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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卫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渻溧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1栋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董事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后周镇迎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20号。
负责人:徐国君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国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何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审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何爱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乐卫清在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卫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繳纳的案件受理费26960元由本院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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