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原告:甘肃民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甘肃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诉清水华康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茭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民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甘肃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