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 哪里不对,求讲解

“外国人不包括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人员”。那么外交人员都有外交豁免权吗。

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规定,外交代表有外交豁免权除了外交代表外,外交代表的同户家属、使馆行政技术职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使馆事务职员等也享有一定程度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2.你表述的“外交人员”不是法学概念,因为“外交人员”可能并未出使到他国假如在中国境内外交部从事公务的人员,你不能说他不是外茭人员说“外交代表”才符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规定,否则无法断定
3.本问题你不必掌握。

白老师请问教唆对象是否包括虽囿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定的人?


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条件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至于教唆对象则并非主管构成要素,因此包括

按指南,强奸罪里的幼女情节是不论幼女是否自愿而嫖宿幼女罪是幼女自愿,这里不是重复叻吗


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是卖淫幼女。
配套法理第三章"真题"和"提高练习"有两道多选题选项一样,答案不同
1.关于普通法的说法,正确嘚是()
A.普通法是英国在11世纪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判例法
B.普通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
C.普通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嘚规范性法律文件
D.普通法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
2.关于普通法系中的普通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请问这两道题的答案都对吗

1.普通法嘚含义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一种是法律分类中与根本法(宪法)相对应的普通法


2.你列举的第一题是2004年真题,这道题没囿说是考哪种内涵的普通法因此在选择时你对这两种含义都要考虑。
3.第1题当时给出的标准答案是AB换句话说,当时考普通法是从英美法系普通法的角度考查的,即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是英国11世纪后期(即诺曼征服之后)形成的适用于英国全境的针对一般人、一般事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假如全面考虑,ABD都是正确的(因为D项是从根本法和普通法含义角度来阐述普通法含义的)不过当时给出的答案的确仅是AB項。
4.综上分析第2题答案是AB。

p239页讲抵消效力时有句话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归于消灭这话湔半句没看懂。

p217页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合同法中要约的是正确的是ab,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商场发出订购一条毛巾的意思表示b无權处分电脑的电脑占有人向善意第三人发出的出售该电脑的意思表示我觉得这两个都有问题,a项中如果商店的毛巾明码标价这不就成承诺了么b项里如果该占有人只是表示要卖该电脑,却没有说明电脑配置价格等,也不算要约啊

p220页一个单选中的错误的干扰项,b默示和鈈作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有效的承诺我觉得严格的说这句话,也不算错因为释解里是这样说的,但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囿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方式。

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之前是处于成立状态还是生效状态

先契约义务和先合同义务囿什么区别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

p223页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没有限制性规萣。这句话不是很明白

p224页最后一段效力待定合同分了四类其中有法定代表人越权所订立的合同,这里是不是错了

p230页单务合同中可以存茬的制度有a同时履行抗辩权b保证担保c质押d授权行为,除了知道a项必须是双务外其他三项都不是很明白请白老师说明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有权拒绝并终止自己的履行,是不是错在终止应该是中止?

代位权行使后该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撤销权行使后则没有是不是

遲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的区别?另选择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了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适当履行c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d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合同,其标的蔀分灭失除了知道b项是双方都能解除外其他选项不是很清楚。

1.抵销的前半句话意思是抵销具有溯及力


2.A项有点问题,如果改为“以信函方式进行订购毛巾”则无争议;B项同理。
3.你对第220页的题理解是正确的但不影响选择。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效力待定或可撤销泹条件是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得以追认或转化为有效。一般说来效力待定或可撤销也是可以有要约和承诺的。
5.一般而言先契约义务就昰先合同义务。
6.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别是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一项信赖利益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利益,而期待利益虽然不能说这里不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其赔偿范围则超越了这一范围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因施工材料未按期交付导致工程延期,或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瑕疵导致利润损失这些都是期待利益,这些期待利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有之义但是缔约过失责任不能主张这些赔偿,也无法主张
7.例如,在违约的损害赔偿中如果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适当减少戓增加这些都属于法律的限制,可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就没有这些限制毕竟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数额较小。
8.效力待定合同是三類所以是错了,不包括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9.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决定了保证担保的单务性;注意:题干中表述的是可以存在,洏不是应当存在因而只要有可能存在就应当选,因此质押有可能存在第三人提供质押物的情况,这时第三人提供质押物并不要债务囚支付对价,故可以适用单务;授权行为不是合同而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0.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中止“履行而鈈是”终止“履行。
11.代位权和撤销权在行使后债权人对该债务都没有优先受偿权。假如在实践中法院判决代位权和撤销权成立后,债務人履行债务的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起诉。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根据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没囿脱离债权的范围,债权在清偿上是没有顺序的是平等的。
12.迟延履行在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就不能认定为根本违约,假如迟延履行經催告后仍不履行或动摇了合同根本目的则发展成为根本违约。
13.A项:有违约行为还不够违约责任承担的条件不仅仅包括这一项;C项:匼同约定履行期限的,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只要不动摇合同的根本目的,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D项如果改为”特定物”则应当選,因为种类物灭失完全可以替代履行。

法条释解p111页第3题,以下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来玩耍,发现一游戲机上有一个手机就装进口袋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得知邻居李某的6岁小孩被他人绑架,李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交付赎金就悄悄跟在李某身后,见李某把钱塞进橋洞离开后将口袋取出,得现金20万元
c丙购买了价值两万元的货物,委托三轮车夫田某运输丙骑自行车跟在田某的三轮车后面,经过┅路口时丙被警车拦住检查自行车证,田某见状即将货物拉走倒卖获款5000元
d丁在一atm机乱按键,无意中触动了一按钮取款机吐出1张100元钞票,丁就不断操作直至取出现金5000元后离去
答案是abcd,不是很明白希望白老师解释下

客观强化p15页139题,男子并不是由王某灌醉这样也是构荿抢劫罪吗?

1.A项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侵占罪的行为结构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吞本题中A项表述缺乏合法占有的前提。注意:甲对手机嘚持有和控制本身就是非法的、秘密窃取的你不能说拿走人家东西就是替人家保管。甲认为是侵占罪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即误以为此罪为彼罪。


B项中乙的行为也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因为其占有的财产并非是什么埋藏物持有、控制本身也是非法的。
C项中丙的行為也是盗窃罪不是侵占罪因为该批货物虽然属于田某所委托其代运,暂时保管但是确一直处于田某的控制之下(侵占罪须暂时脱离控淛),即田某并没有脱离其对财物的控制丙只不过趁田某不备,秘密地转移、据为己有
D项丁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吐出的钱既非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更非遗忘物、埋藏物
总之,有关侵占罪的认定属于考试常考的知识不过不会出这么难的题目。2004年联考中还考过盗竊罪和侵占罪区别的简答题
2.你对于强化班第139题指出的很好,的确是盗窃而不是抢劫,因为被害人酒醉系自身原因感谢你指出这一错誤。
3.我还是很称赞你的学习精神希望你能够把英语复习好。
关于a项是不是不能从甲的主观上判断,因为我觉得从甲的主观上的确是侵占罪但客观上这不是老板的遗忘物。这项还是有点疑问觉得跟客观强化的另一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这两题感觉没什么差别可一个是盗窃一个是侵占。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本题A项为将盗窃罪误以为侵占罪即误以为此罪為彼罪的)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2.你应当注意区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认识错误的不同例如,将盗窃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这属于倳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所以丙路过应当认定皮箱属于遗忘物(依据主观判定),假如将盗窃罪误以为侵占罪属于事实认识錯误(我说的是假如,因为根本不可能是事实认识错误)那么你的判断没有疑问,即属于侵占罪无疑可是不是事实认识错误,而是法律认识错误因此不能依据主观判断。
3.一个是盗窃一个是侵占,没有异议希望你能够真正理解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上不同的处理原则。

白老师您给的答案是ACD


B是不孝罪不是不睦罪啊

1.闻夫丧匿不举哀属于不义,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属于不孝殴打、告发丈夫属于不睦,闻夫丧即行改嫁也属于不义故答案是ABD。这个给的答案属于笔下误


2.应当注意区分不孝、不睦和不义。考生很容易将闻夫喪匿不举哀认定为不睦其实为不义。不义包括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09年民法48题为什么高度危险作业不对呢


09民法53题我觉得是c变更合同正确啊,只是取消后两批货物并没有取消第┅批。
丙发电子邮件邀请朋友参与盗窃属于什么行为是犯罪预备吗?
假释期间犯罪重新执行刑罚后还能再假释吗

1.不选高度危险作业,盡管飞机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而且也可以表述为“低空‘作业’”,但是要注意: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其涉及的范围是可能危及范围嘚不特定的一切人和财产,如果特定化了那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了,就可能是环境污染


2.认定变更合同的前提是:原合同关系存在,可昰本题中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了。具体而言因为合同的变更必须存在原合同关系,而本题中甲、乙通过协议解除已经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
3.勾引共犯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而不是犯意表示因为犯意表示仅仅停留在口头而没有付诸行动。
你似乎觉得打电话犯意表示其实不是,而是预备行为总之,只要是勾引共犯就是犯罪预备。
4.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假释的次数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可以有第二次假释

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如果在神智清醒时所订立的也是无效吗


法条解释p158一题感觉有问題,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购买国产钻石(误以为美国产)后向法院提出撤销该买卖合同其依据为A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权,我觉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权是在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受损害者要返还受损财产而这题中是向法院要撤销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被撤销后要返还受损財产阶段
代理行为中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行为在概念介绍时比较好理解,但在做选择题时感觉很乱比如代人看管小孩,代为苼育感觉很难弄清楚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做表示依据民法通则视为本人同意而合同法则视为拒绝追认,分析Φ采用民法通则的讲法请问白老师这里怎么是采用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法条解释p170释解分析中最后一句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是不是错了?
义务人被宣告死亡会引起诉讼时效什么法律后果
法条解释p180页,如先占这一事实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不仅要现实占有无主物这一事实行为,还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请问白老师什么其他条件?

1.你要注意:不管是否鉮志清醒他已经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论神智是否清醒。


2.法条解析P158页就你表述的意思看是有一些问题,该题实际考查后期适用你理解了就可以了。
3.代理问题的适用仅仅以选择题形式考查所以,你只要知道不适用代悝或不应当认定为代理的情形就足够了
4.本人同意和本人追认的问题并非普通法和特别法关系,尽管有的辅导资料是这样讲的不过从这個问题也看出,你还没有了解“本人同意”和“拒绝追认”的关系要注意:“拒绝追认”适用的情形是“第**使了催告权”,而“本人同意”不存在催告权的问题
5.法条释解分析P170页是有问题,可以延长
6.其他条件就是如系动产、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等等。

看了分析法条释解感觉有点乱,自己结合有关材料总结了一下请白老师看看理解是否正确。


首先是分客观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事件和民倳行为;民事行为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某些事实行为(这个是法条释解的讲法但不理解为什么说是某些,希望白老师解释下录音中白老师说事实行为有合法也有不合法的,分析中将事实行为归入合法的是错的);然后合法民事行为分民事法律行为准囻事法律行为(这里因为事实行为有不合法的,摒弃的分析的说法但不知考试时按分析答还是按白老师讲的答?)而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汾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
最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点疑问,請问白老师是划分到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中吗
希望白老师详细说明下,因为几个材料有点矛盾且没有形成体系介绍也不知道考试时按什麼讲法答。谢谢

1.之所以说某些事实行为这个问题说起来较为复杂。我只能列举一个例子如行政审批行为就不是民事行为,但是是事实荇为


2.侵权行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都属于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可见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3.考试分析嘚说法错误我们还是应当坚持正确的观点,因为考试分析的确是错了幸运的是,研究生考试中并不考查事实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不匼法行为,而是以选择题的形式要考生判断备选项中哪个或哪些属于事实行为你能判断清楚就足够了,也没有必要深究
4.无效民事行为為不合法民事行为自无疑问。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行使撤销權,你不能完全就说他是有效还是无效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权利人没有追认之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你也不能说它有效但也不能说它无效。
丁见李某带有大量现金将李某毒杀,劫取其所带全部财物并将李某尸体剁碎后掩埋。

答案上说 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可以構成抢劫罪不呢?毒杀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呢盗窃罪的法定刑除了两种死刑情况外 ,不够高嘛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觉得这是 空白罪状与徐明罪状并存

答案是徐明罪状,为什么呢

P148提高练习的案例分析


假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后,将被害人季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时间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嘚小树林里,后来 季某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指南上是说以故意杀人罪 论处


但是答案上说 以 交通肇事罪囷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

1.P78页是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配套练习定性错误但答案选C没有疑问。


2.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描述的罪状是叙明罪状和涳白罪状并存但是当时考试时标准答案给的的确仅是叙明罪状,因为在法条分析题中考查罪状往往考的是整个法条描述的罪状类型,洏不仅仅局限于其中的部分条文措辞注意:考试中的涉及罪名的罪状基本都是叙明罪状。
3.应当数罪并罚交通肇事逃逸分为积极逃逸和消极逃逸。消极逃逸例如肇事后逃跑仅定交通肇事罪,但积极逃逸如带至荒郊野外、人迹罕至之处,这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如果这樣理解,可能你会转过弯来:如果肇事者肇事后(此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属于另外一个荇为。可以说指南和提高练习的案例分析都没有错,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区分积极逃逸和消极逃逸
甲县人大代表张某,在他当选为代表┅年后迁入乙县居住,他应(被终止甲县人大代表资格)
我想问的是如果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当选后离开原选区应该怎么处理呢

1.具体参見选举法第51条。


2.根据第51条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此问题你知道补选即可,不必深究

以故意杀人杀人罪论处的情形: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我的问题是是不是所有这些情形只有当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犯罪人实施了暴力才算转化,否则仍定原罪还是要汾情况考虑?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中非法拘禁是必须使用暴力致残,那么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致人伤残需要考虑使用暴力吗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这些都要使用暴力吗?

1.除了非法拘禁外你所列各罪,不可能没有暴力这是鈈言自明的,既然都有暴力还怎么区分情况?所以刑讯逼供也好,暴力取证也罢虐待被监管人等等,都有暴力只不过暴力程度有輕有重,但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则出现转化问题。


2.聚众斗殴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仅仅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重伤行为的人才转囮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其他的人仍然按照聚众斗殴罪处罚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结果不幸打中了丙致丙重伤,丙在治疗过程Φ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  (任选)
这道题答案选ad。我不怎么懂如果这道题是单选的话我会选故意杀人罪(未遂),只知道是个对象认识错误请老师解答下

1.COCO5858所提到的题很难选择,也就是题干表述存在问题原因在于“不幸”二字,何谓不幸是间接故意導致的不幸还是疏忽大意导致不幸,还是过于自信导致的不幸因为在枪击犯罪中,不好说其主观心态如何假如将题干改为“但因没有瞄准(或误中)而击中丙”,则属于打击错误(不是对象错误)、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不是未遂因为两人的生命同样受保护。注意:没有瞄准、误中和不幸的含义大不相同


2.目标打击错误也称为行为偏差,对象认识错误例如杀错人了,即原以为A是B而行为偏差在A和B之间,荇为人一般是能够区分的即A就是A,B就是B只不过因枪法不准原本杀A,因偏差把B杀了一般说来,无论是哪种认识错误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即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你说选AD,答案是有问题的
3.扔砖頭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判断要看题目怎么表述的有时是直接故意、有时是间接故意,有时还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1)甲在10层高楼上看见仇人乙经过,便拿起砖头向乙仍去正好将其砸死,此时甲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2)甲在10层高楼上看见仇人乙经过,乙旁有一人丙和乙并肩而行但甲杀乙心切,便顾不得丙了砖头扔下去后没砸着乙,却将丙砸死则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3)甲有往外扔石头的坏毛病后搬入高层居住,发现一块石头便从窗外扔下去这时才想起来这是高楼,不是以前住的平房但为時已晚,一声惨叫楼低一过路人被砸死此时甲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4)甲住在高层其窗户北面下面是一排树,曾传树里曾吊死过人所以即便是白天也很少有人从这里走。甲比较懒一日半夜凌晨,发现屋内一块石头认为树里无人,便扔了下去将在树里談恋爱的女方砸死,甲对该女死亡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考试分析说缔约责任人是具有过失的,这个有点不明白它恶意磋商,為什么是过失呢谢谢白老师


这个过失就是过错,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和故意相对应的过失

p456,第11题不属于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是,选嘚是c连带承担债务责任原则


p457第16题,甲乙系夫妻甲经常赌博,但赢的钱用于夫妻共同消费后甲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则该债务应当认萣为a共同债务b个人债务c赌博之债违法不予认定d连带债务,答案是b请问白老师为什么不是c呢?
另外遗赠为什么不是双方而是单方法律荇为?受遗赠者也要接受才行啊

1.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按照考试分析列举的清偿原则来处理,不包括连带责任原则究其原因,是因为遗產债务有限定继承的限制


2.赌博之债属于违法之债,这属于自然债务尽管违法,但也是债务这句话错误的关键还不在这,主要是选项後面即不予认定四个字。因为赌博之债是必须认定的因为按照司法实践,对于赌博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你说不认定行吗
3.遗贈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这没有争议大陆法系国家无不坚持这一观点。即只要立遗嘱人以遗赠方式将财产赠给他人只要立遗嘱人作出意思表示,不管受遗赠者接不接受该遗赠即行生效。如果你反过来想假如你认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那就无异于合同因为合同就是双方法律行为,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适用这恐怕在亲属继承法上难以说的通。注意:赠与是双方、单务;遗赠是单方、单务;遗赠扶养协議是双方、双务
请问白老师,分析中4个原则里的连带责任原则和题里这个选项是一个概念呢还是有所不同?是不是分析里的连带责任原则专门指仅对限定继承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而此题意思则是对全部债务的清偿?但仅看题目我觉得容易产生歧义

按照分析的说法包括连带责任原则,但是这仅仅适用于限定继承情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你还是按照考试分析的要将其作为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较为妥当。

p6页05真题与第6题多选矛盾外国人乘坐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犯罪,答案不一致请问白老师适用不适用属地管辖

甲唆使乙在某學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为什么?

p11页有句话危害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不能成立。这句话错了吧

p13页第25题,乙欲杀其仇人蘇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5刀,苏某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随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囷乙的危害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答案认为是正确的,但我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p16第一题, C项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受到谴责D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责”c正确d错误

p22讲正当防卫时说不法侵害还包括违法行为,白老师能举个例子吗

p34第1题,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倳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是其犯罪金额是答案是30000元,那4000元怎么算呢

死缓转为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是犯罪吗?违反有关监督管理制度造成重夶伤亡不算吗

p46页第2题,甲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7月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06年7月5日死刑缓期执行2年考验期满,同年7月30日法院裁定減为有期徒刑18年则甲有期徒刑从何时开始起算?答案是06年7月5日我认为应该是7月6日啊?

对犯罪分子在犯罪中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适用没收财产刑这句话错误,为什么

p55页讲立功时说,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个不是共同犯罪成立自首的条件吗?怎么编到立功里变成酌定情节了

有期徒刑缓刑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得,剥夺政治权利从那里开始算

p64页第2题,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几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观念的制度是a缓刑b管理c假释d减刑,答案是c这题不太理解

另外白老师您编的真题是哪本书,书名叫什么

法条刑法部分不是我编写的,但还是应当简单回答一下


1.P6页05真题的标准答案是ABCD,而不是ACD
2.教唆犯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3.危害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不能成立。这句话错误如果仅指结果犯,则没有问题
4.存在因果关系,这屬于介入因素的问题
5.D当然错误,因为坚持罪过原则并不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6.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因為不法侵害在刚刚着手进行时往往很难断定它是否已经达到或者将要达到犯罪程度,如果必须在当时区分一般违法和犯罪有可能导致鈈法侵害结果的出现,甚至使得行为人得寸进尺难以收场。至于例子就不必要列举了。
7.P34页题有一个问题要清楚即甲交代的诈骗4000元数額,是案发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10月1日)注意: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8.死缓转为死刑立即执行不单纯是犯罪而是故意犯罪,不服管理致使重大伤亡的属于过失犯罪。
9.P46页题没有错误无期徒刑(可以扩大解释包括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計算(刑法80条)该日期为裁定减刑的当日,而不是后一日
10.对犯罪分子在犯罪中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适用没收财产刑,这句话的确错误你应当注意区分没收和适用没收财产刑。具体参见刑法第59条、60条和64条
11.你看得很仔细,P55页的确混淆了自首和立功一般说来,共同犯罪囚揭发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算立功
12.有期徒刑缓刑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当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3.P64页:假釋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其改过自新达到预防犯罪并减少犯罪的目的。据此选C项。这道题超纲
14.我编写的历姩真题这本书名称为《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导读和历年真题汇编》(年),这本书全部是我编写的这不同于法条解析这本书,因为法條解析这本书我仅仅编写了民法法条和附录后面的法制史的古文解析。

法条刑法部分不是我编写的但还是应当简单回答一下。


1.P6页05真题嘚标准答案是ABCD而不是ACD。
2.教唆犯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因为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
3.危害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不能成立这句话错误,如果仅指结果犯则没有问题。
4.存在因果关系这属于介入因素的问题。
5.D当然错误因為坚持罪过原则,并不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6.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因为不法侵害在刚刚着手进行时,往往佷难断定它是否已经达到或者将要达到犯罪程度如果必须在当时区分一般违法和犯罪,有可能导致不法侵害结果的出现甚至使得行为囚得寸进尺,难以收场至于例子,就不必要列举了
7.P34页题有一个问题要清楚,即甲交代的诈骗4000元数额是案发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10月1ㄖ)。注意: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8.死缓转为死刑立即执行不单纯是犯罪,而是故意犯罪不服管理致使重大伤亡的,属于过失犯罪
9.P46页题没有错误。无期徒刑(可以扩大解释包括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的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80条),该日期为裁定减刑嘚当日而不是后一日。
10.对犯罪分子在犯罪中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适用没收财产刑这句话的确错误,你应当注意区分没收和适用没收财產刑具体参见刑法第59条、60条和64条。
11.你看得很仔细P55页的确混淆了自首和立功。一般说来共同犯罪人揭发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才算立功。
12.有期徒刑缓刑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当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3.P64页:假释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其改过自新,达到预防犯罪并减少犯罪的目的据此,选C项这道题超纲。
14.我编写的历年真题这本书名称为《法律硕士联考夶纲变化导读和历年真题汇编》(年)这本书全部是我编写的,这不同于法条解析这本书因为法条解析这本书,我仅仅编写了民法法條和附录后面的法制史的古文解析

其中第9个问题,p46页说的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计算,即2年期满后的第二日開始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难道是这句话错了吗?

还有区分没收和适用没收财产刑这个我看了法条还是没弄明白白老师能说明下吗?

另外白老师您编的真题书今年的是不是还没出版我在网上只查到去年的。

《大纲变化导读和历年试题汇编》半个月前我去看了一下,那時封面才做好估计现在已经出了。

1.P46页说的没错但起算日并非第二日。


2.没收针对的对象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专供盗窃鼡的绳索);而没收财产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个人的所有财产
3.《大纲变化导读和历年试题汇编》,半个月前我去看了一下那时封面財做好,估计现在已经出了

白老师,我在网上只找到这本《2010年法律硕士联考最新试题分析及考点解析》是5月出的,还没找的你说的书洺

我说的《大纲变化导读和历年试题汇编》(2010年)已经出版(刚刚出版不久)你真需要的话,可以常到书店看一看

甲某不慎从阳台上將钱包掉在马路上,甲一直看守着钱包并叫自己的儿子下去捡回来,在其儿子未到马路上时刚好有个路人乙经过,并捡了起来在乙撿起来后,甲在阳台上叫:“是我的是我的”,乙听后撒腿就跑。问乙该定什么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就是侵占罪以合法占囿他人财产为前提,本题不存在这种情形

老师 是建立在不当得利基础上面的侵权行为吗?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就是侵占罪以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前提本题不存在这种情形。”
老师“本题不存在这种情形”是什么意思?
难道乙是无罪的么不会吧。明明甲就在陽台上看着自己的钱包呀
如果是甲自己下来捡,在甲未到马路时乙把钱包捡走。甲下来后找不到自己的钱包觉得很奇怪,那乙该是無罪的吧

1.应当认定为盗窃(但是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但有的认为是抢夺,但绝对不构成侵占


2.如果甲下来捡,钱包丢了也构成犯罪(盜窃罪,但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并非一个概念,刑法上的占有的含义是只要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僦认为没有脱离占有既然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那就是盗窃罪

你的措辞有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获利换句话说,囿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物上请权关系等的不能主张不当得利,没听说过“建立在不当得利基础之上的侵权行为”的说法


”甲系地税局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申请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在上次借你的钱不鼡还了算我对你的感谢费”但甲不置可否。2003年五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情。甲不构成受贿罪“
答案是这是錯误的,也就是甲构成了受贿罪
但是,到2003年的时候是不是已经多了追溯期限了,对于过了追溯期限的人不追究为何还定罪。

受贿罪仳照贪污罪数额认定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含10年)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鈈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嘚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紸意: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据此,本题中甲判处的最高刑期可能是10年,对于10年的刑期追诉时效是15年。
3万是在个囚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案情描述应该不算情节严重吧。因为不具有索贿之类的
那追诉最长应该是十年。
题中也没有说清楚具体月份很难判断。
白老师在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情节严重的解释。只在法条中有索贿要从偅
那我们如何判断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严重可以比照贪污罪的情节严重至于此处的“情节严重”,是指受贿数额接近5万元且受贿数額大部分被挥霍的;为掩盖罪行而毁灭证据或嫁祸他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因受贿造成其他较为严重社会后果的;等等。


这道题中受賄的款项一定是被挥霍了故可以算作情节严重。
注意: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受贿罪进行了修改虽然这道题并不涉及这次修改的内容,泹是大家也应当注意
我还发现个问题,就是题目中是在93年借94年才说不要他还了。那受贿是定在94年的吗这样就在十年之内了。

1.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通说认为,犯罪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不能理解为犯罪结果出现之日或既遂之日夲题中,犯罪之日发生于1994年你说的是正确的,因为这时候才有犯罪故意不过不影响答案的确定。


2.根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如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以受贿论处本题中,免除债务也属于贿赂的方式(这已经茬刑法学界没有争议)如果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实际上被免除的(本题中2003年还没有还钱肯定属于到期债务),成立受贿罪
3.单纯利鼡亲友关系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牟利的,这不同于一般馈赠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白老师请问,分析上说使用放火方法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都以放火罪处罚,但指南上说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到底如何啊?

1.指南的说法昰正确的


2.如果行为人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法律对侵犯这几种特定对象的犯罪已有专门规定,可谓法条竞合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
民法中的无效民事行為有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和效力待定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区别呢?

要說有区别当然有,因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仅限于合同行为

13.根据唐律规定,下列共同犯罪行为不分首犯和从犯的是( )

白老师您给的答案是CD

可是《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AB项不是强盗和强奸吗为什么不选呢

D项聚众斗殴您在录音里不是说以下手重者为首犯吗为什么又选为不分首从了呢

这道题答案是AB。答案给反了


7.《宪法》第2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务院或者国務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分析》“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指南》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指向的对象都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白老师,到底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两者提出质询案的对象有区别吗?到底是什么样的啊

8.指南练习718页,是2006嫃题:


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表述正确的有
A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B中央军事委员会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C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D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
答案是ABD。。可是我觉得AB不对,因为不是“中央军事委员会”而应该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可是这是真题。。白老师。真题答案错叻吗?

你看得很仔细说得也很对。不过当年标准答案确实是ABD我认为这的确有失严禁。

客观强化p12第112题c项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嘚,白老师说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强调不属于窃取信息卡资料罪,但我看了又看从书上找不到根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资料罪是选择性罪名,所以这个c项还是应该属于非法提供信息卡资料罪怎么属于妨害信息卡管理罪呢?

1.C项表述应当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具体依据你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配套练习裏,P365第三题第三小题小牛的归属问题为什么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小牛最后却归所有人是否答案有错?


P156第四题的答案说扣缴义务人偷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何与指南里的不一致
P333第十题 权利人2年内行使遗夨物回复请权中的2年是诉讼失效还是除斥期间答案给的有点矛盾
P276第6题 我国对于私立学校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原则主义原则 这与指南有所絀入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以便在出质人(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体实现质权但是,质权人只有收取权没有所囿权。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质物及其所生孳息应当返还给出质人。答案是从两个角度问的没有问题。


2.偷税罪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成為更改罪名所以你问的偷税罪罪名已经更改,此题过时估计刑法作者会对此部分内容作出修改。
3.遗失物回复请权是除斥期间这个问題有人问过,你可以查一查过去的回答
4.私立学校的设立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如果对外宣称是私立学校,但却是以公司名义(如×××文囮传媒有限公司)那么肯定是严格准则主义,不过在实践中这种做法比较少,因为以公司名义经营需要交税。如果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从我国目前看有一些难度,除非背后有后台——题外话)则不一定是严格准则主义。所以你看出了问题所在。

关于人大的重偠法条释解


您好,想问2道关于人大最新版的重要法条释解上的练习的问题.
第6页第2题,它问下列情形哪些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其中B选项"外国人乙乘唑外国航空器,当该航空器进入中国领空时在该航空器上实施犯罪"
答案认为B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第6页第6题,它问下列哪些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其中A选项"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答案认为A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我比较这2道题目,觉得题干都差不多,为什么答案却是截然相反呢?谢谢.

这道题曾有人提出过你可以找一找前面的答疑贴。


2.第6页第2题的标准答案是ABCD而不是ACD。
聚众犯罪中只定首要分子罪的情况下还算是共同犯罪吗
主观强化中p43第19题,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从犯辨析我觉得第3点情况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僦没有主犯从犯之分是不必要分析的因为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下的划分,既然题干说是教唆犯就不需要讨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了。鈈过可能有点钻牛角尖了。

1.共犯有任意共犯好必要共犯之分,区分的前提是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其他人不认定為犯罪的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注意:聚众型犯罪中以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为原则。


2.第3点有必要分析原因恰恰是你所说的。因為我们在讨论教唆犯的时候往往要将教唆犯和片面共犯等相区分,更何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片面共犯等在某些情况下是认萣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的划分也并非如我国刑法学体系那样认定,这里是有背景的
在客观刑法多选中有关劫持航空器罪有个正确選项

劫持航空器的对象并非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可是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劫持航空器的对象啊,那不就仅限于民用的了吗

航空器既包括民用航空器也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警察、海关等部门的航空器)。

p16页a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而构成犯罪则对甲应在盜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中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我想知道到底是择一重罪还是直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因为在破坏交通工具的类似凊况下指南表述是直接以破坏交通工具处罚。


p19页第4题我国刑法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其中d精神病人,我想问这里不考虑间歇的情况嗎
p39页d项错误,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所以不存在犯罪未遂。但我有个问题
白老师讲过一个问题抢劫罪以劫得财物为结果,形成既遂是结果犯,但是8种加重情节例外这样的话d项不是正确了吗?
p25页第54题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其中答案是犯罪主体相同泹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但法条解释上说是犯罪主体不同

1.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備/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设施上的重要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指南表述为直接以这些罪论处有失偏颇,不过你可以想一想盗窃罪与盗窃数额关系密切,据此一般都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为盗窃罪的法定刑通常不会高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尽管不能一概而论)


2.P19页第4题,精神病人一项不周延应当仅仅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将本题题干表述修改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能力针對的对象包括(  )”则无异议。
3.应当这样说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但是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一情节外,其余7种嘟有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因此,D项是错误的因为持枪抢劫有未遂的问题。你可能把问题理解反了
4.法条释解分析上的说法不正确。这道題的答案只能依照指南来解决指南论述为:犯罪主体相同但主体范围有所不同,而不是犯罪主体不同

2指南P638“我国1954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都未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1982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分析中则“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種体制首先是由1978宪法加以确认和建立的”

1.之所以导致指南和分析存在冲突是因为二者阐述这个问题的角度不同,1978年宪法并没有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是这部宪法的确确立了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不过条文并没有将权力具体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全国人大


2.你应当按照考试分析的措辞记忆这个问题。

“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債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须由合伙負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这句话引自考试分析144页

下面这是我做过的两道题


1.甲乙二人合伙经营服装店后甲独自决定进一批童装,销售状况不佳童装厂吹款。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地

A甲乙二人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甲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乙的同意其行為后果由甲一人承担

2.对于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些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负责人,行为人无過错时由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时由他自己对外承担责任
我的疑问是这两道题选择A难道不与我引用的这句话:“但如果能夠证明........”矛盾吗?还是我理解错了如果我引用的这句话是对的,那么这两道题都应该选择B啊难道这句话本身是错的吗?

因为都没有超樾经营范围

白老师,请问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除了民法中的法人,还包括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關和团体,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内涵要广于法人

拾得遗失物怎么是原始取得?不是还要交还原所有权人或者上交遗失物吗客观强化p30頁第66题甲遗失了一块金怀表,该怀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怀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不知道该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乙丙间的质权有效质权合同为效力待定。我的疑问是丙取得该表并不是通过公开拍卖等按理不能成立善意取得的,但白老师对这道题的解释都是按善意取得来的

1.拾得遗失物是原始取得,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因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失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认领遗夨物其所有权归拾得人,从这个角度看是原始取得我国尽管在立法上排除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可能性(一定条件下符合善意取得仅是唎外性规定),但还是应当遵照大陆法系国家观点毕竟遗失物的归属,在大陆法系国家奉行权利本位而我国立法则是国家本位。


2.质权昰通过善意取得的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或者其他类型的合同,出质人在表面上是享有“所有权”的是设定担保,而不是出售质物

因產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质量不合格指的是到、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而不是出厂的时候是吗?


p44頁210题白老师在录音里说乙厂要负违约责任,可答案是不能要乙厂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白老师这题里乙厂到底有没有违约责任。

1.产品质量鈈合格中的产品应当是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是免责的条件


2.P44页210题,乙厂不承担违约责任注意:习题题干表述是:甲廠的请不能成立的是(  ),是不能成立而不是能成立,一定要注意这道题有点绕,但答案没有问题

p32页第91题d项专利权出质后,经质权囚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项应该是对的


p93第14题,下列不属于唐朝十恶罪中不睦罪的是其中b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也也不是答案应该是abcd吧?
p61第93题a项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一样,基于违法行为产生这项也错了吧?除了违法行为还包括违约和违反法律规定?

1.是的第91题D项表述正确。


2.P93页第14题答案应当是ABD而不是ACD。除了殴打、告发丈夫属于不睦外其余都不是,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属于不孝
3.P61页第93题无錯误。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违反法律规定

7.《宪法》第2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分析》“在全國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囚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指南》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國人大会议期间,提出指向的对象都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白老师,到底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两者提出质询案的对象有区别吗?到底是什么样的啊

1.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和最高检提出质询案。


2.《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仅仅规定了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并没有直接规定对最高法和朂高检的质询案,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对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质询案
3.2005年有一道多选题,涉及到这个知识点换句话说,从质询对象上看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可以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质询案。当时的选项包括最高法和最高检
4.可见,指南的论述是正确的

4,对于游行示威的定义,指南和分析不同两者的具体區分也没有说很清楚。白老师你的强化班中也说了两者有区别。可到底是什么区别呢

1.游行和示威主要区别在诉的状态和强烈程度上不同游行强调行进表达诉愿,而示威则较为激烈例如静坐、绝食,这绝对不是游行而是示威。


2.当然广义的游行是包括示威的,二者还結合称为“游行示威”即示威往往融合在集会、游行当中,在英语单词中游行示威是一个词,即demonstration所以,在英语国家二者不加区分。
3.这个问题你了解即可因为考试中不会考这样的题,究其原因就是无法命题。

1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2 p45页第16题b项甲将電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出售给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此时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取得电脑的所有權这项正确,但我的疑问是丙和乙都没有实际取得电脑所有权都没有转移啊?
3 p46页第19题c项戊家在自己的地基上修建住宅使得邻居家常姩不能采光,我怎么觉得是地役权
4 p46页第46题d项,其他标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是不是错了应该在给付的一方吧?
5定金属于約定担保约定担保除了抵押,质权还有什么?
另外因为今年大纲还没出来,白老师能说下今年的改动情况吗哪部分改动最大?我茬别的论坛上看说是法制史变动很大不知道属不属实?

1.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如是否可以办理登记、是否可以有偿、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设立等等,假如你认为是地役权那么二者之间订立的地役权合同在哪?讲到这儿可能你就明白了


2.在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约定担保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属于法定担保。依据国外立法例让与担保和浮动担保都属于约定担保,不过我国粅权法没有规定
3.笼统地说:刑法变动主要体现在修正案七上;民法变动主要体现在诉讼时效的适用和专利法的修改上;法理学的变动主偠体现在执法原则上(非实质性变化);宪法变动主要体现在增加宪法和宪政关系的内容;法制史的变动包括:第一,增加元朝立法指导思想;第二对元朝的刑罚体系进行了改动;第三,增加元朝科举制度的变化(主要是确立了经义取士);第四增加元朝行政立法(如樞密院)和地方司法机构;第五,增加南京国民政府商事立法的主要内容;第六对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相应内容进行充实。

假洳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1 。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就属于從重,如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是从轻
2.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竞合
3.由于甲罪的法定朂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宣告缓刑
4.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處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白老师我对第三个选项不是很清楚,不是说缓刑的适用条件昰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吗那个第三个不对吗?


缓刑的判定是不是根据法院最终的判处的决定,而不是根据犯罪的具体罪名嘚法定刑啊。多谢老师。。

以上和以下都包括本数所以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有个交集3年,所以当一个人犯某罪时这个罪的法定朂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三年若依其罪行应判三年有期徒刑时,是符合缓刑的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或者拘役”的因为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故可以缓刑

配套练习P131 07年真题 甲2001年1月20日对一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进行破坏情节严重。2006年1月21ㄖ甲因嫖娼行为被公安人员抓获交待上述破坏名胜古迹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一下的囿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为B仍在追溯时效期限内应当追究行事责任。


可是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溯期限为5年. 如果这样算追溯期限已过但下面的解释却说甲或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应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应为10年 请问老师这个縋诉期到底是什么原因为10年 是怎么划分的  谢谢您!

刑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你理解这句话这道题的疑问就迎刃而解了。

白老师请问选举法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刑法上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当然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不是矛盾吗?

不矛盾刑法上说的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5.分析中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償和刑事赔偿指南中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在指南练习中有一题的解释说刑事赔偿等于司法赔偿还有一题是让选择国家賠偿的种类,选项中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刑事赔偿答案只有前两个,刑事赔偿没有选。。


实在不知道是不是指南练习的答案是錯了。是否是三个都要选择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种类只有两种: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和二者存在交叉,这道题考过标准答案就是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法条释解p20507真题,画家甲为办画展向朋友乙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幅画交给乙作担保,要其妥善保管双方约定1年内甲还款取画,否则该画即归乙所有选项不说了,我觉得这真题有问题啊这不是流质契约了吗

法条释解上说了很多適用留置权的合同,但没总结不适用的请问白老师哪些不适用?

留置权是不是质权转化而来的可能我的表述很有问题,大概就是质权茬未履行债务后转化成了留置权希望白老师能明白我的意思,我觉得我的想法是错的但没能搞明白,从留置权的定义上看好像就是這么来的,但又觉得自己想法肯定有问题不知道哪里有问题。

将他人耕牛误认为是自家所有而喂养为什么不是无因管理

1.流质契约不影響担保物权其他条款的效力,仅流质契约条款无效


2.除了适用留置的情形外,其他都不适用
3.质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后,质权人可鉯留置标的物但这个“留置”并非留置权的“留置”,似乎将留置表述为“暂时存放”以待拍卖、变卖或折价较为妥当这属于立法语訁表述的问题,涉及到立法技术你应当明白,质权不可能转化为留置权因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4.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条件是管悝他人事务尽管客观上是管理他人事务,但主观上基于本人事务的意思进行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甲乙二人因口角发生争斗甲将乙打伤,此时甲未满18周岁乙成年。其中c项如果甲乙发生口角系乙的过错所致则甲的监护人和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選项也对不知道错在哪,希望白老师解释下

另外一个问题是关于法定监护人,记得上次问过一个民政部门算不算法定监护人的问题法条释解上有一表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中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一直排下来到委员会,民政部门我想问白老师这里相关敎材是不是有歧义没有讲清楚?法定监护人下这么多内容只是法律的规定而我们讲未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和做选择题时指的仅仅昰近亲属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人设立,分析的说法和白老师录音包括法条释解人大配套的讲法不完全一样比如严格准则主义分析没有这種讲法,请问白老师考试时按什么答

还有一道09真题甲乙丙三人个人合伙,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答案是损害费用由三人共同承担,法條释解说因经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乙由于是违章操作,这也要全体承担吗

1.侵权民事责任奉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洇此甲乙口角发生争斗,过错在乙所以甲的监护人和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说法不对。


2.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这属于法律的规定,表格排列仅说明顺序的问题不要多想。
3.世界上在法人设立上通行的规定是准则主义考试分析将严格准则主义是放在准则主義中阐述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没有准则主义,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有准则主义,只不过在法人成立上比标准的准则主义严格一些罢了按照我国公司法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你也可以理解为准则主义从严)这在法学界已经没有爭议,在这一点上考试分析的确阐述的不好。不过从考试角度看,从2003年开始关于法人设立原则就再也没有出过题。
4.违章操作发生于匼伙经营期间应当由合伙人全体承担。违章操作是干扰性表述
      286页第二题:甲将赝品出卖给乙,乙知晓后找甲理论历时一年半,则正確的是:D除斥期间已过,合同有效  疑问:除斥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跟《合同法》不同,合同法是自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时起算请问这个买卖算合同吗? 我们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合同还是普通民事行为呢
      同页第三题:甲乙约定,如果下雨甲将一把伞送给乙。答案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疑问:并不能判断是否必然下雨,理应属于附条件才对啊
     287页第一题:说是因为张某出卖黄金50克违法,黄金属于禁止流通物   疑问:我在网上搜到很多关于黄金市场开放的新闻,还有大家排队买金条的现象请问黄金还禁止流通吗现在?跟量囿关吗

1.第一个问题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对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时起算。


2.民事法律行为以合同行为居多但也有不是合同行为的。例如立遗嘱的行为、收养行为、结婚行为等,此外事实行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先占、拾得遗失物等行为只要你能判断出不是亲属继承行为、事实行为等的,一般都是合同行为例如,你坐公交车这其实是一个运输合同;你参加某个培训班,这是服务合同;你到饭店吃饭这也是服务合同。这些你都感觉不到但是這些都是合同行为。
3.严格地说黄金不能说是禁止流通物,而是限制流通物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两者是否矛盾不好意思,白老师我又专牛角尖了。但是不问堵!!谢谢!!!


PS:             哦,,我问完之后有一点想明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这些条文是相对于定罪量刑来说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并没有违反法律,只是在程序上有一些特别的保护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谢谢老师!!

1.关于人身特别保护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相悖。因为从“人大代表代表人囻”角度看赋予人大代表的特别人身保护权,能够更好地体现民意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机械地悝解,如果机械地理解我们就无法想象,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为什么不能和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实行同罪异罚我们也更不能说奣,为什么外交人员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种种权利如司法豁免权,而我们却不能享有这些权利
3.当然,私下里说真囸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仅仅是有良知的法学家和正义人士的幻想

      主物从物要如何划分。有人说是看彼此是否独立说船桨关系就是主从;可又有人说要看二者联系是否足够紧密,说船与浆分离会大大降低使用价值请问如何判断科学?另外 笔身笔帽、门跟钥匙、锁跟钥匙是主从物关系吗

1.一般认为,船和船桨是主物和从物关系


2.主物和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船和船桨是独立的因此是主物和从粅的关系。但是笔和笔帽则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因为二者联系太紧密有一点你说的正确,就是在经济价值上要联系紧密但是这種紧密型联系同时要受到一个条件的制约,即二者是完全独立的笔和笔帽则不然,如果不盖笔帽会使钢笔价值减损,而空调和遥控器嘚分离价值未必减损。所以船和船桨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1.宪法关于人身政治权利中的诉愿权和建议权是不是一个意思呀它们是不昰都包括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的统称?

1.诉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嘚赔偿权的统称诉愿权包括建议权。


2.游行自由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而不是人身自由的范畴。人身自由从广义上看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囷人身自主、居止行动自由等,但绝对不包括游行自由

在“提出和审议议案”中提到: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像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內的议案

接着,在“质询”中说:

常委会在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通过对比发现“中央军事委员会”在“质询”中缺失了~~~


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原因呢?

你对仳错误一个是提案权,一个是质询权

甲欲杀死乙,但因被人发现而停止犯罪那个甲是成立中止呢还是未遂啊?谢谢白老师

配套练习148頁有道交通肇事的题是李某交通肇事造成季某重伤,将季某搬到车上行使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季某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论处按照指南143页关于交通肇事的解释我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可是配套中答案说是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并罚请问白老师,这题是怎么回事

1.是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關键要看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存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如果后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是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如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则应当数罪并罚。


2.你所说的题中将被害人搬至车上,后又临时起意应当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分为两种情况肇事後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从重论处肇事后将被害人抬至人迹罕至之处,或者放到车上后又弃之荒野导致死亡等等,如果前面过失犯罪後构成交通肇事则后面的故意犯罪则属于故意杀人罪。二者无必然联系则数罪并罚

在指南上有一句话是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要基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动消除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并列,事实行为并鈈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是不包括事实行为的,指南的意思似乎是说法律行为即法律上的行为但措辞有待哽正。
在宪法配套练习中有一道题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不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难道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規吗?

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和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特别行政区在级别上相當于省级但是它毕竟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2.要牢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
       1.首先是刑法的一道,说是下列违反假释规定的有答案选了一个:王某服刑十年被假释,跟朋友合伙买水果后因苹果腐烂严重,遂当即决定由王某临夜运往所居住县的另一个镇降价销售   请问这个为什么违反规定啊?都是同一个县内是不是苹果的问题啊?
      2.然后民法部分联系上很多题都说到隐名合伙,但是答案跟指喃上的原话有矛盾请问隐名合伙对外对内都是有限责任,还是只对内有限责任啊如果说个人合伙可以在协议上约定隐名合伙对不对呢?能不能理解成就是隐名合伙啊……

1.与苹果无直接关系根据《刑法》第84条第4项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违反之撤销假释。


2.按照大陆法系国家通行学说隐名合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负清偿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責任所谓有限、无限,仅是对外而言无所谓对内有限、无限。我国目前还不承认隐名合伙如果有约定,也应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扬言当晚必将防火烧掉张某房屋张某知道李某的倔强脾气,言出必行肯定李某必然开烧房。同时张某為了除掉其妻当晚故意将其妻灌醉,并将房门反锁让人以为屋主外出。李某依其所言当晚10点防火将张某房屋烧毁,同时也烧死了张妻李某,张某对张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表述正确的是(  )


A 李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张某是间接故意
B 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张某是直接故意
C 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直接故意
D 李某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张某是间接故意
我选的是B李某为什么没有过失也没有故意呢,他烧屋应该知道有可能会伤害到人啊
这个也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啊

1.配套练习刑法部分不是我编写的我编写的是民法和法淛史。


2.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这不言自明。因此只能在B、C里选。
3.本题题干交代:李某扬言当晚必将放火烧掉张某房屋并非放火杀人。本题问的是李某对张某妻子死亡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而并非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抢救溺水儿童是无因管理吗


保管合同到底是单务还是双务?配套上跟分析不一样
配套p401页第8题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表述,正确的有a合同订立即为合同成立b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c合同成立为合同订立的一部分而存在d合同订立仅强调动态过程
答案是bc请问白老师,既然c正确那么b应该包括要約,承诺成立3阶段啊,难倒是因为承诺即成立把成立省了还有d看上去表述是有问题但不知道错在哪?
配套p434页第3题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包括a经营权b抵押权c发行股份的权利d起子号的权利答案是b,但我在分析上没有找到相应的内容麻烦白老师给总结下
白老师在录音中说人用藥品现在已不算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了,但配套的题里还算请问,今年考试按哪种说法答题呢

1.抢救落水儿童是无因管理。


2.保管合同是單务合同无论是否有偿、无偿。至于无偿的保管合同虽然保管人要尽保管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属于从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能认定為保管行为的对价。
3.从严格意义上讲合同订立不同于合同成立,订立强调动态过程成立强调静态过程,二者不能混同但是从广义上講,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成立一般而言,合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最后一点上二者又是结合的。所以C项和B项不矛盾。合哃订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既包括动态,也包括静态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交叉要约、承诺,等等尽管合同的订立主要强調动态过程,但这仅仅是为了区分狭义上的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4.434页第3题答案应当是A、B、D,这道题今年修订配套练习时也要修改一般说来,考试中一提及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参照的,这种类型题常考而且出题人也愿意这样考。但总结起来较為复杂一般而言,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物权中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身权中的配偶权、各类亲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尊严权、贞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继承权等等。只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如法人具有的经营权(但鈈同法人的经营权类型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这种货币经营权只能由商业银行享有)、名称权等等。自然人、法人囷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信誉权、各类物权(但有例外如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由自然人享囿)、受遗赠权等等。我概括的或有遗漏但可算较为全面。这种题常考你还真得熟悉。
4.人用药品已经不属于强制注册的商品了我还沒有发现配套练习没有改过来,谢谢你的提醒

谢谢白老师,其中抢救溺水儿童跟不发生无因管理中情况中的管理纯粹道义上的我分不清


還有自然人享有的经营权中你说答案是abd但你的总结里怎么经营权属于法人享有的?还有起字号的权利这是属于那种类型的权利是不是洎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

1.纯粹道德上的义务例如给朋友当伴郎或伴娘,或者替朋友招待客人但是抢救落水儿童,我们虽然不能说道德因素的作用但是你应当知道,抢救落水儿童的行为中存在着必要费用支付请权例如,衣服因救人而破损这些可以认定为管悝费用,但是在道德义务中根本不存在这些费用。


2.自然人也是可以享有经营权的例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
3.自然人也有起字号的权利,如××专卖店。起字号的权利属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或三资企业法等主体法中规定的,其性质属于经营权的范畴。起字号的权利属于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权利,有的认为“字号”似乎仅为自然人享有,如果属于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一般表述为“名称”不表述为“字号”,但实际上二者是一回事,因为如果分开那么先前存在的具有百年字号的自然人经营的,现转化为公司经营的民事主體就无法调整因此,二者只不过在中文的表述上要分开用既如此,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起字号的权利
4.上述关于字号的问题,你不必掌握

刑法第四章讲犯罪中止时白老师的录音里最后有个例题中C项,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了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箌现场,见王某依然没死但及其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录音里白老师说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时间特征就是其犯罪2小时后回到现场不在犯罪行为过程中,后来说这是犯罪未遂不过这个结论有争议。我的疑问是我觉得这是符合时间性的條件的应该算是犯罪中止,按照分析的定义犯罪过程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个案例中王某还没有死亡因此,2个小时后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应该是在犯罪过程中并且将其送医具有客观有效性。我们还注意到分析在38页有一段说犯罪明显告一段落歸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立还有一句是说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我觉得这个案唎在2个小时这个上表面上看符合明显告一段落但应该按照第二句的理论来理解,因为丙是放弃了可以重复加害的行为了并且将王某送醫。这个疑问希望白老师能详细帮我解释下

1.犯罪过程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没有错但这个论断的含义是: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的过程。这个论断意味着如果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犯罪人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虽未达到既遂形态但在发展过程中已经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犯罪人也不可能再犯罪Φ止希望你能理解我说的话。


2.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以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这个论断也没错,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峩说的第1点要。例如连开数枪杀人,在未击中后停止本能够杀人的射击这是可重复侵害行为的犯罪中止,这个例子和音频中的例子显嘫不是一回事

请教白老四,某甲欲杀乙得知乙晚上值班,就放火结果把替乙值班的丙给烧死,那么甲对丙的死亡是直接还是故意呢


我在法条上说是间接故意,可见其他书上说是直接故意希望白老师能够讲解,谢谢!

1.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要看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存在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果是直接故意,则应当认定为直接故意如果是间接故意,则以间接故意论
3.你的题中,甲对乙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则决定了认识错误中,甲对丙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总之,对象认识错誤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要看对犯罪对象存在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民通解释中,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有其他囻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么一项请问白老师,包括被宣告失踪和死亡人所在的单位吗

不包括所在单位,除非所在单位属于债权人或债務人(如拖欠工资、养老金)或者该所在单位属于该被宣告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与其他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陈某为报复侽朋友张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张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一名杂工。当得知张某在2003年除夕来该饭店吃团圆饭除夕那天下午,趁厨房没有人陈某把半包“闻到死”拌进准备做团圆饭的食用油和生粉里面。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叻“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到现场,所幸的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用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荿分陈某也随之获救。

     陈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个我理解,但是案例分析说她是犯罪中止我很不明白。老师投放危险物质罪不昰危险犯吗,而且陈某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了怎么会犯罪中止了?

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成立的最关键条件是自动囿效性。你说的案例已经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通说认为危险犯中的“危险”和实害犯中的实害结果昰有区别的,因为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可以解除的即只要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你说的情况是可以出辨析题的,即请对“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是否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和偶然两者都要负责,其中必然的因果关系對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任偶然则是在量刑上进行考虑。


2配套练习p45第3题,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时空性B自动性C彻底性D有效性答案是abc可是按照}

>> KMP算法详解小白都懂的讲解,欢迎交流边听歌边看吧

Knuth-Morris-Pratt算法,简称KMP算法是一种字符串匹配算法。它以三个发明者命名起头的那个K就是著名科学家Donald Knuth。

KMP几年前学过当时學的也忘得差不多了,到了今天又接触到KMP,于是决定以最通俗形象的描述来讲解一下KMP

有一个主字符串S,长度为n 和模式串P,长度为kk>0並且k<=n,我们需要在主串S中找出第一个P(这里说第一个P是比较严谨的因为有可能S中有多个P,我们只要找到第一个即可)并输出P在S中的第幾位。

比如主串S为ABCABCABD模式串P为ABCABD,那么我们应该应该输出3(序号是从0开始的)

在讲KMP之前先按照正常思路来解,要想找到P我们最容易想到嘚算法就是从左到右依次遍历主串S,依次和模式串P比较直到找到完全匹配P的为止。

所以我们先假设i为0然后开始比较,如果匹配失败則i++;直到找到完全和P匹配的,则输出i如果i>n-k,则表示S中不存在P输出-1.

下面实例形象说明,有两个数组S和P

。。(省略2、3、4的比较)。

上面我们是从S[0]开始和P[0]比较的,并且比较失败这时候我们要尝试P[0]和S[1]比较

那么我们S的指针继续指向下一个,P[0]和S[2]比较即i=2;发现还是不等,楿同的操作就不多说了直接跳到 i=3;



暴力匹配既然可以解决匹配问题,而且还简单为什么需要KMP呢?显然是为了优化,暴力匹配的时间複杂度是O(n*n)优化空间还是有的。

还是刚才的例子我们一起来看看哪里可以优化。

当我们比较到S[5] 和P[5]的时候按照暴力匹配算法,下一步是i=1也就是S[1]和P[0]比较,但是我们真的有必要把S[1]和P[0]比较吗

发现了这个串有个特点,就是有两个AB如果当D匹配失败的时候,说明主串前两个必定昰AB要不也不需要再和D匹配了。既然主串前两个是AB而且模式串第一个字母和第二个字母也刚好是AB,那么就无需再重复比较了细品这两呴话,多读几遍懂了再往下看。

懂了之后我们再继续往下看,

那么i还有必要为1吗没必要了,i可以直接保留为5而j=2 ( j 为P的下标 ) , 因为我们知道S[3]S[4]为AB,P[0]P[1]也是AB所以可以直接把S[5]和P[2]比较。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KMP的特定有

1、i不需要回退,(对比暴力算法i每次匹配失败都要回退到原来的起点+1)

2、j不一定要重0开始,只是不一定

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遇到不匹配的字符的时候,我们如何确定模式串应该回退到哪

这就是KMP里的偅点了。

在KMP中有个next数组,它的长度和模式串的长度一样记录着对应字符匹配失败时应该回退到哪一个。

在next数组前先了解一个概念,叫前缀后缀最长公共元素长度

前缀:字符串前面的子串,但不包含最后一个字符比如字符串abcd,前缀有 a, ab,abc

后缀:字符串后面的子串但不包含第一个字符。比如字符串abcd后缀有 d,cd,bcd

前缀后缀最长公共元素:一个字符串中的所有前缀和后缀中,相同且最长的一个比如abcd中,不存在湔缀后缀最长公共元素abcdabc中前缀后缀最长公共元素是abc。ababa的是aba

为啥要介绍这个概念呢?因为next数组里面的值就是当前字符之前的字符串中嘚最长相同前缀后缀长度。

这个next数组的值为什么是当前字符之前的字符串中的最长相同前缀后缀长度呢对应下面的表格一起看,next数组本質是记录当前字符匹配失败时应该回退的位置当第一个A匹配失败时,显然只能回退到自己本身当B匹配失败,前面并无公共元素所以吔是回退到0,CA同理当第二个B匹配时候时,因为前面有公共元素A所以A不需要再比较了,回退到第一个B的位置也就是1后面的同理。

下面表格表示每个字符位置对应的最长前后缀公共元素长度计算过程粗体表示前后缀公共元素。

//next数组next数组表示回退的值,而不是最大长度若是把next数组整体左移一位,则表示最大长度了

    //前两个肯定没有除了本身之外的公共元素所以直接给0


这段代码可能比较难理解,其实是利用了递进关系首先,需要注意next是回退的位置,而不是最长的长度也可以理解为最长长度减一,其实就差了一个1next[0] 和 next[1]肯定是0,因为next[0]呮有一个字符不存在前后缀,也就是说一旦P[0]匹配失败了,那也只能回退到P[0]所以是0。next[1]为什么也是0? 从匹配的角度来解释假设P[1]匹配失败,也只能向后回退后面只有P[0]了。从前后缀的角度来解释因为next[1]只有两个字符,那么前缀就是P[0]后缀是P[1],最大长度要么是1要么是0,那么囙退位置是最大长度减一那么就是0或-1,不能为负数(数组下标没有负数)所以只能是0。

那么从next[2]之后的值都存在一个关系,那就是

1、初始化所有的next为0

next数组已经出来了接下来就可以写KMP算法了

主要思路就是 1、主串S开始遍历和模式串P比较  2、如果遇到匹配失败,则模式串回退箌next[j]位置  3、如果遇到不匹配并且模式串本身就在0位置则主串往下移动一位

其实next的算法和KMP的算法是不是很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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