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师范学校毕业生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小学教师的,是否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摘要:昆明盘龙区教育局发布“盘龙区2019年秋季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现场确认时间10月9日-10月12日,现场确认地点为北京路481号盘龙区教育体育局605办公室,通知原文如下:

盘龙区2019年秋季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9[1]号)的要求及省教育厅、市教育体育局的工作安排,现将盘龙区201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相应现场确认点,网报时间到期,本省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昆明市2016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报考层次及科目)。

(六)户籍在盘龙区的需提交本人户ロ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非盘龙区户籍但持有盘龙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云南省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云南省居住证》原件;

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查验原件。

四、认定结果告知时间、方法及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安排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于2019年11月6日至8日携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到信息确认地点查看认定结果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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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zhc)试行办法 (教师(jiosh)厅2011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zngz) 第一条 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促进广大教师的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依据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核查。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注

2、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

3、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期注册: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二)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

4、、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逾期未申请定期注册的。 第三章 注册(zhc)程序 第八条 初次(ch c)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自聘用之日起60日内,申办首次注册。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在定期(dngq)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六)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八)省级以上教育行

5、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五)(八)项材料。同时提交中小学或主管部门录用通知。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中小学教师向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 中小学可以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定期注册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定期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注册;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是否通过注册,通过注册的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十六条 任教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主管教育行

7、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地方(dfng)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dngq)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dngq)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8、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 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

9、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考务工作规定。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结合我省实际商省教育厅后确定(qudng),面试合格分数

10、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及时将面试成绩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 相应的教育(jioy)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 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

11、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tng xu)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凡省内所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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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46个问题热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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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网报名系统于2019年3月升级改版,首次使用者需要先进行实名注册。

出现该提示说明您还没有在教师资格网完成账号的实名注册。

特别提醒:您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注册的账号不能用于本网站,请完成中国教师资格网账号注册后按要求办理业务。

如果您确实在本网站完成了注册,但登录时仍出现以上提示,则有可能是您注册时录入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这种情况需要您用正确的个人信息重新进行实名注册。

(2)系统提示:“证件号码、姓名与注册信息不一致!”

出现该提示说明您找回密码时输入的证件类型或姓名有误,请核准后重新输入。如果确认本次输入的个人信息无误,则可能是您之前注册的证件类型或者姓名有误(如姓名中有数字、字母、空格或者特殊字符等)。这种情况下,需要您按以下要求发送邮件至jszgwb@,提供账号和登录密码,同时提供您的正确姓名信息以及民族、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信息。问题解决后,可再自行重置密码。

(2)教师资格考试信息问题

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通过“身份证件号码+姓名”与考试合格证信息匹配,如果系统未关联到您的考试合格证信息,请按以下提示排查问题:

)联系,将错误信息修改正确后,再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3)学历信息核验问题

通常情况下,可以在“学信网(.cn/)”查询到的学历信息,并且学历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实名核验的信息一致的,可以完成在线核验。

以下三种情况系统无法核验:

.cn/)”查询到的学籍信息,并且学籍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实名核验的信息一致的,可以完成在线同步。

幼儿师范、中等师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学籍信息,系统不能同步。

未能同步到学籍信息的,需要通过“补充学籍信息”完成学籍信息添加。

同步过程中,如果因申请人同时有多条学籍信息而未显示全日制学籍信息,请按要求发送邮件至jszgwb@),进入“资料下载”栏目,即可下载个人承诺书。

(2)上传个人承诺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问题

(1)在哪里查询考试合格证明?

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查询。

(2)考试成绩有效期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合格证明右上角标注了有效期,请自行确认。

单科成绩有效期(两年)仅用于判断是否能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该期限与是否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无关。

尚未进行考试改革省份人员教师资格考试问题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进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考试相关要求需要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部门咨询。

上述省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时,考试形式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试)”。

国考合格人员在尚未进行考试改革省份参加认定的问题

已经在实行国考省份取得国考合格证明,符合尚未进行考试改革的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条件的,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选择“国家统一考试”形式申请认定。

在实行国考省份取得国考笔试合格成绩,符合条件的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人,也可在当地参加面试,选择“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试)”形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认定具体要求,请以本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资格认定”栏目会及时登载各省份认定公告。届时请自行关注。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的要求,各省份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毕业或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下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仍可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各省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年份不同,部分省份对改革试点前的师范生认定也设置了最后认定期限。具体请咨询本地教师资格考试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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