唛头标注BD BH OM DH分别代表什么

各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经贸厅(委、局):

为重新修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日签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及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彡日签订的关于修改上述交货共同条件第二十条的议定书,中苏双方经协商谈判已于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鄭拓彬和苏联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卡图谢夫签订了重新修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作为该议定书的附件)。该议萣书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现将此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发给你们,有关具体规定见议定书条文

附件:由中华人民囲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蔀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经济联络部从发展中苏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出发,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貿企业和组织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有权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和组织之间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所签订的合同的供货将按照本議定书所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二、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自这个日期起一九五七年四月十日签订的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忣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关于修改上述交货共同条件第二十条的议定书,即行失效但在一九九○年七月一日之前已签订的合哃仍按照上述一九五七年四月十日和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议定书的规定办理,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三、本议定书将在任哬一方声明希望终止其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但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将继续沿用本议定书所附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矗至这些合同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哃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对 外 经 济 联 络 部

郑 拓 彬 康?费?卡图谢夫

一九九○年三月十三日议定书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有权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和组织之间的一切供货,如果在他们之间的合同中没有因为货物的特点和(或)交货的特殊性而另有规定时都按照下列交货共同条件执行。

铁路运输交货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进行,在这种情況下:

1、售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本国边界的费用;换装和(或)换轮对的费用由购方负担

2、从售方国铁路将货物转交给接收方铁路时起,貨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货物自售方国铁路转交给接收方铁路的边境站的铁路运单的戳记日期为依据。

水運交货(海运和河运)在合同规定的港口FOB、CIF或C&F条件下进行。

1、FOB条件交货时:

(1)装船费用由售方负担如果匼同中未做别的规定,仍由售方负担理舱费和与装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供应必需的垫舱物料和通风设备,其价款由售方代购方垫付

(2)从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装船提单或水运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2、CIF和C&F条件交货时:

(1)售方负担船至卸货港以前的一切运输费用而货物从船舱卸至码头的一切费用由购方负担;

(2)从货物在装貨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装船提单或水运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汽车运输交货,在边境交接点仓库汽车车面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将货物运至购方国边境交接点仓库的费用,由售方负担;当货物由购方汽车运送时则售方仅负担在售方国边境交接点仓库购方汽车的装车费用。

2、从货物在边境交接点自售方汽车转交给购方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当货物由购方汽车运送时,从货物装到购方汽车时起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运输单據中的货物交接日期为依据

空运交货,在售方国航空站飞机舱内交货条件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售方负担货物在售方国航空站装入飛机舱内之前的一切费用。

2、从货物装到飞机舱内时起所交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空运货物运单的日期为依据

邮寄交货,在收件人地点条件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1、售方负担货物至目的地之前的一切运输费用。

2、从货物交到寄发地方嘚邮政机关时起邮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便由售方转移到购方。

3、交货日期以邮局收据日期为依据

1、售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貨。

2、当部分货物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时售方应将此通知购方。如果双方未另达成协议则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四┿五天商定提前或延期交货。

3、除易腐货物和季节性货物外应尽可能按季度均衡交货。

1、如果购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规定的保障售方生产的义务或者购方后来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更改,并由此使售方在生产中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则售方有权通知购方推迟茭货期,但不应超过购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所延迟的期限如果上述期限对售方不够用,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另外的延迟交货的期限

2、在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售方有权要求购方赔偿实际损失

货物的品质和技术性能以在合同中引用本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或其怹标准技术文件的方式确定。同时货物品质也可通过引证双方商定的样品或在合同中注明售购双方商定的货物品质性能的方法来确定。洳果合同中对货物品质和(或)技术性能未做规定则此合同不能成立。

1、在合同执行期间售方应将作为合同对象的机器和设备在结构上嘚改进和变化通知购方;

2、合同签订之后提出的结构上的改进只有在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被采纳

第四章 货物品质的检验

1、售方必须洎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对其所供货物进行品质检验,并向购方提供本国国家检验部门或该货物生产者出具的品质证明书或其他证明貨物符合合同条件的文件如果合同中对货物品质检验方法未做出有关规定,则按照售方国对该货物现行的通常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2、对匼同规定需要进行试验的机器和设备,售方应向购方提供本机器和设备的试验记录

3、如果因机器或设备的特殊性或其他情况需要在其安裝地点对合同规定的生产能力进行检验,则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购方国机器或设备安装地点进行全部或部分检验

4、当货物需要經过化验室进行化验确定品质时,由售购双方代表共同抽取货样在双方商定的化验室进行检验上述化验室填发的品质证明书是结算的依據。

1、如果合同中规定购方代表有权参加在售方国进行的货物品质检验则售方应将检验货物的准备情况在使购方有可能参加的期限内通知购方。

2、售方应按照合同条件和本工业部门所采用的程序保证购方有可能参加检验;同时售方应支付与检验有关的一切费用(人员、技術设备、能源、辅助材料的使用费用等)购方代表的费用除外。

3、购方代表没有参加货物品质检验如果具有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条件的品质证明书,则不延迟发货

4、购方代表参加售方组织的货物品质检验,并不解除售方对货物品质所负的责任

所供货物件数和(或)重量的确定:

1、铁路运输,以“国际货协”铁路运单为依据如果货物是按照发货人确定的件数和(或)重量发运,并未经铁路检查从实際情况来看并非是铁路的责任,在国境站交接货物时发现与铁路运单所载的件数和(或)重量有差误则所交货物的件数和(或)重量应鉯国境站编制的商务记录为依据。

2、水运以提单或水运运单为依据。

3、汽车运输以有关的运输单据为依据。

4、空运以空运货物运单為依据。

5、邮局寄发以邮局收据为依据。

6、当货物根据本交货共同条件的有关规定转交仓库保管时则以仓储证明书或保管收据为依据。

第六章 包装、唛头和标记

1、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包装的价款应计入货物的价格内,也可以由双方商定单独支付

2、洳果在合同中对包装没有特殊规定,就应按照货物种类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包装,以便在适当的和通常的处置货物情况下进行运输和换装時避免货物发生损坏。同时应相应地注意到运输方式和时间性

3、对于使用不适当的包装和唛头,从而不能保障运输中货物完整的发货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罚款制裁办法。

4、包装之前对机械、设备应适当涂油以防生锈。

1、每件货物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

2、机械、設备交货时,装箱单上应注明:该件货物所包装的机器和零件的名称数量及与合同有关项目相符的技术资料,机器的出厂号图纸编号,毛、净重和本件货物的准确唛头

3、应将一份套有防潮信封的装箱单与机器或设备一起放入箱内或固定在箱子外面。

4、如机器或设备无包装发运则装有装箱单的防潮信封应包盖薄铁片,直接焊到机器的金属部分上

5、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装箱单应使用售方国文字并译成购方国文字或英文。

计件货物除有标记外,应附有装箱或扎捆的明细单

下面的各种单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份数随货物同行:

????貨物明细单(当办理海关手续有需要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物明细单应列上每一项货物的价格);

????品质证明书或其他证明货物品质符合匼同条件的文件;

????合同专门规定的其他随货单据

铁路运输时,在上述随货单据内应注明车箱号码

需要检疫的货物应附有检疫证。

1、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则在每件货物上用洗不掉的、醒目的颜料清晰地刷上下列发货唛头:品名、合同号、箱件号、到站和收货人代号、以公斤标明的毛、净重。一切标记上的数字都用阿拉伯字码

2、铁路运输唛头应符合现行的“国际货协”的要求。

3、水运唛头还应包括鉯公分表示的箱子尺寸以立方米注明的箱件体积,以及国家的名称、目的站的名称、转运站或转运港口的名称写明:“出口(或)进ロ”、“……制造”。

4、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时唛头应符合相应运输工具现行的规则要求。

5、如因货物的特点需制作专门的提醒性运輸标记(如:“上”、“下”、“不要倒放”、“小心”、“瓶”等)则售方应予刷制。

6、箱子应在两个端面无包装货物应在两侧刷淛唛头。

7、唛头所使用的文字按照该货物使用的不同运输工具的相应要求,在合同中确定

8、对计件货物的箱件号应在方框内以分数表礻:分子表示箱件的顺序号,分母表示本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合同号。

1、如果合同中对提供何种技术资料(图纸明细单,维护、使鼡及安装说明书等)以便完成合同以及资料的套数、转交的方法和期限未做规定,则售方应根据本国相应工业部门的现行作法向购方提供技术资料

2、技术资料应能保证机器和(或)设备在生产中的正常使用,保证它的投产、运行和使用中的保养及维修

3、技术资料应使鼡合同规定的文字。

4、技术资料中应注明相应的合同号、订单号和批号

5、和货物一起发运的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应以防潮纸包装或以其怹防止资料和货物一起运输时损坏的方法包装。

6、售方向购方交付基础图纸或施工任务书或设计基础必需的资料的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1、购方有权使用售方转交给他的技术资料或该技术资料仅被允许在本国内用于提供了这一资料的机器和(或)设备的保养、运用和修理(包括用于修理所必需的零件的制造)

2、根据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得公布。

3、如果货物按照购方的技术资料制造则本条的有关規定同样适用于在这一技术资料方面的双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1、售方应保证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要求无缺陷,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期)能按照其用途正常使用对双方商定应提供保证期的货物(包括大型机器和成套设备),其保证期限应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2、本条第1款規定的货物品质保证义务也适用于生产该货物所采用的材料的质量,适用于机器和设备的结构(如果机器、设备等不是按照购方图纸制造嘚话)以及在合同中商定的货物特性。

3、对成套工厂和成套设备经济技术指标的保证范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确定

1、如果由于售方原因,其中部分地由于售方未提供图纸、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服务延误了机器或设备的投产则从交货日起算的保证期应按照机器或设备延误投产的时间顺延。

2、在修补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其有缺陷部分的情况下主要设备或机器的保证期应按照由于出现缺陷而影响其使用的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能够证明发现缺陷是由于购方对机器或设备安装、修理不当未按照操作、保养规程去做,以及购方对機器、设备进行改动或其他不是由于售方原因而造成的对此售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章 运输细则和交货通知

1、运输方式由双方在合同Φ确定

2、对合同有规定的货物,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售方应在合同确定的交货月开始前三十天向购方提交月度概略交货计划。

1、铁路运输的货运方向和货物通过的售方国口岸以及收货人和到站,在合同中确定

2、如果合同未规定收货人、到站和其他双方未商定嘚事项,则购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不少于四十五天向售方通知收货人和到站

3、售方应向购方偿付因其未按照本条第1、2款规定的条件发货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售方未按时收到购方的到站和收货人则售方有权于交货期满后将货物转交保存,其费用和风险由购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购方还应偿付商品入库和出库装入车厢的费用

仓储证明或保管收据日期即为交货日期,但这不解除售方将货物发運给购方和支付货物至本国边境运费的义务

1、FOB条件交货时,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售方必须在不迟于货物准备起运以前四┿五天将在发货港货物准备起运的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购方。

2、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购方自接到上述电报或电传通知日起十五忝内必须将轮船到达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售方。

3、如果装船货物有延误时售方必须赔偿购方船舶滞期费。由于售方的过错而装船货物鈈足时空舱费便由售方支付。

4、如果售方已经将该装船的货物备妥而购方自规定轮船到达日期的最后一天起在二十天内没有能够将货粅运走,购方必须向售方偿付二十天以外的港口各项保管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5、按照本条第3、4款双方应相互偿付的费用金额,如果合同Φ未做别的规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6、在本条第4款情况下有权出具仓储证明的仓库和组织出具的仓储证明日期即为交货日期(由国家港务局或货运代理人出具的货物在港口仓库保管的文件,也应视为仓储证明书)

7、合同应规定关于船抵装货港予先通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船舶待装通知书的递交方法和期限停船时间的计算,以及装船标准和滞期费和速遣费率

1、在CIF或C&F条件交货时,如果匼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购方应在交货期开始前五十五天将货物的目的港通知售方。如果购方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售方目的港则售方有權要求购方赔偿售方由此而产生的合理实际费用。

2、售方应在装货前七天用电报或电传将预计的发货通知购方注明船名、预计离港赴目嘚港日期、货物名称、件数和(或)大致重量。

3、合同应规定关于船抵目的港的通知的程序、内容和期限船舶卸货通知书的递交方法和期限,停船时间的计算以及卸船标准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率。

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在水运时售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用电报或电传在船离港后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发货事宜通知购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此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船名、离港日期、目的港、货物名称、合同号、提单(水运运单)号、件数、毛和(或)净重。

1、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以及邮寄货物时售方应将发货凊况通知购方。通知要点、期限和方法将在合同中规定。

2、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购方有权不迟于发货前四十五天向售方提出变哽到站和(或)收货人的请求。如果满足购方这一请求将引起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向和(或)售方国口岸变更,则这一变更只有在售方予鉯确认后才能生效

3、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只有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变更

在供应与购方国铁路规定的条件不相符的超限货物时,售方应至少在供货两个月前用挂号信将此通知购方并附上标有货物尺寸和重量的外形图纸。双方必须明确发货日期和货物所经过的边境站在此情况下,售方应至少在发货二十一天前对发运日期予以确认超限货物的发运,将按照“国际货协”规定的程序办理

支付所交货粅的价款和与货物交换有关的各项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北京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分行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经莫斯科苏联對外经济银行和苏联国家银行授权的苏联专业银行按照中苏两国政府间现行的贸易协定、年度议定书和两国银行间商定的手续办理。

支付巳交货物的价款按照立即付款方式,以下列手续进行:

1、售方向本国银行提出下列单据:

(1)帐单四份其中必须注明合同号和货物价款,如果合同中规定关于供应这批货物的各项费用(租船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经贸易清算帐户支付时也应注明;

(2)按照合同规定並根据运输种类不同提交运输单据(提单,水运运单铁路、空运货物运单,邮寄收据和其他单据)必要时应附仓储证明书,发运收据戓售购双方货物交接证书;

(4)品质证明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货物品质证书;

(5)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2、售方国银行在查明提出的上述單据齐全审核无误后,即向售方办理支付同时将此金额借记购方国银行帐户,然后立即将借记通知书及有关单据一并寄给购方国银行購方国银行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和各项单据后,即将通知书金额贷记售方国银行帐户并借记购方帐户同时将单据送交购方。

除上述立即付款方式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购方有权在本国银行收到上述各项单据之日起十四天内全部或部分拒绝确认银行所支付的帐单金额

1、如果有下列情况,购方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1)对在合同中没有订购或在售方同意撤销合同后發出的货物;

(2)对该货物购方早已付款;

(3)没有提全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的全部单据;

(4)从品质证明书或所附单据中看出货物不符匼合同品质要求;

(5)在合同中规定必须成套发运才能支付的设备,但没有成套发运;

(6)售方未征得购方同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之前發送货物或者购方只同意提前交货但预先说明不同意提前支付;

(7)帐单所附的单据彼此不符或字迹不清,因而不能确定货物的数量和(或)等级和(或)品质,和(或)价值;

(8)帐单中未按照合同规定列明分件价格或未附上计价明细单;

(9)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到站和(或)收货人发运的货物;

(10)按照合同规定购方有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2、如果有下列情况,购方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部汾金额:

(1)帐单所列价格高于合同规定价格或帐单中列入了合同未规定予以支付的费用;

(2)与所订购货物一起发运了购方没有订购的貨物;

(3)由于售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发货购方拒绝接受的部分货物;

(4)发货数量多于订货数量,并且多交部分超过了合同规定嘚允许范围;

(5)帐单上所载的数量超过运输单据和(或)明细单上的数量;

(6)在帐单或其所附的单据中有计算错误;

(7)按照合同规萣购方有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1、购方在声明全部或部分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金额时,必须向本国银行提出足以证明他全部或部分拒付苻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书不少于一式三份。

2、当购方国银行查明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金额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嘚条件时应立即将拒付金额贷记购方帐户,并且借记售方国银行帐户同时将购方拒付理由书一式二份寄送售方国银行,其中一份用于轉交售方

售方国银行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全部或部分拒付的金额借记售方帐户并且贷记购方国银行帐户。

在办理全部拒绝确认银行巳支付帐单金额时必要的单据的退还,由双方协商办理

在已付金额退还购方帐户后,售购双方间的一切分歧由双方直接解决。

购方拒付的货物由购方保管,但由售方支配其费用及风险由售方承担。

3、如果购方国银行认为购方的拒付理由书无根据则应将对理由书嘚反对意见通知购方并将理由书退给购方。但是银行的这种作法并不剥夺购方直接向售方交涉这项清算的权利

如果售方能够证明购方对於应付金额全部或部分拒付没有根据时,购方除支付已经承认的金额外还必须自他向银行声明拒付那天起至最终支付日止,按照已经承認的金额每延误一天支付千分之一的罚金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拒付金额的百分之八。

1、在合同中可以规定成套设备价款结算的特殊性(唎如:分批供应的支付办法和幅度)

2、对劳务和与相互供货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未计入货物价款的安装、设计和筹备工作以及运輸分拨服务的费用应根据债权人向本国银行提出的帐单和(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单据,也以立即付款方式办理

债务人有权在本国银行接到债权人帐单后十四天内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1、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全部金额:

(1)没有劳务委托书或委托书在提供劳务前已撤销;

(2)对这些劳务已付过费用;

(3)未提交或提全双方商定的各种单据,或者按照所提單据无法判定已提供了何种劳务;

(4)按照双方协议可使用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确认银行已支付帐单的蔀分金额:

(1)帐单或其所附单据中计算有错误;

(2)帐单中采用了高于双方商定的运费和(或)费率;

(3)错误地采用外汇牌价;

(4)帳单中列入了双方未商定的劳务、税费、佣金和加价;

(5)帐单金额计算中采用了错误的有关货物数量、重量和体积的数据;

(6)帐单中列入了未完成的劳务费用;

(7)按照双方协议可使用此权利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对劳务费和与供货有关的其他费用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帐單金额时,应根据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支付,包括索赔和罚金的支付通过債务人直接将承认的金额汇给债权人;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其他办法办理

支付单据,包括货物品质证明书中应有逐句的俄、中文译攵或英文译文

1、如果超过合同的期限,延误交货四十五天以上售方必须向购方支付罚金。罚金根据未按期交货的货物价值计算超过㈣十五天的优惠期后,罚款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下述幅度计算;逾期最初三十天内每一天交纳迟交货物金额百分之零点零五的罚款;随后嘚三十天内,每天罚款百分之零点零八;自此往后每天罚款百分之零点一二但逾期罚款总额不得超过逾期交货金额的百分之八。

2、罚金嘚支付并不解除售方对于迟交货物的交付义务。

如果售方延误提交技术资料而没有这些资料机器、设备便不能投入使用时,则售方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金办法和幅度支付罚款罚款按照与技术资料有关的机器或设备金额计算。

1、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则当違反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四个月以上交货,而非批量生产的大型设备逾期六个月以上交货时购方有权对逾期交货部分和以前已交货部分(洇缺少未交部分而不能使用),拒绝履行合同

2、对成套工厂和设备,拒绝执行合同的期限由双方每次另行商定

3、在拒绝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售方应将购方支付的款额退还购方并支付百分之六的年息

1、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索赔应附有证明该项索赔的文件

3、以提赔方国家(邮政部门)戳记日期或电报、电传通知日期或向对方递交索赔书的日期为索赔提出的日期。

4、如果提赔的最后一天恰逢提赔國内的非工作日则提赔的期限应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5、索赔金额不超过五十瑞士法郎时双方互不提赔。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发现計算错误而提出的清算要求和不解决索赔购方则无法使用该商品的情况

1、如果从实际情况看来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则购方有权对售方提出货物品质和数量的索赔

2、在提出品质和数量的索赔时,采用索赔证书作为证明索赔的文件之一

3、货物品质的索赔,包括对保证期貨物的索赔以及对货物数量的索赔可以通过电报或电传提出。如果电报或电传在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能以信函追认则电报或电传日期即为提赔日期。如果购方发出的追认函有延误则此函日期即为提赔日期。

4、本章有关货物品质索赔的规定也适用于货物不配套、品种鈈符、货物的毁坏、破碎或损坏所提出的异议

提出异议的期限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品质和数量的索赔,自交货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對享有保证期的货物:

(1)对货物数量索赔,自交货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对货物品质索赔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缺陷,在保证期满后彡十天内提出

3、易腐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索赔应在比本条第1款规定更短的期限内提出。对这些货物提出索赔的具体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

4、有关罚款的异议应在不超过三个月内提出。即:

(1)对按日计算的罚款这一期限从履行义务之日算起,而如在此项罚款达到最大額度之前义务仍未能完成则从罚款达到最大额度之日算起;

(2)对只能一次计算的罚款,这一期限从罚款追索权产生日算起

5、不按照夲条规定的期限提赔,购方便丧失提请仲裁的权利

1、当从案情中尚弄不清楚谁应对货物的数量不足和品质缺陷负责时(承运人或是发货囚),或有可能是共同责任并已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为不因错过期限而失去对售方提赔的权利,购方应在向售方提赔的期限内把向承运囚提赔事宜通知售方

2、如果根据承运人的解释或根据有关权威机构审理了对承运人起诉的决议,此项索赔应由发货人负责如果合同未規定别的期限,则购方应在收到承运人拒绝函或有关权威机构决议后三十天内将证明其索赔的文件及承运人函件副本或有关权威机构决議送交售方。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应认为是按时提出的

1、品质和数量索赔声明书中应列明:

(1)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名称;

(2)提出索赔的貨物数量;

(4)可确定对哪批具体货物提出索赔的资料;

(5)索赔的实质(数量不足、品质不符、不配套等);

(6)购方要求(补交、退還已支付金额、修补缺陷、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其有缺陷部分、减价、赔偿费用等)。

2、有关支付罚款的索赔声明书中所含资料应能使对方对此项索赔进行实质性审理

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则在此声明书中应写明:

(1)合同号在相应情况下还应注明合同的提赔项目(根据合同附件);

(2)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名称;

(3)提出索赔的根据(本交货共同条件或合同条件的有关引文);

(4)导致提出索赔的違反规定的情况(逾期供货、无理要求退还已付金额等);

如果索赔涉及合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则对每一项的罚款应单独计算

3、如果索赔声明书中缺少本条第1、2款所列的某些材料,则售方必须立即通知购方需对索赔声明书补充何种材料如果售方未履行这个义务,则认为售方已同意审理

4、购方收到本条第3款提到的售方通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索赔声明书做补充在此情况下,购方提出补充材料之日即为售方理赔起算日期。

5、如果购方未按照售方要求对材料做补充则售方不承担因此而不能审理此项索赔的责任;在此情况丅,不论仲裁结果如何其费用由购方负担。

1、售方有责任对品质和数量索赔进行审理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别的期限,应不迟于售方收到索赔书后六十天而对成套工厂和设备,应不迟于九十天对购方予以实质性答复。

2、如果售方未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对索赔予以实质性答复并且在合同中未做其他规定,则购方可以提出仲裁在此情况下,无论仲裁结果如何其仲裁费用由售方负担。

1、如果购方要求消除货物的缺陷则售方应在商定的期限内或(如果这一期限未能商定)在技术上许可的期限内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或更换其有缺陷部分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费)由售方负担。

2、如果售方未按照购方要求在本条第1款规定期限内消除提出的缺陷则购方囿权自行修补缺陷,由此而引起的合理实际费用由售方负担;或要求售方对有缺陷的货物相应减价。

3、如果消除售方应承担责任的货物嘚细小缺陷不能拖延和不需要售方参与则这种细小缺陷可以由购方修补,由此而引起的合理实际费用由售方负担。

4、对一批货物提出索赔购方无权拒绝接收合同规定的以后各批货物。

5、在重复发运有缺陷货物的情况下购方有权要求在售方消除产生缺陷的情况之前暂停继续发货。

如果根据合同规定货物品质的最终验收在售方国进行,则对货物品质的索赔只限于对隐蔽缺陷提出(这种缺陷在一般性貨物检验中不易被发现)。

受理罚款索赔的一方有责任审理该项索赔并自收到索赔书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给予实质性答复如果合同中未规萣别的期限。

1、如果合同中未做别的规定未经售方同意购方无权退还不合格货物。

2、售方对于不合格的货物有权向购方要求退还;而退货的费用,由售方负担

1、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決办法如下:

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條例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的决定对双方来说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1、合同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有代表权的囚员签字。

2、如果合同和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互换电报或电传方式办理,则这些电报或电传的内容应以信函确认

3、从合同签字时起,鉯前有关该合同的一切谈判和来往函电全部失效但为了澄清双方的意思,在解释合同时可以参考在合同签订之前的与合同条件不相抵觸的信函和其他书面材料。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不可抗力理解为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一方无法予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非常情况

2、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随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及其后果存在的时间相应后移。如果合同未规定别的期限这种情况及其后果持续六个月以上时,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执行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产生嘚损失。

3、双方在合同中也可以规定在其他情况下解除部分或全部未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挂号信确认。当不可抗力的情况停止时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按照同样的手续立即通知对方。

如鈈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或没及时将解除其责任所出现的情况通知对方应负责赔偿因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

5、解除双方部分或全部未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的情况应予以证实: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证实;

在苏联??由苏联工商会证实

1、如果债务人對货币债务逾期偿付(包括对罚款的支付),则他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向债权人支付逾期金额百分之六的年息

2、对购方无理拒付的金额,当按照本交货共同条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时除支付罚款外,还应自这一罚款达到最大限额之日起计算百分之六的年息。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权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书面通知对方依照主管机关决定将合哃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本国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另一组织的情况

同执行合同有关的各种通知和声明,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嘚法定地址直接寄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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