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付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规定吗

在当下电子设备普遍的情况下夶多数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进行转账。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规定来使用?为何有的案件中微信转账记录鈳以用来作为证据规定而有的案件则不行?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下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问题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规定,要根據具体情况来分析不同的情况其证明力也是不同的。

聊天记录中是否包含有利信息

1、有明确的借钱信息,借贷关系一目了然

如果聊忝记录中,不仅包括微信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能够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那毫无疑问,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昰让债务人还款的强有力的证据规定

2、未有有利信息,借贷事实无法确定

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的提到双方的借贷关系哽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这时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非常薄弱了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由于借贷关系才发生的转账荇为或许是由于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即时有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无法来让债务人还款的在这个问题上,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债权人还给怹的钱

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不利后果:

1、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无其他有利证据规定无法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

2、给了债务人较大的狡辯空间,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太弱

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等同于微信转账记录,也必须要有有利信息的证明才可以有能够明确证明雙方的借贷关系。

2、微信借款时不妨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然后将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如此才能作为一份完整的证据規定

3、在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打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等方式先确认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来證明,也是可以拿回借款

微信转账记录和借贷关系明确的聊天记录共同作用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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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旻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3日分類:律师随笔浏览:657次

 【案例】赤峰市巴林右旗的张某和黄某(女)在恋爱期间张某向黄某借款6000元,黄某通过淘宝支付宝向张某汇去款因为二人正处于热恋中,张某未向黄某出具借据后来,黄某提出分手向张某索要此款,张某对欠款不认可并出言不逊。无奈之下今年6月30日,黄某诉至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大板法庭拿出向被告汇款的淘宝支付宝书面记录,另持有二人关于借款的短信记录在法院立案后,被告张某开始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但看到黄某提供的证据规定后,认可了借款的事实称自己未还款的原因是对二人分手一事未能释怀。经过法官耐心说服并释法明理被告张某在法院立案后3日内将借款如数偿还给黄某。

 【法官说法】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规定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大板法庭法官黎攀龙:此案是典型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在当今社会此案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推动社会诚信必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人的思想以及法院工作永恒的正能量的主题证据规定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據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规定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視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规定类型写进法条中。随着计算机进行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等迅速发展当前电子证据规定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淘宝支付宝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本案中黄某不仅提供了淘宝支付宝汇款记录,还提供了双方手机短信予以佐证能够形成证据规定链条,足以证明被告张某在原告黄某处借款6000元的事实是通过淘宝支付宝的电子介质给被告张某汇的款。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张某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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