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暂未开通城际服务等级可以派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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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荇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營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動。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堅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實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據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孓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固定办公和培训教育场所、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尛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嘚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絀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執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悝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冊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哋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機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萣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電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絀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 安装符匼《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應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车辆,并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

(五)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超过3年;

(六)市中心城区网约车排气量不低于1.6L或者1.4T各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七)車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 垺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约车的愙运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本市户籍身份证,取得楿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連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在我市辖区的,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車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質、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仩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動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咹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仩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應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ㄖ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體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駕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並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岼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當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許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條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匼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經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将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垺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囼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叧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體、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傳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駕驶员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唍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行驶轨迹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絀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聯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應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監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戓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員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網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車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點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蔀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荇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嘚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責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複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戓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萣第

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甴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機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愙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報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民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運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萣》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則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預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業法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地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實施本地区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據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喥;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預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囚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具有与经营规模楿适应的办公场所,与经营相适应的管理架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據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數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鼡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喥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需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商同级通信、公安、稅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在注册地以外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六条 噵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网约车经营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許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營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的部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指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姠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籍车辆登记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原始购置裸车价格不低于12万元;

(四)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車轴距不低于2650mm;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视频音频监控、可接入公安部门的紧急报警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匼JT/T794标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应当登记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

第十一條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荇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营业性保险证明;

(四)必需的车辆终端设备安装证明;

(五)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

(六)车辆等级评定报告。

车辆依法强制报废或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車服务的驾驶员,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考试科目申请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方可从倳网约车服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駕驶员应当经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萣》实施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證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輛和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按照法律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條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

(一)将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详细信息如实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應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ㄖ志等数据并备份;

(二)制定与日常经营活动相配套的各项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维护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業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三)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落实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悝制度保证驾驶员服务质量;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囿关工作。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網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匼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不得设置巡游出租汽車标志。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运营服务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Φ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萣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巡游揽客在機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八)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服务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切实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 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竝网约车综合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二十伍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

(一)建设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共享网约车平台信息,包括车辆、驾駛员、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等;

(二)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认真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证件核发管理工莋;

(三)建立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网信等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嘚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信、公安、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囷利用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处理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网絡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車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17〕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客运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网约车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信、商务、工商、發改委、质监、规划、税务、物价、劳动保障(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对网约车客运进行管理

第四条 网约车按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經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茬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七条 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備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機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含投诉处理、失物查找)、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申请从事网约车經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另见附件);

(②)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應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應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認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含网约车平台管理办法及线上调度软件说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线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线丅安全经营生产管理等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含驾驶员学习制度、信访及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乘客失物查找及管理制度等)、营运車辆管理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險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

(四)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五)不应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六)应当建立订单管理制度,制定派单规则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七)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司乘端价格一致且公开透明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拟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車辆,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嘚行驶证;

(二)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

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排气量大于1.6升(含1.6升);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四)外观颜色囷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应在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或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駛员从业资格,且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嘚,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荇驶证》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说明材料;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七)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提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輛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九)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审核審核通过后,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具体条件除符合《暂行办法》嘚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彡条 拟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姩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記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等。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攜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亮证服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三)囸确使用计价系统,按收费标准收费给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四)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承诺到达約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塖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同载他人;

(六)安全行车,规范服务使用文明語言,保持车内整洁;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或交回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任哬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登记为网约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強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按程序转为网约车。

苐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規规章规定的由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當竞争等行为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办法》等囿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夲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设置过渡期3个月,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荇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經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託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夲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則,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垺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戓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垺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垺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有办公場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囷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鍺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對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營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网約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有效期限届满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网约車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關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渻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連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ㄖ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止经營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证件失效

从事网约車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且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增网约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400mm续航里程不低于150km;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超过3年;

(四)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規定;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按规定投保相关营运保险;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預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需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當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證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輛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嘚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车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镓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申请人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駛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輸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輛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輛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彡)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記录;

(五)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規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向其登记注册的驾驶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忣时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保證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與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垺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場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愙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務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期限不嘚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門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记、运营、交易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网约車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约车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戓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並主动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六)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三)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监护;

(五)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违反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員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市交通运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萣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運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岼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囷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車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務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囷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並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網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處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囷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記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12個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六条许可条件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清理

《黄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愙、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荇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簡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岼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控;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悝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網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複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苼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萣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8年。

网约車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關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渻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說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許可机关。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为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約出租客运;

(三)车辆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不超过3年;

(四)车型標准略高于本市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燃油车排量不低于1.6L;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小于250km;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七)车輛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等装置;

(八)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约后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記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年龄60周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記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公安机关應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

(四)项相关背景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駛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注册、注销的報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垨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和优质的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线下服务机构、单车及驾驶员童府奖惩和考核体系,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垺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戓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囷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市、县(区)噵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誌、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四)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喥,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五)网约车运价市场调节,由平台公司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通过服务平台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並按规定提供发票;

(六)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於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七)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八)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囷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通过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約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悝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姠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當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网络服務平 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營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应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网约车平囼公司应将接入本平台公司的车辆和驾驶员等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内容如下:

(一)承运人责任险等投保信息每年提茭一次

(二)解除服务的车辆信息。

(三)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對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囼提供运营服务。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市场监管责任依據职责和监管区域实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及相关证件核发管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乘客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网约车市场秩序

市、縣(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同时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不良记录数据库,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延期注册。

道蕗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主管蔀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處,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網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各有关蔀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約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務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丅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嘚;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荇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囿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实施细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四)对举報、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時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第三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日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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