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可以不住校吗?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业务问题解答(一)

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普查地域“农村范围”的界定规定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农村定义为以下地域:

1.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但不包括主要由非本村户籍村民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

2.有农业用地且未完成农业用地的国有化或股份化改造,或者本地人口的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或者仍沿用村民委员会管理模式、其中的人口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等城镇居民待遇的居民委员会。

3.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

4.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与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地域重叠的,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结合我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部分城乡结合部地域难以划清“城市”与“农村”的情况,经省农普办与各市农普办及有关县(市、区)农普办多次联合调查、研讨,从便于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角度出发,提出以下界定方法和规定:

以各市、县(市、区)10月底上报的“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编码库为基础,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对农村住户和村民委员会的普查地域范围是农村的定义规定,各地上报的“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地址编码库中,凡是符合国家对“农村四条定义规定”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其所辖的地域都是我省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住户普查表》和《行政村普查表》的“农村地域范围”。这些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所辖的地域,可不包括以下区块:

①主要由非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人口居住的集中连片的商品房小区、城镇居民房小区和由乡镇及以上政府建造的民工公寓;

②行政事业单位(如乡镇政府、科研单位、医院和卫生院、学校等)和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联营)公司(企业)干部、职工住宅小区;

③在国家已征用、不属于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工矿区、教育园区、大型专业和综合市场、物流中心、风景名胜区等。

不包括的上述区块视同城市地域处理。凡是本村(社区居委会)户籍村民(居民)居住在以上区块内的,如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视同居住在城镇、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户登记;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在清查摸底中作“全家外出本地户”、“村外乡内”处理。

二、划区绘图、地址编码

1.国家的《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中“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是否是要求所有的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都要划分普查区?

答:是。因为凡在这些地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住户都需要填报普查表,这些表的地址及代码都是这些普查区的,但城镇地域普查区一般只要编上地址代码即可,不需划分普查小区及绘制普查区地图,即一个普查区只设一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中住校好还是走读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