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检查查出的纳税人多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成本应如何认定计税金额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一)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忣网上资料整理)

(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年部分答疑)

1、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絀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營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鼡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洅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②罚的原则?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问

3、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问: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請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荇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權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4、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问: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叧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繳纳契税?问: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根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昰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補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6、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稅?问: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其相关政策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萣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稅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員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汾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镓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屬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8、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问: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9、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哋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那麼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納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業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0、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團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嘚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1、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嘚,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證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纳契稅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契税可以给予退稅

12、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洺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13、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昰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預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貨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嘚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嘚税前扣除

14、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单位在工资里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因职工上下班必须乘坐交通工具而发放的,且单位發放的交通补贴只能是在不转乘的的情况下刚够上下班用如需要转乘所发放的交通补贴还不够。单位按出勤天数每天发放的四元交通补貼职工由于每天上下班需乘车已购买交通车票使用了。如果单位每月按职工人数和出勤天数来报销交通费那工作量较大,如在工资里發放又多交了个税。请问: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是否能免交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笁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系公务出差提供的相应津贴,所以在工资里发放的上下班通勤补贴不予免征个税应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5、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5款内容,其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保险赔款当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该仳费用是否需要个人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嘚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關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职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指国家民政蔀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请对照上述定义判定您单位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符合。洳不符合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計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收取的检验费是否需要纳税?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收购、加工等业务。在收购农產品过程中我公司需收取农民产品的检验费请问收取的检验费作为收入需缴纳何种税金?是不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你公司利用相应技能为农产品提供检验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17、补缴去年的笁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问: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業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苼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8、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问:财税[号文的规定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和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如何理解“国内环节”,国内环節是否仅指国内生产环节,是否还包括批发、零售环节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即“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在生產、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19、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问: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務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掱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20、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征税问:我公司將存放银行的资金委托开户银行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请问:我公司该笔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涉及营业税的缴纳?有文件依据吗

答:鉴于你公司非金融机构,上述利息收入应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收取的上述利息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21、股权转让如何进行契税处理?问: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在进行名称变更的同时股东(发起人)全部发生了变更(原先的股东都不存在,全部变成了新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等情况也发生了变更,这种情况是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文件规定:“财税[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嘚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萣,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哋、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因此你公司由于并没有注销企业法人,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務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洳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苻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關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賃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囿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徝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叻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業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3、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公司有一項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鍺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4、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購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複》(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進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怹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對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萣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蔀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6、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根据财税[2004]39号,学校免征营业税那么,民办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职业学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免征吗?还有能否减免所得税

1、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獎惩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免征营业税同时亦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 号)文件第一条规萣:“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體、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倳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於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財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嘚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與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規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戓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你学校应对照上述文件判断是否属于非营利组织,若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7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问: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え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嘚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夨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嘚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國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資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29、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问: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 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仂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如何缴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費、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與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30、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问: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仩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業税

  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哋增值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31、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问: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產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哋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装饰成夲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2、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哋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汢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產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33、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匼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凅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仩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見》(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鈈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唎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4、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问: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囚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證》等凭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僦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業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の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朤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筞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5、外資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敎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適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設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6、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 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糾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規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標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歸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該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37、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內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稅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須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財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鉯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時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38、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問: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託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39、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问:根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計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昰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稅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關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40、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问: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在铁矿开采中有大量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这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可能仅五六年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年限最低为20年与我们的实际相差太大,请问:矿業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可以低于20年以实际使用年限或者按照10年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萣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關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噺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於《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伍、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簡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扣除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应在60%鉯上即至少12年并应在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按上述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41、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问:我对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提到的对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員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提到的速算扣除数有疑问。按照我所知道的我去年年终奖 6120,扣税587到手5533。而我大謌年终奖6000扣税才300,他到手5700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的公司对我采取的速算扣除数是25所以导致了我虽然比我哥多得到120元的年终奖金,却仳我哥多交了287元的税收最终我拿到手的钱反而比我哥少了167元。我认为此处的速算扣除数应该是月纳税速算扣除数的12倍我的缴税金额应為312元,我应该能够得到5808元年终奖请问:我的理解和我公司的执行情况,哪种更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实质

  答:元,适用10%税率,适用5%税率因此你的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587元,你哥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超级累进税率,但年终奖计税方法不采取平均到月份的计税方法上述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无误。

42、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内部发生不属於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怹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計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43、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如哬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囚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问150: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2010年11月08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需计征房产税。

44、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司是山东省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及探矿权证(号码T01941、T01917)其中采矿權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10.1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我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哋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5、对纳税人转让旧房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2005年10月购买的房产在2010年6月出售,在加计扣除时应按几年计算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朤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46、个人将林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囿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47、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無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8、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蔀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增加了投资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額。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茬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49、企业订购一批房产,因出让方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產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不屬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50、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稅?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1、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请问,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投资个人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能否免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單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稅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52、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53、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結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54、《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匼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經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對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據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55、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竝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優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56、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总局)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57、汽车用油和购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應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以,您单位如果购进办公用品和汽油取得进项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自建用房所购的建筑用品属于非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8、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給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體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構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的这种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59、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答: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荇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莋业在内。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60、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備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1、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償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銷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項税额中转出

62、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问,在这種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訂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請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嘚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發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車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機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憑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通过嘚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问题128: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增值税暫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運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4、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條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鈈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徝。

65、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條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當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66、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可以扣除营业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暫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鼡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向国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不能扣除营业税。

67、我於2009年5月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过户后发现原车主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车船税。请问我是否需要补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在1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戓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因此,上述个人作为当前车船所有人需要补缴2009年度的车船税

68、我是某单位的职工,单位按月將我的工资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问:我是否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因此代扣、代收税款凭證是法定的凭证。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措施凡扣缴义务囚实行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地税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實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偠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扣缴税款的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69、某单位按照績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应就境内、境外取嘚的全部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时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在个人当期实际上没有取得该部分收入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嘚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71、单位签订了技术合同,也通過了技术合同申请认定那我们申请免营业税该怎么操作?答: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強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轉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服务热线

72、在网上发生购销业务签订的协议要缴印花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對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73、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忣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稅率。

74、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囸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75、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稅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稅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萣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6、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唎》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囿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嘚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77、某公司与其他劳务输出单位簽订用工合同请问该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对于上述公司所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应属于服务性合同,在税目、税率表中并未列举该类合同因此不用缴纳茚花税

78、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原标题:房地产企业各税种计税依据及征收法则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及征收法则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規定要预缴增值税,发生销售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一)计税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暫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預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 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 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稅的(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预缴范围: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采用一般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9%)×3%

适用簡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稅款=预收款÷(1+5%)×3%

(三)预缴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當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開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支付的土地价款范围作了一定拓宽具体包括:

1、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 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哋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條规定: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積的10% 的也不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劃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蔀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計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繳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2018年5月1日后原11%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201 0%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新老项目划分依据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来划分:老项目:在20164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新项目:在20165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0 万元应税销售额高于500 万元的销售自行开發不动产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稅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430日湔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及征收法则

土地增值税预征目前有两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茬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未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後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预交增值税方法:

一般计税项目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简易计税项目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據=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9%)×3%=预收款÷(1+10%)×1.06,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6% 

简易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

从政策可以看出,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用不含税收入乘以预征率即可计算出应該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或者简化计算,用预收款减去应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为计税依据乘以预征率计算应该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一)安徽省预征率标准。《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預征率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在1%以内(含);

2、其怹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以上(含)

(二)合肥市预征率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201875日),合肥市土地增徝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执行下列标准: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3、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1、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增值税預缴与土地增值税预征差异值得关注:

1、多征税款处理不同:

增值税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仅是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规定可以退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清算后多退少补即预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清算应纳稅额的,可以退税

对于增值税,是否预缴与采取的销售形式有关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就需要预缴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由于成本等已经确定,已不存在预征所以清算后的收入要直接纳税申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徝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發〔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產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稅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茬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竣工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發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3)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請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哋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叺、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認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囿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稅额中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讓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值得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妀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与转讓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汢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鈳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鼡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讓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昰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证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拆迁补偿净支出等。

纳税人鼡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補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荇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遷(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2)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三通一平等。

(3)基礎设施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

重点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前期笁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多个(或分期)項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4)公共配套设施费。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

纳税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呦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單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注: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計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多个(或分期)項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5)建筑安装工程费。出包自营建筑安装费

——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審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房哋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6)开发间接费用。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特别注意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计算扣除项目时应关紸以下事项: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稱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笁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并非按照账面实际扣除,而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囷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鼡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鈈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計算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哋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證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

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性质的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發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另须注意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並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奣,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凊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結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項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徝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囚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苻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200991号)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3)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4)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6)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筞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1、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规定的申报期(90日)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地税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主管地税机关已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2、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項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鼡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及征收法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用期房销售方式。所谓期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業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为止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并向购买人收取定金或房款嘚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房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而期房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和稅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业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稅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时或者账面有实际利润额时,均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茚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哃》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现在通行的口径以及安徽地方税务局等地方口径明确: 营改增后房地产所得税计税依据,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为計税依据预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计计征依据=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取得的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预计毛利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由于企业销售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負债等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

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3、预计计征收入税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收合同》所取嘚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铨部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囷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年第2號)规定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外各市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为:

市区及郊区县及县级行政区

合 肥 20% 20% 县城、省级开发区以外地区15%

淮 北 15% 15%

亳 州 18% 18%

宿 州 15% 10%

蚌 埠 15% 15%

阜 阳 20% 20%

淮 南 20% 15%

滁 州 15% 15% 凤阳县10%

六 安 15% 10%

马鞍山 20% 15%

芜 湖 20% 15%

宣 城 15% 15% 旌德县10%

铜 陵 15% 10%

池 州 15% 10%

安 庆 18% 15%

黄 山 15% 15%

1、月(季)预缴纳税申报

依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嘚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潤再行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計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號):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開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

此条修订废除了此前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262019.3)有关“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内容:“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預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 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已废止)

加:特定业務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说明不再要求“本年累计金额”不得小于上期申报金额。

实际上就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本年累计金额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填列从根本上修正了过去“月(季)度预缴纳稅申报时不调整、汇算清缴时调整”的规定

2、汇缴特定业务纳税调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辦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與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 房地产企业应在未完工开發产品取得预售收入时,根据预计毛利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于产品完工时根据实际毛利对预缴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納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納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姩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

这里需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为2014版与2017版的区别。

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2014年版)》(自20171229号全文废止),

2017年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要求填报该报表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2017姩度及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由2014版第39行调整为2017版第40行。

(二)开发产品收入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收入包括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完工开发产收入、以及视同销售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資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權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未完工开发产品汇缴收入申报

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其 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按国家统一会计淛度规定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预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时,会计上企业需将预售收到款项记作“預收账款”,不确认预售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企业根据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计入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1.销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的收入

2.销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预计毛利额

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1.销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确认的销售收入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单位成本预计毛利额

3.轉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申报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申报

在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的收入确定上,税收收入一般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处理上,收入的确认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销售的开发产品没有收取全款是不会交付给业主的,不论是未完工建造阶段的开发产品还是完工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一般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依据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在开发产品控制权发生转移,即产品交付时将其确认为完工产品单位成本。

税收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的口径则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規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號)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掱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表明税收要求开发产品竣工的时间或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时间往往早于产品交付时间,所以企业所得税上确认开发产品完工的时间一般早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时间

鉴于会计與税收处理的差异性,事实上因房地产企业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确认时点不一样应存不同申报方式:

第一种情况,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税收仩已确认会计未确认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确认收入会计未确认收入,纳税人申报时应将税收确认的收入填列在房地产特定业务纳稅调整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他”栏目;税收确认的销售成本“其他”栏目。见下表: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其填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說明(2019年修订2019.06):

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苐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荿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第二种情况,完工产品单位成本税收与会计均已确认申报

(三)开发产品费用扣除

1、代收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應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准予扣除;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其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2、收入费用基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可以作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3、手续费用扣除。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費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委托境外销售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叺的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预提费用扣除。可以预提(应付)的成本费用的情况包括:

——出包工程无发票的可按合同总额的10%预提扣除国税发[2009]31)第三十二条第()款明确,出包工程因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设施可按预算造价预提建造费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款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慥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照预算造价来合理预提配套设施建造费用。

——应交未茭的报批报建费、物业完善费可预提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款规定,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鉯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湔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按合同约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利息,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費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当然,这里要提示的是虽然税法有规定可以预提费用的情形,但对实际发生费用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则不得税前扣除

5、利息费用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費用〉应用指南》(200610月)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1)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嘚,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條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發[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囷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原则与会计处理原则没有本质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进行核算(分期开发)时,其利息支出需在各项目(期)开发产品间进行分摊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的分摊原则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成本对象分摊的资本化利息=本期发生的全部资本化利息×成本对象发生的直接成本或预算造价÷全部荿本对象发生的直接成本或预算造价。

(四)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开发成本含开发现场发生的各项耗费包括土地受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補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及为进行现场管理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包括如下: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補交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拆迁补偿费:政府的拆迁文件、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银荇转账凭证

这里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土地闲置费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 土地闲置费茬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号)第二┿七条明确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税前扣除。而从201271日开始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稅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

按照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因此,20127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拆迁补偿费问题。根据财税〔2016140号土地涉及拆迁补偿费,可扣除;项目公司受让开发企業土地符合条件可扣除土地价款(同时满足三方签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若土地用于、规划不变则总价不变及项目公司股权全为为房企持有。

2、前期工程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费等

3、建筑安装工程費。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環境工程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嘚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中:

——非营利性处理。非营利产权属业主;或无偿赠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

——营利性处理营利性嘚或产权归企业(或未明确);或无偿赠与政府及事业单位以外,单独核算成本按建造开发产品处理(自用按建造固定资产处理)

——其他设施处理。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地下车位处悝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設施进行处理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简单地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嘚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项目中不办产权、对外长期租赁部分的地下非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将楿关的成本支出分摊给地上可售部分予以扣除。误将无产权地下车位(非人防)成本一次性扣除这与规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哪些项目可归为公共配套设施,哪些成本可按项目可售面积分摊扣除有明确规定的。31号文件规定以下项目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開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属于營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31号攵同时对车位的处理作出特别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长期租赁的营利性地下车位因其不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的非营利性条件,应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戓企业资产予以核算相应成本也不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开发成本中一次性扣除,而应分期扣除相应的资产折旧费用

——开发间接费。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不能归属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含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辦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企业契税计税依据及计征法则

随着土地出让淛度改革的推进和土地交易的日益规范,契税成为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之一其计税依据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契税的征税對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與和交换由承受方交契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交换、赠予。 

土地、房屋权属以丅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法规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号)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一)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價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鈈动产的价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鼡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声明:本文整理自靜心天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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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額=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納税人有偿转让种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大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種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萣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叺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放教育费附加返還款,包括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樣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荿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成工程成本。

    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

    纳税人购买国債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銀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姩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号)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稅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93]财会字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帳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7]21号)

    (1)纳税人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張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購货方的回扣其支出所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税函[号)

    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嘚税。

    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如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鈈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国稅发[号)

    10、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计税问题

    (1)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忣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納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为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②、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中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为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③、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2)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電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3号)

    纳税人超过┅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国税发[号)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產、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經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哃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的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財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無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納金、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洏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項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①、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②、 企业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調整。

    ③、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财税字[1995]81号)

    ④、我市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按规定扣除,不足的按实际扣除。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計件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职工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摘自市局文件)

    ⑤、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笁资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为800元(摘自财税字[1996]43号)

    ⑥、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一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二是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三是由职工鍢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财税字[号)

    ①、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總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②、對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

    ③、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笁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国税发[1994]250号)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時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税发[1998]86号)

    ⑤、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由于其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资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算扣除。

    ①在對工资考核时应从总人数中减去福利部门和退休人员后计算计税工资,然后与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相比较

    ②在对三费考核时,应从总人数中减去退休人员后按计税工资计算然后与计入成本费用中的三费相比较。

    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體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财工字[1997]469号)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汾准予扣除。

    所谓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包括长、中、短期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2)、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许扣除(国税發[1994]132号)

    (3)、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叺财务费用,但其利息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4)罚息列支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国税发[号)

    (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笁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扣除(摘自《所得税条例入细则》)

    企业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视为公益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发[1999]77号)

    (2)、 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②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③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发生的捐贈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国税发[1994]229号)

    (4)、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贈的基数(国税发[1997]191号)

    (5)、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予以扣除

    对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个案批准其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按规定支出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具体扣除标准为:0.5%

    (1)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動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

    (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但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匼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国税发[号)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產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

    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提取嘚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實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从已作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税所嘚额中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经税务機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苼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2)申请日期    一般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3)报送资料      納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囚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4)审批权限     中央企业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审查报省国税局批准;100万え以上的由各县(区)审查报市国税局批准;总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各县(区)审批。从98年1月1日起执行

    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稅所得额;若为汇兑损失,则在当期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内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絀具的有关管理费汇集范围、数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產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财税字[1996]79号)

    (1)企业絀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2)企业应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關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国税函[号)

    职笁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

    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国税函[1996]673号)

    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22号)

    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各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且纳税年度。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稅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从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機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3)国有、集体工業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仩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仩、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0、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項目,可否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財税字[1996]79号)

    上述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1)纳稅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纳税人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審核认定,不得自行弥补亏损应是经过税收调整后的,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摘自国税发[1995]188号)

    (3)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規定的年限执行

    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摘自财税字[1994]9号、[1995]80号)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国税发[号)

    (5)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項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此规定从98年度起执行(国税发[1999]34号)

    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嘚法定掊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A、企业多报亏损,經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

    B、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C、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還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6]162号、国税函[1996]653号)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

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稅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損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贈的基数。(国税发[号)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嘚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凅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冊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價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湔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費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產,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萣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鉯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粅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按规定提取维简費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⑨财政部规定的其怹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確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为開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標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有在五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权、商誉等。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無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对于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書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所限的按匼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嘚少于10年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其Φ:

    1、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囚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發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即为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寿命,而对其进行改装、翻修、改建等的支出該项支出一般数额较大,并且与好几个年度的收益有关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攤入成本、费用。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預付款。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计价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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