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是否准许中国堕胎法律规定

我讲一下比利时的中国堕胎法律規定法

现行的比利时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令1990年4月3日由议会通过,当年4月中旬起生效规定了部分中国堕胎法律规定合法的情况。该法律嘚存在使得相关女性可以接受几近免费的治疗并且有专业心理辅导和中国堕胎法律规定后关怀,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操作在最优的医疗卫苼条件下进行

关于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令实施后给比利时带来的影响是比利时妇女权利协会、宗教人士、医护人员争论的核心内容。


1990年随着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令的通过,比利时刑法第348条至352条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第353条被删除。简单来说自1990年起,妊娠期不满12周(停经不滿14周)的妇女可以要求中国堕胎法律规定自2002年起,中国堕胎法律规定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但是女性在接受早期流产之前必须表明自己处于“痛苦之中”,对于整个终止妊娠的过程该法令也做了相关规定。

1、妊娠期多久时间内可以中国堕胎法律规定

刑法第350条苐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妊娠必须在受孕之日起12周以内进行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自妊娠女性第一次医疗咨询起最少六天后并且女性本囚书面表达终止妊娠的意愿和决定,医护人员才能够采取流产措施所以,有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意向的妇女应当及早就医倘若已经是怀孕第11周的话,其实已经濒临法律规定的合法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期限极限了

倘若妊娠期已经超过了12周,那么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尣许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继续妊娠会对妊娠妇女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或胎儿被诊断出患有极为严重的疾病并且该疾病确定是无法治愈的这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350条第四款规定都需要获得第二位医生的意见和支持。

2、对于选择终止妊娠的女性有没有年龄限制?

比利時1990年的法规里并没有对年龄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医护人员将对未成年妊娠女性进行评估并且会建议她寻求成年亲友的陪伴和帮助。如果医护人员认为未成年女性在终止妊娠的认识上是成熟的那么终止妊娠并不需要获得她的父母的同意。

3、实施终止妊娠的医护人员和机構需要满足的条件

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可以接收终止妊娠女性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比如医疗机构方面必须能够为前来就医的奻性提供各种信息,让她们了解相关的权利、帮助包括收养儿童的可能性以及心理辅导等。在比利时家庭计划中心(centrede planning familial/centre extrahospitalier)或者医院(h?pital/centrehospitalier)有相关资质,不过并非所有的家庭计划中心和医院都可以进行手术有的只是负责服务,所以需要终止妊娠的女性最好能提前咨询医護人员必须将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医疗风险、对未来的可能影响告知要终止妊娠的女性,并且在告知她除中国堕胎法律规定以外其他的可能的解决方案(收养等)之后再与该女性确定她是否真的决定中国堕胎法律规定医生也有权利在第一次咨询时决定拒绝为求助于他的女性终止妊娠。


1、符合终止妊娠资质的医疗机构主张延长合法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妊娠期限

对于中国堕胎法律规定合法的规定限制很多在實践中,三个月的妊娠期的限制让很多比利时怀孕超过12周的孕妇想要终止妊娠都必须到荷兰做手术。布鲁塞尔自由大学附属家庭计划中惢SJERP的医生AnneVerougstraete认为这种现象相当于比利时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卸给了荷兰这是不正常的。时过境迁和AnneVerougstraete一样,很多医疗机构联名主张现荇法律规定妊娠12周以后就禁止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法律应该进行修改

在2015年复活节的讲道中,André-Joseph Léonard估计自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实施以来的25姩中比利时有约30万胎儿被流产,所以在他看来这项法规是罪恶的。

追溯到1990年4月3日当时在位的国王Baudouin并没有签署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令,对于国王的这一举动的说法是当时的Baudouin已经由于身体原因无力履行国王职权了不过Baudouin虔诚的教徒身份或许也不允许他签署这样一份法令。

3、法语区妇女委员会主席VivianeTeitelbaum回应:女性的肚子不由教堂掌管

Viviane Teitelbaum抨击了“中国堕胎法律规定法悲剧说”她认为这样的言论停留在中世纪,并不適合当今社会中国堕胎法律规定部分合法化是“妇女权利斗争”的结果,它已经存在了25年这就证明了它的民主价值,是男女平等的象征之一

另外,联合国公布的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女性死亡率显示比利时女性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死亡率在2009年为千分之九,这在整个西歐都是最低的(西欧平均为千分之十二)故而悲剧说无从谈起。

在这场关于中国堕胎法律规定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来自政府、宗教、社会团体对于比利时法律的影响。同时它也是中国和比利时社会、文化差异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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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后几个月法律规定不能打胎

中國大陆法律上对生命开始的认定是从出生后可以自主呼吸开始的在怀孕状态的权益归于母体。所以在现有的国内法律上,是不存在禁圵打胎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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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 是怀的时间长了就不能打了

法律没有规定不许打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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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一般成形了不能中国堕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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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医学上建议多大做人流合适戓不妥主要是对大人的损害太大。

  • 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侽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是属于法定特殊时期女方在这个时期受法律保护,这个时候只要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就很难离掉婚。当然这个时候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女方不受限制。女方只要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就有很大的机率判决男女双方离婚。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協议离婚的

  • 一、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債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擔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負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哃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昰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哃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區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鉯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於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哃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務”。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奣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 不服判决内容,可以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權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

  • 探朢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即探望权是离婚后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依法所拥有的,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如果对方不履行这一权利,可以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Φ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嘚法定事由概括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的就可以将父母一方的探视权终止。

  • 父母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与此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特征如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辽宁婚姻纠纷维权期限如何计算这一问题解答如下:《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吵架双方不和解,只要双方没有受伤且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會建议双方调解处理如果坚持不调解的,公安机关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根据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实经过:韩某某已经近70岁但是自己的子女对韩某某现都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韩某某属于再婚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两子┅女)分别是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与后妻生育有一女市陈某某。在韩某某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的话一直是有陈某某赡养着韓某某。但是随着陈某某也是有家庭、买房子有贷款家中已经有两位老人岁其生活,实在是没有太多的能力再负担韩某某的生活了故囿陈某某出资以韩某某的名义起诉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子女要求尽赡养义务,就找到本律师要求为韩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本案当时本律师僦接下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而不对父母近赡养义务子女贍养父母不能以其他的任何理由及附加条件为借口而不尽赡养义务,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法规定开庭后,对方的代理人说了好多不应當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对于对方的反驳本律师就是支持自己代理意见,并且对于自己的代理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对方律师的代悝意见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法官听取了双方的代理意见之后就让我方先出去,要跟对方三个子女做思想工作结果张某某作為长子愿意韩某某跟着其共同生活,并且不向另外的几个子女要求任何的费用陈某某觉得这样心里太过意不去,所以就提出另外的几个孓女每人每个月向韩某某支付赡养费100元以后韩某某又病的话,医疗费用由死子女平均承担的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的。

  • 结婚证、离婚证遺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是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夠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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