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义务教育学生默写弄虚作假退学概率多少?

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重要举措,也是2021年教育督导“一号工程”。为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保障促进本市“双减”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的作用,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前期本市“双减”和督导工作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督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区级层面的“双减”督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制。各区在建立政府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双减”工作机制基础上,应压实各部门责任,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多部门协同发力。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确保工作队伍到位。要把“双减”工作与“五项管理”等工作统筹结合。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区“双减”工作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问题发现稳妥处置机制。各区要开通举报平台(电子邮箱或电话),畅通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投诉举报渠道,要定期汇总分析国家、本市与区域三级举报情况,对违背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问题线索,要迅速组织核查处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区违反“双减”政策要求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分析把握;要督促指导整改,及时跟进处置。

三、加大教育培训引导力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题培训,对校长、教师、责任督学和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开展“双减”政策背景、文件精神、工作举措和典型案例剖析的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系统掌握中央决策部署和本市的具体工作要求。要多渠道积极宣传典型案例经验,引导各方正确认识、主动支持“双减”工作。

四、履行好数据填报责任。“双减”工作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双减”半月报表反映着区域工作推进状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数据的审核关,对学校填报的数据严格审核,对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整理严格把关,确保半月报表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反映本区“双减”工作进展。要按照国务院督导办的要求,将半月报(报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成效的获得感。

五、及时发布预警提示风险。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及时梳理、分析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半月通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总结、研判带有普遍性、方向性、趋势性的典型问题,在开学前后及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预警提示,提醒学生及家长注意超期预付费、盲目跟风培训等风险,强化事前预警,提高家长防范能力。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督导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双减”工作督导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在“双减”工作中有效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结合上海教育督导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设立市级举报平台(网址/)和举报电话(021-),专门受理市民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市教委信访部门归口受理举报、转各区教育局处理的指导机制。市教委相关职能处室对各渠道反映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双减”和“五项管理”工作规定的问题线索,指导各区及时办理。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访部门分区归集的有效举报问题线索,定期印发督办通知要求各区核查督办。对于整改不及时、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办学问题,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重点问题督办单(样式见附件)。对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将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半月报通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51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教委培管处、基教处、信访办建立本市“双减”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工作制度。自2021年8月30日起,每月15日和30日前重点将本市各区“作业管理”“课后服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非学科类机构分类管理”“举报查处”等8大类21项具体指标的工作情况全面汇总,形成台账报表。对“双减”工作半月报中有关项目涉及各区情况适时进行随访核实,对半月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半月报表数据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学校、机构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况,通报相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聚焦“双减”工作实施情况、国家及责任督学“五项管理”实地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对全市16 个区开展飞行督查。督察采取“咬尾式”交叉督导与飞行督导相结合的方式,以“问题清单”和“回头看”为抓手,推动各区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问题,主动补齐短板。同时,对“双减”工作纳入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开展日常检查和综合治理、“双减”工作问题处置与推进成效等情况进行督查。专项督导督政与督学并行,确保“双减”“五项管理”工作有力有效实施,问题整改落地落实。

四、纳入政府履职评价与督学日常监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双减”“五项管理”工作列入新一轮对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的重点内容,并作为区政府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督促各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中央“双减”决策部署和上海市的有关要求落地见效,同时,将“双减”和“五项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并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责任督学采用校园巡查、推门听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每月到校督导,做好工作记录,认真关注学校工作推进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推动学校努力改进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作业效能和课后服务水平,强化学校主阵地作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密切跟踪“双减”“五项管理”整改工作进度,对举报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的有关区、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召开约谈会的形式进行重点督办,将约谈等有关情况通报各区党委和政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多次通报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典型问题,依据国家《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责任督学的管理,发挥责任督学在“双减”和“五项管理”工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进行问责。要跟踪本区实名举报情况,秉持“凡举必查”的原则,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学校和机构坚决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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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导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必须做好约束工作,将其培养成为全方面的素质人才。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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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我区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备我区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我区人员);持有效期内西藏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居住证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我区学习、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驻西藏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下简称现役部队);区内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其中,少数民族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如有新政策颁布,依照新政策执行。

  (六)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获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试人员),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021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区公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在职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在202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前提供自治区认可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具备对应学科教育教学能力。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特别提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给出认定结论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一)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2021年12月31日前入职的公办院校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在2022年秋季前申报教师资格认定由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地(市)教育局认定,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的在职教师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二)全区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按照认定权限要求选择相应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如因申请人错误选择不具备确认或认定权限机构,造成确认和认定不通过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1.国考人员或免试认定人员:须提交相应材料至户口或居住证、在读研究生的就读院校所在地、现役部队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学习工作生活等所在地(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①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报名系统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报名系统能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报名系统自动验证,无需提交。

  ⑥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提供以下一项材料:

  我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我区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港澳台居民:本人居住证或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和在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原件一份;在校生:区内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证明原件一份;驻西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军队、武警部队政治部出具现役军人证明。

  ⑦《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手机扫码签名。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

  ⑧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2.在职教师:经学校联络员集中将材料报送至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统一报送至地(市)教育局安排的确认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如下:

  ①《在职教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原件一份(详见附件1,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②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报名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以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④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式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报名系统能比对验证的可不提交)。

  ⑥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的证明材料(专任教师:提供与任教学段、学科一致的“一考三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新入职教师和拟聘教师:提供任教学段、学科一致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⑧《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报过程中点击“个人承诺书”图标,手机扫码签名。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

  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定机构通知。

  (一)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辖区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按照地(市)教育局要求,组织辖区内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报申请信息。

  (二)根据各地(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县(区)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收齐辖区内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至地(市)教育局指定的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三)教师资格确认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打印教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各地(市)教育局、相关单位统一领证、发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严格遵守疫情管控各项要求,统筹谋划,按时启动202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申请人每一自然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认定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认定第二种教师资格。

  (四)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存档备查。

  (五)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档案并留存备查。档案材料务必齐全真实。

  (六)各级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要组成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认真开展对通过教育学、心理学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七)我区网报现场确认点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

  (八)各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务必认真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及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打印《受理凭证》并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九)各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20号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南办事处山东路25号

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湖南路14号

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5号

昌都市卡若区马草坝路180号

那曲市色尼区拉萨南路18号

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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