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上海外国语大学第十一届学生联合会MBA分会即将完成历史使命,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联合会MBA分会章程》决定开展联合会分会换届招募工作,组建2022级第十二届学生联合会MBA分会主席团。

一、竞选岗位及人数(10人)

2022年07月31日,MBA教育中心对报名参选者进行资格审查,经查实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竞选资格。

(三)竞聘时间:(根据学校疫情政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若无异议,待公示结束,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将上报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进行审核并报备。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文转载自上海外国语大学 ,如有侵权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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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西华基金〔2017〕07

为切实做好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职权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基金会理事长岗位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

5、审核基金会经费的收支状况并行使签字权;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基金会秘书长岗位职责:

1、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9、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汇报基金会的运行情况;

10、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

1、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策划、联络捐赠(赞助)项目,代表学校和校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3、负责准备各类捐赠的协议书文本、捐赠仪式的会场准备、会务接待等工作;

4、制定接受捐赠(赞助)、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赞助)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门)开展学院(部门)基金的管理工作;

5、对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利用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赞助)者反馈有关情况;

6、协调落实捐赠(赞助)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赞助)协议的执行;

7、管理、监督全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9、负责汇集捐赠(赞助)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赞助)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赞助)证书及捐赠(赞助)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10、负责基金会年检、评估的资料、表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1、依法按章合规办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清楚。

3、做好账务处理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复核和账目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类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清理往来账目,每年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4、做好财务稽核工作。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财会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5、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

6、做好印章管理工作。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财务专用章。

7、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1、依法按章合规办事。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本会制订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做好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做好存款管理工作。保管网银U盾。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4、做好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建立转账票据借用单,每月终了,认真清理催办借出支票,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5、做好印章管理工作。保管银行印鉴章中的个人名章,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等相关印章。

6、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取款和其它金融业务,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

7、做好账簿保管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簿、现金日记账簿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业务。

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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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于20046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其前身是19791017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安徽省对外贸易学校,198051日正式建校办公,原校址位于安徽省贵池县,隶属于原国家外经贸部;1987年由贵池县迁往合肥市,校名改为“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学校划入安徽省,隶属于原安徽省外经贸厅。2000年被评为安徽省重点中专。

学校坚持“立足商务,注重实务,精准服务”的办学定位,突出“外语、外贸、商务、服务”的办学特色,恪守“厚德、乐学、务实、强商”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落实“成人、成才、成功、成就”的育人思路,按照建设“特色商院、法治商院、人文商院、幸福商院”的发展理念,为社会培养从事与商务活动有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学校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简称:安商院。

英文缩略名为:AHIIB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水阳江路2号。

校区:老校区座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水阳江路2号,新校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魏武路001号。

第三条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安徽省商务厅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安徽省商务厅。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法人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国家教育方针,育人为本、依法治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训:厚德、乐学、务实、强商。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底色为蓝底或白底,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校徽位于旗面左上角。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的核心元素由地球仪与艺术化徽派建筑马头墙构成,似看世界的眼睛。寓意学校开放办学的理念,校徽颜色以蓝色为主色调,1980为学校建校时间。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管理学校领导班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教育招生计划;

(四)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

(三)保护学校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市场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十一)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实习和实训基地;

(十二)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三)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四)根据教育等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文化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校内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组织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党员代表大会、党委扩大会和党委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负责学校政治、德育、工青妇和统一战线工作;

(五)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六)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党委决议落实;

(七)代表党委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在讨论学校重大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以应到会半数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重大事项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并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和奖惩、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教学和科研,创新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拟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向党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可列席其他成员参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依据《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指导性文件;

(二)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教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

(三)研究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教学部门开展教学改革,审议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标准等;

(四)负责教学质量监测与检查工作,对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五)评定学校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向省、国家推荐教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

(六)对各类教科研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阶段性成果出具结论性意见,组织实施对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以及对国家级、省级、市厅级项目结题申请的评议工作;

(七)负责鉴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参评人员的教科研材料;

(八)指导和组织学校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学术不端和失范行为,并提交结论性报告;

(九)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十)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共计由15-17人(单数)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设立秘书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确定。成员结构充分考虑学校的学科专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因退休、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责,或因其他因素不宜再担任职务的,可进行撤换、增补。增补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并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秘书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提请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前发给委员审阅。

(二)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就议题进行陈述、解释、说明和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不具表决权。

(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秘书处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六)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应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请求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可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安徽国际商务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

职教集团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商务厅批准,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牵头,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商)会、产业园区、校友企业、院校等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职教集团为非法人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教集团宗旨: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以对接商务行业、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职业实用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商)会、产业园区、校友企业、职业院校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产教深度结合,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集团良性发展,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联合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职教集团设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教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职教集团按照《安徽国际商务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职教集团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单位指派,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学校聘请。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理事会各职务任期为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职教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团成员一律平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资源和信息;

(三)向理事会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议案;

(四)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议;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职教集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教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职教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向职教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四)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重视职工岗前和在职培训;

(五)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

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总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校友总会会长由学校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由各校友分会推荐产生。

学校成立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制定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及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和服务机构。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部门、中心等教育教学机构。

学校根据党政治理体系建设需要设置行政管理机构。

学校根据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设置综合服务机构,进一步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通过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成立法务办公室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教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院、系(部)是隶属于学校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院、系(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院、系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系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院、系(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院、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院、系(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院、系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是院、系的政治核心。

院、系(部)下列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院、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确定,招生计划,科研立项、申报等;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职称评审;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日常教学管理由院长(主任)负责,日常学生管理由书记负责,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学生奖惩、学生资助等要通过党政联席会;

(七)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院、系(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院、系(部)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主持学院(系、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院、系(部)的各项规定;(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院、系(部)务会、教研室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院、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院长(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院系(部)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院长(主任)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院、系(部)党总支(部)书记主持院系党总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院、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院、系(部)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七)主持对院、系(部)干部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八)与院长(主任)共同主持院、系(部)全体教职工会议;

(九)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系设置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四条 院、系务委员会是在院长(或主任)主持下的审议院系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

第五十五条 院、系设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院、系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与本科院校合作开展部分专业本科阶段教育,在政策许可下适当开展中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五十七条 学校大专生的培养规模保持在9000人左右。

第五十八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一凭多证、一证多能、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商务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门类和新的专业。

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程序是:院、系经过市场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后,向教务处申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构建适应区域产业集群要求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专业集群,满足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校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以建设专业集群为驱动,构建区域高职院校协同创新,构建以适应安徽商务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办学效益的专业建设体系。

第六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生动活泼、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全面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治教育,廉政文化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正确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十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八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九)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十)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十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八条 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九十条 教师根据聘约,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九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学校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经费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第九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本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校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校资产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为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校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督导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院系(部)实行校、院系(部)务公开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申诉制度,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1.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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