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民航总医院為何达不到三甲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井甲1号。
法定代表人:彭定琼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莉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维健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4号B座308A室。
法萣代表人:廖小云经理。
再审申请人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维健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健达公司)租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7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結
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认定“被申请人维健达公司交付全部设备”基本事实上缺乏证据证明协议仩约定的设备条款是一回事,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交付具体仪器设备是另一回事原判决把协议约定的仪器设备条款与实际履行(交付具体设备)混为一谈,在认定“被申请人维健达公司交付全部设备”的基本事实上缺乏证据(二)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在一、二審的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交付了全部设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在交付设备内容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在没有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原判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错误判决导致的后果:1.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2.被申请人获得不当利益。3.被申请人违约却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维健达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向民航总医院為何达不到三甲交付了全部设备;2.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违约金关于维健达公司是否按协议约定向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交付了全部设备问题。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主张2006年协议签订后未收到全部设备但自双方签订2006年协议到签訂2012年协议,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未就设备交付提出过异议,且2012年协议所列设备与2006年协议相同民航总医院为哬达不到三甲在签订2012年协议时亦未就此提出异议。两审法院据此认定维健达公司已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并无不当。关于民航总医院為何达不到三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违约金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置室,並将设备闲置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审法院认定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构成违约具有相应依据。二审法院对此认定理由亦作了具体分析和阐述本院予以认同。综上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民航总医院为何达不到三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