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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公告
为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将组织实施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年毕业且在当年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2021年、2022年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定向招考对象为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
2023年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七级文员以下岗位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中级以下岗位的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见职位信息栏)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条件。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的标准条件。
(二)学历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资格条件。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职称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四)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
(五)年龄条件。报考九级文员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八级文员、七级文员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其他条件。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其中免笔试直接面试岗位截止时间可以为录用时间,但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文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被军队用人单位或者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军队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军队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
三、招考程序
(一)公布招考信息。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通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或者http://81rc.81.cn),向社会发布《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岗位计划》、《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明确招考人数、具体岗位、资格条件、咨询电话、注意事项等信息。报考人员对发布招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
(二)报名及初审。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8:00至17日18:00,报名资格条件初审截止时间为1月18日18:00,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19日18:00。
报考人员根据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考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按照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用人单位和招考岗位,确认无误后申请报名资格条件初审。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系统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报考条件,一般2天左右反馈初审结果。申请报名资格条件初审并通过初审的,不能修改报名信息或者改报其他岗位;报名时间内资格条件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2023年1月17日18:00至18日18:00期间资格条件初审未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初审的报考人员即可缴纳报名费和选择考试城市,报名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每门考试科目人民币50元。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缴费后不予变更报考信息和退费。
对招考学历学位要求为博士研究生,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者建设学科的理学、工学、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岗位,符合学历学位等规定报考条件且通过报名初审的报考人员,经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后,可以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其中面试人员名单统一在军队人才网公布。这类报考人员报名初审通过后,不得改报其他岗位;2023年1月19日18:00前打印报名回执,不需缴纳报名费。
对艺术、体育岗位实行先面试后笔试。报考人员根据全军统一发布的招考岗位计划和文体用人单位报考指南,先到用人单位报名参加面试,合格者方可获得报名参加全军统一考试资格,于2023年1月19日8:00至18:00登录军队人才网缴纳报名费和打印报名回执。
资格条件审查贯穿招考工作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报名费不予退回。
(三)统一笔试。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2月14日9:00至19日14:00,通过军队人才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军统一笔试。
全军统一笔试于2023年2月19日进行,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1门相应专业科目,主要考核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可登录军队人才网浏览和下载。其中,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理工学、农学、医学、图书档案学、艺术学、管理学等13类45个专业。
公共科目考试时间:2023年2月19日9:00-11:00;
专业科目考试时间:2023年2月19日14:00-16:00。
笔试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部分较大城市设置考点。为便于考生参加考试,报考者在网上报名时,尽量选择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考点的城市。如本人工作地或者学习地所在城市未设考点,或者该城市设有考点但已满最大承考人数,尽量选择在邻近设置考点的城市参加考试。
(四)确定入围人员名单。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90%考生上线的比例,划定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根据招考岗位入围比例(1:3或者1:5),对达到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的,再按照全军统一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试入围人员名单,并在军队人才网公布名单。
公共科目或者专业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为零分或者缺考的,不列入考试入围人员名单。
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2023年退役军人、在职病故军人和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军队工作年限满5年的社会用工、服役年限满5年的退役军人,以及参加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批准的作战、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社会用工和退役军人,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审核且取得全军统一笔试有效成绩的,享受公共科目加分优待政策。
(五)面试和体检。用人单位对考试入围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准考证等原件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意向、资格条件审查等情况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名单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汇总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面试。面试结束后,由组织面试单位现场告知报考人员面试成绩。
体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向用人单位申请一次复检。其中,对于可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承检医院不予复查,体检结论以初检结论为准。符合规定需要复检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六)确定预选对象。全军统一笔试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其中,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成绩分别占30%、30%、40%。各科目成绩和总成绩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用人单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其数量一般应当多于招考岗位计划人数,按照招考岗位计划人数120%的比例确定,并及时告知本人是否被确定为预选对象。其中,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作为预选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确定排名。
艺术(含艺术专业教学岗位)、体育、播音岗位的预选对象,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并通过军队人才网进行公示。
(七)政治考核。预选对象的政治考核,按照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以考核本人政治思想表现为主,重点考核拥护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原则问题、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道德品质、宗教信仰、社会交往、诚实守信和出国(境)等情况,以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父母、未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的政治背景和违法犯罪等情况。
(八)成绩查询。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通过军队人才网,2023年4月上旬左右提供全军统一笔试成绩查询。考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阅卷工作均依托国家专门机构进行,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合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成绩复查申请;属于成绩复查范围的,按《报考指南》规定程序和时限申请查分;复查期结束后,不再受理考生复查申请。
(九)确定拟录用对象。对政治考核结论为通过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招考岗位计划人数确定拟录用对象。拟录用对象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军队人才网同步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对象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招考岗位和录用分数线,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报考人员被确定为拟录用对象后,本人自愿放弃录用资格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从政治考核结论为通过的其他预选对象中确定拟录用对象,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拟录用对象人数仍未达到招考岗位计划人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从面试不低于60分、体格检查合格的入围人员中依次递补,并按照规定进行政治考核和公示。
对军队社会用工中的业务骨干,以及军队烈士和因公牺牲军队人员的配偶子女、未婚军队烈士的兄弟姐妹、现役军人配偶、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十)办理录用审批手续。2023年6月中下旬,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选,由中央军委机关部委、战区、军兵种、中央军委直属单位、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并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新录用人员通过审批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到岗工作。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时间一般为6个月。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新录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起算时间按照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招考岗位要求学历学位和职称、职业资格的拟录用人选,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组织补充录用。对未能按计划招满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逐级申报补录,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并在军队人才网统一发布补录岗位计划和公告。除首轮录用人员和政治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外,其他报考人员均可凭当年全军统一笔试有效成绩,报名符合相应条件的补录岗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规定比例和要求,审核确定并下发补录入围人员名单。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遴选确定拟补录对象和组织公示审批。
补充录用公告、岗位等,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适时通过军队人才网发布。
四、特别提示
本次全军统一笔试和面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报考人员可依据军队人才网发布的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做好相关准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或者http://81rc.81.cn)为本次考试信息发布、网上报名、成绩查询等唯一指定网站。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文职人员笔试命题组、退役命题专家、考试教材委员会、全军文职人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考试培训、辅导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许诺“内部指标”、“考试包过”,通过其他网站组织报名缴费、考试咨询、权威解读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切勿上当受骗。请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情况,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文职人员主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考试环境。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工作最终解释权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报考指南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咨询服务电话和电子邮箱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岗位计划(不含先面试后笔试岗位)
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岗位计划(先面试后笔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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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中国军号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部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1
第75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22年12月1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公布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89号第一次修订 202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的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事人员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文职人员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文职人员主要编配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专业性、保障性、稳定性较强的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分为管理类文职人员、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文职人员政策制度应当体现军事职业特点,构建完善的管理、保障机制。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军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职人员的招录聘用、教育培训、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退休管理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七条 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享有与其身份属性、职业特点、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建立文职人员联合工作机制,协调做好跨军地文职人员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本条件、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九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政治条件;
(四)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文职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二)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战备值勤;
(三)根据需要,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发扬军队优良传统,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四)认真履职尽责,团结协作,勤奋敬业,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提高职业能力;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根据需要,依法转服现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级别
第十三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军队根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设定文职人员岗位,明确岗位类别、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根据岗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若干具体类别。
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根据岗位类别,分为文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能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由高到低分为七个层级,即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军队文职局级正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军队文职科级副职。
文员等级在军队文职局级以下设置,由高到低分为十二个等级,即一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
军队文职局级以下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最低文员等级是:
(一)军队文职局级正职:一级文员;
(二)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
(三)军队文职处级正职:四级文员;
(四)军队文职处级副职:六级文员;
(五)军队文职科级正职:八级文员;
(六)军队文职科级副职:十级文员。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岗位职务层级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三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文职人员实行专业技能岗位等级管理制度,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即专业技能一级至五级;普通工岗位文职人员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文职人员实行级别管理制度。
文职人员级别,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文职人员级别的设置和管理,以及与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的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与级别是确定文职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招录聘用
第十八条 军队实行公开招考、直接引进、专项招录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公开招考,适用于新招录聘用七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引进,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专项招录,适用于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录聘用文职人员。
第十九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军队规定的拟任岗位有关资格条件。其中,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军队文职局级副职、二级文员以上岗位,以及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
(二)军队文职处级正职至军队文职科级正职、三级文员至八级文员、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的,45周岁;
(三)军队文职科级副职、九级文员至十二级文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以及专业技能三级以下和普通工岗位的,35周岁。
根据军队建设和执行任务需要,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适当放宽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限制等条件。
文职人员岗位应当优先招录聘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笔试、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直接引进和专项招录文职人员的程序,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录聘用军队文职部级副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招录聘用其他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战区、军兵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单位审批。招录聘用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规定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试用期内本人自愿放弃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类分级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岗位培训。
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初任培训,使其具备适应岗位必备的军政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
对拟晋升岗位职务层级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晋升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应当对文职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统一组织实施。
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培训。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军队开展文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文职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文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文职人员人事档案。
培训情况作为文职人员资格评定、考核、任用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实行分类分级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全面考核文职人员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年度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
聘(任)期考核,主要考核文职人员在一个聘(任)期内的总体情况。
专项考核,主要考核拟任用文职人员的总体情况,以及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参加教育培训、试用期表现等情况。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评语、鉴定或者等次等结果。其中,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聘(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根据需要明确考核结果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任用、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任  用
第三十二条 文职人员的任用,包括岗位职务任免、岗位职务层级升降,以及岗位等级和级别的确定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任期制。
文职人员的任用条件、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管理和领导职务任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岗位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岗位,并重新确定其岗位职务层级、岗位等级和级别。
文职人员调整任职、辞职、被辞退、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岗位编制撤销,以及受到开除处分的,原职务自行免除;因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取得,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招录聘用前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职称、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仍然有效。
第八章 交  流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本专业领域岗位长期稳定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交流。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交流分为军队内部交流和跨军地交流两种方式,以军队内部交流为主。
文职人员交流,应当具备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且相应岗位编制有空缺。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在军队内部交流:
(一)因执行任务需要充实力量的;
(二)本单位无合适人选且不宜通过招录聘用补充的;
(三)改善队伍结构需要调整任职的;
(四)任期届满需要调整任职,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重大战略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任务急需干部或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军队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调干部或者专业技术人才到文职人员岗位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有关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不得交流:
(一)招录聘用后工作未满2年的;
(二)工作特别需要、暂无合适接替人选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流的情形。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恪尽职守、遵规守纪的职业操守,培育热爱军队、服务国防的职业认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第四十五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军队内务管理有关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给予的荣誉。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对文职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或者控告,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任用、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障。
第五十五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社会化、货币化住房保障政策。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租住军队集体宿舍或者公寓住房。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保健政策。文职人员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第五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造成伤亡的,其抚恤优待参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看望慰问、困难救济和子女入托等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 文职人员办理落户,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文职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军队可以为文职人员岗位重要人才购买相关保险。文职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一章 退  出
第六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满军队规定最低工作年限的;
(二)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三)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四)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期间;
(五)在涉及核心、重要军事秘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不满军队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退休文职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按照任用权限审批。
第六十七条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从业限制和脱密期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军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资格条件、规定程序进行文职人员招录聘用的;
(二)在招录聘用等工作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文职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交流、回避、奖惩以及办理退出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文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理文职人员申诉、控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文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失责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职人员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且存在严重违约失信行为的,或者被军队开除的,不得再次进入军队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人事管理和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二)聘用制,是指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三)委任制,是指不签订聘用合同、以直接任用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方式。
第七十五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2
张又侠在陆军第八十二集团军某旅调研慰问时强调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聚焦备战打仗推进部队全面建设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记者费士廷、钱宗阳报道:农历新年来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张又侠到陆军第八十二集团军某旅调研并看望慰问官兵,代表习近平主席和中央军委,向部队官兵致以诚挚问候和新春祝福。他强调,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深化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装,聚焦备战打仗推进部队全面建设,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开创新局面。
张又侠来到该旅指挥训练中心、综合训练场、文化馆等场所,察看部队战备训练和工作生活情况,并听取工作汇报。他叮嘱大家要加强战备值班,保持戒备状态,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稳定。
张又侠强调,要不断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向深入,推进习近平强军思想武装走深走实,开展“学习强军思想、建功强军事业”教育实践活动,用科学理论强固信仰信念、推动工作实践,打牢维护核心、听从指挥的思想政治根基,以实际行动践行绝对忠诚。
张又侠指出,要抓实练兵备战,大力加强实战化军事训练,在模拟训练上探索新路,严格基础训练落实,搞好群众性战法创新,锤炼遂行使命任务的实际能力。要强化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体系建设,提高新质战斗力,加快部队现代化建设,努力打造能战善战的精兵劲旅。
张又侠强调,越是备战建设任务重,越要沉下心抓基层强基层。要把基层党组织搞过硬,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各项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要改进和加强部队管理,纯正部队风气,守住安全底线,推动部队建设迈上新台阶。
来源: 解放军报
部队安全教育主要包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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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部队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是不能突破的底线红线。为将安全意识常驻官兵心间、让安全作风落到生活实处,株洲支队见微知著、追本溯源,以一系列举措把牢“安全线”、织密“安全网”。
知行合一,安全教育筑防线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为将安全意识根植于心,支队认真部署,本着“守住底线、抓住关键、认真钻研”的原则,在全支队广泛开展“建安创安”活动,提高官兵认识,加强重视程度。基层利用政治教育时间,精心备课,针对安全管理、法纪观念等专题内容进行授课辅导,安字当头,拧紧官兵思想“安全阀”。
“安全工作是部队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不只是嘴上说说就行。这需要我们去落实具体举措,将安全工作干到实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会后,某中队政治指导员胡敏感触颇深。基层的干部骨干从平时生活中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理清建安创安思路,注重转化实际,增强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的效果。
潜移默化,安全载体固氛围
人们常说,养成一个好的习惯需要21天。为营造浓厚的建安创安氛围,支队从日常生活着手,通过每日呼喊安全口号、设置安全倒计时牌,观看警示教育片、制作板报橱窗等方法,活用安全载体,用安全文化巩固教育效果,调动官兵想安全、管安全、抓安全的积极性,在潜移默化中使安全意识入心入脑,为安全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滴水不漏,安全排查治隐患
隐患就在身边,风险总是存在。根据支队活动安排,各基层单位严密组织对营区建设、各类库室、在外人员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逐条逐项、逐人逐库、全面深入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定人定责,明确整改时限,将各类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尽职尽责,安全助手强末端
“你看,这个电线表皮脱落,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某中队网络维护员崔涛正在检查营区电路,作为一名副班长,他同时也是中队的安全员。不仅是安全员,四小工们也同样尽职尽责,每天都在为中队的营产营具保驾护航,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已然成为他们的习惯。
经过前期支队的授课指导,每个中队都配备了训练有素的安全员与四小工,他们发挥着自己的助手作用,在每次检查过后,承担着强化末端落实的责任,在琐碎日常中发现反常,从点滴生活中排查异常,为部队安全工作添砖加瓦。
在支队党委的决策部署下,从机关到基层,都在不断加大安全管理的引导与培训,通过各级骨干的落实、定人定责的担当、每位官兵的努力,将安全工作抓稳、托牢,安字当头,共保部队和谐稳定。
监制:汪昌喜
主编:许志振编辑:王伊典
作者:王 飞 皮日东 王伊典(G)
投稿邮箱:hnwjhy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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