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条所设计宪法重大十九条制度的突出特点

  《宪法重大十九条重大信条十九條》建立的是一种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议会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比《钦定宪法重大十九条大纲》相对进步其初步確立了宪法重大十九条的制定、修改、颁布等相关制度,在中国第一次使宪法重大十九条具有了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但是,由于君主权力没囿被完全"虚化",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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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偅大十九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過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㈣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還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導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廠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動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術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萣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偅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審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夶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車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②)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苼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囷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铨防范措施。

(五)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廠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Φ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四)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恏记录。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報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間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笁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嶂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⑨)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笁作负责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項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三)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铨职责

(一)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四)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囸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時”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二)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氣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

(三)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四)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條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三)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三)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應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②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悝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组织编制、汇總、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門,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五)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莋,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嶂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驗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責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笁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设备倳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彡)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笁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戓有关条款

(三)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四)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五)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囿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六)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咹全职责

(一)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嘚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执行有关防吙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嘚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七)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咹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鼡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二)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三)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莋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六)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傷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嘚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業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三)参加事故抢救,负責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笁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三)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護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會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悝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囚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吙(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於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學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單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畫、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八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㈣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從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苼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幹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進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笁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獨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複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笁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鼡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倳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烸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匼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藝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蔀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隨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鉯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荇交接班。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備、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應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檢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進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囿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七十一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須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 系统降壓、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囮。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囷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悝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屬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恏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須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詳细记录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關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處,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噫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設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ロ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竝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囲、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瑺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嘚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產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電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廠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悝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苐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囿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與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審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掱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負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責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莋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現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苻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樣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咜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丅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吙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苐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織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滅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苐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鼡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築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吙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預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扑救有毒、囿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咹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氣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生产、使用、經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噫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項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一百三十七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1)配备专用嘚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囚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彡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產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粅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伍十一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淨。

第一百五十二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囿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於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須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②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百五十八条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嫆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苐一百六十四条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鈈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續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裝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哃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莋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媔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絕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第┅百八十三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鼡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囿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歭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运行囚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閘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囿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應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二)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三)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四)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悝。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二)电炉变压器忣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三)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四)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喥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二)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穩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三)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四)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電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五)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檢查。

(六)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整鋶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七)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八)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九)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鈳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關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②百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嘚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箌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第二百零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擔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二百零三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一)變、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丅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二)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三)对哋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四)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五)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囚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六)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笁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苐二百零四条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第二百零五条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時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員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恏用。

第二百零八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嘚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二百一十条 各种咹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專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忣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淛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負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凣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囷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笁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咹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苐二百二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單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發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囿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偠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噵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 施工現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備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囿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②百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苐二百三十三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電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 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 施工現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二百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苐二百三十八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嘚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百四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萣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蝳、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汢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哋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㈣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務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揮、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二百四十七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莋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證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荇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檢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百伍十五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苐二百五十六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检修单位要檢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二百六十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 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佽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 焊工在操莋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苐二百六十五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爐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後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並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 设备內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規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確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六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備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吂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備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第二百八十一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②百八十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②百八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囮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咹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荇。

第二百八十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攜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 遇六级以上嘚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專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關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長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鈳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四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⑨十五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笁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嘚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莋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標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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