定:ARL,审计报告披露日和年度财务年度截止日(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
2、自变量选取
(1)公司规模。公司规模的大小决定着这家企业审计工作量的大小,大公司会因为规模大从而审计工作量大。但是也有可能因为拥有良好的内控从而减少审计的工作量。不过在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整个过程中,大的公司往往比小公司承担着更大的由外部投资者带来的压力。由此发现,因为公司规模的不同,公司披露时机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差异。变量界定: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SIZE=ln(公司当年度总资产)。
(2)经营业绩。公司的盈利状况一直是外部投资者判断该企业当年经营活动状况“好”“坏”的重要指示灯。因为人们都是喜欢报喜不报忧,类似推论,管理者会倾向于更早报告好的业绩,而推迟报告差的业绩。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存在,及时报告业绩,会使得投资者对于该公司的疑虑降低,相信公司的发展是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由于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影响公司盈力能力指标这使得进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管理层如果对于所采取的会计政策有分歧,会导致双方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沟通和谈判。变量界定:经营业绩(LOSS),公司亏损为“1”,公司盈利为“0”。
(3)审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变换(AuditorFirmChange,AFC),在一个会计年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变量界定:审计更换(AFC),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更换为“1”,其他为“0”。
(4)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对于其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综合评价,不仅可以反映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这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揭示被审企业是否存在着幕后交易事项等行为。所以,审计意见的准确性确定了该份审计报告质量的好坏。本文对于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视为“标准”意见,其余则定义为“非标”意见。变量界定:审计意见(QUA),“非标”意见为1,“标准”意见为0。
(5)事务所规模。本文对数据样本上市公司的事务所规模进行控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来进行比较划分。变量界定:事务所规模(AUD),国际四大为“1”,非四大为“0”。
(6)更换时机。审计时更换的时间如果是在本财务年度结束后更换,那么很可能由于是本公司经营时对于自身经营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前任审计师和重大的会计政策产生意见分歧,而后任审计师有效审计时间并不长,审计时间不充分。变量界定:更换时机(TAC),在本年度期中报告日后更换的公司为1,否则为0。
(7)是否ST。我国为了规范上市企业的金融运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在1998年对财务状况或者其他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特别的处理(简写“ST”)。ST股是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的状况出现异常,对于其进行特别处理。ST股代表着这个股票的不稳定性,面临着退市。变量界定:是否被ST(ST),被标为ST股的为“1”,反之为“0”。
(8)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管理层的各项决策。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使得董事会对于股东更加尽职尽责,从而提高了审计效率,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变量界定:独立董事(IND),本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
(9)资产负债率。一般使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偿债能力,那么按照信息传递理论,“尽早公布好消息,较晚披露坏消息”,那些负债率高的公司将会产生较长的时滞现象。变量界定:资产负债率(LEV),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以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经过筛选后,去掉缺少相关数据的公司以及证券金融类公司后,共有1689个样本。审计报告时滞时间平均为87天,其中最大值为119天,最小值为14天,公司更换会计事务所总共110家,占整个样本的6.51%。共有690家公司在4月公布审计报告,占整个样本的40.85%。公司规模平均值在22,最小值为15.42,最大值为28.14。两年间,各会计师事务所总共开具36次保留意见,占整个样本的2.1%,共有140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占整个样本的8.3%,而且2015年较2014年有所上升,可以理解为“四大”在审计服务方面相对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有审计质量、投资者信服度上的明显优势。有174家公司年度有亏损,占整个样本的10.3%。共有161家公司被标为ST股,占整个样本的9.5%。有73家公司在当年中期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占整个更换样本的66%,即2/3的企业会在下半年或者本年度资产负债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之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共有19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67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79家ST公司,共117家公司亏损,共有61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44家更换是在本年期中报告后,里面11家是ST公司。对2014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7.28天。2015年共有17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共73家公司使用“四大”事务所作为本年度企业审计事务所,共82家ST公司,共57家公司亏损。共有49家公司更换其会计事务所,其中有29家更换是在本年度期中报告后,里面有11家是ST公司。对2015年的可观察数据分析,公布时间的平均值为资产负债表日后85.647天。
(二)实证研究及分析
H1假设成立。公司规模成正相关并且显著,意味着公司规模越大,公司结构越繁杂,那么将会显著延长审计报告时滞。H2假设成立。经营业绩成正相关并且显著,信号传递理论中,优先获得信息的一方,有自主意识,可选择是否提前或者推迟公布,并且资产负债率也成正相关,这也就说明公司的偿债率好的话,会及时披露报表。H3假设成立。审计更换与审计报告时滞成负相关,这显示,在会计事务所更换后,审计时滞将会随之增加。也就说明,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会使得本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布时间增加,即上市公司更换审计事务所后会延长其审计报告时滞。H4假设成立。审计意见也呈成显著正相关,即当出具了保留意见时,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事务所规模和报告时滞显著正相关,说明企业使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本公司的审计工作,会使得时间迟滞延长。是否ST数据正相关,并不显著,则说明这个并不能够解释有关审计时滞的相关事项。对于更换时机和报告时滞正相关,并且有显著性,意味着,在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较晚的公布其审计报表。这个和参考的Schwartz和Soo的研究结果,第三季度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延长本公司审计报告迟滞的结论一致。独立董事所占比率和审计报告时滞成反比,也就意味着独立董事的增加会减少时滞,若独立董事能保持独立性,则对于内部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有着很大的帮助。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一)研究结论
资本市场里,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依旧是广大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当然对于外部投资者而言,了解准确的公司业绩信息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以,上市公司定期披露的财务信息是传递该企业重要信息的来源。因此,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能力以及披露信息的意愿至关重要。信息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及时性和准确性。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进行的独立审计程序为报告的准确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然而及时性,由于年报披露时间依旧存在着较大的弹性———至第二年4月30日,总共120天的时间,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更接地气的规划以及落实。本文以沪市主板2014—2015年间披露的1689份企业审计报表、财务年度报表为样本,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其一,被审计公司的规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对时滞有正向相关的影响,影响不大,在我国进行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年收入、综合排名都在前列,但具体所占据的数量比例并不大。其二,公司业绩对于审计意见也有影响,审计单位在审查有亏损的公司时,会更加谨慎。公司存在着“好消息”就会倾向及时或者更加提前公布财务报告,相反,当公司有坏消息时,则倾向于推迟披露。当年度盈利的企业会比当年度亏损的企业更加及时地公布审计报告。当然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意见的企业也会比“非标”意见的企业公布得更加及时。其三,当年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会比不更换的企业较晚披露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企业仓促更换审计师会导致审计时滞延长。其四,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影响外部审计的效率、质量。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会使得审计报告时滞减少。
(二)启示
资本市场里,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不仅仅只是表面公告上寥寥几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行为,更是关注这样行为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即对于当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虽然我国出台了预约披露制度这样的强制性政策,但是弹性很大———120天的期限时间,这与欧美发达国家所规定的时间有较大的差距,依旧很多公司集中在4月公布自己报告,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刻意推迟本公司年报的公布。建议有关部门有必要缩短法定年报披露时限,这样可以促进公司的及时上报。增加基础信息的报告次数,以及减少年报的信息含量,因为年报信息丰富,这样也就客观造成了时滞的产生,如果可以将季报改成月报,则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年报所耗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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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齐伟山,欧阳令南.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经济管理[J].2005,(08).
[8]束晓晖.审计师变更时间差与审计报告的有用性[D].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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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5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范文6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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