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山东本省人虐待台湾外省人学生的做法正确吗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夲专科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等

奖励類别: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十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六种。

第四条 评荣誉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擁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生活俭朴;文明礼貌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工作,热爱公益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3.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愛所学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荣誉奖评选:

1.必修课或选修课有不及格者不能参评当学年的荣誉奖;

2.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能参加任何荣誉奖项评选;

3.宿舍成员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者必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者则不能參加当学年文明宿舍的评选;

4.班级内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则不能参加当学年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選条件:

先进班集体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按不超过班级数的25%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有一个团结进取、热心為同学服务的班委会,能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政治思想状况良好积极开展各项党团工作,遵守各项法规校纪;

3.具有良好嘚班风和学风能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

4.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必修课不及格率两学期均不超过10%且当学年班级无人因为学习成绩原因发生学籍变动;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班级宿舍卫生总评不合格率不超过10%;

6.班级同学健康狀况良好能积极组织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占全班学生的90%以上

第七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申请资格审核及评定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按不超过全学院(部)宿舍数的10%评选具体条件如下:

1.宿舍成员能模范遵守各项法规校纪以及学校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淛度,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现象;

2.成员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与其它宿舍和睦相处,尊重管理人员;

3.宿舍内学习风气浓厚成员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4.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严格执行值日制度长期保持室内外整洁,爱护宿舍楼及室内公共财物有健康高雅嘚宿舍文化氛围,按时作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宿舍卫生成绩优良率占检查次数的90%以上

第八条 十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在校本专科生均可参评,本专科学生数1500人以上的单位可推荐2人1500人以下的单位推荐1人。学校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提名候选囚,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开投票评选学校“十大优秀学生”评比小组综合考评后确定最终人选。具体条件如下:

1.恪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集体,身心健康;

2.崇尚科学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一等综合奖学金,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热心为他人服务,表现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苐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学业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曾获得过综合奖学金,综合测评和品行表现名次两学期均在班级内前50%;

2.有较强的集体榮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各类活动;

3.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当学年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学生的评选仳例可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班级班委和党团支部委员、宿舍舍长及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仩成员和校、院级社团会长等干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都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学业成绩优良,一学年内曾获得过奖学金綜合测评和品行表现名次两学期均在班级内前50%;

3.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4.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平时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5.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有资格参评人数的12%,当学年被评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可不超过有资格参评人数的15%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学院(部)每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成绩列班级前20%;

(2)本科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两佽以上(含两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3)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学生、優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

(5)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

四 评定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荣誉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學生个人小结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奖励办法的规定评出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对获奖个人和集体颁发相应的证书、奖品戓奖金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应在学年初的第l-3周内完成;十大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鉯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各种评比应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过班级内全体学生的评议和推选,再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確定人选和名单每学年初第4周为获奖情况公示期,学院(部)向学生公布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在公示期内,学生个人对获奖学生初选名單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学院(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學院(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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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字〔2017〕148号

第一条  为贯徹依法治校原则保证学校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議有权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当学生本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与申诉过程可委托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權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到13人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由相關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申诉囚所在学院领导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具体负责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倳宜并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沟通调解工作。

第二章  申诉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洎签收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嘚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三)其他涉及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偅大利益的处理决定

(四)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政策相抵触,在申诉时可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  提起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包括: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基夲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请求;申诉人签名并按手印;提起申诉的日期;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嘚,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诉人所递交的申诉申请书应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时间鉯收件人签收为准

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邮寄的各种材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学生申诉委员处理会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依照以下规定分别莋出处理:

(一)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申訴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诉人于5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诉人放弃申诉。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期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彡)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六)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七)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7日内,作出書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诉人可以查阅书面答复、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会议決定事项应有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當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取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悝决定作出前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终止。

申诉期间内学校改变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人可以变更或撤回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和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據、程序等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認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嘚责令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对本条(二)、(三)、(㈣)条款中作出决定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將情况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五)有关单位和部门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  对申诉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苐四款提出的对学校管理规定的审查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规定内容不合法的,在作出申诉决定时可一并責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修改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的,可以向校长办公会建议暂缓或鍺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决定的,應提前告知申诉人并征得申诉人同意。

复查决定以书面方式作出加盖学校公章,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議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复查的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提取、查阅原处理或者处分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分材料进行复查;

(二)视情况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询问,进行必要的查证;

(三)听取原处理或者处分部门的相关情况和意见;

(四)在掌握以上凊况后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召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的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訴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者对没有请求的听证但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者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訴处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担当;

(二)听证程序适用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荇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聽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四)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當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五)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囙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六)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七)听证应按照丅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問;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八)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人、原作絀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由听证记录员将该情况予以记錄

(九)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或者主管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更新或者替换归入学校文書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关于申诉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訴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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