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道注会经济法多选题的疑惑?

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大家对《经济法》这一科掌握的怎么样了?

相信大部分备考的同学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听课能听懂,但是做题一脸懵。这是因为你还不了解这一科的出题套路,各个题型怎么出题、经常考什么、你该如何作答,这些你都要心里有数。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走进经济法,看看它都有哪些套路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考试题型及分值

评分扣分方法: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只有选出正确答案才能等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

评分扣分方法: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评分扣分方法: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用英文解答增加5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各个题型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分析,本科目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覆盖全面,突出重点。从历年试题来看,每一年的考试都会对注会经济法的全部章节进行考察,其中既有传统的重难点,也有比较冷僻的教材原文表述,以至会有部分超纲内容,可以说是“没有考生想不到”的考核点;

与此同时,注会经济法对于考生对于本科目把握的考察也是很突出的,集中考察注会经济法的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几大章节,无论客观性的选择题,还是主观性的案例分析题,都逃脱不了这些章节的覆盖。

因此,我们应以前述重点章节为复习重点,确保核心内容能够有一个完整的把握。与此同时,考虑到近几年涵盖的考点也是越来越广,如果我们时间充裕,也要对其他非重点章节进行学习,以求全面把握教材,扩大复习的广度。

2、综合考核考生的记忆、理解和运用能力。经济法在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的考察中属于通过难度不大、教材章节较少的科目之一,属于专业阶段的“非重点”科目,也正是这种定位,使得部分考生对注会经济法的备考角度产生偏差,认为临考前背一背总结的讲义,做一点题就完全可以了。

但仅仅记忆讲义内容是不够的,本科目的考察也有其专门的“特色”。由于经济法几乎各章节(除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外)都与法律的条文息息相关,很多表述都是法言法语的高度总结,仅靠记忆只能将法条的表述记住,但却不易理解其个中缘由以及如何在案例分析题中加以运用。

多选题中的小案例、案例分析题都是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还倾向于将不同的章节的法律知识合并起来系统考核。

从历年试题来看,案例分析题中的两个分值最高的题目都与合同法结合物权法、证券法结合公司法进行考察,对我们的理解判断、综合分析能力要求较高。

并且,这些题目的题目表述也比较长,要求考生不仅要对案例的阅读速度进行提升,还要对整个案情进行准确的系统分析,并对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深入了解、融会贯通。

3、考点新旧兼顾。众所周知,每年的注会经济法科目都会随着新法的颁布与修改而做出一定的修订,但凡是教材新修订的内容,在学习中就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备考建议

首先,以背为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一门与“法”打交道的科目,以背的方式掌握“法”是一个相对简单快速的方法,各位考生想要通过注会经济法的考试,离开背诵记忆是行不通的。因此建议大家在考前要多背。可以拿着自己的笔记背;自己没有做笔记的,可以拿着老 师们的讲义背。通过背诵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其次,以历年试题为辅。做历年试题是我们了解考试难度、考点范围最直接的方法。做几年的历年试题就会发现,有的知识点是重复考查的,去年刚考过,今年又出现了。多作几 遍近几年的历年试题,大家内心也就有底了,也没有平时练习的那么难嘛! 

另外,有两个小贴士需要给大家强调一下: 

贴士一:重视主观题的理由作答。很多考生在作答主观题时总是不写理由或者简单写几个字,考试时这样是万万不可的,主观题分值占据了试卷的半壁江山,只表述观点不写理由,会丢掉很大分值。 

贴士二:把握基础,远离偏难怪。很多考生在学习时喜欢自己思考,探究一些教材上没有的知识,这种探索的精神固然值得表扬,但是这对于注会考试是没有帮助的,还会浪费学习时间。注会经济法考试以教材内容为基础,几乎是不会超纲的。也就是说教材上没有的内 容考试不会涉及,因此考生按照老师的讲解、教材上的内容学习即可,不必深究教材以外的 内容,从而增加学习负担。

2020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课程正在更新中,想要顺利拿下注会考试的小伙伴们可别浪费了这大好时光,赶紧学习,现在的每一份努力都是考试时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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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希赛网注册会计师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敬请关注希赛网注册会计师频道。

2021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为8月27-29日,综合阶段考试时间为8月28日,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门。本文将在考后为大家分享“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在此之前大家可以参考“2020年注册会计师各科考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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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之了课堂 发布时间: 16:07:41 责编:之了君

《经济法》科目是CPA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比较独立的一个科目,虽然难度上不及《审计》《会计》等科目,但也有属于自己的难点——法条特别多,需要背诵记忆理解等知识很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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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科目是考试中比较独立的一个科目,虽然难度上不及《审计》《会计》等科目,但也有属于自己的难点——法条特别多,需要背诵记忆理解等知识很多。如果你经济法法条太多不知道背哪些?那么,之了君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必背法条,赶紧来看看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必背法条

1.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对外债权债务的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债权债务的效力。除共有人另有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1)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

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对外债权债务的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对内债权债务的效力。除共有人另有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4)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即在交易中才会发生善意取得)。

③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⑤物已交付。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称委托物,如保管标的物、承租物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①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②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与动产相似)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a.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c.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d.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e.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故继续存在于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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