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土地不适合用机械收割呢?

农机与农艺深度结合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南方部分省市农业已经进入转型发展时期,而部分地区的农艺发展现在仍处在较单一的发展阶段,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农机与农艺结合发展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农机与农艺属于农机工程与农学两大领域,从科技发展史来看,是有了农艺的要求才有农机的发明,继而设计出所需的农机具。以前,农机都是按农艺的要求去设计、研发、试验最后投入生产,经过近些年两大领域的结合,农机农艺现在已经发展到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的阶段。

  农机不仅要围绕农艺的某个品种或某种技术去适应,同样农艺也要结合自身的因素去配合农机,只有让农机和农艺实现高度有机的结合,才能真正体现出各自的价值[1].

  1 赤峰市农业现状及农机与农艺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赤峰市是一个农业大市, 全市耕地面积1461 万亩,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约 1100 万亩,占总面积的 75.29%,其中水浇地 394 万亩,水田 35万亩, 旱地 1032 万亩, 旱地中有水平梯田 570万亩,可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 30%,是一个典型的旱作农业地区。其中最主要农作物为玉米,近几年种植面积每年都保持在 400~500 万亩,总产量达 16 亿 kg 左右。

  1.1 农机装备水平不能均衡大宗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需求

  近年来,赤峰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技术水平、作业水平均发展较快。 在农机补贴政策的带动下,2014 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已经达到565 万 kW;拖拉机达到 109795 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达到 86506 台; 小型拖拉机达到 23289台;联合收获机达到 2366 台。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达到 146398 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达到 40518 台,其中:耕整机达到 2783 台;机引犁达到 49817 台;机引耙达到 2027 台;旋耕机达到26387 台;播种机达到 76003 台,其中:精量半精量播种机达到 39311 台, 免耕播种机由零发展到 26541 台;深松机械由零发展到 2428 台。以上机械主要适用于种植玉米、小麦、等大宗作物,但适用于杂粮、 杂豆等高效益经济作物的农机装备以及设施农业所需的机械装备并不多。 目前, 赤峰市大多经济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虽然有很大提高, 但与国外经济作物机械化作业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1.2 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与大中型农机作业相矛盾

  赤峰市虽然是农业大市, 但土地结构各旗县区分布不均,差距较大。 例如在我市翁牛特旗东部, 巴林右旗南部属于西拉沐沦河流域的地区,水资源丰富,地势平坦,土地肥沃,户均耕地面积较大,适合大中型农机具作业,因此该地区大中型农机具保有量逐年增高。 在宁城县南部、敖汉旗南部地区主要以山坡地、 旱作地为主且地块较分散,户均土地较少,大部分作业以小型农机具为主,只有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等保有部分大型农机具。 这种以小型农机具为主的现状, 在赤峰地区仍非常普遍,造成生产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等问题。 因此,必须加快引导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龙头企业等机构的发展,走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的路,才能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化[2].

  1.3 农业机械各作业环节的机械化水平不同

  在农业机械化生产过程中, 农机与农艺最容易结合的环节主要在农田的耕整地方面;在田地的深松、起畦、起垄、开沟、平整等精细作业方面是以单独作业为主,联合作业机械较少;播种栽植、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环节农艺与农机结合难度较大,相关机械的推广率较低。 因此形成了机耕率、机播率较高,其余作业环节的机械化水平低的局面。 目前,全市机耕率达到 85%以上,但移栽、采摘、管理、收割等环节的机械化率较低, 耕种收农机综合作业水平仅为 46%左右。 因此,在田地的深松、开沟、起垄、平整等联合作业方面以及农作物的移栽、 田间管理、采摘、收获等环节应增大推广力度,使其机械化作业水平逐步提高。

  1.4 土地深松技术认识度低,配套动力不足

  土地深松好处很多,不仅可以打破犁底层,增加耕层厚度,而且能改善土壤结构,使土壤疏松通气,提高耕地质量,同时土地深松对农田耕作层不做破坏,使残茬、秸秆、杂草等大部分覆盖于农田表面,既减少了风蚀又有利于保墒。 多年来,在我市宁城县、敖汉旗、喀喇沁旗等山地较多的地区以及城镇周边耕地面积较小的乡镇,由于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深松技术的不了解,农田耕整大多采用小型农机具浅层旋耕, 不少农田的耕作层厚度只有 10cm 左右,进而导致农田质量逐年下降。 此外,这些地区由于户均耕地面积小,缺乏大中型拖拉机与深松机配套,导致土地深松技术推广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应加大深松技术、 先进深松机械及配套动力的宣传推广,增加农户对深松技术的认识度,使深松技术在我市得到全面的推广应用。

  2 农机与农艺深度结合主要方式

  2.1 玉米种植的农艺措施与机械收获紧密结合

  前些年,全市农机农艺结合水平有限,尤其是在我市松山区、翁牛特旗、宁城县等主要玉米产区,玉米收获主要采用人工收获,机械化收获水平非常低, 从而造成了各旗县区玉米种植特性的巨大差别,如松山区、宁城县人均耕地面积小的地区玉米种植行距较小,翁牛特旗、阿鲁科尔沁旗人均耕地面积大的地区玉米种植行距较大;水浇地的行距较小,旱作地的行距较大。 而早期的玉米收获机又多为定制行距, 很难适应这种多行距的种植模式。 这种多样化的农艺,不仅降低了农机的使用效率, 对农牧民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通过我市各级农技、农机推广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各旗县区的玉米种植基本达到统一的种植标准,如在推广全覆膜种植的'地区统一采用宽行距小株距的全覆膜种植模式, 改变了以前各地区行距株距不一致的种植模式;同时,农技研究推广部门也加快引进能够适应不同行距的玉米收获机进行推广, 这种农机农艺根据种植模式的需求在各自领域不断进步,不断适应对方,使玉米种植的农艺措施与机械收获能够更紧密结合。

  2.2 节水灌溉与农作物的需水特性相结合

  赤峰市大部分位于干旱半干旱农业区,地表水严重贫乏,降水量少且不均衡,年平均降水量只有 400mm 左右,水资源严重不足制约着粮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以我市主要粮食作物玉米为例, 玉米在生长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水,据资料显示,亩产在 500kg 以上的玉米平均需要水量在 350m3左右。 为了在有限水资源的情况下确保我市的粮食产量能够高产、稳产,必须采用先进的节水农艺以及相应的农机具。 如我市十二五期间实施的 500 万亩玉米膜下滴灌工程就需要农机农艺紧密结合, 该工程的实施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效益。 2014 年,全市精少量播种面积、 化肥深施面积、 机械铺膜面积、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分别达到 831 万亩、758.5万亩、379.5 万亩、555.3 万亩,相比前几年已经显现出了“省水、省力、省钱、增产、增收、增效”的效果。 又据水利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每推广实施100 万亩玉米膜下滴灌, 可相应节省水资源 2.3亿 m3,节省人工 500 万个,同时可实现粮食增产10 亿斤,农民可实现增收 10 亿元。 由此可见,大力推广农作物节水灌溉工程不仅能够节省宝贵的水资源,还能使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2.3 土地承包经营现状与小型多功能农机具相结合

  目前,中央已经定调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但在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存在很大困难,主要原因为,各旗县区人均应有的土地面积不同,人口密度不同,经济条件不同,进而造成各旗县区土地流转情况不同。 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人均土地少,但劳动力充足,农民舍不得土地,对土地流转租金要价高, 这些地区土地流转较困难,而人口少,土地充足的地区,土地流转相对容易。 在我市南部主要农业耕作区人口密度大,人均土地少, 各家各户主要采用分散经营的方式。 因此,在我市这些地区农机小型化现状仍然较普遍,适合该地区使用的轻便农机具,一机多用的小型实用的农机具很受农民欢迎, 特别是全市大部分地区都普及了一机多用的小型拖拉机,这些小型拖拉机,挂上犁和小型旋耕机,能犁、旋耕地;挂上各种类型的播种机,能进行多种模式的播种作业;挂上拖斗,能把家中肥料等生产资料送到田头, 能把收获的农产品从田头运回家; 与小水泵连接起来, 能抽水灌溉或排涝;与脱粒机连接起来,能进行机动脱粒;与植保机具连接起来,可以喷洒化肥、农药[2].

  2.4 保护性耕作生产农艺与机具配套相结合

  保护性耕作主要的核心是少耕、免耕、秸秆留茬覆盖,其最终目的是保水保墒、保持土壤肥力。 根据赤峰市农田现状分析,全市保护性耕作的生产农艺主要为秸秆覆盖、土壤耕作处理、种床处理和免耕播种等几种方式。 2014 年,全市共实施保护性耕作技术面积 390 万亩, 投入机具26541 台。 从全市近年来保护性耕作的发展情况来看,为了更好地适应以上生产农艺的要求,必须加大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 但其所用机具种类比传统耕作机具少,机具配套主要在收获、免耕播种、植保和深松四个方面。 今后不仅要让更多农民在了解保护性耕作技术优点的同时对保护性耕作机械也认可, 还要根据不同地块对保护性耕作生产农艺的要求, 推广与之相匹配的保护性耕作机械。

  3 农机和农艺相结合将成为全市农业主要发展方向

  目前, 我国南方部分省市农业已经进入转型发展时期, 而我市的农艺发展现在仍处在较单一的发展阶段, 农机也是以中小型农机具的广泛使用为主。 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如加快速度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推广符合现代农机具作业要求的种植方式等,同时还有加快研发、引进、推广适合现代农艺要求的农机具,如提升农机产品质量、提高农机产品适应性,引进高端农机具等。 只有在农机和农艺的各自学科领域跨过界限多联系、 多了解才能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机和农艺的深度结合。

  [1]陈 霖 ,漆向军。农业机械化专业中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研究[J].中国农机化,2012,(2):194~195.

  [2] 曾其真。 粤北山区农艺与农机相结合问题的探讨[J].现代农业装备,2009,(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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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为做好《意见》的有关解读工作,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个地方与新闻界的朋友再次见面,也感谢大家对农村经营管理事业的长期支持和帮助。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度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谁来种地”“怎么种好地”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2016年,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8亿人。在这个背景之下,中央提出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为此,最近几年中央出台了不少相关指导意见。2014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6年又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今年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按照中央的要求,我们着力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经营制度改革入手,一方面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着眼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来解决“怎么种好地”的问题。今年中央1号文件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打造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对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深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类服务组织蓬勃兴起,数量超过115万,服务领域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个产业,涌现出全程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于更好地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服务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对普通农户带动力不强,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方向。最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都要求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了培育服务主体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支持政策和具体要求。落实中央要求,顺应实践需要,前不久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农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立足解决小农生产和规模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围绕农村农民所需所盼,对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指导各类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提出了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意见》提出以坚持市场导向、服务农业农民、创新发展方式、注重服务质量为原则,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战略性产业为目标,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更多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意见》印发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大家普遍反映,这个文件着眼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当期和长远目标,系统规划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和架构,将有力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的进程。为确保文件精神和政策举措切实落到实处,今天我们在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宣传和贯彻这个文件,希望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夯实现代农业的基础。在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按照中央的要求,主动作为,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三家联合制定下发了这个文件,今天发改委农经司许正斌副巡视员也参加了发布会。下面我们愿意就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谢谢大家。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的时候,麻烦大家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我有个问题问张司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覆盖的领域宽广、内容丰富,我看到《意见》有专门提到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请您介绍一下这些领域的主要任务是什么?谢谢。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个崭新的概念,我们也希望制定下发这个文件,覆盖从田间到餐桌整个农业全产业链条。应该讲,农业生产性服务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得到了不断的发展,我们从公益性的服务组织来讲,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已经涵盖了很多重要的方面。但最近几年,随着现代农业的推进,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或者说要求的事项越来越多。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农业部联合发改委和财政部,围绕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制定下发了这么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基本梳理了大约7个方面的相关内容。这些方面从生产环节的第一环节开始到末端环节,比如,首先我们遇到的是农业生产的市场信息问题;二是在生产过程中有生产资料的供给问题;在生产过程中还有个生产技术特别是绿色技术的服务问题;生产完了以后,作物秸秆包括动物粪便的处理,农业资源性包括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的问题也是个崭新的话题。在这个过程中,农业机械化这些年的发展方兴未艾,农业机械的使用,包括维护问题,也是广大农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产后加工环节,特别是初加工环节,也提出了很多相关的服务要求。在加工完以后,又面临怎么卖得出去的问题。所以从田间到餐桌,农业生产性服务涵盖全过程,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产业概念。

  具体到相关内容的阐释,关于农业市场信息服务,最近这些年来,信息服务非常重要。前些年农产品时不时出现多的多,少的少,不多不少很难找的现象。这些年这种现象已经很少了,就是因为我们政府包括多元化的服务主体在市场信息提供方面已经找到了一些有效办法。所以在文件中再次聚焦市场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大的走势,价格走势,包括结构调整。普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更关注这些问题。所以怎么样在这些方面发挥多元化服务组织的作用,这是文件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其二,市场信息有了,生产资料怎么满足?包括良种、化肥、农药的提供,过去是讲单一的化肥农药,现在叫测土配方,这些生产资料的供给、种苗、种畜怎么样满足普通农户的需要,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第二个大的问题。

  其三,文件特别强调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绿色发展。因为从投入的角度来讲,从生产过程这个角度来讲,包括产后、深耕深松、测土配方,不能再像过去一味地增加投入,只追求产量。我们追求的是品质,追求的是绿色发展,所以生产技术要聚焦绿色发展。其四,农业发展到今天,环境保护、废弃物的处理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原来叫无害化处理,现在叫资源化利用。怎么样有效地处理好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问题,也摆在了我们面前。所以,聚焦这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其五,农业生产发展到今天,靠简单的劳动力支出绝对不是现代农业的标志,现代农业有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机械化、装备化,包括设施化。农业机械的使用,包括维护问题,是普通农户和广大新型经营主体提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现在从农业机械发展的角度来看,怎么样从粮棉油大宗农产品向经济作物延伸,从大片作物向特色作物延伸,包括我们现在讲丘陵地区、山区,包括南方水网地区小型农业机械的发展,也摆在了我们面前。所以农机作业包括维修服务,成为了实践中提出的很重要的迫切问题。

  其六,农产品生产出来了,会面临初加工的问题。比如说简单的玉米、小麦收了以后,把它做成面粉,把稻谷做成大米,这些初加工环节,特别是储藏环节、运输环节,包括冷链设施的运用,实践中都提出了很多要求。最后,中国的农民现在生产能力是非常强的,但是卖得出去卖不出去东西,农民就比较难了。在这个问题上,怎么样帮助农民营销,或者说我们搭建相关的平台,让农民生产的东西能够货畅其流,市场营销服务相对生产环节来讲更为迫切。我经常下乡调研,农民遇到的很多问题是怎么样把东西卖出去,怎么样把东西卖出好价钱,怎么样让好东西卖出好价钱,这需要我们政府包括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来帮助解决。所以,这个文件应该讲是聚焦了从田间到餐桌,尽量涵盖全部生产环节的相关服务内容。谢谢你的问题。

  刚才您也提到了最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今年1号文件的主题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请问这个《意见》中怎么来回应今年1号文件的主题呢?谢谢。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主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有两个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词是结构调整,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关键词是动能培养。结构调整也罢、动能培养也罢,是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的必然阶段,也是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重大任务。结构调整调什么?加减乘除要一起做。所谓加法,就是加我们最需要的农产品,包括优质农产品、高端农产品,这方面还有欠缺。所谓减法,减的是低端的农产品产量,包括产出能力需不需要减,比如玉米产出。减玉米,增大豆,这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所谓乘法,就是一、二、三产业要融合发展,这不仅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所谓除法,就是实现绿色发展,以最小的投入产出最大的效益,而且这种效益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还要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所以结构调整很重要,加减乘除要一起做。新动能也很重要,新动能产生于新产业、新业态。观光旅游休闲是新产业,生态环境保护是新产业,“互联网+”是新产业,包括我们讲的生产性服务业也是新产业。去年“互联网+”,农村电商实现营业额已经达到了8945亿,相当于去年农业增加值6.37万亿的14%,解决了2000万人的就业问题。这2000万人的就业背后就有服务业问题。观光旅游休闲产业,去年吸纳了672万人的就业,创造的增加值达到了5700亿,相当于6.37万亿农业增加值的8.9%。即便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5年增加值达到了2050亿。这些新业态的培育,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在这种背景下,服务业发展到今天,确确实实已经有了一个很新的局面,但是相对于发展来讲,相对于要求来讲,还是滞后的。怎么样使生产性服务业解决数以亿计的普通农户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有所作为。在推进公益性服务组织的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培育多元化的服务组织,解决农民从田间到餐桌的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营销服务,至关重要。这本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也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要求。谢谢。

  我的问题提给许司长。我们知道,解决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问题,发改委会有哪些具体的措施来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副巡视员许正斌:

  谢谢你的提问。农业生产性服务确确实实是贯穿了整个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或者说叫全产业链,对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说,这些年国家发改委积极配合农业部,在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方面,结合我们的职能,做了一些工作,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加强扶持和引导。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就是国办发[2015]93号文的时候,就在其中明确提出来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其中还提出来要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包括龙头企业来提供公共服务。今年4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又牵头起草并且报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也就是今年的国办发29号文,这里针对标准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有效监管不足等短板,提出了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等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这也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刚才张红宇司长也做了介绍。另外,今年6月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专门印发了《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年)》,其中围绕服务业与农业融合发展问题,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要构建全程覆盖、区域集成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服务业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撑引领能力。

  二是在资金层面,加大支持力度。近年来,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了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一)加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的建设,主要是支持各地乡镇,包括区域性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到目前为止,基本实现了全国所有乡镇农技服务体系机构的全覆盖。依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示范应用工程,支持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农机服务主体采购先进的农机设备,组织机械化生产作业,提高综合作业的能力。另外,还结合动植物保护工程、种子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包括粮棉油生产基地的建设,还有农业节水灌溉等项目的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了一批病虫害防控、良种繁育、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畜牧兽医、节水等一系列农技服务的基础设施,来推广先进适用的种植养殖生产技术,促进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二)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冷链物流体系的建设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化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并且积极开展了京津冀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创新行动。同时,我们还支持地方建设了一批果菜产地的预冷设施,改善农产品储存条件,减少产后的损失。(三)积极支持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过去农业废弃物,包括畜禽粪污、秸秆等等,都是无害化处理,不让它产生污染,但实际上这一块是非常好的资源。所以我们现在和农业部一起,在积极地推进资源化利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残膜、粪污,包括农民三生物的综合利用。应该说,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是保持了一个非常快的发展,这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也初步地做了一下分析,从全社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来看,现在农林牧渔服务业的投资,应该已占整个全社会农业投资比重30%左右,应该说这已经仅次于种植业50%左右的占比。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业农村投资的热点,这也是下一步还要继续加强引导,充分挖掘投资潜力的一个行业。下一步,我委将结合职能,积极结合三农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包括相关政策的制定,配合农业部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谢谢你的提问。

  我补充一下。刚才许司长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这些年在生产性服务也方面所做的,应该讲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其实生产性服务业,包括财政部也是予以了大力支持。在2013年,财政部就在河北等八个省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2016年把这个试点扩大到17个省。今年财政部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的社会化服务,力度非常大。所以这个文件的制发联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这几年,我们在基层采访中了解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广大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可以说是越来越迫切,请问这个《意见》将如何回应这些需求?

  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为普通农户服务的。今年5月,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相关的政策要着眼于新型经营主体,更要着眼于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要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中国的农户数2.6亿,其中2.3亿叫承包农户,还有3000万牧民、渔民、林农。这2.6亿农户是我们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要忘了这个群体。所以在这个文件的制发过程中,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工作要求都聚焦服务普通农户。比如说在指导思想上就明确讲到,要通过生产性服务业,把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在四条原则里专门有一条叫服务农业与农民,在七个服务领域都讲到了对普通农民应该有些什么样的作为。所以,帮助好普通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是各项政策的出发点,也是这个文件制发的出发点。下一步,我们还要在文件的贯彻落实中特别强调对普通农户的扶持。换句话说,现代农业不能落下普通农户,要让普通农户有获得感、参与感、提升感,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谢谢。

  我的问题是,《意见》指出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要加大支持力度。请问为什么如此重视农业生产托管呢?

  农业生产托管是实践中提出的迫切要求。我们很重视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规模经营,解决的是“谁来种地”的问题。但是还有很多的农民自己还有能力、还有意愿耕种土地,并没有将自己的土地全部或者部分流转给第三方。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劳动力,但是又不愿意流转土地,希望获得从种到收全过程的服务,这就是全托管。另一种是有劳动力但又不能完成全部生产作业的,希望把耕种防收等主要环节委托给第三方服务组织,这就形成了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大了,服务的规模经营就形成了。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促进服务规模经营的形成,解决的是“地怎样种好”的问题。它表现出来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解决农业的老龄化、兼业化问题。分工分业提升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最合适的人干最合适的工作,避免了兼业化现象、避免了老龄化现象。

  第二,解决了整个环节的集约化经营问题,成本得到了相应的降低。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的作业能力,实现农业节本增效。第三,解决农业绿色发展问题,专业化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推广应用绿色高效技术能力强,可以有效帮助和带动传统的普通农户,助力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总之,现代农业要求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土地流转可以形成规模经营,服务规模扩张也可以形成规模效应,这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两种有效路径。谢谢。

  北京新媒体集团北京时间记者:

  现代农业的标志,一个是机械化,一个是规模化,还有一个集约化。但是,目前有农业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一些中老年人不愿意把土地往外转。第二,我们在一些调研报告当中看到,一些省份土地很分散,集中连片的程度并不是很高。第三,我们相对于农业发达国家来讲机械化程度还有差距,需要人力成本去做补给。就这几个问题,您怎么看?谢谢。

  提升农业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解决现在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问题。我们一直都在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是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土地经营权流转还是发展有序的,到去年年底,中国2.3亿承包农户已经流转了4.79亿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占整个二轮承包面积的35.1%;有接近7千万的农户把他的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移出来。这种转移土地经营权的结果就形成了规模经营的基础,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土地的零碎化,包括解决兼业农民和老龄化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可以通过机械化大发展、通过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解决不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问题。比如刚才讲到的农业生产托管,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所以,这两个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不流转土地,通过服务的规模化,也可以解决农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谢谢。

  这次《意见》提出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思路目标和任务举措,请问如何确保这些政策举措得到落实?谢谢!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生产性服务业文件下发以后,也有相关的落实问题。第一,认识上要高度重视。我们过去没有把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但是现在服务业发展越来越快,必然会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情况下,老龄化问题在地方确实凸显了。所以,在认识层面把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个战略性产业来抓,作为一个独立性产业来抓,摆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第二,搭建一个好的平台。所谓好的平台,信息服务要有好的平台,技术服务也有好的平台。比如四川的农业共营制,江苏的联耕联种,包括各个地方的交易市场,特别是服务中心,就是很好的平台。这个平台是政府的事。第三,需要政策扶持。尽管讲生产性服务业是市场化的、竞争性的,但市场化、竞争性也需要政府拉一把、帮一把。比如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扶持,有没有相关的补贴政策问题,把基础设施搞好了以后,有没有管护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税收政策怎么样,补贴政策怎么样,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怎么样?包括保险问题也很重要。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分别是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市场营销、人才培养,都是着眼于面向新型经营主体、面向普通农户,也面向生产性服务组织。这些方面搞好了,这个文件要落到实处就有了保障。谢谢。

  请问张司长,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在许多农资生产企业,农村经销商、农民合作社这些服务主体纷纷抢占农化服务的高地,请问这些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是什么?未来谁将占据生产性服务的主导地位呢?谢谢。

  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是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总体上看大约有四大类。第一类,家庭农场87.7万家。第二类,农民合作社现在有193万家,既有生产型合作社,也有服务型合作社。第三类,产业化经营组织41.7万家,其中龙头企业13万家。第四类,社会化服务组织115万家。这四大类主体在实践中,一方面自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为自己、为他人提供相关的服务。这四大主体在现代农业中是有定位的,比如家庭农场产权关系清楚、边界清晰、交易成本很低,最适合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但是要帮助农民,特别是帮助弱势农民,合作社是个很好的组织架构,大家在这里面得到共赢、得到共同发展。要推动农业结构性调整,或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产高端农产品、差异化农产品、品牌化农产品,就需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它的定位就是提供各种生产性服务。这四类主体都有对农民提供服务、为自身提供服务的功能,但他们的定位还是有所区别的。要立足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为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夯实组织基础。谢谢。

  谢谢张司长,谢谢许司长,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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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 张路雄2008年12月原载: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提要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已经实行近30年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耕地制度和经营形式面临着许多必须给予回答的政策选择。但国家的政策几乎一直是那简单的几句话,很多问题都没有列入政策考虑的视野,所以本文对耕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必须予以回答的政策选择提一些看法。由于原报告有4万字,资料很多,所以再写一个提要。 一、研究中国的耕地问题有这样一些问题应该予以关注: 1、农户耕地规模经营太小。这是一个有共识的问题。规模经营过小所带的问题一是劳动生产率极低,在开放的国际贸易条件下大田作物基本上没有国际竞争力(主要是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这四种大宗农产品)。在大宗粮食作物中只有水稻因美国等国适宜面积有限,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是东南亚国家,所以不在此列。小麦、玉米都是中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大豆目前是最重要的油脂作物。所以,耕地规模过小实际上关乎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耕地规模过小,而且每户的耕地还分成几块,所以,中国的农户在生产的许多环节中无法独立操作。在灌溉、排水、机耕、植保、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农户很难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这就是中国在实行分户经营以后,必须搞双层经营体制的客观原因。由于种种原因,双层经营体制在90年代前期达到高峰后逐步消亡,现在在现实中几乎已经不存在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只有寻找其他一些费时费工费力的办法。最明显的是,现在农田基本建设在农村已经全面停止;农村中大量灌溉系统都因水费收不上来而报废,农户争相打井以代替灌溉系统,带来更多的环境和效益问题。这种现象几乎没有进入中央农村政策研究者的视野,更没有引起领导层的关注。 2、承包地只强调稳定,不允许调整,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从一些实地调查的情况看,承包地是稳定还是不稳定,对同样的情况,立场不同,结论完全相反。所以,究竟是要稳定,还是要调整,关键是要全面考虑,衡量各种利弊。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出于稳定的目的,在全国实行“一刀切”的30年承包期。在承包期内,耕地不得调整。这必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新生儿及新婚嫁者没有承包地,二是因各户人口变化出现耕地占有的明显差别。积累多年,无地人口会以亿计,农户之间的占有不均等也会很严重。这会形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承包权的稳定并不会造成承包地块经营权的稳定。随着劳动力和人口的城市化、非农化,会有大量耕地流转,对接包者、承租者来讲,所面临的是更不稳地的局面。 所以对承包权的稳定要全面衡量、不可绝对化,尤其不可认为只要是稳定了承包权就是稳定了使用权。 3、耕地流转比重很低,问题不少。耕地的转包和流转在实行分户承包之初就开始提倡。但几十年了,与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比重相比,差距甚大。目前,农村劳动力中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近40%,而耕地流转只占耕地面积的5%左右,两者相差8倍。这说明我们的政策是不利的。 另外,在耕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列问题。一是三分之二的流转没有促进规模经营。农户间的流转占了整个流转的三分之二。而农户之间的流转大多由于没有集体统一调整地块,无法实现连片耕作,虽然就接包户来讲所种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但无法实现连片的机械耕作,所以这些转移基本上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方向无关。二是、实行规模经营的基本上是农业企业,而不是家庭经营的农户(此问题后面会专门讲)。三是、实行规模经营的转移中,种植大宗粮棉油作物的很少。据农业部经管司在调查县的统计,目前农户之间流转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占71.9%,而规模流转入企业、业主的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仅为6.4%。 4、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规模经营的主体。笔者从各方面数据估算,在实现规模经营的三种形式中公司型种植农场按耕地面积算占60%以上,集体农场和以自己家庭劳动为主的家庭农场合计计算不会超过40%。公司制农业企业已经成为中国规模经营的主体形式。 中国农业经营形式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是按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模式走,还是另走他路?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中央现在对公司制农业企业只是采取不提倡的态度,这在政策上没有任何作用。 5、目前我国农村中农户的兼业情况已经相当普遍,而且很快也会形成与日本、台湾一样的以“二兼户”为主的情况。我国农户兼业经营已经显示了与日本等国相同的规律:兼业化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而以非农业为主的兼业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在人均耕地很小的东亚国家,与美欧等国国情不同,对兼业化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必须鼓励二兼户离农,把耕地转移给其他务农者。 二、我国目前面临如下一些必须给予回答的政策选择: 在耕地制度方面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有: 选择之一:是进一步推进耕地私有化,还是利用集体所有制的优势? 按照西方国家的民法制度,使用者没有转让使用权的权利。对照这种法律制度,我国的耕地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在一定期限内的私有制。进一步私有化只是要使私有化名正言顺,而对农业的现代化和耕地规模经营的推进不会有任何促进。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耕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和可以利用的重要制度和组织资源,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要更超脱一些来看这个问题,比较利弊,进行选择。如果我们选择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就有可能在耕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过程中走出一条比日本更为顺利的路子。 选择之二:承包制是单纯维护稳定,还是兼顾稳定与平等? 单纯强调稳定,只是保持了承包权的稳定,对承租户和接包户来讲反而更加不稳定,而且长期不变会造成一些列社会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必须实行“兼顾稳定、适当调整”的方针。一方面对承包期不搞一刀切,一般规定5至8年为一个承包期,期内不得调整;承包期满,针对人口、劳动力变化情况进行小调整,保证继续务农者对承包地块的连续承包权。另一方面,将调整权交由村或村民组,三分之二社员同意方可调整,乡政府有监督权。承包合同是整体与部分成员的关系,而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关系,要按此特点修改完善土地承包法。 选择之三:是维护承包者权益还是维护耕作者权益? 目前,耕地转包、出租户占6.9%[2]。但随着农民工政策的进一步全面落实,转包、出租比重还将大幅度增加。刚实行分户承包时,承包权与使用权、承包者与耕作者是统一的。随着城市化步伐和城乡分割制度的改变,两权分离、两者分离的情况将日益增加。战后日本耕地制度经历了由实行“耕者有其田”原则向“保护耕作者”原则的转变。在我国承包者与耕作者日益分离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保护承包者的利益还是保护耕作者的利益,这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政策选择。 准确地讲,耕地是由耕作者使用的,耕作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在目前条件下,农民不等于是农产品生产者,承包者也不等于是农产品生产者,所以,我们的政策必须以调动耕作者-这些农产品真正生产者的积极性为目标和出发点。单单维护承包者利益的政策,绝不等于保护耕作者的利益。而且,一些单纯保护承包者利益的政策更加剧了出租、转包土地的不稳定和耕作者利益的受损。只有保护耕作者利益,才能调动耕作者积极性,才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的发展,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 保护耕作者利益,一方面要促进耕地向务农者手中集中。要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交回耕地的制度。在户籍制度及相应配套制度改革后,收回承包地的条件应该规定为:转为城市户口或者是转移到城市居住;有稳定的就业;已经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主要社会保险);已经不再耕种土地。具备这四个条件者就应该交回承包耕地。只要是符合这四个条件,不论转移到何种城市,都应该交回承包耕地。 这些年我国在城乡关系和土地政策方面有一种政策倾向,就是:不给进城农民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却让进城农民与留村农民争利益,这是带方向性的政策错误。一位日本记者认为:“农民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信奉新自由主义经济而造成的,中国信奉新自由主义经济的程度超过了美国,对农民的利益视而不见[3]”。虽然现在有改变的意向,但步伐太小。中国要理顺耕地政策,首先要给进城农民争取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不但要放宽农民在各类城市安家落户的条件,而且要为他们安家落户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要鼓励离农者放弃耕地,对放弃耕地者给予奖励。另外对已经取得城市社保者应实行以社保换地租的办法。我国农户规模太小,即使达到最低合理耕作面积,租用耕地也要占90%以上,耕作者地租负担过重。由于我国还难于是形成相统一的社保制度,所以可对进城后一项由社保,但还无法放弃承包权者实行以社保换地租的办法。 保护耕作者利益必须对出租、转包耕地的期限、合同内容等有详细的管理规定,切实保护耕作者利益。对地租要由上限规定,对出租者收回耕地要有严格限定。对合同期比较长者(如10年以上者)给予一定奖励。 中国的耕地制度应该以耕者有其田为基本原则。从各国历史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持续的耕者有其田只有在集体所有制下才会比较容易实现。但由于不能完全限制出租和转包耕地,所以,在坚持耕者有其田原则的同时,要实行保护耕作者的制度。 在经营方式上我们面临如下问题: 选择之四:独立的家庭经营还是双层经营? 对中国小规模经营农户成为独立经营者的条件要有符合实际的认识,对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要有比较现实的估计。 坚持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发挥集体调整耕地,使其连片的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户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全面建立双层经营体制的条件不具备,但如果提倡还是会有一定效果。在目前条件下,双层经营体制很难达到其最高峰的水平,必须以建立农会的办法来给以补充。 在目前,乡政府已经基本上变为乡公所,发展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应该学习日本台湾的经验,以乡为单位建立农会。关键点在于领导人必须由农民选举产生,不得实行任命制;农会必须有开展金融业务的权利,使金融业务成为农会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样农会就会承担起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职能。 这些年对农村基层组织到底采取何种形式,一直实行模糊战略,既要保留集体经济的名义,又不制定有关法律,使农村组织处于半真空状态。既然目前不能“砍旗易帜”,不能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就必须使这个组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如果不想让其发展得过分强大,也要建立替代的组织形式,而不能出现组织真空。 选择之五:家庭农场还是公司制农业企业? 考察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家庭农场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确实是发展的方向。 回顾历史,也可以看到,我国的老一辈领导人从来都把集体农场作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现在也只有农业部门的人普遍认为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经营形势发展的方向。而其他人普遍对此并不认同,这就是政策上只有不提倡说法的根本原因。 欧洲美国形成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局面是市场经济自发竞争的结果。从我国公司型农业企业的发展中可看到强烈的政府干预的作用。对此,应该学习日本、台湾的办法,禁止私法人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租赁耕地等。 选择之六:新农村建设还是培育自立经营农户? 我国现在农村常驻从业人员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占24.3%[4],很多村子里极少见到年轻人。农村劳动力的老龄化、低素质化问题极为严重。到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提出过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改变这一发展趋势。虽然有培养新型农民的口号,有的部门提出过一些证书制度,但都没有触及根本。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农户规模太小、收入无法达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水平。日本在六十年代即提出培育自立经营农户,其标准包括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自立经营农户的数量和比重已有相当增长。这些经验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主要内容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缺乏自立经营农户的建设,这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缺失。 概括地讲,在耕地经营形式方面,我们必须给与回答的问题是:第一、要改变集体经济组织徒有其名的状态,通过立法,使其职能有所发挥,尤其是通过健全民主制度,使其成为真正民主的经济组织;同时普遍建立农会组织,代替集体经济组织消弱后形成的组织真空。第二、要从理论和政策上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经营形势发展的方向。学习日本的办法,禁止私法人和非农法人企业进入农业。第三,要把培养自立经营农户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环节。(写于2008年12月中旬)正文 中国实行分户承包制已经将近30年。从一开始,理论界和政策界就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争论不休,但国家在土地制度上基本上则一直是执行几句话的方针。即使是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基本精神也还是那几句话。除了家庭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自愿、依法、有偿流转耕地之外,几乎没有更深入具体的规定。目前农村的情况与30年前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农业结构和生产条件(包括机械化水平)也发生了极大改变,实际上,耕地制度和经营形式面临着许多必须给予回答的政策选择。本文主要是分析目前中国耕地制度和使用的基本情况及问题,并且指出那些不可回避的政策选择。 一、 户均耕地规模过小是我国种植业的最基本特点 按照2006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6],我国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亿户,住户农业从业人员3.42亿人。共有耕地18.27亿亩(1.22亿公顷),户均耕地9.13亩(0.61公顷)劳均5.3亩(0.36公顷)。由于各地人口和土地占有不均等,户均和劳均耕地有很大差别。如下表所示:其中,最高的黑龙江省每个农户平均42.3亩,每个从业人员20.6亩,最少的北京市只是分别为2.4亩和5.25亩,分别相差17倍和4倍。表1、部分省市人均耕地情况表 与世界其他国家按农业人口人均耕地数量比较[7],中国为0.1公顷,印度0.3公顷,越南0.2公顷,日本1.2公顷,韩国0.2公顷,英国5.9公顷,美国30.6公顷,巴西2.5公顷,阿根廷8.2公顷。中国只是印度的三分之一,越南的二分之一,日本的十二分之一,韩国的二分之一,英国的近六十分之一,美国的三百分之一。就规模来讲,中国的户均规模几乎是世界上最小的。而且一户的耕地还分成好几块。经营规模太小是中国农业(主要是种植业)的最主要特点,也是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中国自实行分户经营以来,这种体制还是很成功的。与同样是人口大国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相比。印度的耕地面积有1.7亿公顷,是中国耕地面积的1.47倍。但中国的人均谷物占有量(国内生产量)是313公斤,肉类是58公斤,而印度是219公斤和6公斤。年人均粮食增长率,中国为4.4%。印度为0.9%[8]。可见这种分户承包的经营体制是相当成功的。 经营规模过小是中国种植业经营的最突出特点。其带来的主要问题是: 1、过小的经营规模,使得劳动生产率很低。虽然中国的人均生产量比印度高,但生产率比印度还低。年每个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农业增加值,中国仅为印度的96.6%[9]。中国每个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农业增加值只相当于美国的1%[10]。在没有国际竞争的环境中劳动生产率低的问题并不突出,但在加入WTO以后,在开放的国际贸易条件下,中国的谷物产品竞争力太低,这其中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以放开的品种大豆为例,中国自90年代以来已经发生数次这种情况:一方面国产大豆滞销,但同时还要进口大量大豆。这对中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极大冲击。其原因就在于国内大豆种植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导致产品价格高。在国内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企业自然是买进口大豆而不要国产大豆。 2、小规模经营的确不利于农业的机械化。在刚开始分户承包时,不少人担心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初期,全国确实经历了大农机向小农机的演变。90年代以后,农机服务户发展起来,大部分农户是雇用别人的农机代为耕作。到2007年,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是1978年的3.7倍,小型拖拉机是11.8倍。2007年中国亩均(按播种面积计算)农用机械动力为4.99千瓦/公顷[11]。2006年农业普查时,机耕面积占59.9%,机播面积占32.3%,机收面积占24.7%[12],分别是1978年的3.6倍,2.9倍,7.5倍(按作业面积计算)[13]。这些数字比分户经营前都有所增长。 从日本的经验看,经营规模小阻挡不住机械代替劳力的进程。据1999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日本农业机械化程度世界第一,耕地拖拉机为0.4708台/公顷,耕地收割机为0.2487台/公顷[14]。其原因在于:一是大量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二是农民的收入在不断增长。但是,单位面积的农机数量比美国还多,只是表明了其效率比较低。小规模的机械化带来的是农机使用效率的降低。 亚洲国家农机使用比较(台/公顷)[15]

从上表看,在农机使用数量(不知道农机的功率)上中国在亚洲几国中是最落后的。尤其是与日本和韩国相比,更是落后许多。但问题就在于,如果按日本和韩国的农业机械化道路走,中国的单位面积农机使用量也会排在世界前列,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农机的作业成本。前面已经讲过,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按单位面积计算世界第一。这种方式对中国是合适的吗?中国如果要达到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机总量还要增加6倍,中国的机械作业成本要有多高?中国目前农户的经济实力较弱,很多农户无力购买全套的小型农业机械。但是用别人的机械代耕,一是费用高,二是不方便。所以,只要有经济实力,农户就会自己购买小型农业机械。这也是日本小型农业机械数量众多的基本动力。由于中国户均耕地面积大大小于日本,所以,中国单位面积的拖拉机数量必须大大超过日本,才有可能达到日本目前的机械化水平。 3、耕地规模太小使得绝大部分农户在许多生产环节无法独立操作。笔者1987年直接参与了中央农研室在河北玉田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16]。在大量的实地调查后笔者深刻地认识到:在中国,因农户耕地规模太小,许多生产环节无法独立完成,这是分户经营后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17]。具体表现为:(1)灌溉。不但自流灌溉的渠系和灌溉的时间要统一安排,而且在井灌中,打井的位置和深度也要统一计划和管理[18]。(2)排水系统更需要统一管理和协调,这单靠县乡两级政府是不行的,必须要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和组织。(3)机耕等农机作业。在刚开始分户经营时,许多农户买不起农机,个人拥有的拖拉机很少,所以必须由集体的拖拉机统一作业。现在,不少农户有了自己的拖拉机,无机户找有机户代耕已经很普遍。但比起集体统一作业,代耕成本高、费用高。(4)统一计划、连片种植。这是机械耕作、植保作业和种植优良品种的必须要求。在一小块、一小块的插花地上作业问题很多,不但作业成本高,而且,还有别的问题,如品种的混杂,使用农药时互相影响等。在中国许多优良品种推广很难,就是由于无法连片种植,造成品种混杂,这也影响了产品的售价。(5)农田基本建设。不论是平整土地、修梯田,还是建小水库、修水渠等各项水利工程,几乎不可能不涉及别人家的耕地,如果没有集体的组织根本无法开展。 分户经营实行30年了,但到现在,许多从事农村工作的人对以上这些情况并没有清晰地认识,更不要说那些非农村工作者了(但这些人往往掌握着决策权和舆论工具)。在中国,从开始分户经营以来,就有许多人大讲什么“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其实,这不过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尤其是使所有农户都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是完全不可能的。只有减少农民、并且培养一批有文化的、有一定规模、并可以自立经营的农户,还要创造机制使那些离农者的耕地不断向这批农户手中集中,才会逐步形成一批有独立经营能力的农民。 对中国农户在耕地作业的许多环节无法独立完成这个基本现实必须要形成基本共识,尤其是对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来说,使之成为制定政策时的基本依据之一。不然,许多政策和法律就会脱离实际。 为什么在中国农业中要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其基本根据就在这里。农户在农业生产的许多环节无法独立完成,所以必须要由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来承担和补充。这就是中央提出这一体制目标的客观依据。笔者在1987年搞调查时,针对当时的情况,指出这是“一个完成了一半的改革”,其含义是:一方面双层经营体制只形成了家庭经营层次,集体经营层次还有许多地方没有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双层经营体制当时并没有形成立法,所以,这只是一个完成了一半的改革。笔者当时就担心,有可能这个体制将来难以形成。现在看来这个预言变成了现实,对此笔者感到十分可惜。 目前双层经营体制虽然已经载入宪法,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只是片面保护了农户的利益,而对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承包经营是一个整体与其所组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不同于合同法中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对此,承包法中并没有阐述和规定。这使得双层经营体制的根本内涵没有形成法律规定。 二、承包地的稳定与调整,立场不同结论相反 分户承包经营刚刚普及,1984年中央即提出了土地承包期15年的规定(文件的原文是:“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1993年又把承包期延长到30年。1998年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刀切”地实行30年承包期。中央政策不断地延长承包期,目的就是要稳定。 在土地分户承包后到底承包耕地稳定还是不稳定?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耕地的调整,调整与稳定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才更合理?这些问题有不少人做过研究,本文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分析。 本人找到的由中央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土地调整情况的调查有2个。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农研中心的调查(因当时实行承包制时间较短,不用此资料)。另一个是1997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全国266个村的抽样调查。 据1997年调查数据显示:自80年代初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266个村中,只有54个村未进行过土地调整,占20%。调整过的村占80%。只调整过一次的村为72个,占27%;调整过两次的村为67个,占25%;调整过三次的村为49个,占15%;调整过四次的村为18个,占6.8%;调整过五次以上的村为15个,占5.6%。其中,因人口变动与耕地增减而调整的村占81%,因种植结构调整的村占2.8%,因规模经营调整的村占2.8%,因耕地搁荒而调整的村占2.8%,因其它原因调整的村占10.6%[19]。这个调查是1997年做的,从1982年算起有15年。调整过一次就是至少7年半至15年才调一次,调整过两次就是5-7.5年调一次。按此资料合计计算,没有调整过的村和5年以上调一次的村占了72%。 另外,笔者还找到一些研究者所作的调查面比较大、影响也比较大的调查资料。一是199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龚启圣、刘守英等关于浙江,河南,吉林,江西的80个村的调查。该调查显示:多一半的农户拥有同一块地的时间达7年以上,到1993年底所有村平均只调了1.5次,而且在所实行的调整中,近70%的调整只涉及了那些人口有变化的农户。调查还发现61.9%的样本户不认为他们的土地会在合同结束前被拿回去,农户并没有明显感到地权不稳定。一直都没有经历大调的组占到了33.3%,但是大调整2次以上的也占到了32.3%。就平均而言,调整还是很频繁的,但平均6次调整中5次都是小调整,而小调整的平均涉及人口和面积分别只有42%和14%。组里给出的小调整的频繁程度是惊人的(调整10次以上竟占到了20.8%),但是我们也看到农户经历的小调整并不多,平均只有1次,比大调整还少[20]。这个调查表明,涉及调整的村比例很大,但由于小调整较多,平均每个农户在1982至1993年的11年间平均只经历过一次调整。这种调整频率应该是很低的。这个调查由于区分了大调整和小调整,是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的很好补充。 第二个研究者的调查是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5年组织的17省农村土地调查。每个省至少选取100个村,每个村内调查1~2个农户,共收回来自1773个村的1962份有效问卷。这个调查涉及面比较广,但每个村只选一个户,使得其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该调查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施土地第一次分配到户以来,被调查村进行过土地调整的次数的中位数为2次,74.7%的被调查村至少进行过一次土地调整,55%的村子进行过2次或2次以上的土地调整,3.7%的村子进行过9次或9次以上的土地调整。二轮承包之后仍有32.8%的村进行过土地调整,其中73.2%的调整主要是因为人口变化,13.7%的调整主要是因为征地[21]。从这个调查可以看出,没有调整过和只进行过一次调整村占了45%。调整的中位数是两次,从1980年至2005年25年平均只调整过两次,就是说所有的村平均算是8至12年调整一次,这算是频繁调整吗? 第三个研究者的调查是农业部农研中心的一些同志1999年在全国6个省12个县36个村824户农户所作的户际调查和村组问卷的数据,样本省包括河北、陕西、安徽、湖南、四川和浙江,取样兼顾了东、中、西部地区。农户经历的大小调的比例关系为:全村农户及地块打乱重分和全组农户及地块打乱重分分别占了24%和29%,而个别农户和个别地块间调整占了29.4%(全村范围为1.1%,全组范围为28.3%)[22]。这个调查表明,大调整只占约四分之一的比重。 第四个研究者的调查是杨学成等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四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调查表明: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平均次数为3.9次。其中,大调整的次数平均为1.9次,调整最多的为一年一调[23]。这个调查所反映的调整情况比前几个调查似乎都要频繁一些,调整过的村近90%,大调整平均为6至9年一次(1982年至2000年为18年,如果是6年一次,2000年又该大调整了,如果是9年一次就是调查前刚刚大调整过),其原因在于:由于时间较长(25年期间),而且又经历了政策大变动:实行30年承包期。大多数农户之间耕地占有不均,所以在第二轮承包前进行大调整。 应该说,考虑到时间长和政策大调整的因素,以上这5个调查所放映的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但持不同观点的人会有完全不同的结论。认为应该稳定的人认为只要是调整了就是不稳定,而强调公平的人则认为,隔几年进行的适度调整,更有利于维护公平原则。笔者认为以下是一些需要讨论和澄清的问题。 1、把所有地块都打乱重分的可能性极小。有农村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在一个村里,如果耕地类型很多,分地时要按不同类型分,所以一般的村内,每户都要分几块地(这都是不同类型的耕地),所以即使是大调整,把所有地块都打乱,重新丈量,再分一次的也极少,因为工作量太大。不但干部的工作量大,而且各户的矛盾也很多,极难实行。除非是为了实行30年承包期而进行的大调整。那种仅仅是因为人口变动所进行的调整,几乎不可能把所有地块都打乱重分。那些几乎是年年都重分地的村,只能是那些耕地条件很一致的村,如《付村的土地调配》一文中所讲得李南村民小组每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其前提就是全组耕地很一致[24]。这种村在全国数量极少。以上所列举的农业部农研中心的调查只是讲扫地块打乱重分,但并没有说是所有地块都打乱重分,因为这样做困难太大。 2、老百姓对土地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是平等的使用权。 华中科技大学一批农村问题学者的一些实地调查较有说服力。《为什么有农民不原意土地私有化?》一文的作者指出:与其聊过天的农民,几乎都提到一个问题,由于“土地政策永远不变”,带给了农村“土地的两极分化”。农民们还认为“田还是要归集体好,但要经常调整才公平。如果土地归个人,就不能变了,那样不好”[25]。其他一些学者也承认农民的这种观点。如农村学者吴思原来主张土地私有化,但在农村调查时听了农民的意见后改变了观点。党国英是主张土地私有的,但他2008年7月在阳光卫视的访谈中也承认,农民不同意土地私有。学者梅东海在浙、鄂、渝三地调查农民土地意识后写到:73.4%的人认为“农民应该拥有耕地的所有权”,不过,如果仅据此就推出农民要求土地私有化尚显武断。因为农民并不支持土地买卖,这说明,农民并不真的要求土地私有化。他的结论是:农民心中的“所有权等同于独立的使用权和完全的处理权”[26]。 从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接触中,笔者认为,农民对土地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土地使用权的平等。所以在承包制的稳定和调整中应该探索一种平衡机制,既照顾到稳定又兼顾平等。 3、土地长期承包会使土地的使用权不平等化。平等的土地使用权是这些年农村经济、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基础。虽然目前30年承包期已经法律化,但在此前的20多年中,大部分村的耕地都进行过调整,所以,因人口变化而产生的不均等情况还不太严重。但在30年承包期的法律落实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耕地占有的不均等情况会日益严重。 一方面,新生人口和婚嫁人口没有承包地。农村每年的新生儿会超过1000万人[27],婚嫁者一年也有此数。光这两项,10年累计就会超过2亿人。2006年农村常住人口为7.46亿人,比1996年减少14.7%[28],考虑到一部分外来户和城市人到农村居住,实际比例会比这还大,有可能达到15%。按此比例推算,2016年农村人口是6亿人,无承包地者将占三分之一。这种情况如果出现,那农村如何稳定?另一方面,因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变化累计几年,比例会很大。可以设想:每年新出生人口为2%,死亡人口为1%,劳动力外出2%,因婚嫁人口变动为2%,这样一年人口变化就有7%,5年即达35%,估计所涉及的农户要在三分之一左右。如果累计30年,那各户之间的土地占有会极不平均,出现“土地的两极分化”。那些一直务农的农民所担心就是这种情况。 4、长期承包制度有利于谁?中国现在已经不是农业社会,而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期。农业普查的数据表明,10年中农村人口减少了15%,劳动力减少了20%。如果按30年计算,离农人口和劳力都会超过一半以上。实行长期承包制度,这些离农人口就会或是把土地出租出去,或是撂荒及应付性耕作。出租土地的人凭借着承包权而获得收益,但真正种地的农民还要增加地租支出。这些离农户是长期承包政策的真正受益者。同时,这些人保留的承包地也成为真正的福利田。实际上离农户比起仍在务农户的人均收入多,生活水平也高,相对而言这些人比较富裕,是农村中的较富阶层。所以长期承包政策实际上是有利于较富的人[29]。 这些年我国在城乡关系和土地政策方面有一种政策倾向,就是:不给进城农民与市民平等的权利,却让进城农民与留村农民争利益,这是带方向性的政策错误。一位日本记者认为:“农民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信奉新自由主义经济而造成的,中国信奉新自由主义经济的程度超过了美国,对农民的利益视而不见[30]”。虽然现在有改变的意向,但步伐太小。中国要理顺耕地政策,首先要给进城农民争取与市民平等的权利。不但要放宽农民在各类城市安家落户的条件,而且要为他们安家落户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同时鼓励他们放弃耕地。 三、耕地流转比重很低,问题不少 据农业部经管司的数据,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5551.2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7%,比2005年增加了1.5%。到2007年底,全国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面积5.2%,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 流转面积占承包面积比重较高的前10个省(直辖市)中,有6个属于东部地区,还有重庆市和四川省除因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外,政府积极推动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总的看,流转比重较低的10个省(自治区)都在中、西部地区。2007年流转面积占承包总面积的比重:上海市49.9%、浙江省23.5%、广东省14.2%、江苏省10.03%、天津市10.3%,重庆15.9%、四川11.6%。 目前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占流转总面积63.9%,受让方为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占36.1%。农户间自发流转,多数不签订合同[31]。 第一、种植大宗粮棉油作物的很少。据农业部经管司在调查县的统计,目前农户之间流转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占71.9%,而规模流转入企业、业主的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仅为6.4%。浙江湖州市2006年全市耕地流转总面积35.59万亩,占全部耕地的17.55%。流转的主要去向是水产鱼业养殖,蔬菜、瓜果、苗木种植等,而流转给传统的粮、油、桑种植大户不多[38]。四川省崇州市2007年7月统计农用地流转面积亩,其中耕地64898.32亩,占总流转的63.25%,非耕地37703.63亩,占总流转的36.75%。全县100亩以上的业主有110家(其中1000亩以上的业主有12家),流转农用地面积达20496.86亩,耕地占35.94%:主要种植以黄金梨、粮食、蔬菜、龙尾竹、柜按、杨树等[39]。成都大邑县截至2006年8月份土地流转面积达16.7万亩,比去年同  目前,耕地流转显示出如下一些基本特点: 1、耕地流转比例不高。按照农业部的统计数字这两年耕地流转速度虽然加快,但也不过占耕地的5%,这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比重相比差距太大。2005年全国从事非农业的农村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5%[32](按照2006年农业普查数据,农村户籍的劳动力中从事二三产业的占38.9%)。另外,2006年农民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36.1%,加上家庭经营纯收入中的非农收入,非农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47.6%[33]。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例相比,耕地流转的比例只相当于八分之一,可见耕地流转的速度大大落后于劳动力转移的速度。 2、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在河南,土地流转面积210多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34%。而在浙江,到2006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为393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9.8%[34]。据江苏省对全省26个县(市、区)的调查,2002年全部调查乡(镇)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5.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3.4%,涉及农户14.35万户,占总农户的23%[35]。北京市农村2007年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的45.7%。 3、流转速度在加快。据江苏省对全省26个县(市、区)的调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调查户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36]。重庆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2003年是104万亩,2004年是126万亩,增加21.1%,2005年为138万亩增长9.5%,2006年为217万亩,增长57%。 4、三分之二的流转面积没有促进规模经营。在全国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中,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和其他等6种形式所占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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