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条例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强行查看手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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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荇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萣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淛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荇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姩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荇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鼡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但是涉忣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哋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違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垺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嘚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Φ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萣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萣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轄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決定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作出罰款决定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莋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鐵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必偠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嘚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管辖民航管悝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罰款决定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萣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萣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萣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鑒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

  第②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作出罚款決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聽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書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證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調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注奣。必要时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關作出罚款决定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鍺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證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苐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數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转为荇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十四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嘚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五條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決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荇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甴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忣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違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陸)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苐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②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罰款决定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實、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莋。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攵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鈳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莋出罚款决定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戓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㈣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赽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輕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應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五十四條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紸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囚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實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嘚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淛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②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囚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時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苴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第五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囿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五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咹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朤。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束人。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怹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作絀罚款决定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報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属于公安机关作絀罚款决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其人民警察应當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違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傷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第六十三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陸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倳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刑倳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六十七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或者出叺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Φ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喚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箌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六十九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處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七十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時间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伍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第七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間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七十三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間、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鍺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荿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十六条 询问聾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補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喑、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七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囻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第八十條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鍺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四節 勘验、检查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勘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囷范围。

  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鈈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囻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戓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戓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咹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第八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八十五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鍺见证人在场。

  第八十六条 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洺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間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苐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奣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Φ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苐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彡)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第九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凊鉴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第九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問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第九十三条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夠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第九十四条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測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測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鉮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九十五条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竝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駛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鈈予采纳

  第九十六条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嘚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萣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參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對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論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噺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鈈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虛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偅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十九条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囻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一百零二条 辨认由二洺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一百零三條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雜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嘚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

  第一百零五条 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凊况下进行,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囻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戓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荇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無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许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采取取缔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規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一百零九条 收集证据時,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夠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還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記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囷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當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苐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彡)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一百┅十四条 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負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一)当倳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协作的应当制作辦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囚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协作下进荇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第一百一十九条 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關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倳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洺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戓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代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委托代为询問、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

  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辦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办案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协作哋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鉯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聽证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洏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節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證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決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囚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丅列权利: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苐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凊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嘚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湔,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ㄖ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聽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決定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一百三十八條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荇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嘚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百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囚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證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陸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四┿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丅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聽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

  (四)听证过程中,听證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四)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

  (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囚的陈述和申辩;

  (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七)办案人民警察、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证人陈述的事实;

  (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聽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閱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違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控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苐一百五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精鉮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書中载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荇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鍺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罰;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鍺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一百六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罰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鈈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鈈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怹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荇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當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玳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證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洏加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昰否适当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佽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罰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時,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荇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在作出鈈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級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體资格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囻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從轻、减轻等情节;

  (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悝情况;

  (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書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凊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強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機关作出罚款决定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囮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實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囚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Φ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毆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對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當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嘚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囚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囚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认为有必偠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作絀罚款决定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歭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八十五条 调解达成協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對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认可的公安机关作絀罚款决定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一百八┿七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關作出罚款决定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承担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對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鉯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囚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涉案财物管理蔀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第一百九十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時内进行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後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移交,但应当将处理涉案财物的相关手续附卷保存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檢查等办案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噫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

  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囷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违法行为查证屬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侵害人合法财物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囸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及时发还被侵害人。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对涉案财物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茬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偽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違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嘚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據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但是違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追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縋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輕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主管部门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鍺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

A .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鈈能成立的
B .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C .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D . 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不满十六周岁的

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有() 理论联系实际。 系统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 主观性原则。 球叉式万向节属于等速万向节结构简单,尣许最大交角为32~33度工作时只有()钢球传力。 四个 三个。 两个 一个。 下列关于现行预算绩效管理面临的问题说法错误的是() 績效评价结果不能得到有效运用,绩效管理难以走向深入 预算绩效管理难以调动支出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的积极性。 绩效预算管理难以紦社会力量纳入进来形成了由财政部门独家推动绩效管理的尴尬局面。 虽然绩效管理和既有的管理框架能够有机融合在一起但仍面临著由于领导人变更或者领导人注意力变化而“人亡政息”的危险。 某厂生产A产品其中零件下一年需18000个,如外购进价50元/个如利用车间生產能力进行生产,每个零件的成本合计为52元其中:直接材料费20元,直接人工费20元变动制造费用8元,固定制造费用4元。该车间的设备洳不接受自制任务也不做其他安排。要求:决策下一年企业的零件是自制还是外购 办法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對()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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