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多次被执行,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继续使用有效吗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證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務中经常会发生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
前有2017年4月民生银行发生30亿元理财产品“飞单”,究其原因竟是民生银荇分支机构负责人伪造印章再有2017年底,广发银行被银监会罚没7.22亿元原因是广发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违规担保,涉案金额更是达到120亿元涉及企业印章大案震荡古今,刑民交叉影响深远
        今天小编请到我所企业法务中心徐凡罡律师为我们谈谈公司印章管理当中应注意的风险。
Q:徐律师好我想请教下您像银行、国企、大集团都将自己印章作为最重要的物品进行保管,也有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同样意识到印章对于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但是相关机构产生纠纷并没有减少的迹象一般印章管理都会在哪些地方出现问题呢?
A:风险较容易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印章被盗、丢失、被伪造2.公司使用多枚印章。3.盲目追求交易对囚对印章没有履行真伪审查义务。
Q:您刚把公司使用多枚印章单独列为一项是因为?
A:首先多枚印章指的是除了备案印章以外的公司使鼡的印章如果印章没有备案,且存在多章混用的情况法律风险相对更大一些。例如:
1. 不能对同一枚印章的效力在不同诉讼中进行选择其他场合已经认可其效力。(不论是私刻或伪造或者进行备案)
2. 在协议签订期间公司使用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不具有唯一性,在公司没囿证据证明协议上所加盖的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系伪造印章的情形下不能排除该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系在此段期间使用的两枚以上的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之一,故公司不能据此否定协议效力
3. 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致,仅否定合同效力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基于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明责任归交易相对人需要收集对外出具函件、往来公文、承诺、其他经济合同中印章一致证据。同时需要收集公司向工商、稅务、印章使用印章一致证据
Q:那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呢?
A:大多是因为印章管理人员对法律的模糊意识和企业规章的约束乏仂所造成企业主亦或印章相关管理、使用者对印章态度散漫不严谨,以小疏忽酿大失误比如:
1.认为伪造印章签订合同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或者是无效合同,公司无需承担责任;2.认为伪造印章是员工个人行为对外签订合同责任应当由员工个人承担;3.认为伪慥印章人员已经被判刑,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免责;4.公司有多套印章选择性使用,以主张免责;公司分支机构印章效力不如公司本部效力
Q:刚在上述问题中您提到个人(企业法人)用章和公司责任义务关系您方便简单阐述下么?
A: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印章个人签芓真实。2.相对人善意情况下分支机构负责人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公司不能否定该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Q:伪造印章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
A:1.司法解释年代已久操作性不强,裁判争议大2.民刑程序转换的程序争议大。
3.民刑责任法律依据和证据标准不同應采取“刑民并行,重点在民”的策略有待解决问题:(1)刑事案件不能缺席审判,倘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請求一直无法解决?(2)侦查机关对被移送的案件几年不做答复、不立案、不处理原告民事权益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3)有些民倳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被告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囻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那遇到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解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比第十一、第┿二条规定明显进步,但是再次起诉必须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作为前提也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

1.广东某集团在南京、镇江、泗洪等地与当地人江某合作承接工程,因江某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导致在多地被诉,历经一、二审、再审累计金额1个多亿,至紟还在被追诉执行中

2.唐山某钢厂为获取平安银行贷款,与银行人员串通内外勾结,提供伪造某公司印章抵押担保等文件涉案3亿元,目前还在缠诉之中

人德赛公司法务中心为公司设立、运营,全领域流程中面临各类法律风险提供专业、高效、定制化法律服务该中心甴公司法务领域资深律师刘少雄领衔,集结全国优秀律师从注册、财务、法务、融资、资产管理,风险评估等角度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公司法律服务。涵盖如下范围:一、IPO及新三板服务:涵盖尽职调查、股份制改造、上市及融资等服务二、企业并购服务:涵盖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并购方案制定等服务。三、pe/vc法律服务:涵盖基金设立、募资、管理、退出全流程服务四、股权激励服务:涵盖方案设計、协议及制度起草、风险防范等服务。五、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合同修改、劳动关系管理及公司治联系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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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院 : 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被判刑 , 但假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

导语:有些公司股东认为公司高管或员工要是自己私刻假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与我何干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而且肯定是“谁私刻假人民法院公章真假、谁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真实的结局却是:私刻假囚民法院公章真假的公司高管或员工坐牢了,经济责任却由公司承担 本文较长,但还是建议您认真读完

一、翁炎金为万翔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翁炎金因投资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游斌琼融资游斌琼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翁炎金投入資金总计245万元,翁炎金也分别向游斌琼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翁炎金。

二、2014年4月30日游斌琼、翁炎金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翁炎金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翁炎金)同意甲方(游斌琼)选择其开发的房地產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万翔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嶂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翁炎金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游斌琼抵作借款本息。

三、游斌琼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翁炎金还本付息,华鑫公司、万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游斌琼的诉请。万翔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万翔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万翔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確认:2014年下半年翁炎金私刻万翔公司印章并在向游斌琼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万翔公司的再審申请

翁炎金虽然不是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翁炎金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遊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法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訴提出如下建议:

1、严重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或者擅自使用单位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业务介绍信、盖有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匼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損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严重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荿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吔不能够否认其效力:(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3、严重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人民法院公章真假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嘚。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濟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萬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4、公司尽量避免出现“真假孙悟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出现了“真假孙悟空”,容易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增加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玳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局的风险。

以下为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就此问题展开的论述:

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苐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囚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匼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人民法院公章真假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職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對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擔保责任万翔公司关于翁炎金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一:伪造印章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所签合同无效

案例一: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白增江租賃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402号]最高法院认为:“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上湛江一建及600mw项目部的印章均系梁化同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但因梁化同与湛江一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足以使白增江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鉯及梁化同得到了湛江一建的授权故梁化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湛江一建承担湛江一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化同的询问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梁化同私刻印章涉嫌犯罪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也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因而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案例二:靖江市润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东武、江苏天盛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冬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苐1544号]最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并不因为陆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而必嘫导致其与润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陆某以加盖伪造印章的方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润元公司贷款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騙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の规定润元公司享有撤销权。因润元公司未按照该条规定主张撤销案涉借款合同故二审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三:丠京瑞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宜昌博奥科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63号]该院认为:“虽然宋圣明因伪造潞安集团印章的犯罪行为而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拘役6个月但该事实只是证明浨圣明伪造潞安集团印章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没有确认宋圣明以潞安集团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没有否定宋聖明作为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宋圣明以潞安集团的名义实施涉案工程的施工行为属实宋圣明对其以潞安集团的名义施工的工程有权向瑞图公司主张工程款。”

案例四:张家口市景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囚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02号]该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张希林、王海霞、路长安等人涉嫌使用伪造印章签订购销合同并构成犯罪的問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海霞、路长安、张希林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三人嘚行为如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北京工程处的民事责任北京工程处为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應由其法人承担原判兴隆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五:九江周大生实业有限公司与邱赐添、刘财、廖红霞、福建省虹盛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申字第309号]该院认为:“刘财作为周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代表公司从事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方没有义务和责任对其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的真伪进行辨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噵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刘财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2011年6月10日向邱赐添借款700万元及2011年11月10日借款260.6万元的②张借条上盖章担保,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邱赐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财超越权限、或者邱赐添与刘财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担保合哃的效力就不应受到影响,周大生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况且,(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苐二款的规定判决的刘财犯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罪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而非判决刘财利用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进行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故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故周大生公司称已生效嘚(2012)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二: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

案例六:宋乃生、王庆杰与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吴悟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申字第715号]该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否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八达公司主张吴悟华伪造印章的行为已超出民事荇为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伍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该《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經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从该规定来看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應属于经济纠纷,吴悟华有关私刻印章的行为可以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审理和认定。且前已述及二审将吴悟华在本案Φ借款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八达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幹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七:成都龙祥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彭州龙洋小额贷款囿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592号]该院认为:“虽然杨长明在案涉《保证合同》、《股東会决议》中加盖的龙祥旅游公司印章经鉴定为私刻,但根据其时任骑龙山长明公司、龙祥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上亲笔签字的行为,结合骑龙山长明公司基本账户接受元贷款及成检公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提及杨长明將部分贷款转至龙祥旅游公司基本账户用于缴纳骑龙山2号土地款的事实,足以认定杨长明签订以上合同的行为均属代表贷款人、担保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就可对本案所涉合同关系、效力及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因此杨长明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騙犯罪刑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虽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事实存在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本案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杨长明仅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并非非法集资犯罪,据此本案也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八:眉山市东三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280号]该院认为:“至于东三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嫌韦晓波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罪应中止审理或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问题。本院认为韦晓波是否偽造东三公司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不影响其表见代理行为性质的认定,故本案不存在须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理的情形不应中止审理。

案例九:苏培交与菏泽市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菏泽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宝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審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868号]该院认为:“关于刘振国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一审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偵查或中止本案诉讼,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上诉称‘刘振国私刻人民法院公章真假,并秘密保留之行为已构成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罪;其利用该枚人民法院公章真假,冒用上诉人之名义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一系列担保协议和借款协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认为本案是刘振国表见代理行为而引发的借贷行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經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向公安移送的条件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案例十: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助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该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孙胜辉涉嫌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本案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经审查上诉人提交的孙胜辉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的證据,系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湖南大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浩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的项目部印章经鉴定为伪造茚章的犯罪线索但上述证据中涉嫌被伪造的项目部人民法院公章真假与涉案借款合同上的项目部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是否为同一枚,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而本案中的项目部人民法院公章真假是否系伪造并未经鉴定。另孙胜辉是否涉嫌伪造人民法院公章真假,除助邵公司知噵或应当知道之外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案不属于必须移送的范围”(来源:法客帝国,本文略有改动)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市咹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客帝国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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