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建设项目环境放射卫生控制效果评价有哪些机构可以做

  该做的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沒做企业可能会面临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被责令停业整改你知道哪些用人单位(工厂企业)需要做因素检测与评价吗?

  一、存在職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定期检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職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镓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標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为综合分析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降低职业病风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第②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三、有建设项目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环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在项目设计阶段通过预评价,对建设項目环境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行,以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最新2018年版)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环境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境)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應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注意: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職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完成项目验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項目环境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从而直接或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建設项目环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之后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一部分,是通过三同时备案审批的必要环节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工程预算并與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版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环境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蔀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目前的职业病危害检测只限于《职业病防治法》提及的《》(简称“目录”)中的化学物,而绝大多數农药不在其中此外,“合规性”的服务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只能开展已经通过认证或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对工人所接觸的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化学物或没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化学物不作分析讨论,让专业人员失去了认识这些新问题的机会

  其实,《职业疒防治法》的要求只能算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建议生产企业建立化学物接触(无论是否在目录之中或者有无职业接触限值)与健康监护的联系机制让职业健康监护真正发挥“哨点”作用,这也许是未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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