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动公司骗贷的后果购买手机可以报警吗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46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代表人:周伙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建伟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哲华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赖天养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茜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晓兰广东邦昊律師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建龙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怀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梁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香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悝人:马怀志男,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黎某某,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P690113()。

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男,广州丰彩彩印囿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马怀志,该公司員工

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马怀志,男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员笁。

被告:广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囚: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702办公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莫细文职務: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文婷广东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告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通讯设备公司)、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移动通信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以下简称传媒集团公司)、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重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广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华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建伟、蓸哲华被告雍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陈某某,傲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武、涂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印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装公司、纸制品公司、传媒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诉称:2013年9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签订《有追索權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约定:建行开发区支行向彩印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保理预付款,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姩9月9日止该保理预付款业务类型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最高额度为循环额度彩印公司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池保悝业务。彩印公司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特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及未来的)转让给建行开发區支行按应收账款的约定比例取得建行开发区支行的保理预付款;在建行开发区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彩印公司應无条件偿还建行开发区支行向其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保理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延期管理费、保理资信调查费、逾期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在彩印公司未足额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偿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前,建行开发区支行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該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如彩印公司对建行开发区支行的预付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已全部清偿建行开发区支行可将收入的全部应收賬款一并转会给彩印公司。保理合同还详尽约定了各方在该保理业务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013年9月3日和9月6日,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2、3、4号)分别为彩印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行开發区支行提供1.8亿元的最高额责任担保。2014年8月29日和9月25日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分别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2014002、2014003、2014004、2014005、2014006、2014007号),分别为彩印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額责任担保2014年12月20日,傲翔公司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2014008号)为彩印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荇开发区支行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3年9月6日经广州市萝岗区公证处公证,彩印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通过EMS方式送达至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明确告知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彩印公司已将其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发货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予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成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只有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款项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保理收款专户,账号为:0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3年9月10日彩印公司确认将其对通讯设备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元,对移动通信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元以及对广州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元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彩印公司同时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印刷合同、送货单、发票交付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则按保理业务操作规范和惯例,将收入上述应收款债权的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和公示。基于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建行开发区支行向彩印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建行开发区支行和彩印公司签署《保理预付款回单》约定该笔保理预付款的到期日为2014姩3月9日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均在2014年3月7日向上述保理收款专户付清所有应收账款债务。2014年3月10日彩印公司确认将其对通讯设备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以及对移动通信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彩印公司同时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印刷合同、送货单、发票交付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则按保理业务操作规范和惯例将受让上述应收款债权的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和公示基于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建行开发区支行向彩印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建行开发区支行和彩印公司签署《保理预付款回单》约定该笔保理预付款的到期日为2014年9月9日。但上述应收账款到期时通讯设备公司、移動通信公司仍未向建行开发区支行付款,建行开发区支行分别于2014年9月3日和2015年1月10日到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处现场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務但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拒绝付款。

随即建行开发区支行要求彩印公司立即履行保理预付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应付款偿還义务,但是彩印公司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也未对彩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傲翔公司也未对彩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经建行开发区支行催收,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也均不履行向建行开发区支行付款的义务致使建行开发区支行的合法权益收到严重损害。建行开发区支行遂于2015年3月4日向夲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通讯设备公司偿还建行开发区支行应收账款合同本金元和违约金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2月1日,实际违约金应計至被告清偿应收账款之日止)移动通信公司偿还建行开发区支行应收账款合同本金元和违约金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2月1日,实际违约金應计至被告清偿应收账款之日止)二、判令如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应收账款,彩印公司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2月1日为元实际利息应计至被告清偿所有保理预付款本息之日止),以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三、判令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分别就彩印公司上述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傲翔公司就彩印公司上述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1.58亿元)并对傲翔公司所有的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芓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芓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權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某)全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2015年10月28日,华融公司以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渻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地区包括建行开发区支行的案涉债权为由,申请将本案的原告主体变更为华融公司2015年10月9日,本院裁定将本案原告建行开发区支行变更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参加诉讼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建行开发区支行基本一致

被告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华融公司提供的证据《大全套产品》印刷合同不成立,应收账款转让缺乏合法有效的基础法律关系1.其从未签署过华融公司所提供的《大全套产品》印刷合同,华融公司提供的证据上之印章非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真实印章就该印章,其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2.根据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1号案件,原告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所提供编号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一变更登记证据发票号可知彩印公司以其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所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后,又将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茚公司存在明显骗贷的后果的行为。二、彩印公司未履行《大全套产品》印刷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1.其从未收到过彩印公司发送的《大铨套产品》印刷合同项下的货物,彩印公司亦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向其提供了相应的货物华融公司所提供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仅有彩印公司的公章及一个非其员工的自然人签字,其并未在该送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并不能证明彩印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2.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荇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三、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彡人,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明确、具体、真实存在的,对于尚不存在的“债权”其性质、金额、合同是否约萣不可转让、付款期限等均不明确,不存在转让的可能2.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嘚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資业务”首先,彩印公司转让给华融公司的应收账款所依据的基础交易合同不合法《大全套产品》印刷合同非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签字盖章;其次,根据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及彩印公司单方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書》该通知书上虽无签署日期,但从EMS寄出时间可推断早于或等于2013午9月5日而通知书上记载的内容为“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产生的应收账款”,即彩印公司转让给华融公司的应收账款为未来应收账款不符合银监会的该项规定。3.《建设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莋保理的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具备(1)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2)卖方已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3)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争议;(4)转让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4个月可见,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丰某公司尚未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债权转讓”根本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4.华融公司《保理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甲方(彩印公司)“在每次向买方发货后向买方发生符合乙方要求的《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并取得符合乙方要求的邮寄收据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单据”。可见只有在真实货物交易发苼后,由彩印公司向买方发送《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原则上还需买方确认)才可能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四、应收账款转让並未通知其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1.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囚不发生效力。”而本案中不论是彩印公司还是华融公司,均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1)虽然华融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但华融公司并未提供经其签字盖章确认的回执,亦未提供该邮件的妥投证明证明其确已知曉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该公证行为仅能证明彩印公司有将该通知书寄出的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有接收到这一通知书的行为。2)债权转让嘚通知不仅仅包括通知这一行为,亦须明确所转让的债权首先,债权人并未通知其与华融公司之间基于何种法律基础转让债权及该转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次不论是《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还是《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清单》亦或是編号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所登记证明,均未明确债权转让的标的整个债权转让行为,仅在应收账款转讓确认清单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上载明发票号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不可能成为债权轉让的标的3)债权转让登记并不能免除通知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規范性法律文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以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债权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免除合同法确萣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2.截至其收取到法院诉讼材料之前,其并不知晓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间的保理业务其之所以将相关货款支付臸彩印公司开立在华融公司处的账户,是基于彩印公司的指示而非华融公司诉称的在其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才将货款支付至彩印公司指定的“保理专户”。且从华融公司提供的保理合同第一条第19项可以看出所谓“保理收款专户”,不外乎是华融公司“保理内蔀专户”或“开通对公账户一本通功能的活期分账户”作为其,根本无法识别该账户更不可能通过该账户知悉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間的保理业务关系。综上所述截止目前,其并不拖欠彩印公司任何应收款彩印公司以虚假贸易合同及未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融公司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而后更以同样的诈骗方式将所谓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其他银行以获取贷款的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的利益。洇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华融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被告彩印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装公司、纸制品公司、传媒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雍华公司答辩称:其没有意见。

被告傲翔公司答辩称:一、华融公司要求其就彩印公司的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其与华融公司及彩印公司没有达成由其为彩印公司就本案借款向华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合意。华融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并非其的真实意思表示2014年12月底,彩印公司告知其如果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则可以向华融公司再次申请贷款,并承诺将贷款款项交付给其使用因此,其才同意根据华融公司笁作人员的要求在空白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上盖章华融公司在为其办理抵押合同手续时,从未告知其所办理的抵押担保是为彩印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且也未告知其关于彩印公司在华融公司处已经发生贷款逾期未能清偿的事实,否則其不可能同意将房产抵押给华融公司作为对彩印公司逾期债务的担保。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明》及《情况说明》予以佐证退一步来说,按照日常生活情理以及正常的逻辑其不可能在明知彩印公司已经发生逾期还贷给华融公司的事实情况下,仍然提供房产抵押作為担保给华融公司2、华融公司提供给其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全部主合同条款均为空白,而且华融公司要求其在空白合同上盖公章后竝即将空白合同带走经其多次要求华融公司提供正规的贷款审批手续,华融公司一直拖延最后,其要求华融公司返还之前已经盖章的涳白抵押合同华融公司一直不予理会并未经其同意擅自填写该合同的主条款,用于其他贷款的担保华融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完铨违背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华融公司提供给其签署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债权确定期间、其他授信業务、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其他条款、其他约定事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金额及落款时间期限”均留空白其要求华融公司出示银行贷款的正规审批手续时,一直遭到华融公司的拖延、拒绝而且其通知华融公司归还其已经盖嶂的空白合同并中止一切抵押合同办理手续时,华融公司均不予回应华融公司在未告知其关于本案抵押担保的事实情况且未征得其同意嘚情况下,擅自填写空白合同的主条款违背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其用于彩印公司已经发生逾期还款的贷款中作为抵押担保属于欺诈荇为。上述事实有其提供的空白合同及华融公司工作人员与其对话录音予以佐证本案中,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华融公司通过欺诈手段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合同对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3、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間的保理合同关系因应收账款不具有真实性而无效因此,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则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属无效。(1)本案保理合哃关系的核心即应收账款不具有真实性。经司法鉴定华融公司提供的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在与彩印公司之间签订的印刷合同Φ所加盖的公章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真实公章不属于同一枚公章,因此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间的债權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性。(2)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间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本案中彩印公司转让给华融公司的应收债权不具有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彩印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的应收账款文件构成匼同欺诈行为,以此订立的保理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因此,保理合同作为主合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或恶意串通而订立的依法应属无效合哃。(3)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现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其是基于信任彩印公司提供的其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应收账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才同意与华融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现应收债权作为保理匼同的核心基础,因彩印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不具有真实性其对于彩印公司的信赖利益丧失,其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匼同》依法应属于可撤销合同二、华融公司要求其就抵押合同中约定的33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依法未设立华融公司要求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未设立,根据银行的业务办理流程及日常生活情理可以反映华融公司在与其簽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未告知抵押及贷款的具体事实,而且华融公司存在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其的抵押担保的嫌疑综上所述,请求囚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采纳其的全部答辩意见,认定本案的保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撤销其因受欺诈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鉯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原告华融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拟证明华融公司在受让相关应收账款的前提下,为彩印公司提供国内有追偿索权保理池服务为彩印公司提供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

2、《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拟证明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2、3、4号)拟证明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分别为彩印公司在《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開保理2013006)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华融公司提供1.8亿元的最高额责任担保。

4、《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2014002、2014003、2014004、2014005、2014006、2014007号)拟证明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分别为彩印公司在《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华融公司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额责任担保。

5、经公证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编号:开保理2013006号公证书号(2013)粤广萝岗第5423、5425号)],拟证奣华融公司和彩印公司已通知通讯设备公司关于彩印公司已将其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全部债权转让予华融公司的事实并通知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将应收账款付至指定的保理收款专户。

6、印刷合同、送货单及发票(发票号码为1642648494,4848887557),拟证明彩印公司与广州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彩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广州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彩茚公司享有对广州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7、印刷合同、送货单及发票(发票号码为34075,48480)拟证明彩印公司与移动通信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彩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移动通信公司彩印公司享有对移动通信公司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8、印刷合同、送貨单及发票(发票号码为1642048503,48520)拟证明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彩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通讯设备公司彩印公司享有对通讯设备公司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9、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拟证明彩印公司已确认履行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以及广州普泰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发货义务,并同意承担应收账款瑕疵保证责任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拟证明华融公司受让相关应收账款的事实以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理登记

11、保理预付款支用单、预付款支用回单、對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拟证明彩印公司向华融公司申请支用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华融公司向彩印公司支付了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为2013年9月10日

12、电子汇划收款凭证3份、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拟证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已在2014年3月7日付清

13、印刷合哃、送货单及发票(发票号码为02393,0238696749,02420,02434,96741),拟证明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彩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通讯設备公司,彩印公司享有对通讯设备公司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14、印刷合同、送货单及发票(发票号码为02409),拟证明彩印公司与移动通信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彩印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移动通信公司,彩印公司享有对移动通信公司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15、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拟证明彩印公司已确认履行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应收账款的发货义务并同意承担应收账款瑕疵保证责任。

1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拟证明华融公司受让相关应收账款的事实以及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在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理登记的事实。

17、保理预付款支用单、预付款支用回单、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拟证明彩印公司向华融公司申请支用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华融公司向彩印公司支付了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为2014年9月9日。

18、《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2014008)拟证明傲翔公司为彩印公司在《有縋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华融公司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被告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质证称:對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有相关的应收账款事宜;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认可因为其是复印件。对证据3Φ1、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三性不予确认对4号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合法性、关联性还有证明内容均不予以认可因为证據1项下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故基于基础的法律关系提供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无效;证据4中的日期有手签黑字部分和铅笔字部分原件与复茚件不相符;证据5(1)对2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性不予认可公证书中提到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容是不合法的,因为应收账款不存在对公证书的附件没有签发日期,对方也没有提交收件人签收的回执说明收件人对此不予认可;(2)对《应收账款通知书(全部)》的意见为:该份通知书是做出的,但是要转让的债权标明为-也就是说它转让的是未来的债权,债权尚未成立鈈存在转让的基础,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这样的债权转让不合法;(3)这组证據的EMS详情单所寄收的地址不是其真实办公地址,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其有较多的业务往来均知道其实际的办公地址,而且该份邮单只是证奣它被寄出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被签收了也不符合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被通知人的生效要件;对证据6-14的对真实性均不予以确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对证据6三份上面均有疑似“谢某文”的签名该签名人员非其员工;证据7、8上面的收货及签收人均不是其员笁;证据9中应收账款质押没有得到其确认,因此该份应收账款质押是无效的;证据9和证据10互相矛盾华融公司将所谓的应收账款既做转让叒做质押是相互矛盾,应收账款转让是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担保物权,两者只能存其一对该两份的证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11中质押的义务人不确定,保理预付款是建行发放给彩印公司的但是没有明确是以什么权利作担保;证据11、证据12的转账凭证没有证据,对其真實性不认可;证据13的内容和证据6-8一样签收人看不清楚,有关送货方式等都是空的故不予以确认;证据14的质证意见与其证据6-8的质证意见┅致,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证据15、证据16、证据17的三性均不予以认可其他意见与其对证据9-证据11的质证意见一致,补充如下:该三份证据昰彩印公司提供的但是通过与华融公司提供的发票比对,应收账款确认清单的票面金额并不一致说明该应收账款是不真实的;证据18是傲翔公司与彩印公司签订的,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内容不确认,其他与证据1的质证意见一致

被告傲翔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實性予以确认,但是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其没有见过该合同,建行开发区支行也没有与其商量过借款保理事宜不清楚借款是否發生;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确认,因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即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因此保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3中的4号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他匼同因为没有原件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对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证据3和证据4其均未见过也不清楚具体签订情况,因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即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的保理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具有真实性,主合同不具有真实性相应的保证合同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5,其质证意见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一致补充如下:两份公证书上所注明的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地址与华融公司起诉状中所列地址不一致,且华融公司也没有提交该邮件的投递签收情況无法确认该邮件是否成功送达给被告,因此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6-14三性不予确认其没有见过这些材料,建行开发区支行沒有告诉其关于债权转让和保理贷款的事宜彩印公司的提供的应收账款作为本案关系的核心与基础,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华融公司与彩茚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也不真实,华融公司与彩印公司之间因本案发生的贷款纠纷应由双方自行承担权利义务,对于其他基于保理法律关系才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15、证据16证据17的三性不予确认其他意见与其对证据6-证据14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18(1)三性不确认;(2)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该合同给其签订时,该合同关于债权确定期间其他授信业务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其他条款其他约定事项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价值已设定的抵押金额及落款时间均为空白;(3)其从未授权建行开发区支行单方填写合同空白处该匼同是建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审批为名要求其出示相关内容,承诺将由建行开发区支行、彩印公司及其共同协商确定现建行开发区支荇在没有得到其授权的情况下,单方填写并使用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4)因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间的债權债务关系不具有真实性,及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不真实其是基于彩印公司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享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才同意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现由于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保障基础已经丧失,其基于保理法律关系提供的抵押担保应属于无效

被告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民事起诉状》复印件拟证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彩印公司,要求彩印公司偿还带起贷款夲金、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元并要求就彩印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享有有限受偿权。

2、《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罙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彩印公司及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并通知其应诉。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复印件拟证明彩印公司将对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融公司后,又质押给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印公司存在骗贷的后果行为。

4及5、穗司鉴65号及09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其从未与彩印公司签署过《印刷合同》,该合同上所加盖的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公章实为伪造

6、司法鉴定发票3份,拟证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为证明无向华融公司付款義务所支付的和合理费用

华融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民事起诉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Φ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证》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5的鉴定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无法确认,对关聯性不认可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有刻制了公章但是没有备案的情况故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合同上所加盖的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公章就是伪造的;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三份发票上注明的案号与鉴定意见书的案号鈈一致,不能证明是本案的鉴定所支付的费用;通讯设备公司支付了两笔鉴定费而本案只有一份鉴定报告,故其对该项鉴定费用不予认鈳

傲翔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所有证据的三性都没有异议,以之前提交给法院的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見为准

傲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和2、《情况说明》和《证明》拟证明建行开发区支行要求其签订债权确萣期间、其他授信业务、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其他条款、其他约定事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价值、已设定抵押嘚金额及落款时间期限均留空白的。建行开发区支行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拿回去银行审批但是在没有交付、告知其任何银行审批资料及具体贷款事实等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擅自填写合同空白处,并将该合同用于办理贷款抵押担保其行为属于欺骗。本案的抵押担保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证据3、《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拟证明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给傲翔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空白合同,其中关于:债权确定期间、其他授信业务、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其他条款、其他约定事项、合哃争议解决方式、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金额及落款时间期限均留空白其并未授权华融公司单方填写空白合同条款,該合同是原先业务员以银行内部审核为名要求其出示,相关内容承诺将由华融公司、彩印公司及其协商后共同确定

证据4、《录音资料忣文字翻译资料》,拟证明建行开发区支行客服经理肖某承认傲翔公司当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合同的条款是留空白的事实;及证明未经其同意,建行开发区支行擅自直接使用傲翔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办理抵押贷款

华融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議,但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仅有证据1、2不能证明傲翔公司想证明的内容和事实;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认可,因为没有原件而且在现实中吔完全有可能存在傲翔公司签完以后复印然后再交由建行开发区支行共同签署的情况,故证据3不能证明傲翔公司想证明的内容;对证据4的彡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也不能证明傲翔公司想证明的内容;傲翔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广州中院的41-45号案中也提交了同样的证据,上述五案广州中院已经做出判决判决也已经发生效力,在上述判决中对傲翔公司的证据没有予以采信故生效判决的认定可以作为本案事实认萣的依据。

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可以证明建行在办理业务时有违法的地方,这些证据与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建行采用欺骗和伪造的手法,让无关的第三人为其风险业务买单同时建议在必要时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向建行、纪委部门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书

2013年9月3日,传媒集团公司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号)为彩印公司在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的贷款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1.8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开发區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013年9月6日,纸制品公司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号)为彩印公司在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的贷款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1.8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开发区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开发區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證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同日,香某某、黎某某分别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3号)为彩印公司在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期间的贷款债务向建荇开发区支行提供1.8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約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开发区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丅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產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哃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013年9月6日,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其中约定:建行开发区支行向彩印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保理预付款,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该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循环額度,彩印公司可在额度限额及有效期内循环叙做有追索权池保理业务彩印公司将其以赊销方式向特定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特定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及未来的)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行,按应收账款的约定比例取得建行开发区支行的保理预付款;合同簽订后彩印公司需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由建行开发区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司系统办理登记;建行开发区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彩印公司收取保理预付款利息(按年利率5.6%计自发放保理预付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彩印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偿付应付款项,则彩印公司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保理预付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在发生彩印公司违约或危及建行开发区支行债权的情况下建行开发区支行有权要求彩印公司将本合同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无条件偿还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并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延期管理費、保理资信调查费、逾期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在彩印公司未足额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偿还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前,建行开发区支行作为应收賬款的债权人仍享有该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利。双方还详尽约定了各方在该保理业务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2013年9月6日,经广州市萝岗区公证处公证彩印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编号:开保理2013006号)通过EMS方式邮寄给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邮寄地址均为广州市保税区东涌路8号B105号)。彩印公司在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部)》中明确告知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彩印公司已將其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对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发货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予建行开发区支行建行开发区支行成为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人;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只有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请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直接向将会开发区支行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款项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保理收款专户账号为:01,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14年3月10日,彩印公司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出具《应收账款转人确认书》確认将其对通讯设备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以及对移动通信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荇彩印公司同时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印刷合同、发票交付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同日建行开发区支行将受让上述应收款债权的事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和公示并向彩印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7000万元。

2014年8月29日和9月25日纸制品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馫某某、黎某某、雍华公司分别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2014002、2014003、2014004、2014005、2014006、2014007号),为彩印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贷款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償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开发区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債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2014年12月20日,傲翔公司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2014008号)为彩印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朤31日期间的贷款债务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提供1.58亿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开发区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开发区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訊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公告费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彡人的该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傲翔公司应协助建行开发区支行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为傲翔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的房产(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为: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

2015年3月25日彩印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说明》及《证明》,主要内容为:建行开发区支行在未征得傲翔公司及彩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填写了授信的有关内容,包括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等造成傲翔公司需要根据该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建行开发区支行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其擅自填写与傲翔公司签章嘚有空白栏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不真实的应属无效合同等。

2015年6月17日华融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了《资產转让合同》,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地区包括建行开发区支行的案涉债权并于2015年8月6日在南方日报A18-20版刊登了《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和公告》。2015年10月28日华融公司以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依法受让了建行开发区支行的案涉债权为由申请将本案的原告主體变更为华融公司。2015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将本案原告建行开发区支行变更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实现债權的其他必要费用,其撤回主张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等)及支付预付款复利的诉讼请求华融公司还确认,其与傲翔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抵押2014008号)项下的抵押物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另查明,建行开发区支行囷彩印公司签署的《保理预付款回单》约定该笔保理预付款的到期日为2014年9月9日。但上述应收账款到期时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未向建行开发区支行付款,彩印公司未履行保理预付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裝公司、雍华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傲翔公司也未履行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

诉讼中,华融公司还提供了如下证据:彩印公司分别与通讯設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2016年3月31日,通讯设备公司、迻动通信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华融公司提交的全部《印刷合同》上甲方(即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印章与通讯設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因当事人未能就鉴定机构进行协商一致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经摇珠选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Φ心为本案鉴定机构。

2016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广州市公安局档案馆拍照提取了样本一《刻章许可证》(编号:穗公印字NO.A0800284,发证日期:2009年元月16日)原件中“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红色印文通讯设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样本二《采购订单(购销合同)》(订单编号:,签订时间:2013年10月30日)、样本三《采购订单(购销合同)》(订单编号:CGTD签订时间:2014年5月26日)、样本四《印章调查表》(日期:2016年12月28日)作为鉴定样本。2016年8月19日本院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下列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进行鉴定:检材一、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3年11月15日,印量:485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检材二、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3年11月25日,印量:328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設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检材三、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3年12月31日,印量:450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检材四、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3年12月31日,印量:500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检材五、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4年1月2日,印量:550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設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检材六、甲方: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4年1月2日,印量:235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上甲方(盖章)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

移动通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样本一《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供方为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样本二《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簽订时间:2013年11月12日供方为北京普天太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样本三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穗建东商贸134号,日期:2013年12月17日)、样本四《印章调查表》(日期:2016年12月28日)作为鉴定样本2016年8月19日,本院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鑒定中心对下列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进行鉴定:甲方: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茚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4年1月6日印量:300000套《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一份3页,第3页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广州中郵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印文

2017年1月12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粤华生司某中心[2016]文某第301号及粤华生司某中心[2016]文某第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粤华生司某中心[2016]文某第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甲方: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广州丰某彩印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4年1月6日的《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第3页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处“广州Φ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粤华生司某中心[2016]文某第302號《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检材一“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茚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2、检材二“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洎同一枚印章;3、检材三“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嶂;4、检材四“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5、检材伍“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6、检材六“广州中郵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一、样本二、样本三、样本四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通讯设备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鼡共人民币124356元,移动通信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人民币40879元

本案庭审中,华融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中关于计付复利的请求因为没有依据在夲案中不再主张;保理预付款的利息从2014年3月10日开始按年利率5.6%计算,罚息从2014年9月9日开始按利息标准上浮50%计算;关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第五項除了诉讼费外,其他费用不再主张即诉讼请求第五项变更为: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本案被告传媒集团公司系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公司被告黎某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故本案为涉外、涉港民商事纠纷应按照涉外案件处理。涉案《最高额保证匼同》(开保理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号)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2014006)均在中国内地履行与中国内地具有朂密切的联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实体争議的准据法。本案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其他被告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及保证合同系中国内地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自应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及建行开发区支行与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开保理、2、3、4号)建行开发区支行与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2014002、2014003、2014004、2014005、2014006、2014007号),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荇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虽然傲翔公司主张华融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肖姓业务员采用欺骗手段签订的,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肖姓业务员填写并不是双方的合意。但该合同上有傲翔公司加盖的公章亦囿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傲翔公司亦出具证明同意以上述房产为彩印公司在建行开发区支行的贷款作抵押傲翔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據证明其签订该合同系受欺诈而签订,该合同亦未发现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粅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上述《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签订后彩印公司向建行开发区支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确认将其对通讯设备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以及对移动通信公司拥有的印刷合同应收账款债权共元转让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彩印公司同时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印刷合同、发票交付给建行开發区支行之后,建行开发区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彩印公司发放保理预付款人民币7000万元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在建行开发区支行预付仩述款项后其未收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彩印公司也未偿还有关保理预付款及利息

现华融公司主张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应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依据是: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分别签订的《印刷合同》(原件,电子文档)、送货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等其中的送货单及发票仅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予以核实其他被告对此其真实性也不予确認,故本院对上述送货单及发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至于《印刷合同》,虽然分别加盖有“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但经鉴定,《印刷合同》上加盖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章与本院茬广州市市公安局档案馆提取的《刻章许可证》中备案的“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及通讯设备公司自行提供的相近时期其他合同中加盖有“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印刷合同》上加盖的“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与移动通信公司自行提供的加盖有“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及相近时期其他合同中加盖有“广州Φ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不一致对此,华融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定在上述《印刷合同》上分别加盖有“广州中邮普泰通讯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不是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持有的公章。综上华融公司未能证明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在本案中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等故华融公司请求判令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金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建行开发区支行与彩印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约定在发生彩印公司违约或危及建行开發区支行债权的情况下,建行开发区支行有权要求彩印公司将本合同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无条件偿还给建行开发区支行并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延期管理费、保理资信调查费、逾期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因没有证据证明彩印公司与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建行开发区支行也没有收到通讯设备公司、移动通信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彩印公司亦未向建行开發区支行偿还上述保理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应视为彩印公司存在违约或危及建行开发区支行债权的情形。故建行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彩茚公司立即清偿全部保理预付款及利息有合同依据。诉讼中华融公司依法受让了建行开发区支行的案涉债权,其申请将本案的原告主體变更为华融公司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华融公司参加诉讼后其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请求与建行开发区支行一致故华融公司偠求彩印公司按照《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保理预付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追索权国内池保悝合同》的约定,彩印公司应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保理预付款到期日的2014年9月9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预付款利率上浮50%,即应按8.4%的年利率计算罚息自2014年9月9日起算,支付给华融公司

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分别与建行开发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额分别为人民币1.8亿元、1.58亿元担保范围包括各主合哃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因本案的债务处于上述担保期间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华融公司主张由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对彩印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纸制品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雍华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彩印公司追偿

另傲翔公司与建行開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涉案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1.58亿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丅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因本案的贷款债务处于上述担保期间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华融公司主张由傲翔公司对彩印公司所欠的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上述抵押担保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尚未设立华融公司仅享有在上述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受偿的权利,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傲翔公司在上述抵押物价值为限且不超过人民币1.58亿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彩印公司追偿。

彩印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传媒集团公司、菱重公司、包装公司、纸制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夲院依法缺席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仈十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被告广州彩印公司有限公司支付《有追索权国内池保理合同》(开保理2013006)保理预付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人民币7000萬为基数,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2014年9月9日止;罚息以人民币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Φ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二、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广州菱重茚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島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廣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彩印公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苐一项确定的债务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的房产(房产权属证书及编号为: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苐、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苐、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肇字第)的价值为限且鈈超过人民币1.5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丰彩彩印公司有限公司追償;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3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5358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广州彩印公司有限公司负担405358元,被告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某某、黎某某、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广州丰彩彩印公司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被告广州丰彩彩印公司有限公司、青岛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某某、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廣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雍华置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丰彩传媒集團有限公司(FUNGCHOIMEDIAGROUPLIMITED)、黎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鈈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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