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考试不合格关系到学校拿奖学金吗?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教育培养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建设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党组织讨论接收新党员才有较充分的选择余地,才能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才能够真正贯彻落实。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宣传教育党外群众,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以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接续培养等。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应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这是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能否不断扩大的基本条件。一个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的基层党组织,不可能将先进分子吸引到自己的周围。许多事实表明,哪里的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得好、威信高,哪里的群众政治热情就高,申请入党的人就多。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在党外群众中产生强大的向心力,使他们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二是加强教育和引导。党组织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党外群众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最高理想、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等,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为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是及时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四是认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采取多种措施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不能马虎从事,并不是所有入党申请人都能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标准,不能要求过高。

上级党组织要经常研究基层党组织抓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与“控制总量”的要求并不矛盾。通过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保持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更多的优秀分子团结凝聚在党组织周围,才能为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提供丰富的源泉,从而实现好中选优,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申请入党的条件又称入党资格,即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入党。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一个人成年后才可能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并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年满18岁,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承认”,不仅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行动,立志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只有全体党员都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积极工作,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党的决议代表全党的意志,必须贯彻执行。如果每个党员可以自行其是,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党就没有战斗力。

5)按期交纳党费。这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4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4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对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建国前和建国初期,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未满18岁加入党组织的,不能否认其党员身份,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党章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这不仅是对每个党员的要求,也是对每个申请入党的人的要求。所谓“忠诚老实”,就是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忠于党和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不弄虚作假,不隐瞒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如实地向党反映情况,不掩饰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这是党对加入自己队伍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要求。

对党忠诚老实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除了谋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每个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这是实现党目标任务的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能忠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前,党风不正的表现之一,就是对党不说心里话,言行不一。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克服和纠正,必须从申请入党的人开始抓起。只有每个党员和每个申请入党的人都能跟党同心同德,才会真正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1)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周恩来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最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只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乐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自觉地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忘我工作。

2)要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对于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能否坚持原则,按党的政策办事,是衡量他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事关党的原则,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上,就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无私无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经得起考验,决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事。

3)要敢讲真话,不说假话。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更要主动地向党组织讲清楚,自觉地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和帮助之下。

每一个申请入党的人,都必须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入党的人写入党申请书,是郑重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选择的方式,这样做可以使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将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最终奋斗目标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做到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章程积极工作,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些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来说,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申请入党就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自己的一切。这既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也来不得半点的强迫和勉强,而必须完全坚持自愿的原则。只有申请入党的人经过郑重考虑,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才能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追求和决心。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申请入党的人都具备用文字表达自己入党愿望的能力。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既庄重严肃,又完全能够做得到。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梳理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写入党申请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和决心。对这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写入党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梳理正确的入党动机。要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

3)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如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那些政治上要求进步,在生产、工作、学习或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人,党组织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他们,对他们进行教育。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党内或社会活动,启发并逐步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促使其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自愿地、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入党愿望,郑重地作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选择。这与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拉人入党是截然不同的。

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必经常写入党申请书,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党组织对每一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都应该持欢迎的态度,满腔热情地鼓励他们政治上的进步。要派人同他们谈话,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觉悟,要求他们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对入党申请人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入党申请人为表达自己迫切要求入党的决心,递交入党申请书一段时间后,再写入党申请书也是允许的。

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的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对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必再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要主动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有关情况。如因某种原因,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未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向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重新递交入党申请书。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工作、学习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或工作、学习单位所在地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没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出地已经在流入地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的,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流动人员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责任,在接收流动人员为预备党员前,应征求流出地或原单位党组织意见;当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负责地与新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做好工作衔接。

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时间主要集中在学校,为便于党组织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校学生应当向学校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学校未建立党组织的,在校学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学校所在地党组织或学校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但发展其入党时必须征求学校的意见。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各地和各单位情况不同。离退休人员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生活、管理与原工作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的,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并由居住地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党组织在接收离退休人员入党前,应向他们的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29.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如何申请入党?

临时或短期(半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同志要求入党,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正式或长期(半年以上)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向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借调单位和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均应主动关心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并保持一定联系。在借调同志中发展党员时,其原所在单位或借调单位党组织都要主动征求对方意见。

失业、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入党,一般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要求入党,还可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适时吸收他们入党。

对于下基层挂职、扶贫、支教等人员,已在基层工作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基层工作单位发展入党,发展前必须征得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基层工作半年以内的,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入党。

出国(境)留学、工作人员,凡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下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留学人员党组织或驻外中资机构、劳务公司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在出国(境)留学、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入党手续。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特别重视对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的考察。发展他们入党前,要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如驻在国情况特殊或党员分散,未建立留学人员、驻外劳务公司党组织的,应向国内有关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看入党申请人的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深刻、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待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情况。同时,对入党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要妥善保存。

2)及时派人谈话。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及时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3)加强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引导他们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思想上、政治上尽快成熟起来。

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这样既便于党组织全面准确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谈话对他们进行面对面的帮助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也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但毕竟入党积极分子刚要求入党不久,对他们不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入党申请人能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由党委或党支部的个别负责人指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有以下程序:

1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

4)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各部门对这个时间要求的掌握也不—样。为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进一步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入党申请人应持积极态度,相信党组织,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且要做到坚定信念、接受考验、积极争取。坚定信念,就是入党申请人决心不能动摇,对党的信任不能改变,要始终保持积极要求进步的政治热情。接受考验,就是党组织没有及时讨论自己的入党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主要是因为自己身上存在着不成熟的地方,应当经受住党组织的长期考验。积极争取,就是要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继续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还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及时取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争取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党员推荐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

2)采取多种方式。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注重结果运用。党支部在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严明工作纪律。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做好推荐工作,防止推荐过程中的拉票、投人情票等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做好群团组织推优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确推优对象。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二要严格推优程序。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三要加强配合协作。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支持、帮助和指导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推优工作,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最了解他们的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始终强调了这样一个要求。共青团员已经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把关作用、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办法。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党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为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既可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党小组的主要责任是:

1)发现并向党支部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

3)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4)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意见。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要紧密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经常进行。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逐步形成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等。

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确立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解决好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取得的理论创新成果,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三大基本问题,深化和丰富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这三大规律的认识,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体系,以新的思想、观点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利于入党积极分子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党的路线是我们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根据其基本政治纲领而确定的行动方针和指导原则。党的方针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特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原则。党的政策是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路线或完成某一重大任务而规定的行动规范和要求。只有认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发挥一名党员应起的作用。

4)党的基本知识是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不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不了解作为一名党员的权利、义务和历史责任,就不可能在实际行动中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是一个接续奋斗的历史过程,是一项救国、兴国、强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完整事业。党的历史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是最好的教科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教育,有助于他们从党的历史中汲取开拓前进的智慧和力量,有助于他们加深对党的思想理论的理解,有助于他们坚定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以及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等作风,体现着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法宝。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是为了使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党、了解党,激励他们自觉地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党组织应当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他们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有助于他们自觉培养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

党组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能使他们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培养他们的组织观念,亲身体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同时,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了解和考察他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以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考察了解他们的一个重要途径。党组织有意识地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要求他们在工作中像共产党员那样起先锋模范作用,使他们在实践中改造世界观,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懂得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增强党员意识,锻炼工作能力,从而促使他们尽快地成熟起来。

党组织在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社会工作时,首先要考虑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不可一次分配任务过多、过重,注意保护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热情。同时,党组织要不断地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完成任务,不可布置任务后就不闻不问。党组织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不是单纯地为了让他们完成某项任务,而要通过指导其完成分配的社会工作,使他们增强党的观念和群众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从源头上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一方面可以加深他们对党的认识和了解,帮助他们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和提升精神境界,为早日加入党组织打好思想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系统培训,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具有平时的经常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

集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

集中培训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需要。党组织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采取具体的培养教育措施,还可以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汇报的情况来判断和衡量其政治上成熟的程度。同时,这也是增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观念的需要。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一分为二,这样,有利于党组织全面真实地了解自己。

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入党积极分子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

1)态度要端正。对党组织指出的缺点或提出的批评,要认真反思,对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要尽最大努力在实践中改正。要相信党组织会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

2)要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社会工作和其他任务,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的忠诚。

3)要自觉地接受并主动地配合党组织的考察。如实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观点,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主动提供需要证明或调查的线索,协助党组织搞清问题。

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是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需要。

和社会上的其他人一样,入党积极分子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社会上的各种思想和现象都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势必会影响到入党积极分子。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可避免地要侵蚀他们的思想。在这种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入党积极分子都能经受住考验。一些过去表现很好的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走向堕落。而有的也会在复杂的环境中经受住考验、不断进步,过去表现一般的现在成了先进分子。另外,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有的也不是一下子就看得十分准确。因此,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党组织要在考察的基础上,经常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及时把新发现的先进分子吸收到这支队伍中,把不能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及时调整出去,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这个“蓄水池”保持一个相当大的数量,而且保证这个“蓄水池”里的“水”都是较高质量。这样,才能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坚持条件,不能把不具备条件的人留在这支队伍里;另一方面,又要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看待一些基本素质好,但还有缺点和毛病的人,相信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是会转变的。对于经过长时间的教育仍然不见效的,就应当作必要的调整。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工作、结婚等,由甲单位到乙单位,或由甲地到乙地,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若不十分清楚入党积极分子调入的单位和地点,或不能确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是否健全,可通过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的上级党组织移交。

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现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研究,审查其入党的有关材料,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于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与本单位(居住地)其他的入党积极分子一样,进行经常地培养教育和考察。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或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催要。

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接续培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沟通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与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主动对接,实事求是地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和考察情况说明清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以便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同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还要配合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做好有关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严格审查材料。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对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手续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沟通,报上级党委同意,不予承认。对手续完备、只是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请他们及时补齐。

3)做好工作衔接。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要与本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其他入党积极分子一样,通过制定培养联系人和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实践连续计算。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接续培养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

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大学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工作。

1)学校党组织要及时将毕业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在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前,学校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及时向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转交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2)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审查其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纳入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做好接续培养工作。

3)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相关材料转交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交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居住地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审查转来的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对材齐全、手续完备的,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并接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4)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学校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经由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则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越来越多。做好出国(境)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要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出国(境)前,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组织纪律、党性观念教育,要求他们出国(境)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境)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2)出国(境)期间,入党积极分子要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国内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他们,采取一定方式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国内形势政策等教育,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3)入党积极分子回国后,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对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的,报上级党委同意后,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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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发展党员工作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有领导、有计划地对职工群众中积极靠拢党组织,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分子,重点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他们具备入党条件后,及时将他们吸收为党员的全过程。

一、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方针、工作原则和基本依据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

十六字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2、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的原则

(三)发展党员工作基本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文件和制度

首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员的基本条件(即党员标准)

即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

.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

包括第567条,规定了发展党员入党手续。

第二个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三个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第四个依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文件和制度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宏观指导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黑河市发展党员各项制度(13项)

黑河市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指导手册

二、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

发展党员的过程就是一个自然人主动在组织的教育培养下成为正式党员的过程,发展党员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第二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三阶段,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主要有 12项工作:个人提出申请、与申请人谈话、递交自传、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考察、征求党内外意见、民主推荐、确定发展对象、政审、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初审。

经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即确定为入党申请人。确定入党申请人要把握好二点:一是只要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是要自愿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第一,申请入党,关键要看其对入党的认识、动机、政治表现、思想觉悟和工作实绩,不能用申请的次数衡量迫切程度;

第二,本人未自愿申请的,不能确定为积极分子;

第三,申请人撤回申请书的,不得作为积极分子培养;

第四,未年满18周岁的青年申请入党,要满腔热忱地接受其入党申请,并教育和鼓励他们全面发展,积极上进,为入党创造条件,等年满18周岁以后再考虑其入党问题;

第五,下派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在基层申请入党的,临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不得发展其入党,但应向原单位介绍其表现情况,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入党。

需要强调的几点:①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影响其以后入党。④申请入党的如果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较长或有较重大问题需要说明,可以重新写申请书或写补充说明材料;如时间不长,并且没有重大问题需补充说明,也可不再写入党申请书。⑤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把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15日内要与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谈话的内容:对他们要求进步、申请加入党组织给予热情的支持和鼓励;教育其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其经历和家庭情况;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介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写明个人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和政治面貌情况;

   写明自己的历史(从小学写起);

   写明自己的思想演变过程(自传的主体部分)。

   不得编造,要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思想认识变化过程,不说空话、套话;重要部分,如“文革”、“八九”动乱期间的表现和对“法轮功”的认识,要写得详细、清楚。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做的工作:

2)支委会审查通过。

3)基层党委审核同意。

4)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注意:填表时间顺序)

支部要经常找申请人谈话,及时落实2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考察工作,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进行跟踪培养和按季度填写。

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①言传身教,向其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章,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基本知识、优良传统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②要经常找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以及他们的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培养他们做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的能力。③定期向党支部汇报积极分子的情况,取得党支部的指导。根据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建议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如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要求积极分子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坚持分层次培养等。对积极分子考察内容:①政治立场;②思想觉悟;③工作表现;④组织纪律观念;⑤群众观念;⑥本人的历史。考察方法:①日常考察;②任务考察;③活动考察;④关键考察;⑤测评考察。

对积极分子的管理,是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制度;培养、考核、写实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整顿队伍制度等。定期整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实行动态管理。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调入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进行交接。

7.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支部派专人到培养对象单位进行党内外群众评议,可采取个别谈话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由专人如实做好评议记录(实名制,原汁原味)。 此为申请人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主要依据。

1)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一年以上

2)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3)已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

4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5)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等。

注意: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

确定聘任、借调人员和劳务工(临时工、轮换工)为发展对象,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要征求原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

11.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

一般不应发展入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提前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及预审报告报送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在收到预审报告及积极分子档案材料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填入《初审表》中,反馈给党支部。

初审时应备齐的材料:入党申请书、与申请人谈话记录、自传、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及征求意见测评表、民主推荐票、确定发展对象支委会原始会议记录、政审材料(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审材料、本人政审综合报告)、团员“推优”表、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及培训试卷、综合考察材料、发展对象初审表。

确定入党介绍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公示;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填写决议报批;组织员谈话;党委会审批;宣布批复编入组织。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发展对象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确定入党介绍人要注意:

1、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其他支部的党员担任。

2、一名正式党员只担任一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3、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不宜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4、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采取无记名的形式填写征求意见票。

基层党委初审合格后,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发展党员初审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表》、思想汇报、培训材料、综合考察材料、会议记录等材料报组织部,组织部要在15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将预审意见填入《发展党员预审登记表》,反馈给基层党委。预审通过的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

(四)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是申请人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自然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和向党表明自己入党心愿的书面材料,也是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鉴定党员身份的主要依据。党组织和发展对象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要认真负责,指导发展对象填好表。

即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把经支委会研究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支委会意见等有关情况,通过张榜公告形式,在发展对象的单位、工作场所和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间,党组织要安排专人接待来电来访的党内外群众。经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群众反映意见,党组织要认真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①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的,应不影响发展对象入党。

②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

③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不予以发展。

(六)组织召开支部大会

做好支部党员大会的准备工作:一是召开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二是准备好政治审查报告。三是草拟支部大会决议。四是确定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开会程序、时间、地点,列席会议入员,同时通知党员作好参加会议准备。五是找发展对象谈话,向他说明支委会准备召开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的决定和如何参加支部大会。六是将召开党员大会时间报告上级党委。)

召开党员大会程序:支部大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为有效。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

①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议题和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②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同时向支部大会表明自己对讨论情况的态度。

③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④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⑤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召开支部大会应该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①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不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或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②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③在讨论表决时,如果有少数同志提出相反意见,又属于正常的情况,这并不影响讨论通过。

④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一讨论,讨论一个表决一个。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退席。。

⑥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级党委(工委)或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前,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具体工作分为六步:第一步,审查材料,在预审时,注明缺项的内容是否补齐,整个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审《入党志愿书》。第二步,审支部大会原始记录。第三步,听取支部介绍情况。第四步,到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五步,入党谈话。谈话前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政治历史和其它方面的问题,对发展对象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一般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谈话:①党的基本知识。②了解发展对象为什么入党。③了解发展对象的主要生活和工作经历。④了解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⑤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情况。⑥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谈话中要注意方法:循循善诱化紧张;由浅入深察学识;倾心交谈问动机;高屋建瓴总评价。应注意的问题:在谈话时还应做到“三新”。一是谈话内容要新。二是谈话形式要新。 三是谈话方法要新。谈话后要整理出考察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内容主要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与发展对象谈话的情况第二部分为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第三部分是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第六步,签署意见。

党委要及时审批。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基层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的党委尚未审批的,考虑到情况有所变化应予退回,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的决议超过六个月的,党委尚未审批的,支部决议不再生效,所填的《入党志愿书》作废。经支部大会讨论,需要发展的,要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①支委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②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

③对积极要求入党的私营企业主,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如经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将其本人材料上报至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

(十)宣布批复编入组织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

第三阶段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有11项工作: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组织新党员宣誓、提出转正申请、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审查、公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填写决议上报审批、党委审查审批、支部大会宣布、材料归档。

(一)对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每季度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写实。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①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

③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④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⑤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表决心

⑥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⑦党支部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⑧奏(唱)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征求意见方式、内容同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相同。

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全面审查。

公示的方式、内容同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相同。

预备期、入党时间、党龄、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入党介绍人。

(1)对违反计划生育人员要求入党的,一般不宜发展入党。

(2)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和劳改释放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入党动机不纯的,有宗教信仰而不愿放弃的,赌博迷信活动不愿悔改的人员不能入党。

(4)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入党,必须有外调材料。

(5)慎重做好现任村干部直系亲属的发展工作。

党组织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不能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要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或者稍迟几天(最多不超过3个月)召开党员大会,绝对不允许提前开会。

⑴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缺点和不足,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⑵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本人意见。

⑶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⑷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并对能否转正的提出明确意见。

5)支部大会票决。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采取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6)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7)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根据大家的评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考察不合格的,延长预备期。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少于半年,也不能超过一年。

关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问题

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九种情况:

1)思想觉悟很低,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党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

3)经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教育,延长期满时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4)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或犯了其他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

5)有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利用执政党地位谋取私利,产生严重后果的;

6)对党认识差、入党动机不端正,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7)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又不痛改前非,划不清界限的;

8)入党前犯有较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问题严重且情况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根据党的政策和本人现实表现,不能作出结论“给予信任”的;

9)预备期满本人不主动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醒仍无表示的。

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l)要按时讨论转正,不准无故拖延。

2)要严格党员标准。

3)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必须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4)预备期期间发现预备党员有问题时,党组织要积极调查,待问题查清并作出结论后,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5)暂时外出工作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

6)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调动工作时,如预备期已满,已具备条件,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若预备期未满,或被延长预备期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将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情况及工作、学习表现,向调入单位党组织介绍清楚,待预备期满时由调入单位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7)出国留学劳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可由国外的党支部讨论其转正问题,报上级党委审批。在国外没有党组织,待学习和劳务结束期满回国后,由国内原单位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和国外有关组织的鉴定,办理转正手续。经批准出国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也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要特别注意的七个问题:

1)预备期未满,预备党员资格能否提前取消。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不提前讨论是否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特殊情况下,比如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预备党员犯了错误,行政上给予纪律处分,预备党员是否可按期转正。若犯了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若犯了一般性错误,受到的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且有悔改表现,应酌情延长其预备期;若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

3)预备党员不宜被评为优秀党员。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工作如有调动(包括军人复员、转业),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做出鉴定。

6)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去世,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评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

7)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

1、进一步审查预备党员是否对党忠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否完备,入党程序是否符合党章规定;

2、进一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党委讨论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中。

党委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

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超过了规定审批期限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因党委工作上的原因,拖延了审批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

(2)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经支部大会复议认为其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应决定其从预备期满之日起按期转正。

(3)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的,要抓紧查清问题,再办理审批手续。

一般情况下,支部可不再重新讨论;问题比较严重的和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的,由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同意转正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按支部复议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计算。

党委讨论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中,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志愿书》是党员入党的主要依据,是党员的主要档案材料之一,应妥善保管。

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递时遗失了,应由组织上负责。可以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

要成为一名正式党员,必须具有两份申请书、三份表格,经历三个阶段、五种称谓,需要经过两次培训、一次政审、两次考试、两次民主推荐、两次公示、两次答辩、两次审核、两次审批、六次考察,历时两年以上,至少召开八次会议。

两份申请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三份表格: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入党志愿书共有13页,1-7页由入党人填写,其他6页由党组织填写。填写前,党支部或入党介绍人要对入党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教育,将填写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作详细说明,并指导好填写工作。

“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民族”,填写全称;“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址;“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开头空两格,直接填写“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不要写抬头和落款,不应出现“申请入党”的语句;最后落款人姓名,底下不加时间。不能简单把申请书抄写一遍。

“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都应写清楚;取得学位应在相应栏内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一般指发展对象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由其扶养的养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同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深的亲戚、朋友,包括:岳父母(公婆),姨父母,舅父母,姑父母,叔叔婶婶等。

“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意见”,一般应填写以下内容:a、对被介绍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填写时应根据党员的条件,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做出全面评价,不能只写工作表现。b、指出被介绍人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不要以提“希望”的方式代替其缺点,也不要笼统地写。c、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一项,应包括其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也包括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如职务较多,可填写最高的和主要的职务。入党介绍人没有担任什么职务的,该项可不填写。介绍人签名、盖章,同时注明填写时间,无章需加按手印。两名入党介绍人的意见要分别填写,填写时间不能相隔太长。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主要内容:一是说明申请入党人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他的基本评价(包括优点缺点)。二是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支部实有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的党员数.票决后同意票数、不同意票数、弃权票数)。三是通过决议的日期(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内容。

“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党总支未经上级党委授权是没有审批发展党员的权利的,但对支部大会决议要严格审查,经总支委员会讨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党委审批。无总支委员会的,支部将材料直接报党委审批。“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空白。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批准申请人为中共预备党员。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支部大会表决的情况(支部实有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的党员数.票决后同意票数、不同意票数、弃权票数) 。通过决议的日期(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与第10页相同。“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党委讨论通过后,写清党委的意见,注明党龄起始年月日。

“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去世等情况。

三个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阶段,预备党员接收阶段、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五种称谓: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

两次短期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新党员培训

一次政审:发展对象政治审查;

两次考试: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考试;新党员培训班考试

两次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发展对象

两次公示:发展对象履行发展手续前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

两次答辩:发展对象履行发展手续前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答辩;

两次党委审核审批: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发展对象要审核;两次党委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

六次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半年一次、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

时间: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一年以上,预备期一年,延长预备期6个月或1年。党委审批一般在3个月之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预备期满后超过一年仍未转正的,是本人原因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组织原因的,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并追究有关组织责任。

八次会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前必须召开支委会讨论或审查(村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还必须召开一次村两委、党员、团妇兵负责人和居民代表会议,投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

八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并装入发展对象材料档案

四、当前发展党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有的基层党组织没有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把发展党员工作当成软指标,工作无计划,培养无措施,发展无重点。部分机关单位存在“三重三轻”的思想,即:(1)重部门工作,轻党建工作;(2)重抓行政领导班子建设,轻党组织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3)重安排布置,轻落实检查,影响了青年人入党的积极性

(二)少数党组织发展党员动机不端正

一些单位发展党员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并不是将本单位的最优秀分子吸收进党员队伍,使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产生不信任心理。如在农村,一些村支部发展党员带有明显的利益集团性质,非本派的人员即使再出色也一概卡死。

(三)大批农村青年外流,选人育人渠道受到限制

不少村党支部反映,现在农村好“苗子”难找,大量有文化的年轻人通过“三个一批”的渠道外流走了,即读书升学考出去一批,外出打工走出去一批,投亲靠友跟出去一批,留下的多是素质较差,缺乏“打拼”精神的青年。

(四)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加剧的情况下,发展党员工作难度加大

(五)“两类”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相对滞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一领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与其迅猛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我市“两新”组织领域党员仅占全市党员总数的5.71%。这几年虽有较大发展,但只占全年新发展党员的14%左右。

(六)党员发展工作不平衡

 有的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发展,有的单位一年发展十几个,然后又几年不发展。

五、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总的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基本依据,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正确处理好发展数量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与改善结构、宏观指导与微观把握的关系,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手段,突出工作重点,严把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为繁荣黑河边贸旅游明星城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程程序。

(3)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

(4)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

(5)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达到这个5个基本要求关键是要做到“四个一”即要树立一种意识,抓实一个计划,严格一种程序,牢记一种责任。这也是我们对大家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一些建议。

建议一: 树立一种意识,就是要树立均衡持续发展党员意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有这样一句话: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必须有“均衡发展,适度发展”观念。首先要坚决避免发展工作大起大落。有的单位就三四十名党员,而一年就发展五六名,该发展的都发展了,而以后没有发展目标了,从此几年都不能发展党员,一蹶不振,党员发展工作出现了大起大落。如果能把这五六名党员按党员标准和成熟程度排排队,每年适当发展1-2名,那么我们党员发展工作就会符合经常性工作要求了。

建议二: 抓实一个计划,就是每年都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实践证明,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的落实主要是靠计划。党员的结构比例、年龄层次、文化程度和重点发展群体主要依靠计划去调节和实现。通过计划的调控,能够克服随意性和突击性,使每年发展数量保持大致均衡,实现发展党员工作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统一,有效地增强发展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所以必须要重视计划的制定和严格的落实。特别是改变发展党员大起大落问题,必须通过计划去调解。

不能把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片面地理解为“限制发展”,把发展党员计划中的发展数量错误地当作“指标”、“比例”。

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质量第一原则;统筹兼顾原则;数量均衡原则。

2、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一是依据党的事业和形势发展情况;二是依据现有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三是依据党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四是依据前一段发展党员的实际情况

3、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的基本方法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

    一是落实计划要有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落实计划允许有一定的灵活;三是对基层党组织执行计划情况进行检查。

5、落实宏观指导和调控要求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防止和克服重发展数量轻发展质量的倾向

2)防止和克服轻视党员队伍结构和分布问题

3)防止和克服重吸引轻培养的问题

4)防止和克服轻视发展过程的问题

建议三:严格一种程序,就是要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做到环节程序不能少,入党手续材料必须齐全,不能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总的要求是要做到“四个严”,即“严格标准、严格培养、严格审查、严格手续”。

一是坚持把党员的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在考察发展对象中,坚持用党章规定的标准来衡量每一名发展对象,尤其是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

二是在发展程序上,抓好“四个环节”,在考察环节,特别是发展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表现、思想意识、入党动机、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在评议环节,要组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在政审环节,要对入党对象的历史问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执行情况以及直系亲属和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审查;在公示环节,以张贴公示榜、设立公示意见箱和公示电话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到不公示不发展,公示发现问题,在没有弄清问题之前不发展。

三是要严把三关和坚持十个不发展

严把“三关”即:把好支部大会讨论关、党委审批关、预备党员转正关。坚持“十个不发展”即:坚持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不发展,坚持本人不递交入党申请的不发展,坚持未经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坚持培养考察不满一年的不发展,坚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发展,坚持不全面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的不发展,坚持没有经过发展党员公示的不发展,坚持发展党员手续不齐全的不发展,坚持未经党委派人谈话的不发展,坚持预备党员教育考察不满一年的不转正。

建议四:承担一种责任,就是做不好发展党员工作是要承担组织责任的

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被称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工程,一支熟悉党务、精干高效、业务精通的党务干部队伍就是这项工程的建设者,对能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起着关键的作用。

请大家在党员发展工作中,作到“六不准”,即:不准以人情做交易,发展“人情党员”;不准因上下级、同事、同学等关系,发展“关系党员”;不准因亲戚关系或为家族、小集团利益,发展“裙带党员”;不准因选用能人或作为奖励手段,发展“速成党员”;不准违反发展党员的各项规定,发展“问题党员”;不准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发展“降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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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培训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度》、《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兼职组织员工作制度》等八个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高校各级党组织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了在优秀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高校党建工作内涵的不断扩展,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也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是高校党建工作的现实需要,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把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放在首位,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严格党员标准,加强培养环节,落实考察要求,规范发展程序,确保将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吸收到党的组织中来;同时要用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加强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黑龙江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入党培养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学校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是每名正式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担任或拒不履行职责。

    第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阶段由所在党支部在正式党员中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一般为固定的1-2名正式党员,入党介绍人为固定的两名正式党员。入党申请人成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或脱离申请入党行列后,培养教育关系自动解除。

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程序为:入党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其入党培养联系人,并报党总支备案;在支委会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后5天内,党支部书记与入党培养联系人进行谈话,介绍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布置培养联系任务;在与党支部书记谈话后5天内,培养联系人要与入党申请人见面,确立培养教育关系,了解其入党动机,提出努力方向。党组织拟吸收入党申请人入党时由入党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在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出现空缺时,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成熟,政治和理想信念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性原则较强,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掌握一定党的历史知识,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支部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报请上级党组织按照就近、就地、方便的原则,协调约请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

   下列人员不准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没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党员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受纪检及司法部门调查,问题没有查清的党员.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与入党申请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党员;工作和生活不稳定的流动党员;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精力不足的党员。

二、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职责

    第五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负有直接培养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1、全面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2、充分利用与入党申请人共同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重点对其进行党的光荣历史、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深刻了解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3、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为期3个月以上的培养后,根据其成熟情况,可向党支部提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1、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申请人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有计划地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2、经党组织同意,有选择地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学习、党日活动、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发展新党员支部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大会等党内活动,并给予指导。

    3、积极带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开展的争先创优等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

    4、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思想汇报,进行思想交流。

    5、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成长情况。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评,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表》。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对比较成熟的,可向党组织提出将该积极分子列为拟发展对象的书面建议,并协助党组织做好有关考察工作;对尚不成熟的要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1、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党组织确定为拟发展对象后,制定书面培养教育计划。

    4、监督指导拟发展对象认真参加集中培训,并辅导其进行自学。

    5、配合党组织做好对拟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入党介绍人负有介绍拟发展对象入党和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考察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1、发展对象被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制定书面跟踪培养考察计划。

    2、每季度与预备党员作一次谈话;就预备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向群众征求一次意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预备党员的成长情况和工作表现。

    3、每季度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每半年协助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鉴定。

    4、与预备党员结成传帮带对子,言传身教,带领其积极参加党员争先创优等活动。

    5、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指导其撰写《转正申请书》,并向党组织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书面建议。协助党组织做好考察工作。对不能按期转正的,认真填写延期转正决议。

    第七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具体承担着为党组织发展党员的任务,除做好培养教育入党申请人工作外,还要注意发现教师队伍中未向党组织靠拢的非党优秀分子,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吸引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培养联系职责情况纳入到党员民主评议的范围内。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的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办法,切实加强对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每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在隶属范围内,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交叉与入党申请人和预备党员谈话,互相查找不足、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培养教育定期汇报制度,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要定期在党支部学习会上向组织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对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对未能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职责,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记录,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培养联系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要追究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取消入党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对工作突出的入党培养联系人和介绍人应给予适当的党内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

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高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三条  高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高校“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团员骨干、团员中的先进模范和团干部。

    第五条  学校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六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七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之间,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其主要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2、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各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申请入党的团员中,对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各类优秀青年标兵、先进工作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午部以及大学新生中入学时已经是入党积极分子且进入大学后经党团组织考察表现突出的团员,经共青团组织推荐,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可以列入发展计划。

    第九条  年龄在28至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工作、学习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党组织发展其入党时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1、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和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2、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3、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活动,通过在学习、工作实践中锻炼与考验,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4、推荐的优秀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根据学校特点,一般每年集中推荐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地集中推荐.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登记建档,有计划地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考察期满后,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3、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同时向党支部汇报。

    4、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由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5、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6、团支部(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申请入党,由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7、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根据成熟情况可以确定为党的发展对象,并将讨论结果通报共青团组织。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在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团组织“推优”工作的具体职责:

    1、学校团委的职责: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规划。布置、检查、总结、交流“推优”工作,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定期听取分团委(或团支部)的“推优”工作汇报,具体指导分团委(或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及时将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以及接纳“推优”对象的情况向分团委(或团支部)通报。

    2、基层团委的职责:积极开展各种适宜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团员的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党支部(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订“推优”工作计划,定期向党支部(党总支)汇报“推优”工作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定意见,建立推荐对象档案。

    3.团支部的职责:搞好团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根据党支部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定“推优”工作计划,建立“推优”对象档案并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定期向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及时召开支委会和团员大会,讨论决定推荐对象并办理推荐手续,推荐后继续协助党支部做好推荐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

    4、党组织职责: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执行程序,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现象,各级党组织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为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发展党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在发展大学生入党工作中要坚持系统培训的思想,分层次、分类别地抓好新生入学后的入党启蒙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教育培训、拟发展对象的集中教育培训和学生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构建大学生党的先进性教育培训体系。

    1.要从大学生开始大学生活起,就对其进行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使他们自觉端正入党动机。

    2、入党启蒙教育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计划,由学校党委统一做出安排部署,组织部门和党校负责组织,各院系党总支(党委)具体抓落实,分层次进行教育培训。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一般不少于2学时。

    3、各院系学生党支部要做好新生入党启蒙教育的具体工作,指导大学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指导大学生积极靠近党组织。

    1、院系党总支(党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培训.要依托院系二级党校强化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

    2、院系党总支(党委)要通过组织开展不少于1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养联系人长期跟踪培养、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和定期为入党积极分子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和培养。

    3、学生党支部负责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日常的学习和教育,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学习考察档案。

    1、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校(或党校分校)必须对拟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强化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者不少于40学时)。

    2、培训以上级党组织指定的入党培训教材为主,主要内容是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深化对党的纲领、性质、宗旨的认识,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使他们把个人的成长、成才与党的事业紧密联系起来,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培训结束时,学员要进行个人总结,培训部门要组织学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党组织要把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

    4、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不得参加培训考试。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学好指定的材料,并做好辅导,及时组织补考。

    5、没有经过培训的,或参加培训课时不足的,或封口培训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般不应发展其入党。

1、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积极开展对大学生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使大学生预备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要结合党的先进性建设,引导大学生党员深化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解,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认识,认真学习遵守维护贯彻党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踏踏实实地为实现党的基本纲领而奋斗。

    2、学校和院(系)两级党校要定期举办大学生党员专题学习培训班,结合新形势和大学生党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大学生预备党员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大学生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考核是否合格作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3、学生党支部应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要通过严格的组织生活,督促大学生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在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加强实践锻炼和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在关键时刻、重大活动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要为大学生党员建立学习档案,并根据实际学习情况认真做好鉴定,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内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要切实加强学校和院系两级党校建设,建立和完善学校党校机构编制,落实干部职数,强化党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安排党课培训的课程内容和时间,保证教材建设和经费投入;积极开设党课类选修课程;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讲授党课。原则上在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成立学校党校分校,学校党校对党校分校进行工作指导、课程规划、教材提供、教师备课、考题审核等业务管理。党校分校要在学校党校的具体指导下,负责院(系)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  高校要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总结经验,尽快把这一制度健全和完善起来,并注意把短期集中培训和日常教育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指导,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审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并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后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二条  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之前,党支部必须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考察。

    第三条  预审主要材料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政审材料、学习成绩单(学生)、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材料(学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有关教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党校集中培训情况材料、基层党组织考察情况等。

    1、预审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负责,由党委组织员具体进行预审。党建工作基础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发展党员工作比较规范的基层党委,可由学校党委授权负责预审。党委组织部要制定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预审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授权预审的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制约,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2、预审主要内容包括: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的工作过程是否严密、必要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履行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确定的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党员的条件等。

    3、预审时可根据预审内容,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调查了解、组织考核、审阅材料等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4、党委组织员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反馈给党总支(党支部)。经预审合格,同意发展后,发展对象方可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展其入党。

    5、党支部要根据党委在《发展对象预审情况表》上签署的意见,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进行公示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要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下列对象必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进行重点预审:1、毕业前一个学期拟发展的学生;2、重新入党人员;3、统战部门管理的党外人士;4、曾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或校纪处分的;5、在重大事件中犯有错误或表现情况不清楚的;6、曾被公安部门拘留、逮捕或判刑的;7、曾参加各类非法组织或反革命组织的;8、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第六条  高校党委要明确实行预审制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把“入口’关,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在预审中发现不按程序发展党员的,党委要督促党总支(党支部)责令整改;对不按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票决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票决范围为拟接收预备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在召开党员大会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客观公正原则。在票决中,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党员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票决对象。

    2、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并票决(一张表决票上只能有一个票决对象),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真实地反映党员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或不投票,但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一个意愿,选择两种及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票。

    5、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只有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除执行发展党员的正常程序外,在表决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清点人数。会议主持人(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报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2、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通过,可确定为大会监票人、计票人。

    3、领取、发放表决票。监票人和计票人员领取、发放表决票。

    4、强调注意事项。会议主持人详细说明填写表决票注意事项。

    5、填写表决票。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按照本人真实意愿无记名填写表决票。

    6、投票。监票人检查票箱,经检查合格后,监票人和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组织党员按顺序投票。

    7、唱票、计票。依次投票后,大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清点表决票,当场计票、汇总,并将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统计在内。

    8、宣布票决结果。由监票人宣布支部大会票决结果。

    9、宣布大会决议。党支部根据票决结果,指定专人认真起草支部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在大会上进行宣布。

    10、封存表决票。支部书记、监票人、计票人在《汇总表》上签署姓名,并加盖党支部印章后封存表决票。

    11、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票决汇总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1、计票时,回收的表决票少于或等于发出数,票决结果有效;回收的表决票多于发出数,票决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票决。支部大会对两个以上票决对象进行票决时,应逐个进行。如果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没有通过票决,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票决或举手表决形式,通过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要认真把握好会上讨论环节。在票决前,支委会要详细介绍票决对象考察期间或预备期间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情况,并认真组织到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如果在讨论过程中,因党员对票决对象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支委会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票决;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可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票决。

    3、在票决过程中,党支部要教育和引导党员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认真做好填写表决票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便减少无效票、废票的出现。

    4、党支部要认真梳理分析和调查核实到会党员在票决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票决对象,帮助他们发扬优点、改正缺点、找出差距和明确努力方向。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票》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没有被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汇总票》要存入支部档案。对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汇总票》都要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

1、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行票决制,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透明、民主、公正,防止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素质不高的人进入党内,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对采取串联、贿赂、威胁、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干扰、破坏票决工作的,经查属于票决对象行为的,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票决对象批评教育、延长考察期或预备期直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属于基层党组织或有关责任人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或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3、学校党委、院系党总支要建立发展党员票决制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度

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经民主推荐和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拟提交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

    2、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3、预备期满,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1、拟列入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近年来奖惩情况、培养联系人姓名等。

    2、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团组织,“推优”情况〔共青团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校培训和政审情况、近年来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3、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教工)、工作单位或班级、担任职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培训情况、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等。

    1、公示的组织。教职工的公示,在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处)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学生的公示在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党组织的监督指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学生党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院(系、处)等单位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所在单位以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必要时进一步扩大到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

    3、公示的方式。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一般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以张贴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还可以利用校园网、闭路电视等其他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1、确定对象。公示对象按照自下而上、民主集中的方式,由具体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后,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确定。

    2、发布公告。负责实施公示的党组织,以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3、举报受理。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举报。举报者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公示单位党组织及其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力、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

    4、调查核实。接到群众举报或问题反映的党组织,对署名举报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1、公示时间截止后,负责公示的党组织要及时研究处理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出公示结论,并认真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作为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依据。

2、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先行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是否发展,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3、公示中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表决,决定列入发展计划,或吸收为预备党员,或按期转正。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证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l、学校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具体责任人。

    2、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直接责任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党委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1、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属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培养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申请人为学生的要追究学生党总支书记和党委组织员的责任,申请人为教工的要追究党委组织员的责任。

    6、没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和党委组织员的疏于管理和失查的责任。

    1、由审批党员的党委责成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

    2、责令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在支部或党委会上深刻检讨。

    3、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

    1、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发展对象向党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严肃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条  高校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布置和督促检查、院系党总支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党员发展工作机制,切实把发展党员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专兼职组织员工作制度

    组织员制度是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严把党员队伍“入口”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全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党委要设立专职组织员岗位。要以在校生人数为基数设立组织员办公室和配备专职组织员。原则上,在校生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高校应成立组织员办公室,本科院校按正处级单位设置。在校生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组织员1-2人;人的配备2-3人;10000人-20000人的配备3-4人;20000人以上的配备4-5人。学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院(系)应配备专职组织员1-2名。学校党委授权发展党员工作的院(系)党委(党总支)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组织员。

    2、专职组织员为同级实职岗位,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校党委任命,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3、组织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兼职组织员由院(系)党委(党总支)在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等中选拔推荐,由学校党委正式聘用。

    4、学校党委应给予专兼职组织员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二条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必须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了解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知党的基本知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善于做学生工作、知识分子工作。

    3、原则性强。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政治素质好,严于律已,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

    4、责任心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党的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的贯彻落实。

    2、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基层党组织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审查,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和手续。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系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全面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学习、思想状况,并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提出要求。

    做好审查吸收预备党员的准备工作.逐一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即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综合政审和外调证明材料、群众座谈会意见和入党志愿书等。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计划、考察期是否一年以上、上党校和政审是否合格、考察材料填写是否规范、程序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把好发展党员的“入口关”。

在院党委、党总支正式审批之前,协助院党委、党总支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其做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谈话主要内容包括:①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②了解其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的、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③了解其思想、工作状况,考察其觉悟程度,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④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⑤对其主要看法以及是否可以发展入党的结论。

    3、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要协助和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帮助预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加强党性锻炼,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要指导基层党组织及时讨论和办理转正手续。

    4、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做好党建调研工作,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1)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2)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代表学校党委审查发展党员的材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3)做好党建调研工作。掌握党员及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分析全校党建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基层反映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4)指导和培训基层专、兼职组织员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2、院(系)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员,在院(系)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由所在院(系)直接管理,同时,业务上受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管理。组织部或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对组织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出成绩的组织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组织员,将及时予以调整。

    3、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兼职组织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或学校组织部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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